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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早在1979年就頒發了《中國人民營房建筑面積標準》,這可以說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軍隊各類營房建筑面積、規模等相關內容的綜合標準,這一標準的頒發,對我軍營房工程建設和管理的確發揮過重要作用。但隨著軍隊現代化建設的快速發展,部隊編成和戰斗力生成模式發生很大變化,例如武器裝備加速了更新換代、官兵物質文化需求日益提高、營房保障內容和范圍不斷拓展、保障功能和要求不斷提升。同時在老標準頒布施行的這30年里,我國改革開放、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最快的時期,為軍隊現代化和正規化建設創造了有利條件。據國家統計局2008年統計數據顯示,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居住面積和1978年相比較增長了四倍。在這一時期,雖然軍隊后勤其他保障標準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保障官兵戰備、訓練、生活的基礎性營房面積標準沒有太大變化。尤其是武警院校,大部分建立的時間還不長,基礎設施建設更是相對比較薄弱,一些教學保障性基礎戰備必需的營房項目,如信息化作戰指揮教學設施用房、綜合模擬訓練教學設施用房等,缺乏基礎性建設依據。同時由于經濟條件的制約,很大一部分營房已經與武警院校教學工作開展的實際需要產生了較大差距,不能適應現形勢下的基本教學需求。這一實際現象也嚴重制約了軍隊復合型人才的挖掘和培養,成為影響武警部隊整體作戰能力的主要因素。這方面我們與外國一些發達國家的軍隊營房建設有很多大差距,比如美軍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就制定了一系列營房建設標準,來改善軍方服役人員的生活條件和住宿條件,進而不斷提高了軍隊整體戰斗力。所以改變武警院校營房管理和建設條件已經成為武警部隊加強力量儲備、實現科技強軍的迫切要求。
二、制約武警院校營房現代化建設的主要原因
分析武警院校營房建設問題的主要成因,主要存在客觀和主觀兩方面因素。從客觀條件上分析,長期的閉關鎖國政策,令我國在信息化、科技化學習借鑒上缺乏交流平臺,在我國建國后,國家從長期的戰爭中走出,全民致力于經濟建設。由于建國初期經濟落后、經濟實力不強,加上等因素,導致了國家在軍事建設上缺乏資金投入,軍隊基礎設施建設相對于發達國家明顯滯后。武警院校是隨著武警部隊建制后成立的武警部隊人才培訓機構,成立之初正值我國改革開放的初期,由于經濟條件所限在必要的基礎設施建設上有些力不從心。隨著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發展進入快車道,院校營房建設等教學基礎設施建設與高速發展的武警部隊信息化科技化建設越來越不適應。從主觀條件上分析,由于經濟條件的制約,在武警院校基礎設施建設上缺乏長遠規劃,將武警院校營房建設單獨分割成獨立的建設體系,沒有將武警院校營房建設規劃納入到地方整體建設規劃中來,這就直接導致了武警院校營房建設的發展不平衡和基礎設施建設的不平衡。有些武警院校建設標準高于地方規劃建設標準,而大部分武警院校營房建設標準遠遠低于地方規劃建設標準。
三、關于新形勢下武警院校營房現代化建設的思考和建議
要切實解決新形勢下武警院校營房建設的實際問題,使之完全能夠適應新形勢下武警部隊的人才培訓需求,真正成為武警部隊人才培訓與輸送的保障,就必須積極探索新經濟形勢下武警院校營房現代化建設的新模式。“十二五”規劃綱要中明確提出要“加快全面建設現代后勤步伐,加緊培養新型高素質軍事人才,提高以打贏信息化條件下局部戰爭能力為核心的完成多樣化軍事任務的能力。”和“建設現代化武裝警察力量,增強執勤處突和反恐維穩能力。加強后備力量建設,鞏固軍政軍民團結。”的目標,提出了加快全面建設現代后勤、培養高素質軍事人才和建設現代化武裝警察力量的總體要求,對于武警院校來說,責任重大使命光榮。而如何實現后勤現代化建設、培養出高素質的武警軍事人才,筆者認為,首先應該切實推進武警院校營房現代化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進程,為培養人才創設優質環境,搭建科學有效的平臺。
(一)統籌規劃,科學調度
切實解決武警院校營房建設發展不平衡、結構不合理、功能不配套等問題,按照集中部署、集成建設、集約保障的要求,推動武警院校營房建設發展的戰略轉型,不斷創新體制機制和技術手段實現武警院校營房建設資源的優化整合,統籌規劃主導資源配置,科學確定經費投向投量、嚴格規范房地產管理、提高現有資源整合效益,把握國家政策扶持的有利契機,積極探索軍民融合、軍地配合共同發展的新路子。
(二)堅持原則,把握重點
武警院校營房現代化建設必須要始終堅持軍事優先、以人為本、注重創新、積極穩妥和講求效益的原則,按照《關于加快推進建設現代營房的意見》要求,把握機遇用好政策。要將建設現代營房和建設軍事一體化相結合,打破建制區域的控制瓶頸,以建設大型綜合保障基地、實現資源優化配置有效整合資源優化配置;要將建設現代營房和運用社會化保障模式相結合,充分依托社會提供人財物等項支持,充分借鑒先進的地方企業管理經驗,做到優勢互補共同推進;要將建設現代營房和信息化保障相結合,將“功能完備、安全防護、信息智能”的建設目標作為武警院校營房現代化建設的理念,把握科技化、信息化建設的重點方向。
城市作為一定區域范圍內的經濟中心、文化中心、物流中心和信息中心,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統一管理的道路網、電力網、水網和信息網是城市重要的基礎設施和現代化城市的標志。城市水務是城市化地區為水資源開發、利用、治理、配置、節約和保護而進行的防洪、水源開發、供水、輸水、用水、排水、污水處理及回用。城市水務是城市建設與發展的前提和基礎,是現代化城市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城市水務工作,建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可靠的防洪安全保證,穩定的水資源供應保障和優美的生態與環境保障,是傳統水務向現代水務、可持續發展水務轉變的必然要求,對實現水利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2水務工程建設年度績效考核的作用和工作路線
2.1績效考核在水務工程建設管理中的作用
績效考核工作是工程建設管理的重要內容,為水行政主管部門工程建設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提供反饋信息,是對工程現場項目法人和參建人員進行制度性考核和客觀性評價的重要依據,是調動建設處和參建人員積極性的重要環節。
(1)績效考核是工程主要建管人員任用的依據。通過績效考核,能夠對工程建設主要建管人員的工程建設管理能力進行摸底和評價,從而作為建管人員在工程建設崗位上任用的依據。
(2)績效考核是加強建設管理、實現年度建設目標的重要手段。通過績效考核,明確各現場建設單位的年度建設目標、責任、重點工作以及基建程序、時間節點、質量、安全等多方面的要求,對于規范工程建設管理,實現工程建設目標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2.2工程建設績效考核的工作路線
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梳理制定管轄范圍內的年度水務工程建設任務分解表,結合年度任務制定年度績效考核標準、辦法。同時,要求工程現場項目法人根據各自的年度工程建設任務,做好年度建設目標績效考核申報工作。根據績效考核實際工作需要,主管部門要及時組織考核組做好績效考核工作。水務工程建設績效考核重點是:要充分圍繞工程年度建設目標任務做好績效考核工作,各工程項目法人的職能工作是除了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安排的年度建設投資任務外,還應做好工程日常建設管理、財務管理,保證工程建設過程中不出現質量安全事故以及違法違紀現象。
3水務工程建設績效考核存在的問題
3.1缺少計劃和指導
完整的績效考核必須要有績效考核計劃和績效考核管理,通過計劃安排,讓被考核單位明確自己的任務,通過考核管理,在過程中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若是年初不申報,年中不管理,年底直接考核,結果只能是使考核工作流于形式。
3.2考核工作集中一次完成
水務工程建設考核涉及建設管理、進度、質量安全控制、防汛度汛、財務管理等多方面工作,若是統一集中在年底一次考核,除造成考核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很難在短時間內對各建設處進行細致考核,工作深度不夠外,對于一些在年中節點要求完成的工作的考核作用不明顯,失去了考核工作本身應起到的督促、督查作用。
3.3考核過程不透明
考核結果被當做機密,會很大程度影響工程績效考核作用的發揮。不將真正的考核結果和對考核結果的解釋直接反饋給被考核者,容易給人以“暗箱操作”的印象,損害被考核單位的積極性。同時,對于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若不能及時反饋給被考核單位,也會使項目法人單位不知道自己的工作表現中那些需要改進,哪些需要加強。
3.4考核結果缺乏有效運用
為了考核而考核現象普遍存在,發現了問題,卻不解決問題。無視績效考核作為分配依據所發揮的管理功能及所起的杠桿調節作用,缺少對考核結果及導致結果的原因的深入調查分析,缺少對發現問題針對性的改進建議,導致被考核者應付考核,做表面文章,這對考核工作的有效開展十分不利。
4績效考核管理工作的建議
4.1考核工作要結合水務工程建設及早布置
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績效考核工作,著力加強績效考核工作,研究水務工程建設形勢,部署任務,明確責任,細化措施,且年初就要布置績效考核工作,做到考核工作和建設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合理制定績效考核計劃和辦法標準,項目法人應設立專職績效考核工作聯絡員,在日常工作中貫徹落實績效考核工作精神,解決工程建設中出現的問題。
4.2考核體系要完善,建立有效溝通渠道和考核反饋機制
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組建績效考核管理機構,為加強領導,應由主要領導擔任績效考核工作組負責人。同時,要正確認識績效考核是績效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完整的績效管理包括績效計劃、績效執行、績效考核、績效反饋等階段。在績效考核前,要做好績效考核計劃工作;在平時,要加強對工程建設管理的指導和檢查工作;考核結果出來后,要幫助項目法人查找不足,提高改進,推動建設管理水平整體提高。
4.3根據考核內容節點完成時間要求安排考核計劃
工程建設一般按水務年度推進,防汛應急準備工作應安排至每年的汛前完成考核;前期工作、基建程序可以安排在10月、11月進行考核;質量、安全、建設管理等工作應在日常工作中給予考核,并將日常考核所得分數加入到年終考核分數中,作為年底績效考核的重要組成部分;年度建設目標等一般安排在年底進行考核。
4.4要理順管理體制,完善相關的政策法規體系
績效考核工作涉及面廣,難度大,在考核過程中只有積極爭取有關方面的理解、支持,及時總結考核經驗,加快推廣行之有效的績效考核模式,才能不斷理順績效考核管理體制,實現以考核促發展的好局面。同時,績效考核工作需要政策法規的支撐,要通過完善政策法規體系,保障和規范考核工作的順利進行,進一步推進依法考核,確保考核工作公平、公開、公正。
4.5要結合實際,分級分類考核
在考核標準的制定過程中,要將績效考核和行政主管部門內部的其他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機結合起來,堅持民主集中的原則,廣泛征求意見后再制定頒布。考核標準也要根據工程性質的不同作相應調整,以增強考核指標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4.6要切實加強考核工作及其考核結果的使用
要通過細化考核內容,將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目標向項目法人貫徹,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通過實施有效激勵措施,增強項目法人及其組成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動力;通過績效指標和績效目標的設定,使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再過多參與工程具體建設管理,集中精力做好監督、指導和考核工作;要通過考核,進一步優化人力資源配置,強化項目法人的責任。
5結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兩年多時間了,它的及時出臺有效地減少社會上一些普遍存在的無施工資質借用他人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攬工程合同的非法行為,但對上述無施工資質借用他人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攬工程合同的非法行為合同無效后如何處理雙方的后續問題時,上述解釋卻與《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相互矛盾,使得在實踐操作上卻有難處多多,現筆者結合在承辦案件過程中的案例作以下探討。
一.前期“莫名敗訴”基本案情
上海A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因廠房翻修需要,經介紹委托吳江B鋼結構廠(以下簡稱B廠)制作安裝廠房屋頂鋼結構,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B廠向A公司出具了江蘇省建設廳頒發的鋼結構安裝兩級資質證書,合同約定,在B廠結束工程后向A公司送達工程竣工驗收通知書和工程決算書15日內,如A公司不予答復的,應視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確認工程決算金額。
但在B廠制作安裝鋼結構屋頂的過程中,A公司發現其施工質量有嚴重問題,遂停止支付工程款并要求B廠返工,但B廠依就我行我素并“按約”完工,此時正好離中國人傳統的春節還有一個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老家有事便提前放假回老家去了。在之后B廠在確認A公司已無人后,卻突然通過郵局EMS向A公司送達了工程竣工驗收通知書和工程決算書,A公司所在的經濟園區工作人員因與A公司法定代表人較熟便代收了下來,但因鄰近過年也沒打電話通知A公司也沒拆開看EMS,一直等春節正月十五后A公司法定代表人回滬后才將EMS交出。
就在A公司拆看EMS認為無所謂的時候,法院的開庭傳票不會就到了:原來B廠已到法院,認為其承攬的工程竣工驗收已合格,工程決算金額已經A公司確認,要求支付工程款X萬元。A公司還是不以為然,認為B廠的安裝質量不合格不應支付工程款,但法院還是采信了的B廠所主張的合同約定:在B廠結束工程后向A公司送達工程竣工驗收通知書和工程決算書15日內,如A公司不予答復的,應視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確認工程決算金額,并支持了原告B廠的訴訟請求;A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但二審以同樣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維持原判。A公司感到不公正,通過介紹找到本律師,詢問追究B廠法律責任的有效辦法。
二.后期“轉敗為勝”有效訴訟
(一)。前期法院判決的分析
1.事實依據:在B廠結束工程后向A公司送達工程竣工驗收通知書和工程決算書15日內,如A公司不予答復的
2.法律依據:合同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在B廠結束工程后向A公司送達工程竣工驗收通知書和工程決算書15日內,如A公司不予答復的,應視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確認工程決算金額。
3.存在問題:事實上B廠的工程質量肯定是不合格,但法院生效判決卻已確認“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的事實!
(二)。前期調查
筆者接受委托后,從A公司提供的B廠資質證書著手,發現其有一定的瑕疵,于是轉門赴江蘇省建設廳調查確認資質證書的真實性,結論卻另人大吃一驚:B廠資質證書系偽造!后又馬上去調查B廠的工商檔案,發現其只有生產/銷售鋼結構的經營范圍!
(三)。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相互矛盾
1.《民法通則》第61條和《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即使確認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結合合同法相關規定,筆者給出了初步訴訟方案:通過依法申請法院確認雙方簽署的建設施工合同無效而達到拒付工程款的目的。
毋用質疑,從法的效力來講,《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要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但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后發包方不但不用支付工程余款,連已支付的工程款也可要求承包方返還;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上述規定明顯相互矛盾: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A公司只好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處-支付全部工程款,而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B廠卻是分文未得。一個國家的法律,同樣的事實規定不同導致的結果卻是截然相反?那到底應該如何處理呢?
(四)。可行性訴訟方案的確認實施和法院判決
盡管從法的效力來講,《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要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但由于中國法制建設的國情決定了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判決所依據的主要法律依據明顯側重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的事實,筆者根據國情和結合司法實踐,合理避開了上述法律規定的相互矛盾,從委托人的最終目的(不付工程款給對方)出發,確認了以下訴訟方案:
1.依法申請法院對B廠承建的屋頂鋼結構質量進行質量鑒定以確認其不合格;
2.依法判令被告B廠承擔經司法評估對B廠承建的屋頂鋼結構質量不合格后返修費用;
法院根據A公司的申請委托相關機構對B廠承建的屋頂鋼結構質量進行了質量司法鑒定,確認其質量不合格,結果被告B廠需承擔的對B廠承建的屋頂鋼結構質量不合格后返修費用遠遠超過合同規定的總結算工程款,A公司可謂揚眉吐氣,達到了教訓B廠的目的,真是爭氣又爭財!
三.給雙方的合理建議
實踐中,根據筆者辦案經歷,除了如本案例中承包單位的上述惡意行為外,也有些發包單位為了減少建設費用,故意將工程發包給無施工資質借用他人資質或超越資質的單位承攬,更有甚者,利用對方無施工資質借用他人資質或超越資質的單位承攬工程合同無效的事實來惡意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市場的更加混亂無序和訴諍不斷,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經濟秩序。為此筆者有以下合理建議:
一.如無施工資質借用他人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攬工程后,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應保證施工質量,如實在不能保證但碰到發包方一定要求無資質施工的,可與發包方簽訂買賣合同(如只有生產和銷售許可而無施工資質的)和施工合同,這樣肯定能保證材料款的支付,避免因質量糾紛血本無歸!
2.應在合同中約定竣工驗收的“視為合格”條款或在工程完工后應及時要求發包方簽字蓋章確認合格。
3.返修后應立即請發包方予以合格確認以保證自己的工程款請求權。
二.如發包方有意或無意已將工程發包給無施工資質借用他人資質或超越資質的單位承攬,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養成要求承包方出具相關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并到發證機關核實的良好習慣。
2.發現質量問題馬上發書面通知并要求承包方確認以避免入合同約定竣工驗收的“視為合格”條款的圈套,并避免委托無施工資質單位進行修復。
3.如因施工資質承包人過錯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可依法要求其承擔返修費用等損失并可要求減少支付工程款。
4.必須確保自己在無效合同中沒有過錯,否則,也要根據過錯程度承擔自己損失和對方損失的部分,如交付的中間工程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手續不齊全的,提供的設計或材料設備有問題的,有意將工程發包給無施工資質借用他人資質或超越資質的單位承攬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