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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區鄉村教師生活補助實施方案〉的通知》(區政辦〔2017〕244號)文件精神,我區于2016年1月1日起實行鄉村教師生活補助。為進一步改善我區鄉村教師生活,鼓勵鄉村教師扎根農村,安心教育,努力工作,促進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根據《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提高鄉村教師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閩教師〔2018〕5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調整補助的范圍和對象
原則上包括中心城區666K㎡以外的鄉村學校教職工。
㈠中心城區666K㎡以外的鄉村學校在編在崗教職工;
㈡區教育系統到中心城區666K㎡以外的鄉村學校
交流支教的教師。
二、補助標準和執行時間
按照崗位學校所在地距離城區遠近、交通狀況、生活和工作環境、條件艱苦和邊遠程度等綜合因素,重新確定鄉村學校教師生活補助標準:一檔每人每月300元、二檔每人每月400元、三檔每人每月500元、四檔每人每月600元、五檔每人每月900元等五個檔次標準(見附件1)。補助額度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從2020年1月1日起執行。今后因辦學規模需要,開辦新的鄉村學校參照上述標準執行(其中洋中鎮村級學校按二檔每人每月400元、洪口鄉按四檔每人每月600元,三都鎮三都本島村級學校按四檔每人每月600元、其他海島學校按五檔每人每月900元標準執行)。未納入本次調整標準的其他學校仍按《關于印發<區鄉村教師生活補助實施方案〉的通知》(寧區政辦〔2017〕244號)規定標準執行。
三、補助原則
㈠堅持分檔發放的原則
緊密結合我區教師工作、生活條件的艱苦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不同檔次標準,重點向村小、教學點,特別是條件艱苦的邊遠學校傾斜,杜絕平均主義。
㈡堅持“以崗定補、在崗享受、離崗取消”的補助原則
1.教師在崗時享受補助,離崗(包括退休、辭退、辭職、病退、調離、死亡等)后次月起取消補助。該補助不作為計算退休費的基數。
2.教職工請病假、事假等按當月實際在崗時間比例發放。
3.在規定產假和法定假期內補助照發,延長產假期間不發放補助款。
4.若遇學校布局調整、教師借出、輪崗支教、校際交流、跟班學習或調動等變動的,從調整(變動)的次月起按新崗位補助標準核撥相應補助。
5.新到實施范圍鄉村學校任教的教師,從當月起發放該生活補助。
㈢堅持實名制管理原則
鄉村教師崗位生活補助實行實名制管理,全年按12個月計發。
四、發放程序
1.單位考勤。各學校根據教職工出勤管理規定,在每月1日前對教師上月在崗情況進行考勤。
2.摸底公示。學校按照政策確定補助對象,實名填寫《區鄉村教師生活補助發放花名冊》,在學校公示5個工作日。
3.匯總送審。學校公示無異議后,提供學校公示證明,于每年7月份審批當年1-6月份鄉村教師生活補助;次年1月份審批上年7-12月份的鄉村教師生活補助,并將《區鄉村教師生活補助發放花名冊》(附件2)和《區鄉村教師生活補助核定表》(附件3)送區教育局和區人社局審核,逾期不予辦理。
4.資金撥付。區財政局按區教育局和區人社局審核并蓋章的《區鄉村教師生活補助發放花名冊》和《區鄉村教師生活補助發放匯總表》,以學校為單位將生活補助款按時足額核撥至學校,學校按檔次標準直接發放到教師個人工資賬戶。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視,統一認識。區直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以優化教師隊伍結構、加強鄉村教師隊伍建設、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為己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通力協作,把鄉村教師崗位生活補助這項惠師政策落實到位。
2.堅持程序,陽光操作。各學校要根據本方案,及時研究和妥善處理鄉村教師崗位生活補助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使各個環節公開透明、陽光運行,確保平穩有序實施。
3.加強監督,嚴肅追責。區教育局、區財政局、區人社局要對鄉村教師崗位生活補助范圍、補助人數、補助標準和發放等情況進行動態監控,確保補助資金發放及時、精準、規范。要建立問責制度,對提供虛假數據,存在冒領、套取、挪用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