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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趙連穩董曉丹單位:北京聯合大學學報編輯部北京聯合大學應用文理學院
明清時期礦業開發的實施
礦業是封建社會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社會生活中的許多方面,如貨幣、農具、兵器、生活用具等的制造,都需要礦業提供原料,尤其是政府財政困難之時,往往支持礦產開發,然而由于有勞民傷財、有礙風水、聚眾滋事之憂,朝廷有時又采取禁止礦藏開采的政策。明朝前期任百姓自由開礦冶煉,抽取小額礦稅,但是反對隨意開礦,貽害百姓。洪武年間,有府軍前衛老校丁成請開河南銀礦,太祖對侍臣曰:“君子好義,小人好利,好義者以利民為心,好利者以戕民為務。故凡言利之人,皆戕民之賊也”。認為開礦實乃勞民傷財“,為物勞民,非善政也”。后來的明成祖、明宣宗都遵循太祖的政策,不輕易準予開礦。英宗(1436-1449)即位之初,以剿捕盜礦之賊,避免礦盜為由,“詔封礦冶”。
英宗后期,國用日漸不足,為充實國庫,滿足財政需要,政府對開礦政策日益寬松。天順二年(1458),司禮監太監福安向英宗奏曰:“云南、福建、浙江產有銀礦之所……近年或采或止,國用不足,請如舊制,各遣內外官員開場煎辦?!瓘闹?。弘治八年(1495),內承運庫奏請“遣官開坑取礦”。嘉靖九年(1530),政府下詔“:凡山澤之利,除禁例并民業外,其空閑處,聽民采取,及入官備振”。嘉靖三十五年(1556),明世宗更因軍需匱乏“,諭閣部議廣開采”。到了萬歷年間,明神宗更是派出宦官為礦監,到處開礦,順天府也不能幸免。萬歷二十四年(1596)七月,“乙酉,始遣中官開礦于畿內”。礦監仗勢欺人,勒索錢財,欺辱百姓,民不聊生,順天府西山的煤礦工人進入城內游行示威。萬歷三十三年(1605)十二月,明神宗不得不“詔罷天下開礦,以稅歸有司”。清朝初期,允許民眾在一定條件下開采礦藏資源,“聽民采取,輸稅于官,皆有常率。若有礙禁山風水、民田廬墓及聚眾擾民,或歲歉谷踴,輒用封禁”。如果開礦有礙山禁、風水、田地和房屋墓地則禁止,另外,開礦如有聚眾擾民之嫌,或者年成不好之時也被封禁。
清初實行的一系列恢復生產和社會秩序的措施,到康熙中葉時,取得明顯成效。人口逐漸增多,農業和手工業生產有了很大恢復,商業也相當的繁榮,威脅清朝統治的敵對勢力也基本消滅。在社會穩定的大環境下,云貴總督蔡毓榮于康熙二十一年(1682)上《籌滇十疏》④,提出應該制定一種積極的礦業政策,允許開礦,得到康熙皇帝的批準,云南礦業迅速發展。嘉慶年間,爆發了川楚白蓮教大起義,嘉慶皇帝認為開礦辦廠容易聚集游民、挑釁滋事,便實行了封禁政策。鴉片戰爭后,清政府要支付軍費和賠款,使得國庫空虛,入不敷出。道光二十四年(1844),道光皇帝大開礦禁,“詔云南、貴州、四川、廣東等省,除現在開采外,如尚有他礦愿開采者,準照現開各廠一律辦理”。咸豐二年(1852),為籌措鎮壓太平天國的軍餉,清政府下令“招商開采熱河、新疆及各省金、銀礦”。此后的同治、光緒兩朝,財政越發困窘,未再實行礦禁政策。縱觀明清兩朝,礦業政策有相似之處。王朝初期,為穩定社會秩序、恢復農業生產,對開礦比較謹慎。進入中后期,社會穩定,農業和手工業都得到恢復和發展,百姓日常生活對礦產資源需求強烈,商品經濟發展也需礦產資源鼓鑄貨幣,尤其是政府也需金銀充實國庫,于是,逐漸開放礦禁,以至后來鼓勵開礦。
礦產資源的開采和利用
(一)順天府地區礦產資源的分布
順天府地區的礦產資源豐富,有煤、銀、鐵、鉛、錳、金,其中的鐵礦多為砂鐵礦。按照明清兩朝當時的順天府轄區,順天府地區礦產資源分布如表所示。
(二)順天府地區礦產資源的開發
順天府地區的礦產資源豐富,但一直未能得到規模開發。直到1153年,金海陵王遷都北京之后,尤其是明清時期,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特別是皇宮和百姓日常生活對煤炭的需求增加,順天府的煤礦業迅速發展。
1.煤礦資源的開發
明清時期,國家統一,社會安定,順天府是都城所在地,人口大量增加,對煤炭燃料的消費大幅增加,順天府的煤炭在元朝的基礎上得到大規模開發。明朝前期,京城的燃料是以薪柴為主,煤炭在其中的比例不高。明朝中葉以后,隨著周邊林木資源日益減少,京城居民愈來愈需要新的能源作為燃料,煤炭消費漸漸增加?!敖窬┏擒娒癜偃f之家,皆以石煤代薪”。雖然實際情況并不盡然,但由此可見人們對煤炭需求的增長之勢。到了清代,煤炭更是成為人民生活、社會生產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資,人們對煤的依賴性也愈來愈大。
宛平、房山等處出產煤炭?!睹饕唤y志》記載:“煤炭,石炭,俗呼水和炭,俱宛平、房山二縣出”。明朝京城的煤炭主要出自宛平縣小西山,集中在大峪山和桃花溝兩地,大概有煤窯40多座,其他像渾河、門頭溝、戒臺寺附近以及居庸關等處亦有不少。明朝中葉以后,西山煤炭的開采規模和區域逐漸擴大。除此之外,明朝時歸順天府管轄的豐潤縣亦有煤炭生產。豐潤縣唐山“,在縣東南四十里,孤高秀麗,灤派經東。上有唐口洞、軍廟、藥王廟。山下出煤供爨,石可毀為灰,尤宜給滋陶,居民利之”??滴跄觊g,隨著周邊山林的枯竭,京城對煤的需求量更大了,煤炭成為都城主要的燃料,史載“都人炊爨,惟煤是賴”。于是順天府地區的產煤之地如宛平縣門頭溝、懷柔紅螺山、豐潤唐山、房山縣西山一帶,都進行了大量的開采。
清朝京城的煤炭仍主要出自西山,徐繼畬曾言:“西山有門頭溝,京城所用之煤,皆產于此”。不過此時的西山并非明朝的小西山,而是蜿蜒盤踞在宛平、房山二縣的大西山。到了乾隆年間,煤窯數量激增,煤炭產量大增。據不完全統計,乾隆二十七年(1762),西山地區各類煤窯就達1000多個(表1)。乾隆二十八年(1763),房山縣已有煤窯196座,仍可開采的有123座。一座煤窯一日多者可出四五千斤煤炭,少者亦一二千斤。因此,僅房山一縣,煤炭產量就可達94900噸。到了嘉慶六年(1801),西山新舊煤窯已達1500余個(表2),包括京營、宛平、房山三處的舊有煤窯、暫停煤窯、廢閉煤窯和新開煤窯。由此,西山煤炭的開采程度和規??梢娨话?。作為“順天府的火盆”,西山幾百年來一直為京師供應煤炭。
此外,順天府懷柔縣北境和昌平州也有煤炭的生產。懷柔縣北部有紅螺山,“紅螺山之陰有名猴兒愁、老峰頭、榛子峪、錐塔峪等處,土人總呼為邪陰背,以其峰勢凹峻,日色罕到故名,舊有煤洞”。昌平州“煤,出河西者為佳,初出如泥,見風即硬,和黃土然之,炊爨甚便”。只是懷柔和昌平的煤炭產量不如西山罷了。
2.銀、鉛、鐵、錳、硫磺等礦產資料的開發
《明一統志》記載:“順天土產無五金,知偶爾開采,非常例矣”。可見,對于順天府地區煤炭之外的其他礦產,明朝政府并不如煤炭那般重視,開采也是偶然為之。
(1)銀礦的開采
明朝嘉靖元年(1522),礦禁還未松弛,時有“順天府昌平州懷柔縣民胡臻等家道殷實,專一出錢供給礦徒,在于薊州迤西接連平谷地名瀑水,偷礦為生。嘉靖二年事發,曾被巡撫孟都御使捉獲,各罰銀千有余兩,以贖其罪。當將礦洞封閉,令人看守?!顨J依采取礦銀所得不償所費,未見成功?!偎獾V洞已被日前偷挖約深數丈,每礦百斤,必須用蜜陀僧百五十斤,碾為細末入火,煆煉镕化為汁,然后煎銷,始得成銀”。文中所指薊州瀑水洞的礦銀,剛開采一年,就被朝廷罰款封洞。到了明嘉靖十五年(1536),“以武定侯勛言,開薊州瀑水洞,遣內官及錦衣官督其事”[20],武定侯郭勛請求開采薊州瀑水洞銀礦,得到批準。嘉靖年間,順天府的另外一些州縣也在開采銀礦。嘉靖十七年(1538年),開采房山縣銀洞;嘉靖三十五年(1556),開采薊州玉旺峪銀礦,并得紫礦砂一百五十斤;嘉靖三十六年(1557)冬,停采玉旺峪、保定之處銀礦,保定此年得銀九百二十八兩①。明代隆慶朝(1567-1572)的進士張世則曾著《密云志》,后佚。從潘惠樓編著的《門頭溝文化遺產精粹•京煤史志資料輯考》中可知,該書曾記載密云縣屬大鐵椎山、銀冶山都有銀礦,明朝應是對兩地銀礦進行過開采。
清朝時期,順天府的銀礦在繼續開采。據《清續文獻通考》記載,清道光六年(1826),“昨據戶部奏,大興縣民陸有章、宛平縣民伍云亭等,呈請於宛平等五州縣開采銀礦。朕以地近京師,及易州一帶非他省可比,其於地脈風水有無妨礙,飭令那彥成、陸以莊等派委公正大員,詳加查勘,再降諭旨。朕復思各省銀礦,向俱封禁,況畿輔重地,且附近易州一帶,詎可輕議開挖”。由此段材料可知有大興縣民陸有章、宛平縣民伍云亭等,呈請在宛平等五個州縣開采銀礦,被道光皇帝以有礙風水拒絕。道光皇帝后又下詔:“所有宛平縣屬珠窩山等處業經招商開采,此外,單開各屬勘有礦苗處所,著直隸總督順天府按照該侍郎所擬,分別試行開采,至各商呈報?!可娇h屬礦硐坡、匣兒嶺、毗盧寺溝……據奏稱風水攸關,不應試采,即著嚴行封禁”。道光皇帝在后來的詔書中,承認了宛平縣屬珠窩山等處銀礦開采的事實,其他地區如果發現礦苗,亦準許開采,但房山縣屬礦硐坡、匣兒嶺、毗盧寺溝等地銀礦仍然以“風水攸關,不應試采,即著嚴行封禁?!睋堕T頭溝文化遺產精粹?京煤史志資料輯考》記載“:國朝咸豐三年,……密云志稱:大鐵錐山、銀冶山均有銀礦,(密云丁志),今俱無矣。”①可知,密云縣屬大鐵椎山、銀冶山的銀礦到咸豐朝則停止了開采。
(2)鉛礦的開采
順天府地區的鉛礦主要分布在昌平州、房山縣和宛平縣。明朝時的開采情況,還未找到相關記載。有一些文獻記載了一些清朝民人請求開采順天府鉛礦的事情,但在清朝前期,這些申請被拒絕者多,允許開采者少。清乾隆五十年(1785)七月二十一日,直隸總督劉峨奏稱:“據山西民人王延輝呈稱,昌平、延慶二州境內桃意洼等處產有鉛苗,情愿自備工本試采,運交京局,以供鼓鑄?!释?、延慶二州,帶同王延輝前往各處逐一指明確勘,除桃意洼即桃峪洼、李常溝、十里院即彌勒院、高峪口、老君堂等五處,與村落廬墓相近,且有旗民糧地,均不便準其開采。其余昌平、延慶二州屬白安城即白洋城等十二處,均系僻遠荒山,與村莊廬舍并無關礙?,F據該商指驗,鉛苗顯露,情愿自備工本先行試采”??梢?,昌平、延慶州內鉛礦不少,桃意洼、李常溝、十里院、高峪口,老君堂、白洋城等處均有。然考慮到風水的問題,政府只準開采白洋城等十二處鉛礦。乾隆五十四年(1789),由于昌平屬白洋城等處鉛礦,鉛苗不旺,便停止開采②。嘉慶八年(1803)五月二十日,愛新覺羅•祿康、薩爾圖克•長齡、范建豐三位大臣奏稱:“據民人金德興、劉尚德具呈,以房山縣水洞坡等處鉛苗透露,繪圖呈請開采以供鼓鑄等情。臣等詳加審訊,據金德興供:我系大興縣人,年五十五歲,與民人劉尚德同在房山縣地方貿易。房邑所屬西北山內,有水洞坡、青羊溝、小崆峒、淤牛溝、平坦窯共五處,舊有鉛苗透露,苗線甚旺。乾隆五十七年并嘉慶四年,有商人張瓚兩次赴案呈請開采,蒙咨順天府轉飭房山縣并霸昌道親往勘明,水洞坡等處在灰煤窯石塘之后,系遠年舊開孔洞人跡罕到之處,并無有礙田廬,詳覆順天府轉咨在案,至今并未開采。我與劉尚德因見鉛苗,情愿自備工本開采,以供鼓鑄”。由此可知,房山縣鉛礦分布在西北山內的水洞坡、青羊溝、小崆峒、淤牛溝、平坦窯五處地方,礦苗很旺。在金德興和劉尚德呈請開采之前,亦有商人張瓚在乾隆五十七年(1792)和嘉慶四年(1799)兩次懇請開采??上?,他們的呈請都未準行。奉圣諭“嚴絕言利擾民之事”,衙門給金德興和劉尚德定為“奸商”、“不安分之徒”,交予刑部治罪,以此懲戒奸商妄請開礦者。咸豐年間,為籌措軍餉鎮壓太平天國起義,朝廷礦禁大弛,主動招商開采。咸豐二年(1852)五月,“宛平縣屬珠窩山鉛礦,招商開采”。
(3)鐵礦的開采
明代順天府的遵化縣、東安縣、密云縣產鐵,而遵化縣的鐵礦開采最為著名。密云縣大峪錐山出鐵,元代至元十三年(1276)曾設立四處鐵冶所。明代時亦有過開采,后來將其封閉。東安縣的縣北紅鵝嶺,“有鐵礦一處,從前五姓于農隙之后自行挖煽,以資農器”,清代時有所開采。
遵化是有名的產鐵之地,明朝自永樂年間在此地開設鐵冶,以提供軍需所用的鐵,制造盔甲、軍器、鐵鍋、鐵爐等。遵化的鐵礦產量很大,鑄造鎮守北部守關官軍裝備所需要的鐵,均是從此地采運。明宣德元年(1426),行在工部尚書吳中就奏稱:“造軍器缺熟鐵,請于江南諸處收買,然道遠恐不及期。今擬發民往遵化鐵冶,先運鐵二十萬斤備用”。朝廷準行。明正統元年(1436)九月,鎮守薊州等處的總兵官都督同知王彧奏“:沿邊操備守關官軍缺少衣甲,請于遵化鐵廠給鐵,先補造五千八百四十二副”。朝廷允準。明正統二年(1437)二月,巡按陜西監察御史張政奏:“邊衛兵器乏缺,近陜西民間買辦物料,付邊衛成造。緣匠不敷,官吏茍且,是以有名無實。宜於遵化鐵冶轉運熟鐵一十萬斤,仍令陜內買辦,馀料會官成造”。朝廷批準了他的奏請。明天啟三年(1623)春,順天巡撫岳和聲奏:“查遵化舊亦有鐵礦,后竟封閉,宜各設一廠采鑄,以佐軍需”。
由上可知,遵化一地的鐵礦開采歷經明朝始終。一次奏請即可運鐵二十萬斤,可以想見終明一代,遵化鐵礦的開采量相當大。遵化所產的鐵,主要用來服務軍隊,解決軍需問題。到了清朝,順天府轄區多有變化,乾隆八年(1743)開始固定下來,共領五州十九縣。而遵化在這一年脫離順天府,升為遵化直隸州,隸屬直隸布政使司,由通永道分轄,明朝屬薊州管轄的豐潤縣、玉田縣并入遵化直隸州。因此,關于清朝時期遵化地區的鐵礦開采情況,在此不再闡述。
(4)硫磺礦的開采
乾隆五十二年(1787),山西官員孟生蕙獲悉吏部正在選拔外省官員升任京官,于是搶先上奏。他以為歷代帝王都迷信風水,為投其所好,便以開礦破壞風水,有礙帝業為由,奏請停開昌平州的硫磺礦,以“安畿輔數百里內之坤輿,葆神京億萬斯年之元氣”。哪知乾隆皇帝看穿其用心,批其措語荒誕,更無升擢可能。之后,乾隆皇帝指示大員蔣錫棨等人親臨昌平查勘,并指示:“如該處產礦旺盛,自應設廠開采,以資軍火之需;若所產不旺,即行據實奏明,封閉停采”??梢姴街葸€分布有硫磺,并在清代有所開采。另外,昌平一帶還有錳礦。清代劉錦藻所著的《清續文獻通考》中記載:“京兆錳礦在昌平縣西湖村附近”。經過我國近代著名地質學家丁文江先生的調查“,西湖村錳礦在昌平縣西湖村之西約一基羅米突,山名鐵礦梁,高出西湖村約一百五十米突”。由上可知:順天府地區的銀、鉛、鐵、錳、硫磺等礦產,在明清時期得到開采,有些地方的礦藏未能得到開采,主要是由于風水問題,另外,政府擔心開礦滋事,也是重要原因。礦產開發主要是由統治階級主導、服務統治階級需要。
官府對順天府礦業的管理
中國封建社會長期以來實行礦藏國有制,或稱為礦藏皇有制,礦藏的開采與否由政府需要來決定。政府對于礦藏的開采亦有一整套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
明末至清朝,政府在實行商辦礦業的同時,還加強了對礦業的控制和管理,煤炭開采中實行了采礦執照制度,金屬礦開采則實行呈報制度。
1.對煤礦開采的管理
隨著社會對煤炭需求的增加和招商承辦政策的實行,一些煤商獲利豐厚,吸引越來越多的人對采煤產生興趣。于是,盜采、私采煤炭的事情時有發生,愈演愈烈。為了加強對煤窯的管理和控制,保證煤稅的征收,從明朝后期,政府開始實行采煤執照制度。采煤執照,亦稱煤照、煤票、窯照、印票、龍票、煤窯證。開窯采煤者,需先向政府申請報批,政府同意并發給采煤執照后方可開窯采煤。采煤執照是開窯采煤者合法采煤的憑證,是政府監查煤窯、征收煤稅的依據,有效地防止了煤窯的亂采、爛采。采煤執照的形式和內容,因地而異。當代著名歷史學家鄧拓先生曾搜集到一張乾隆四十九年(1784),直隸布政司發給順天府門頭溝煤窯商徐友松的采煤執照,即“窯照”。具體內容如下:欽命直隸等處承宣布政使司伊為印發窯戶執照事,案蒙前任總督部堂袁批,前司議詳:宛平、房山二縣已未開采煤窯,為數較多,且產煤山場但系西山一帶,地方僻遠,前設循環印簿,又經議停,則窯戶之有無私開停閉,及各窯有無藏奸等情,均難隨時查考;應請照依提督衙門規定章程給照之例,每座應發司照一張,給予認采各商收執。自赴所認窯口,加工開采,一俟煤旺窯成,即照例詳請給貼輸稅。如各商內有年老事故頂替者,即行查明,繳換新照,以杜爭執私開之弊,等因,詳蒙批允行知遵照在案。今據宛平縣將認開窯座詳請給照前來,合行頒發。為此,給照本商收執,照依后開山場窯口界址,自備工本,赴窯開采。一俟煤旺窯成,即照例報明,領帖輸稅。該窯戶仍照前議,自行互相稽查,如有窯夫聚集滋事,即赴縣呈明究處;倘有窯戶凌虐窯夫,短克工價等弊,許別窯戶報縣審明詳究;若彼此容隱不報,別經發覺,即照知情不報例,加倍議罪。并即設立底簿,將每日雇募工人姓氏、年貌、籍貫,逐日填注,按季送縣查核,造冊過報查考。其報開窯座,如開采之后,有閉歇停止者,亦隨時稟報本縣,查驗確實,詳明停閉。倘該商有藐玩不遵者,一經查出,定行照例詳革,究治不貸,須至照者。
計開窯商徐友松,年四十九,身材中、面紫、微鬚,系順天府宛平縣人,認開門頭溝村德意窯煤窯一座。東至為界南至西至為界北至右照給窯商徐友松準此以上所引窯照,內容非常詳盡,從中可以了解到不少方面的情況。第一,窯照詳細記載窯商的姓名、年齡、身材、相貌、籍貫,明確窯商認采的煤窯數量,及東西南北的界址。第二,窯商認領窯照后,自備工本開采,窯成后需上報官府領帖,開始納稅;若停止開采,也需及時稟報縣政府,經核實,可停閉;若窯商有年老事故頂替者,需報明政府,繳換新照。第三,關于窯工,窯商需設立底簿,將每日雇募工人的姓名、年齡、相貌、籍貫等信息,填寫記錄,按季送縣政府查核。第四,窯商之間互相稽查,有工人聚眾鬧事,需及時呈報縣政府;有虐待工人、剋扣工資者,別的窯商需報縣政府詳查;若窯商之間互相袒護,隱瞞不報,一經政府發覺,按知情不報議罪。由此可見,政府實行的執照制度是相對完善的。窯照涉及的內容不僅包括窯商的個人信息、煤窯的界址等基本情況,還規定了窯商在納稅、窯工、窯商之間等方面的責任、義務。這些規定相當具體,既降低了私采、盜采煤炭的發生率,也一定程度地保證了窯工們的權益。
2.對金屬礦藏開采的管理
明朝時期,金屬礦除了金銀礦不許民間開采之外,其他礦產可以由有資本、有能力的民人開采,政府收取課稅。清朝時期,鑒于官礦的不合時宜,清政府改變礦業政策,推行兩種開采方式:一種是本地人民呈愿開采,政府派官監督;一種是政府提供商民采礦經費,所出礦產一律由政府強制收買。不論哪種方式,礦廠都必須采用“官為經理”的形式,即政府遣官監采,加強政府對礦業的管理和控制。
(二)律法
除了在窯照上寫明窯商應負的責任和義務以規范開礦的行為之外,政府在律法上也有嚴格規定,保證社會安定和稅收穩定。
1.關于各種偷盜、私采礦藏行為的律法
明清時期,對于偷盜、私采礦藏的行為都有嚴厲的懲治。明朝律例規定:凡盜掘金、銀、銅、錫、水銀等項礦砂,每金砂一斤折鈔二十貫,銀砂一斤折鈔四貫,銅錫水銀等砂一斤折銀一貫,俱比照‘盜無人看守物’準竊盜論。若在山洞捉獲者分為三等;持仗拒捕者為一等,不論人數礦數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從,俱發邊遠充軍;若殺傷人為首者,比照竊盜拒捕殺傷人律,斬;其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為二等,不論礦數多寡及初犯再犯,為首者發邊遠充軍,為從者枷號三個月,照罪發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數不及三十名者為三等,為首者初犯枷號三個月,照罪發落,再犯亦發邊遠充軍,為從者止照罪發落。清朝律例規定:一,產礦山,場主違禁勾引礦徒,潛行偷挖者,照礦徒之例,以為首論。若系約練勾引接濟,伙同分利者,照引領私鹽律,杖九十,徒二年半,得財者,計贓準竊盜,從重論。如因官兵往拿,漏信使逃及陰令拒捕者,俱照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泄其事者,減罪人所犯罪一等律治罪。保甲地鄰知情容隱不報者,均照強盜窩主之鄰佑知而不首例,杖一百發落。
由此可知,第一,礦藏是屬于國家所有的,若無國家的允許而去開采,視為竊盜“無人看守物”,明清兩朝均以竊盜罪論之。第二,清朝既沿襲明朝律例,又在此基礎上有所擴展,考慮到更多情形。如果礦場主利欲熏心,勾結礦徒自行偷挖;官兵前往捉拿,有人給偷挖礦徒通風報信;保甲鄰居知情不報。這些情形一經發現,均予以嚴懲。第三,量罪定刑,不同情況給予不同刑罰,都比較嚴厲,連保甲鄰居有知情不報者,都需杖一百。同時,律法規定“西山一帶密邇京師地方,如有官豪勢要之家私自開窯賣煤、鑿山賣石、立廠燒灰者,枷號一個月,發近邊充軍,干礙內外官員參奏提問”。順天府為京畿之地,不可任人肆意妄為。即使是“官豪勢要”,若私自開窯,也絕不姑息,如一般百姓對待,枷號一月,發邊充軍。可見政府對禁礦法令的強化和對順天府地區礦業的重視。
2.保障礦工權益的律法
明清時期,順天府地區的煤窯主為獲得高額利潤,誘騙良家子女或迷失幼童來窯洞開采,并嚴加看管,剝奪他們的人身自由和經濟利益。為此,明清政府都比較重視。明英宗天順七年(1463),刑科給事王洧言:聞盧溝河迤西開窯之家,或誘略良家子女,或收留迷失幼童,驅之入窯,日常負煤出入,斷其歸路,如墮眢井,有逃出者,必追獲殺之,細人之奸,無逾如此。乞勅都察院榜諭,仍移文巡山給事中、巡城御史、錦衣衛、巡捕官督五城兵馬親詣其地研審,有犯者許自首,隱匿及再犯者,枷號充軍。朝廷批準了他的奏請。清嘉慶四年(1799),嘉慶皇帝諭:西山煤窯最易藏奸,聞該處竟有匪徒名為木工頭者,往往哄誘良人入窯,驅使慘惡致斃,殊有關系。著順天府會同步軍統領衙門派委妥員密為查訪,如有此等棍徒即行查拿具奏,按律治罪。
道光年間,定律條:“誆騙良民,逼勒入窯,關禁不容脫身者,照兇徒棍例,分別首從科斷。窯戶知情縱容者,照知情藏匿罪人例治罪”。由此可見,針對拐騙良人、孩童的可惡行為,明政府派官員查訪,對有此種惡行的人,枷號充軍。清政府亦派官員秘密查訪,對此等棍徒,分清首從,依法處置;若有窯戶知情不報,以“知情藏匿罪人”之罪,加以懲處。與此同時,官府對于礦工們的工作與生活也有不少具體規定:宛平縣屬西山門頭溝地方開采煤窯,該縣設立印簿給發窯戶,令將擁工人等姓名籍貫來去緣由十日一報該縣丞查考,并令西路同知就近稽查。如該窯戶不將各項工人開報,照脫漏戶口律治罪;若各項工人有犯竊、犯賭或聚眾逞兇致成人命,該窯戶知情不行報究,發掘之日,除本犯按律治罪外,該窯戶照總甲容留棍徒例杖八十。其有開設連夏鍋伙、誆誘貧民通勒入窯關禁不容脫身者,照兇惡棍徒例分別首從科斷,窯戶知情縱容者,照知情藏匿罪人律治罪。各窯鍋伙內若將工作患病之人忍心抬棄及病故不即報官者,照夫匠在工役之所有病,官司不給醫藥救療及地界內有死人不申報,官司輒移他處律治罪,其毆打致斃者仍照謀故斗殺本律問擬。該管縣丞失察開設連夏鍋伙及致斃人命、私埋匿報等案分別加等議處。受財故縱者,按枉法贓及故出人罪各罪嚴參治罪,得受規禮者計贓科斷,失察病故之人私埋匿報者照例議處。
在摘錄的這段文獻中,政府從縣政府和窯戶兩個層面嚴格管理,保障礦工們的權益。對于縣政府:第一,縣政府必須按此規定嚴格管理稽查,若由于縣政府失察,有窯戶開設連夏鍋伙①并鬧出人命,將人私埋并隱匿不報的情況,該縣縣丞“加等議處”。第二,若該縣官員收受賄賂,故意縱容違法行為出現,將官員按受賄數量“計贓科斷”,照“枉法贓及故出人罪”治罪。對于窯戶:第一,窯戶需將礦工的姓名、籍貫、來去緣由等信息填報縣政府所發的印簿上,十日一報,由該縣丞和該路同知稽查。如有不報,按“脫漏戶口律”治罪。第二,窯戶不得允許他人為其誆誘貧民入窯,并禁錮礦工人身自由,如有此種情況,按窯戶“知情藏匿罪人律”治罪。第三,窯戶不得將工作患病的礦工抬出丟棄,并且因工染病的礦工必須得到醫藥治療,不然照“夫匠在工役之所有病,官司不給醫藥救療及地界內有死人不申報,官司輒移他處律治罪”。第四,窯戶不得毆打礦工,若將其毆打致死,照“謀故斗殺本律”治罪。
結論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第一,在古代帝王的意識里,鞏固政權,穩定社會是大事。礦藏的開發與否,勘采技術的提升,看是否符合統治階級的需要。第二,一般而言,王朝初期,為穩定社會秩序、恢復農業生產,對開礦比較謹慎。中后期以后,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特別是統治階級對金屬貨幣的貪婪追求,便對礦藏開采實行鼓勵。第三,順天府地區的礦產資源比較豐富,有煤、銀、鐵、鉛、錳、金等等,政府根據需要,對各種礦產開發程度不一。煤炭需求量大,政府和民間對它的開采規模也大,對于其他礦產資源的開發規模則較小。第四,官府在允許開采礦產的同時,還制定了相關的管理制度,以加強對礦業的管理和控制,保證礦稅的征收。并制定了各種關于偷盜、私采礦藏行為和保障礦工權益的律法,規范開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