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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勵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向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或其發起設立的合作農場流轉,與農戶簽訂統一規范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協議,經鎮政府審核批準,報鎮農經站備案,鎮政府給予土地流轉費用50%的財政扶持資金。
二、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置換社會保障的,由土地所在村及相關部門同農戶簽訂土地置換社保協議,報鎮農經站備案,土地換社保費用由鎮政府承擔。土地換社保后,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發起設立的合作農場經營的,每年按市場價的50%(目前為500元/畝)向鎮政府交納土地流轉費。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發起設立的合作農場,對流轉土地的開發和使用上,應符合土地使用政策和農業產業規劃,在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基礎上,采取靈活的經營機制,管好用好每塊土地。經營過程中簽訂的有關土地的協議、合同等文本,需報鎮農經站審核、備案。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發起設立的合作農場爭取到上級的扶持資金,歸村或合作農場所有。明確要有鎮級財政配套的,在通過上級驗收、上級資金撥付到位后,鎮級資金按照規定撥付。
五、土地流轉中涉及農戶宅基地復耕的,復耕工作原則上由相關村自行承擔,鎮政府按照當年復耕工程平均價格撥付資金。
六、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發起設立的合作農場依據上述意見流轉土地的,在與鎮政府簽訂“流轉土地管理協議書”并嚴格遵守后,方可享受相關扶持政策。其自主經營(包括自己生產及對外出租)的土地,如遇征地拆遷,鎮政府不再承擔對農業生產及設施的補償或賠償責任。
七、因項目建設前期準備、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消除土地違法使用狀況等工作需要,鎮政府委托村流轉土地的,由鎮政府與相關村視具體情況協商處理。
八、本意見適用于全鎮范圍內的所有農業用地。已流轉的土地符合本意見規定的,報鎮農經站完善相關手續后,按本意見執行。
九、鎮級相關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需流轉及經營農業用地的,參照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