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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察民生、知民意”的有關要求,完善全市漁業基層安全體系和隊伍建設,構建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促進全市漁業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市政府要求沿海各鎮區街道在相關各漁業村配備漁業安全生產協管員。具體方案如下:
一、目標要求
沿海各鎮區街道按要求在相關漁業村配備工作責任心強、愿意為民服務、具有相應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的漁業安全生產協管員,協助當地政府和漁業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確保漁業安全有關規章制度及災害天氣信息能及時下達并落實到位,確保漁業安全有關知識和相關漁業政策法規得到有效宣傳,滿足漁民對安全生產的服務需求。
二、工作要求
(一)人員選拔
沿海各鎮區街道政府(管委、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漁業村漁業安全生產協管員的選拔,嚴格按照規定和標準配備(依據登記在冊的漁船,原則上每30只漁船配備1名協管員,漁船不足30只的漁村配備1名協管員。漁船增減變動按實際管理數量進行調整)。協管員應由村里有威信、有責任心的人擔任。各沿海鎮區街道于12月30日前將協管員名單上報至市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二)人員培訓
各沿海鎮區街道將協管員名單提報后,由市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審核,并于2015年春節前組織進行首次全面培訓,培訓結束后,頒發相關職業技術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自2015年起,每年6-9月份對全市漁業安全生產協管員進行漁業安全生產基礎知識及業務培訓,提高他們的綜合素質和管理能力。培訓計劃由市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
(三)人員管理
漁業安全生產協管員由沿海各鎮區街道政府(管委、辦事處)和所在村支部、村委共同管理和監督指導。市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沿海各鎮區街道研究制定漁業安全生產協管員考核管理辦法并組織考核,實行工作報酬與工作績效緊密掛鉤,優勝劣汰。工作考核合格的漁業安全生產協管員每年報酬標準為:管理漁船數量5只以內按2000元,6-10只按3000元,11-20只按4000元,21-30只按5000元。此項支出按5:3:2的比例由市、鎮、村三級補貼(漁業企業除外),于次年1月份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