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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落實黨和國家政策,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維護和保障廣大林木、林地權利人合法權益,踐行“三個代表”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發展林業、改善生態環境的重大舉措。要以推動全區林業可持續發展為目標,積極推進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為重點,切實加強對林權的管理。實施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堅持原則,規范程序,確保林權登記工作按時、按質完成。
二、組織機構
區政府成立領導機構。為保證林權登記、發放工作的正常進行。
三、確權發證原則
1依法登記發證的原則。依照《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2實行申請登記的原則。必須由林權權利人在自愿申請的基礎上。
3堅持政策連續性和穩定性原則。凡在年“林業三定”后。已由村民植樹造林的要依法進行林權登記和發放林權證。對承包到戶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要繼續保持承包關系的穩定,包括退耕還林配套地等新增的林地,應認真確認,登記發證。
4堅持公開公正的原則。區林權登記辦公室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接受群眾監督。正式登記前,要對登記的主要內容在林權所在地進行公布,公布期滿確認無誤后才能準予登記發證。
5統一規范的原則。今后發放的所有林權證。
6維護林權權利人根本利益的原則。只要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不得違背規定程序擅自增加或減少登記的要素和環節,更不準拒絕受理申請。
7堅持先易后難。合同規定明確的林權要先行登記發證。對于存在遺留問題較多、難度大或存在爭議的應暫緩發證,待問題解決后,再登記發證。
四、登記發證范圍
經當地林業部門驗收合格,凡在區境內小班面積0.067公頃以上。所有權和使用權明確但沒有確權登記的都要進行林地、林木權屬的登記,發放全國統一式樣林權證。重點是
1由個人獨資、合資通過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培育的森林、林木及林地。
2按照《省集體林管理條例》規定已經拍賣、轉讓的林地、林木。
3按照國家政策退耕還林的配套荒山造林地。
五、實施步驟
分四個階段進行:林權登記發證工作。
第一階段:申請登記階段。實行自愿登記的前提下。并提供相應的林權權利依據。如:四荒”拍賣證、土地證、合同書等能夠證明林木權利的原始材料,林地流轉過程中應具備的原始材料。以村為單位核實林權真實性后,上報鄉(鎮)林權登記發證辦公室予以受理和登記。
第二階段:外業勘驗階段。各鄉(鎮)林權登記發證辦公室要根據林權權利人申請登記表的內容。并繪制林地示意圖,填制邊界四至認定書等。
第三階段:張榜公告階段。為了體現林權登記發證工作公開、公正、公平。外業勘驗結束后,要以行政村為單位,將申請登記發證名單貼到各村的公告欄內,接受群眾的監督。公告期為30天。
第四階段:簽字發證階段。公告期滿后。由當地鄉(鎮)政府林權登記發證辦公室統一簽字、蓋章,并將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一并上報區林權發證登記辦公室,發放《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
六、有關要求
1各鄉(鎮)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先易后難,先行試點,全面推開林權登記發證工作。
2要積極穩妥地推進林權登記發證工作。各鄉(鎮)區政府有關單位在確權發證中要積極穩妥。穩步操作,嚴禁因確權發證而出現不穩定的因素。
3按時按質完成任務。區林權登記發證領導小組將不定期督查,保證本次林權發證工作年末全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