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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80年代我國開始實施改革開放,隨后我國的工業化進程和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村剩余勞動力開始脫離土地,走出農村,走進城市。當前,我國農民工的總數量達到2億之多。這些進城農民工,由傳統農業部門進入現代工業部門就業的過程中,工業社會化大生產中存在的工傷、失業、疾病等各種社會化風險決定了他們亟需完備的社會保險制度實現風險的分散。雖然這些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有效地分散了農民工的各種社會化風險,對改善農民工生存與發展狀況起了重要的推進作用。然而,大量調查顯示,農民工的社會保險現狀仍然不容樂觀,參保率低、退保現象頻頻發生,卻沒有適合農民工群體特點的社會保險政策分散各種社會風險。造成了農民工對社會保險需求與政府供給之間的矛盾與差距。因此,研究農民工的社會保險的需求與供給問題顯得尤為迫切,它直接關系到這一群體的生存與發展,關系到他們的成長與前途,關系到社會的穩定與和諧。農民工社會保險需求與供給的研究,從宏觀上來看,關系到社會的穩定與和諧,關系到農民工的城市化進程;從微觀上來看,直接關系到農民工的生存與發展狀況。本研究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險需求與供給進行研究,力圖為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險現存的問題提供一種新的思路,這一研究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城鄉一體化背景下農民工社會保險調查概況
(一)調查目的。本次調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對目前農民工社會保險需求與供給現狀有一個較為全面的了解。需求層面主要包括農民工社會保險的參保情況,對社會保險的了解程度、需要程度,對現行政策的滿意程度、意見和建議等方面。供給層面主要包括政府機構、社保機構、企事業單位等用人機構在社會保險供給上所取得的成績、相關的制度與措施,存在的問題與困難等。
(二)調查對象。本次調查主要采用問卷調查與深度訪談相結合的形式。研究小組成員對宜昌市制造業、建筑業、服務業的農民工進行了隨機抽樣調查,共發放問卷207份,其中回收有效問卷193份。受調查對象中,男性占75.6%,女性占24.4%,年齡在18歲至55歲之間。從行業分布情況來看,建筑業領域農民工居多。受調查對象的學歷主要集中在小學及以下,初中兩個層次。
(三)調查內容。調查問卷共設計五十個問題,內容分為基本信息方面,如年齡、性別、行業、婚姻、受教育情況等,和社會保險需求方面、供給現狀方面。社會保險需求與供給現狀根據社會保險種類分為五個部分:養老社會保險方面,醫療社會保險方面,工傷保險方面,失業保險方面,生育保險方面。從五個險種分別考察農民工對每種保險的了解情況,需要程度,參保現狀,政策滿意程度,意見和建議等。
三、城鄉一體化背景下農民工社會保險需求狀況與影響因素
(一)需求狀況。從五種社會保險總體來看,農民工對五種社會保險的重視程度各不相同。37.3%的農民工認為養老保險最重要,32.6%的農民工選擇醫療保險更重要,20.2%的農民工表示工傷保險最重要,而選擇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最重要的農民工分別占4.7%和5.2%。而單獨考察每一種社會保險,在養老保險方面,農民工對其需求強烈,有73.8%的受調查者明確表示需要或者非常需要養老保險,只有11%的受調查者認為不需要養老保險;而且絕大多數受調查者對養老保險提出了更高層次的要求,主要表現在提高現行養老金水平和降低領取養老金的繳費年限兩個方面。72.5%的農民工表示愿意多繳納費用以提高現行養老金水平,28.3%的受調查者明確指出國家需要改進養老保險金水平;34.2%的受調查者認為領取保險金繳費年限太長是參加養老保險最大的障礙,同時30.5%的農民工表示國家需要改進養老金繳費年限。醫療保險方面,農民工對其訴求也非常強烈,78.8%的受調查者認為需要或非常需要醫療保險,僅僅只有2.1%的農民工明確表示不需要醫療保險。而當被問及生病時會采取的措施,有40.9%的農民工選擇會立即上正規醫院檢查、治療;選擇去街頭小醫院、私人診所,自己去藥店買藥,不到萬不得已不去醫院的比例分別占18.1%、33.7%、7.3%。另外,受調查者對簡化報銷手續,增加醫保范圍內藥品種類提出了較為強烈的需求,79.9%的受調查者認為需要改進現行醫保制度關于這方面的內容。農民工對工傷保險的需求程度就更為強烈,81.9%的農民工都需要或非常需要工傷保險;其次就是對簡化工傷保險報銷程序的需求較強,占到了60.7%。同時59.0%的受調查者希望擴大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和保障人群,使更多的農民工受益。相對于前三種保險,農民工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方面的需要程度較低,明確表示需要或非常需要這兩種保險的受調查者分別占63.2%,52.3%,認為不需要的占19.2%和20.2%。在失業保險方面,41.4%的受調查者認為失業保險補貼比率低,32.3%的受調查者希望可以提高失業保險給付金額度。而在生育保險方面,64.8%的受調查者表示生育保險的產假達到需求,23.4%的農民工希望擴大生育保險就醫規定范圍內的藥品、醫療服務設施,20.9%的農民工希望擴大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使更多人受益。
(二)影響因素分析。通過調查和分析,影響農民工社會保險需求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對社會保險的了解情況。在調查的過程中,我們發現不少受調查者并不了解社會保險或某種社會保險,甚至存在誤解。調查數據顯示,只有5.7%的人表示非常了解養老保險,7.3%的人表示非常了解醫療保險,而對于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僅有5.7%、4.1%、3.6%的受調查者明確表示非常了解。相對應的,受調查者中不了解或只了解一點點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的分別占63.7%、57.5%、58.5%、77.7%、76.7%。農民工對社會保險的不了解或者誤解直接大幅度降低了他們對社保的需求程度,也影響到他們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第二,收入狀況。收入是影響農民工參保能力和參保意愿的重要因素。農民工的參保意愿一般與收入成正相關關系,也就是說收入越高,其參保能力和參保意愿就越強。調查發現,月收入低于1000元的人群當中,有1.0%的人沒有參加任何種類的保險;月收入1001-2000元人群當中,有5.2%的人沒有參加任何種類的保險;月收入在2001-3000元的人群當中,有5.2%的人沒有參加任何種類的保險;月收入在3001-4000元的人群當中,有1.6%的人沒有參加任何種類的保險;月收入在4001-5000元的人群當中,有3.1%的人沒有參加任何種類的保險;月收入在5001元及以上的人群當中,有0.5%的人沒有參加任何種類的保險。由于農民工之間收入差距并不是十分明顯,因此收入與農民工的參保意愿之間的正相關關系在我們調查數據當中并沒有明顯地體現出來。也就是說。在收入相差并不懸殊的情況下,收入對于農民工社會保險的需求的影響并不是特別明顯。第三,行業的差異。由于不同行業的農民工其職業穩定性和面臨的風險不同,也會影響到農民工對不同種類社會保險的需求程度。建筑業的農民工由于工作強度大、工傷風險高,希望參加工傷保險比例較高,服務業則相反。用人單位的性質對農民工參保率也有很大的影響,一些用人單位會主動為農民工購買社會保險,大大提高了社保的參保率。第四,婚姻狀況。養老保險方面,已婚農民工的參保率(67.0%)高于未婚農民工(49.3%);醫療保險方面,已婚農民工的參保率(90.4%)也大幅度高于未婚農民工(71.2%);而在工傷、失業、生育保險方面婚姻狀況對于社會保險需求狀況沒有顯著的影響。第五,工作穩定性。調查數據顯示,隨著每年更換工作的頻率由1次及以下逐漸遞增到6次及以上,受調查者養老保險的參保率由60.3%逐漸下降到6.9%;醫療保險的參保率由60.2%逐漸下降到7.5%;工傷保險的參保率由56.4%逐漸下降到12.7%;失業保險的參保率由60.5%逐漸下降到0%;生育保險的參保率由64.9%逐漸下降到0%。明顯可見,農民工參保率與更換工作的頻率成反比,也就是說工作的穩定性直接影響農民工對社保的需求狀況。
四、城鄉一體化背景下農民工社會保險供給狀況與影響因素
(一)供給狀況。中國戶籍直接與教育、社保、醫療等諸多福利掛鉤,城鄉二元戶籍制的弊端明顯。近年來,社會逐漸形成共識,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常住人口,為人們自由遷徙、安居樂業創造公平的制度環境。國家和各級地方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有效地提高了農民工的參保率。國務院總理還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會議確定,出臺居住證管理辦法,分類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完善相關公共服務及社會保障制度。保護農民合法權益。但調查過程中,我們發現農民工社會保險供給現狀仍不樂觀。調查數據顯示,只有51.8%的受調查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合同,35.8%的受調查者沒有與單位簽訂合同。當被問及是否有過參加社會保險后來又退保的情況時,80.8%的農民工選擇了沒有發生過這種情況,但有19.2%的農民工明確表示有過退保現象。而在發生退保現象的農民工中,有15%的受調查者退保的原因是收入不能保障持續交納保險金,19.2%的受調查者擔心交了保險金以后不能收回來,39.4%的被調查者是由于換工作或流動時辦理起來很麻煩,25%的農民工覺得社會保險起不到什么作用。養老保險方面,參保率為60.7%,參保者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占54.1%,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占45.9%。絕大部分農民工每年繳納的養老保險金為100元左右。醫療保險的參保率則十分可觀,高達83.4%,其中64.4%的受調查者參加的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30.7%的受調查者參加的是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絕大部分農民工每年繳納的醫療保險金為60元。與養老和醫療保險相比,工傷、失業、生育保險的參保率均比較低,分別為28.5%、19.7%、19.2%。從調查數據我們看到,農民工社會保險供給與需求相比,仍然存在著嚴重的滯后現象,政府、社會以及用人單位對于農民工社會保險的供給還存在著許多不足和缺陷。養老保險方面,當被問及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是否合理,29.0%的受調查者認為不合理或非常不合理。另外,25.4%的農民工對《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中規定的農民工個人繳費比例不滿意。醫療保險方面,17.6%的受調查者認為醫療保險的繳費比率不合理;當被問及參加醫療保險有沒有減輕生活負擔,15.5%的農民工表示醫療保險費用加重了經濟負擔,57.0%的農民工表示減輕了經濟負擔,但是效果不明顯。而工傷保險方面,58.5%的農民工認為上班單位不愿意承擔責任,沒有為他們辦理工傷保險,受工傷后,選擇自己出錢醫治與和雇主私了的農民工分別占20.2%、23.3%。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方面更是亟待提高,有70.5%的受調查者在失業期間依靠以前攢的錢,維持一段時間,只有4.0%的受調查者是依靠失業保險生活。
(二)影響因素分析。影響農民工社會保險供給的因素,可以從以下三個層面分析。
1.政府及社會保險機構方面。第一、法律體制不完善,政府監督落實不到位。大部分用人單位沒有與農民工簽訂合同,所以并未履行為農民工辦理社保的職責。相關政府機構對此監管不力。第二、社會保險宣傳教育不到位。農民工由于本身知識水平有限,無法了解辦理的程序,而社保本身宣傳的不到位致使農民工社會保險知識嚴重缺失。第三、部分社會保險辦理機構執行力不夠,效率低下,使得本就程序復雜的社保辦理變得更加困難,農民工因此而不愿辦理。實際上因為本身程序復雜農民工辦理的意愿就降低了。
2.用人單位方面。用人單位不負責,不愿分擔農民工保險負擔,不給農民工買社會保險。由于競爭的激烈,部分企業利用農民工的對自身狀況的低要求,試圖通過降低勞動力成本來提高價格競爭優勢。使得農民工無法獲得企業應該給與的社保。
3.農民工個人方面。第一、城鄉二元戶籍制度的長期存在與農民工高流動性之間的矛盾,一方面農民工的高流動性與社保手續跨地區轉移方面的限制使農民工的參保意愿下降,另一方面農民工社保體系未能實現區域對接、城鄉對接,這最終給農民工社會保險的辦理設置了障礙。第二、農民工社會保障意識淡化與缺失。由于農民工自身處于弱勢狀況,對工作的迫切,對待遇的低要求,以及文化程度較低,農民工大部分對是否有保采取了無所謂態度。第三、農民工的非正式就業方式阻礙了農民工及時有效的獲得社會保險。
五、城鄉一體化背景下農民工社會保險供需矛盾及其協調解決
(一)供需矛盾。將城鄉一體化背景下農民工社會保險供給與需求兩方面結合起來考察,我們可以發現,目前農民工社會保險供需之間仍然存在著較大的矛盾,突出地表現在數量上的供不應求和性質上的供需脫節。從需求現狀可以看出,農民工對于社會保險總體需求非常強烈,但現實中社會保險覆蓋率供給不足導致了農民工社會保險參保率偏低,覆蓋率偏低,也就是供不應求。而從社會保險的供給現狀來看,社保的現實供給沒有充分滿足農民工的實際需求,導致供給效率降低。如,15.5%的農民工認為醫療保險不僅沒有降低他們的生活負擔,反而加重了經濟負擔。這種供需脫節的現象進一步激化了社會保險供需之間的矛盾。
有利于群眾心理健康的培養
合唱藝術是一種喜聞樂見的藝術形式,是一種集體娛樂活動,通過歌唱這種形式能增進彼此間的交流。現在我國的合唱活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在社會上也引起了一定的反響。無論是群眾合唱活動還是學校合唱活動,對不同人群都有積極的作用。合唱作品中優美的旋律、和諧的音色、真摯的情感以及對美好生活的追求,使人的情感得以愉悅地享受,還可以陶冶情操,塑造樂觀的情緒,培養積極的心態。另一方面,在合唱活動中,演唱的曲目和作品,都具有深刻的內涵,歌唱中所傳達的思想感情,鼓舞大家對美好生活進行追求,不僅能夠在情感上產生一定的共鳴,還能引導人民群眾充滿希望的面對生活。
另外,合唱活動本身就是一種群眾共同參與的活動,大家為了共同完成作品,需要互相協調、合作,共同鼓勵和促進,相互之間的交流必不可少,恰恰也促進了彼此之間的人際交往,使人與人之間更加信任。同時,它也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了廣闊的藝術實踐平臺,不僅豐富了業余生活,還緩解了內心壓力。由此看來,合唱藝術可以加深人的情感體驗,塑造健全的人格,培養健康的心理。
有利于國民音樂素質的普及
合唱活動是群體活動,它的形式決定了參與人數的多寡。一般的合唱活動少則數人,多則上百人。現在的合唱活動人數一般都在30-50人左右。對于合唱藝術來說,對參與者的音樂專業水平要求不是特別苛刻,對個人的音樂素質能力要求也比較寬松。所以合唱藝術更能吸引普通大眾的參與,它對每個熱愛藝術的人都敞開了大門。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眾的精神文化生活也發生了巨大轉變,傳統的娛樂活動已經無法滿足大家的需求,更多人希望自己的業余生活更加豐富多彩,能夠享受到藝術的熏陶和氛圍。合唱藝術能夠吸引大眾的參與,它的優勢在于形式簡單。對于參與者來說,只要對歌唱有一定的興趣,能夠有簡單的識譜能力就可以參與其中。合唱活動所要求的經濟投入較少,非職業合唱團體也有能力補辦活動,這部分人中尤其以中老年人合唱團體、大學合唱團體最為顯著。這樣一來,人們的踴躍參與,無形中促進了國民音樂素質的提高,從而也為我國國民音樂素質的推廣和普及提供了廣闊的平臺。
合唱活動的日益紅火,使得音樂教育得以廣泛的傳播。尤其是今天,無論是省市地區、還是街道社區都有合唱團體活動的蹤跡。從全國范圍來看,合唱團的人數是驚人的。這樣一個龐大的社會群體參與合唱活動,為我國并不發達的國民音樂教育注入了新鮮血液,不僅提升了合唱團員個人的音樂素養,也提高了大眾的音樂審美能力和藝術鑒賞能力,對個人的音樂修養有深刻的意義。如果再深化到構建和諧社會的層面,任何形式都沒有合唱活動這種形式能夠鼓舞人心,尤其是近些年的唱紅歌活動,為提高和普及人民大眾音樂素質,構建和諧社會做出了很大的貢獻。
有利于加強集體主義觀念
合唱藝術最重視集體共同的利益,實現共同的目標。它是門集體的藝術,榮耀屬于集體。合唱活動是培養團隊集體觀念的最有效手段之一,每個合唱隊員不僅要明確自己所在聲部的任務,還要兼顧到與其他聲部成員之間互相合作;既要把握好自己聲部的藝術處理,又要以整體的藝術作品為大局。合唱藝術追求的是音色、力度、情感等全方位的和諧統一,隊員之間避免個人過分追求自我,而將作品的整體藝術表現要求作為自己的追求目標。而且每個合唱隊員,都是團隊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自己的聲部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合唱活動使人們更注重集體利益,加強集體觀念和意識。
合唱活動啟發和培養與他人合作的精神,并能夠從中感受到集體創造價值所帶來的榮譽感,從而能夠改變人們以自我為中心的狹隘意識。長期的參加合唱活動,不僅可以強化集體意識,還可以無形中培養協作精神。顯然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集體觀念、協作精神是非常關鍵的,它可以使人民群眾更加團結,更具有凝聚力。
有利于思想和意志的統一
合唱的“合”字,其本質在于整體的和諧統一,合唱以群體為單位,所以在歌唱過程中最重要的是團隊聲音的和諧統一。只有每個成員注重團體的共性、思想統一,才能達到音色的高度和諧。另外,合唱需要與伴奏合作,達到音色飽滿、速度適中、情感充沛以及表情豐富等方面的高度一致,達到默契的配合。在實際的合唱活動中,達到以上幾個方面的要求,有很大的難度,對合唱團員的意志力有極大的挑戰,因此只有思想與意志力的和諧統一,群眾的力量凝結在一起,才能完整的詮釋音樂作品。
眾所周知,成功的合唱作品需要參與者進行不斷的配合,長期的、重復的曲目練習,對每個合唱隊員的意志力有很高的要求,并且每個參與者要以大局為重,具有集體意識。所以在合唱活動中,演唱者的個性要無條件服從共性,每個人和每個聲部都要以合唱隊伍為核心,以合唱指揮為指導方向,為團隊的共同目標和方向奮斗。另外,聲部、音樂、隊員之間只有相互聯系、緊密而互補、相互配合和協調,才能達到藝術與情感的和諧統一。長久下來,每個合唱隊伍成員之間的默契度加深,養成了從整體大局出發的觀念,加強了團結合作的意識,這種觀念和意識在合唱活動中是至關重要的。同樣,在我們國家共建和諧社會的歷程中,依然需要思想和意識的高度一致和統一,這樣才能指引人們向更美好的幸福生活努力進取。
有利于幸福感的產生
很多人都以國民收入來衡量人民生活的幸福感,其實人民的幸福指數是包含多方面的。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而合唱活動已經潛移默化地為民眾帶來了幸福感,它是一種有益身心的活動。參與過合唱演出的人都能夠深刻體會到,每個人不僅是合唱作品的參與者、完成者,更是自己的欣賞者。合唱作品與個人作品相比,更追求和聲美、和諧美,給人以豐富的精神享受,使人的內心得到滿足。合唱作品中豐富的音樂語言與旋律,能給人以無限的美感,尤其歌詞作品中所蘊含的意境,更給人以心靈情感的體驗,使每個人更加的投入到音樂作品當中。這個過程是美好而充滿樂趣的,他們在享受藝術帶來的神奇體驗時,也在無形中加深了自己的情感體驗,使他們對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認識更加深刻,內心更為平和、純凈,對事物的追求境界更加高尚,從而會更加積極主動的熱愛生活,創造生活。
關鍵詞:社會正義法治法治保障
一、正義的基本內容
(一)古代中國的傳統學說中的正義界定
有學者指出,在中國古代的眾多經史子集中,從未出現過正義這個名詞,從而該詞無論從中國哲學史還是倫理學史中都未獲得過某個定義式的范疇。但是筆者認為,由于中國古代社會無論從國家統治還是學術領域內都被儒家思想所占據,那么應該說有關正義的思想可以從仁與禮這組概念中獲取。
先秦儒家實行以仁和禮為基石的狹義正義觀念。因為從儒家的視角看來,君臣之間,父子之間,人與人之間都具有一定的身份上的差異化格式型倫理關系,也就是所謂的“貴賤有序,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
在仁、禮和正義這三者關系中,也呈現出一種倒等腰三角形的樣式。禮作為一種外在約束規范,旨在為正義提供制度保證;而仁作為一個人的道德準則,其在內心起到激勵作用。
我們認為,中國古代社會中傳統意義上的正義觀,可以解釋為:在不平等的起點下,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的平等權利與普遍自由不予認可,只有部分人才能獲取所有職位的可能。
總之,在的語境下,正義這一價值判斷無論以基本模式或者道德標準來說都是歷史下的產物、生活中靈動。如果不考慮經濟基礎、具體風俗、文化、地域,那么就不正當、不客觀了;我們需要“理解萬歲”。
(二)西方視野下的正義內容
1.美德意義下的正義觀
柏拉圖、亞里士多德這對師徒對于正義理論的闡述對后世包括近現代西方政治體制產生了不可估計的影響。
柏拉圖對在他的《理想國》中對正義下了這么一個定義:“正義就是做應當做的事。”在這里,正義被理解成為了個人行為符合道德的要求。每一個人都需要按照道德所指示的,誠實地完成社會所賦予其的角色定位,以及完成社會所交付的任務。
亞里士多德在《尼科馬克倫理學》中首次提出了“校正正義”與“分配正義”。他認為,關乎于正義,實際上就是分配正義,涉及物品的分配方式。他的這一觀點直至今日,還在被法哲學、法理學學界所關心與討論。
2.新自由主義視角下的正義觀
二戰后新自由主義的旗幟性人物,約翰·羅爾斯的不朽著作《正義論》是現代語境下對正義理論的最佳的一個注腳。在其中,在無知之幕下的兩大正義原則是其著作中最大的亮點: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于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雖然對于無知之幕還有諸多爭議,但是其把自由、平等等價值要素加入正義理念中綜合考慮,已經為社會提供了一個嶄新的平臺。根據其展開的邏輯順延下去,正義就是社會的制度安排與權利、義務和權力、責任等實現契合式的吻合,達到一種每一個人都希翼的合理狀態。
二、實現社會正義的途徑
實現社會正義,通過法律這一外在規范主要有兩個要素需要重視:立法正義和司法正義。在這里,立法正義是司法正義的基礎,司法正義是立法正義的邏輯結果。
(一)立法正義
實現社會正義第一要素就是在法秩序中體現正義價值。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提出:法治應當包括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獲得普遍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
1.立法的客觀基礎
法律作為社會的上層建筑中的一部分,不可能僅是公民主觀上的自源自發的,而需要在經濟發展中找尋依據。法律的正義,立法的正當性,合理性理所應當要從物質生產狀況、客觀條件中解釋。由此,我們可以產生出需求理論。只有當法律的形式和內容符合人們的需要,對于現實有了符合人民期待的回應時,法律才具有了正義價值。無論從中國古代所提出的法律應當順應自然、符合人倫,還是耶林所謂的“法與當時一個民族所達到的文明程序相適應”,抑或是美國人本主義心理學家馬斯洛所提出的需要層次理論,都體現出人民之間不同需求間的融合是法的正義價值的追求。
2.一般性與特殊性的統一
法律在社會的運行過程中,由于價值標準的不斷變化,法律也應當有相應的調適,那么在這一過程中,有兩組關系就容易發生矛盾、對立和沖突。法律是需要給與公民以穩定的預期;但是社會的不斷發展,不斷變化中,法律的樣式、理念、規則的變動成為一種必然,那么這兩者的存在使得正義價值的實現成為了一句空談。此時,我們應當使得兩者相互統一起來。
法律的絕對溫度容易導致社會制約度的下降,從而失去法規范本身所應具備的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
在制定法律方面,我們認為應該保持一種開放的視野,以一種動態的、關系化的思維來面對問題,在立法維度上,一種具體和妥協式的方式就能體現出法的剛性與靈活性的有機結合,那么這樣的立法才是完美的,也體現出正義價值,正如科恩所說“生活需要法律具有兩種適相矛盾的本質,即穩定性或確定性和靈活性;需要前者,以使人的事業不致被疑慮和不確定所損害;需要后者,以免生活受過去的束縛。”
(二)司法正義
法律的正義價值并不僅僅形式上的被體現于立法中,展現在法律中的條文中,法律規定再好,如果不能得到恰當的適用,也無法實現正義,而只能是美麗的紙上宣言;更實質地要體現在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的適用中。法的正義價值需要在以人為主體和以法為客體的聯動中表現出來,價值的實現在乎于主體,在乎于客體,更在乎于主客體之間的關系上,那么法律實現正義等價值就是體現其根本屬性的最佳方式。
雖然法律的嚴格適用是司法本體意義之所在,機械地重復法言法語被認為法官成為了法律的工具,在康德眼中,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所以如果一味地只知道嚴格適用法律,而不知變通,那么就忽略了眾多法條下所隱藏的立法者的初衷和精神,那么就有了法條教條主義的嫌疑了;究其深層原因,現實中的權利義務分配并不像法條中規定的那么一清二白;我們需要運用主觀能動性,適用衡平等方法使得立法之本意體現出來,畢竟法律究其本質還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的。
以上僅就實現社會正義的兩條路徑展開論述,不一而足;畢竟方式途徑的選擇僅是工具,其目的僅就為了實質之實現——社會正義之實現,公民權利之保障。
三、我國的法治理念
(一)現代西方法治的基本內涵
1.在強制權力所及的范圍內,一切物和行為必須依法而為。將此準則限制在行政行為中,那就是政府必須在立法所授權的范圍內從事立法者所規定的行為。
2.政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必須有限制的,非自由裁量權的規則或標準。在此制度下,法治作為一種制度安排是客觀的、非政治化的,其標明了一種立場,無論包括何種核心內容,其標準也是必須被不偏不倚地被執行。
3.行政以外的他種制衡要素對于關系政府行為合法性或合憲性的準立法行為進行裁決。在英美或大陸法系中,出于社會均衡的考慮下,對于政府之惡的判決是所有國家必須在立法中明確規定的,因為政府的單方獨大可能是對整個社會、所有公民的一種欺凌。
4.法律的平等性對待所有主體。由于政府的權力強大于所有公民之集合,在適用法律中不免會有特權的可能,那么保持平等性的主體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我國對現代西方法治思想的理解
1.凸顯個人權利觀
法治化的進展,不僅需要良法的存在,而更為重要的是對于法理念的人文關懷和權利導向。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言:“要是城邦訂立了平民法制,而公民卻缺乏平民情緒,這終究是不行的。”這也就是說,政府的積極倡導下,需要公民意識,更準確地說是公民對于法律,法治,等基礎性范疇的內在支持,并且在行為中予以體現。
2.主體參與意識
由于中國傳統文化熏陶下宗法等級色彩不僅在個人之間,在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內部也不免帶有了一絲印記。公民本性中的個人欲望的發展才使得社會因素的發展。個體生命自由無視,身份差序格局的存在,地位的不平等諸如此類的因素導致了國家本位思維的強化,公民內心對于參與國家管理意識的訴求的慘淡。
3.多重意義下的綜合觀念
法治主要包括諸多下位子價值: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益與合法性的完美結合。社會生活中所涉及的基本要素和主流環節君在法律的規范調整中,法律的根基在于對民主、人權的保護,使其能夠對于社會、經濟與公民共同有機統一的進展。國家權力不超越法律,反而在法律下位中規范地運行,國民利益或社會整體利益被非法剝奪,能夠得到及時、充分的賠償與補償。
四、社會正義的實現之于我國法治保障的作用
社會正義的實現是我國法治建設的實質核心,沒有了正義,也就談不上我國的國家性質了。古希臘著名的哲學家畢達哥拉斯認為,人類的社會一定要公正,沒有了公正,不僅秩序破壞,這也是最大的惡。
(一)社會正義乃是法治國家的本質需求
一個民族的精神價值的向往與追求往往體現在公正的實現。“如果沒有公平,就不會有效率,也不會有穩定。一個既無效率,又不穩定的社會,定然是一個不依法治國的。”正如《禮記·禮運》中描述的大同社會實質上就是一個正義實現的場景。提出的社會藍圖不正是我們現在所追求的目標遠景:務使天下共享,有天同耕,有飯同食,有衣同穿,有錢同使,無處不均勻,無人不保暖。
(二)社會正義是法治保障的基本價值要求
我國在改革開放的三十余年間誕生了從未有過的奇跡,這是屬于我國全體人民的,不過這當中也孕育了不少突出的危機,收入分配過大等矛盾已經有影響我國繼續經濟發展的趨勢了,那么實施法治不僅有利于在法律的界限內解決矛盾,使其穩定地消散于無形之中;而且從宏觀意義上說,法治是實現社會正義的主要載體,也是社會規范中最要重要的機制。
綜上所述,實現社會正義對于我國法治保障的作用不僅涉及理論,而且對于我國實踐也有著莫大的作用。學界關于此類的研究探討不勝枚舉,但是如果能在提出可行性建議的同時,對于具體措施的可操作性再深入一步,那么將會有著更為顯著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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