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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鄉交錯帶土地利用的基本特征
城鄉結合部是一個歷史范疇,它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時社會經濟發展相對一定的社會經濟制度而存在的。必須明確的是,研究城鄉結合部是以目前的生產力發展水平、行政管理體制和法律制度框架來對它進行考察。
2、建設用地與農業用地矛盾顯著
建設結合部是城鄉空間一體化的產物。城市的發展需要一定的用地支持,建成區的擴大必將不斷蠶食其周圍的農業用地(多為肥活的耕地)。既要發展城市,又要實現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因此建設用地與農業用地的矛盾日趨突出。
2.1布局不合理,相互干擾
城鄉結合部農業用地與非農用地總處在一種相互轉換與爭奪的過程中,彼此相互干擾程度很大。在結合部,往往居民用地與污染工廠相鄰,軍隊用地與地方生產用地互相穿插,商業用地被夾在教學之中。另外,由于征地時為節省資金,有意避開居民點,形成“城中村”,城鄉建設極不協調。
2.2土地利用穩定性差,結構失衡
建設用地的無序擴展,引起土地利用格局分散而混亂。道路的延伸,獨立工礦、居民點的興建使得農業用地支離破碎,既不利于農業生產發展,也不利于城區規劃建設的實施。一方面,有些剛建成的工業、居住建筑不久就面臨拆遷,如近5年來,許昌市城鄉結合部許多農戶已經不止一次地歷經征地拆遷,搬了建,建了搬;另一方面,投資興建的菜藍子基地、水利設施,在城區擴展影響下被迫縮小、遷建,造成產業結構不穩定,外部經濟負效應顯著。
2.3土地利用不充分,浪費嚴重
城鄉結合部一方面人地關系十分緊張,另一方面又存在著建設用地占地大、建筑密度低、容積率低以及征而不用、浪費嚴重的現象。不少單位往往因為征地面積過大,征地費用過高,而缺乏建設所需資金,只好在所征土地的修上圍墻,或圍鐵絲網,長期荒廢,造成土地資源嚴重浪費。
2.4生態環境質量下降
由于偏重眼前經濟效益,缺乏整體規劃與分局,基礎設施建設落后于整體開發,配套設施不齊全,商業醫療教育等服務設施缺乏,綠地系統不足等,另外工業污染、農業污染和生活污染“三管齊下”大氣、水、地資源遭到破壞,導致生態環境惡化,土地質量下降。
3、土地利用調控對策
3.1對城鄉結合部的土地利用實行動態監測
城鄉結合部是城市向郊區擴展的重要地帶,城市發展總是表現為大片土地成為城市土地,最初的農業景觀逐漸被工礦、居民、商業等為主的城市人文景觀所取代。由于城市的不斷外延,城鄉結合部的空間位置和區域不斷改變。分析城鄉結合部土地利用狀況,有些土地利用基本合理,是城市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而另外一些則是人為活動的過度影響,存在亂占濫用的不合理現象。
為了有效加強對城鄉結合部的土地管理,需要加強城鄉結合部土地利用的動態監測,對土地利用狀況及動態變化獲得及時準確的了解。監測的方式和手段可以多樣,比如,一方面,可以通過航片、衛片的判讀解譯,獲取不同時期土地利用的動態變化;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對土地利用監測結果的研究,就可以及時地對土地利用現狀做出分析、引導和調控,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資源。
3.2實行土地管理信息化、科學化
傳統的土地管理方式和手段高耗、低效而且精確度不高,使得土地管理工作中的時空信息不能及時得到管理和更新。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現代計算機、網絡以及現代通信技術飛速發展,以計算機技術、地理信息系統(GIS)和全球定位系統(GPS)為支撐的土地管理軟件應運而生,實行城鄉結合部土地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可以及時了解各種土地信息的變化情況,如土地用途變更等,并及時、適當的進行宏觀調控和管理,如嚴格控制非農用地審批,使土地管理達到實時、高效。
4、實現城鄉結合部土地可持續利用的戰略措施
要實現城鄉結合部土地的可持續利用,除采取諸如對城鄉結合部的土地利用實行動態監測、實現土地管理信息化和科學化、規范土地市場、依法加強土地管理和利用、加強污染治理、優化城市建設用地的擴展模式、建設土地可持續利用的示范基地與示范工程等一般措施外,還應特別注重以下三方面的戰略措施:
4.1制定科學合理的城鄉結合部土地發展戰略
有關職能部門要與周邊鄉村的基層組織密切合作,在明確結合部建設的目的和意義,分析政策、市場、技術、人才、資金、信息、區位等方面的條件與優勢,準確把握自身不足和外界挑戰的基礎上,遵循重點突破、發揮優勢、整合功能、博采眾長等原則,提出具有創新性和操作性的城鄉結合部建設與發展的基本方向、指導思想、戰略目標、功能分區、建設內容、重點項目、戰略部署、組織體系和運作機制等,使城鄉結合部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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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意見所稱的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執法共同責任,是指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及各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管理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是轄區內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執法的主要責任主體,各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轄區內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執法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包村工作隊是直接責任人,各相關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執法的共同責任機制的主要責任人,經辦人員是直接責任人。
(三)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城鄉規劃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公安、監察、發展改革、財政、經貿、農業、林業、環保、交通、公路、水利、工商、電力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把好審批關口,共同遏制違法行為,及時做好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違法行為的預防和查處工作。
(四)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執法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下級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對上級政府以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
二、職責分工
(五)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通過將所轄行政區域分等定級,劃片包干,責任到人,組織國土資源所、村建辦、林業站、包村工作隊以及村干部等加強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執法動態巡查,對本轄區內新發生的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違法行為,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發現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聯合執法隊對該違法建設進行。
(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要負責查處違法用地和非法采礦行為,應積極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對違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予以或取締;同時,負責轄區內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工作的指導,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鄉(鎮)的動態巡查工作進行督查。
(七)城建部門負責對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的巡查執法,會同鄉(鎮)人民政府開展拆除違建等工作。
(八)監察部門負責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法執紀和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于監察機關和國土資源部門在查處土地違法違紀案件中加強協作配合的通知》的要求,依法依紀追究違法建設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九)公安機關負責對群眾舉報涉嫌國土資源違法犯罪案件和國土資源部門移送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對涉嫌犯罪的違法當事人立案偵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為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執法工作提供保駕護航;對妨礙、阻撓、圍攻、毆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當事人應按照110接警和出警規定趕赴現場協助執法并依法從嚴處理。
(十)工商部門負責對工商登記情況進行檢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對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占用農用地設立企業的,不得給予登記。
(十一)農業部門負責對占用耕地進行固化地面(剝離耕作層)的畜牧、家禽、水產養殖、食用菌種植場所建設等涉農項目破壞耕地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對存在違法用地行為的涉農項目不得批辦,不得發放農業補貼基金;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及時對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的耕地破壞情況進行鑒定,并參與對違法用地復耕的督促和驗收工作。
(十二)畜牧獸醫漁業部門負責牽頭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對在畜禽養殖禁建區內新、擴、改建畜禽養殖場的查處工作。
(十三)林業部門負責對使用林地項目的前置審核,未獲得《省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或《林業部門初審意見》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辦;對非法征占林地、毀壞林地、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公路部門負責對在省道兩側15米、縣道兩側10米、鄉道兩側5米范圍內的違法建設進行查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國土、城建部門予以配合。
(十五)水利部門負責對河道水利設施、河道兩側堤岸內預留土地實施監督檢查;對占用河道兩側堤岸內預留土地進行非農建設的違法用地行為進行查處,不得批準使用。
(十六)供水、供電單位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非法采礦項目不予辦理用水、用電手續,已供電、供水的要主動清理;在接到鄉(鎮)人民政府、國土、城建等部門告知屬于違法行為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停止供應。
(十七)發展改革、財政、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協同做好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違法行為的執法查處工作。
三、工作制度
(十八)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執法聯動機制,由政府統一組織,各職能部門和單位協同配合,經常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共同遏制和查處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違法行為。
(十九)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違法案件早發現制度,組織包村工作隊、村干部開展日常性的動態巡查工作,確保巡查不留死角,及早發現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違法行為。村干部發現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違法行為后,應立即制止并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同時,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后續處置工作。
(二十)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執法聯席會議制度、信息互通制度、工作協調制度等,進一步明確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共同開展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執法行動,堅決遏制違法用地及違法建設行為。
四、責任追究
(二十一)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未能按本意見第五條至十七條規定履行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執法責任,或者對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執法工作不支持、推卸責任等,縣人民政府將對責任單位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
(二十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對鄉(鎮)人民政府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或對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給予通報批評:
1、各鄉(鎮)人民政府因組織不力,對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違法行為沒有及時處理,對相關部門的查處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責任甚至阻撓、限制查處工作的。
2、行政村未在3日內發現并制止本轄區新發生的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違法行為,對其違法行為未能制止且未在3日內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或沒有配合相關部門查處違法行為的。
3、國土、城建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查處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違法行為職責造成違法事實繼續擴大的。
4、公安機關對妨礙、阻撓、圍攻、毆打依法進行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執法的工作人員等行為,接到報告后沒有依法處理或未在規定期限內依法立案調查的。
5、供電、供水部門接到書面告知后,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停止供電、供水的。
6、省、市垂直管部門派出機構對縣政府的誡勉談話置之不理的或拒不執行的。
(二十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對鄉(鎮)人民政府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或對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給予效能告誡:
1、各鄉(鎮)人民政府因組織不力,對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違法行為沒有及時處理,經誡勉談話后,對違法行為仍未在規定期限內組織整改的。
2、行政村未在2日內發現并制止本轄區新發生的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違法行為,對其違法行為未能制止且未在3日內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或沒有配合相關部門查處違法行為,導致違法事實繼續擴大的。
3、公安機關對妨礙、阻撓、圍攻、毆打依法進行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執法的工作人員等行為沒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予以制止,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符合追究刑事責任條件的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違法案件未在規定期限內立案調查,導致違法事實繼續擴大的。
4、國土、城建等行政執法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查處職責造成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違法事實繼續擴大的。
5、供電、供水部門接到書面告知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停電、停水,造成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違法案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十四)行政執法人員,對應當依法移交公安或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的,由監察部門或檢察機關依紀依法查處。
(二十五)在一個年度內,村級國土資源和規劃建設環保協管員對新發生的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違法行為不立即勸阻并向鄉鎮政府報告,且達到以下情形的,由原聘任單位依法給予解聘:1000人口以下行政村漏報或瞞報2起;1000人口以上行政村漏報或瞞報3起。
五、其他
一、突出發展工業,全力組織工業經濟新突破
(一)組織現有企業增資擴產和技術改造,支持企業實施品牌戰略;支持云硫集團、發電廠等省直管企業擴大經營規模。(市經貿局負責,市科技局、外經貿局、工商局、質監局、城鄉規劃局、國土資源局、發改局配合)
(二)抓好項目建設,抓緊發電廠三期和華潤電廠等重大項目的立項報批。(市發改局負責,市經貿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供電分公司、發電廠配合)
(三)抓好工業園區建設,幫助各縣建立一批特色產業園區。(市經貿局負責,市科技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農業局、質監局、工商局、林業局、環保局、發改局配合)
(四)抓好市高新科技園區建設。(市科技局負責,市經貿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農業局、質監局、工商局、林業局、環保局、發改局配合)
(五)大力發展鎮域工業。(市經貿局負責,市工商局、科技局、質監局、環保局、發改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配合)
(六)扶持溫氏生物制藥、雅達電子、郁南天寶生物制藥等技術型、非資源型工業發展。(市經貿局負責,市科技局、國土資源局、工商局、質監局配合)
二、提高農業產業化水平,促進農村經濟新發展
(七)確保糧食安全生產,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完成省下達我市的糧食播種面積和糧食總產任務;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和建設。(市農業局負責,市糧食局、財政局、水務局、國土資源局配合)
(八)壯大農業龍頭企業,推進農業產業化;在全市8個石灰巖苦旱鎮分別引進一個以上農業龍頭企業。(市農業局負責,市林業局、工商局、質監局、科技局配合)
(九)發展優勢農林產業和畜牧水產業。(市農業局負責,市林業局、畜牧水產發展中心、質監局、工商局、科技局配合)
(十)啟動民資,有計劃地建設一批農林產品批發市場。(市農業局負責,市林業局、工商局、質監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供銷聯社配合)
(十一)加強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的管理。(市農業局負責,市工商局、質監局、供銷聯社配合)
(十二)切實加強動植物防疫工作。(市農業局負責,市畜牧水產發展中心、林業局、工商局、交通局、衛生局、海關和檢驗檢疫辦事處配合)
(十三)推進農村水利設施建設;確保城市防洪工程提前一年完成;繼續抓好市區南山河等10宗城鄉水利防災工程和61宗小型水庫除險加固達標。(市水務局負責,市農業局、城鄉規劃局、建設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配合)
(十四)搞好農村交通設施建設。(市交通局負責,市公路局、財政局、農業局、國土資源局配合)
(十五)推進林業生態縣建設。(市林業局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公用事業局配合)
三、大力發展縣域經濟,壯大全市經濟總量
(十六)大力發展縣域特色工業。(市經貿局負責,市發改局、國土資源局、科技局、質監局配合)
(十七)大力發展民營經濟。(市經貿局負責,市科技局、質監局、國土資源局、工商局、工商聯、供電分公司、自來水公司配合)
(十八)幫助各縣加快發展商貿、服務業。(市經貿局負責,市供銷聯社、城鄉規劃局、國土資源局、工商局配合)
(十九)幫助各縣發展房地產業,繼續推進小區開發。(市建設局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配合)
(二十)幫助各縣發展旅游業。(市旅游局負責,市城鄉規劃局、國土資源局配合)
四、組織外經貿工作新突破,做大外源型經濟
(二十一)努力增加外貿出口,優化出口商品結構,拓寬對外貿易的渠道和市場,搞好涉外服務工作。(市外經貿局負責,市經貿局、海關、外事僑務局、檢驗檢疫辦事處、貿促會配合)
(二十二)全方位推進招商引資工作,大力整體推介,創新招商引資機制,加強外商投資成本的調研,進一步發揮好我市駐珠三角招商引資聯絡機構的作用。(市外經貿局負責,市經貿局、外事僑務局、貿促會、工商局、環保局、國土資源局、物價局、廣播電視局配合)
五、加強財稅工作,增強全市財力
(二十三)強化稅收征管。(市國稅局、地稅局負責,市財政局、經貿局、外經貿局、工商局、海關配合)
(二十四)加強非稅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評估;對市直部門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考核。(市財政局負責,市監察局、審計局、國資委、建設局配合)
(二十五)盤活國有資產和加快政府資源的開發經營。(市國資委負責,市財政局、發改局、建設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房管局、公用事業局、振云公司配合)
(二十六)盤活市食品集團在市區的連片土地,開發建設大型購物商場。(市經貿局、國資委負責,市城鄉規劃局、國土資源局、外經貿局、食品企業集團公司配合)
(二十七)加強政府投資工程監管。(市財政局負責,市監察局、審計局、建設局配合)
(二十八)加快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發展資本市場。(市金管辦負責,市經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分局、工商局配合)
六、繼續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投資環境
(二十九)盡快動工河口至郁南平臺和羅定支線高速公路;啟動羅定至岑溪、云城(思勞)至新興、(郁南東壩)至陽江港高速公路前期工作。(市交通局負責,市發改局、公路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財政局配合)
(三十)抓好324線河口至城區段改造工程;抓好省道352、369、280、276線改造建設。(市公路局負責,市交通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水務局、財政局配合)
(三十一)加快港的報批立項和建設步伐。(市交通局負責,市發改局、港務局、城鄉規劃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配合)
(三十二)加強中心城區管理。(市公用事業局負責,市公安局、城鄉規劃局、環保局、衛生局配合)
(三十三)加快市委黨校、檔案館、博物館、圖書館、金山大道工程建設。(市建設局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環保局、市委黨校、檔案局、文化局、公用事業局、房地產開發總公司配合)
(三十四)加快縣城和中心鎮建設,加快中心鎮基礎設施建設。(市建設局負責,市農業局、城鄉規劃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環保局配合)
七、統籌推進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項社會事業發展
(三十五)大力開展群眾性文化活動,整頓、規范和發展文化市場,深入挖掘我市歷史和人文資源,打造我市民間藝術品牌,促進文化產業發展。(市文化局負責,市廣播電視局、工商局、公安局配合)
(三十六)加快高中階段教育發展,普通高中和職業教育都要有新進步;確保中學高中校區和各縣(市)高中學校新建擴建工程按期投入使用和51所老區學校建設通過省的驗收;按省的任務要求抓好中小學布局調整,進一步推進“一機兩語”教育;做好創建教育強鎮的基礎工作。(市教育局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建設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配合)
(三十七)加快市技工學校建設。(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市城鄉規劃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配合)
(三十八)鼓勵和扶持骨干企業組建科研中心;推動高校科研成果與我市企業生產合作;健全科技服務體系。(市科技局負責,市經貿局、質監局配合)
(三十九)加強人才培養和引進工作。(市人事局負責,市科技局、教育局、衛生局、經貿局配合)
(四十)繼續加強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執法和醫療救治三大體系建設,確保市、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改造建設項目在今年10月全面完成;加快創建省農村中醫先進市工作步伐,力爭年底前通過省的驗收。(市衛生局負責,市建設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財政局、工商局、公用事業局配合)
(四十一)全面啟動創建省級衛生城市。(市衛生局負責,市發改局、經貿局、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交通局、水務局、林業局、文化局、環保局、公用事業局、廣播電視局、公路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愛衛辦配合)
(四十二)加快全民健身廣場建設,組織好省運會的備戰、參戰。(市體育局負責,市財政局、城鄉規劃局、建設局、發改局、環保局、教育局、公安局、衛生局、廣播電視局、機關事務管理局配合)
(四十三)抓好農村合作醫療擴面和服務工作。(市衛生局負責,市財政局、審計局、農業局配合)
(四十四)抓好全市藥品招投標工作。(市衛生局負責,市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糾風辦、物價局、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配合)
(四十五)進一步規范土地交易市場。(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市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配合)
(四十六)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市建設局負責,市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配合)
(四十七)繼續規劃和抓好第二批生態示范村建設。(市建設局負責,市環保局、城鄉規劃局、農業局、國土資源局配合)
(四十八)抓好環境保護,重點抓好城區垃圾填埋場建設和西江、新興江、南山河、南江河的綜合整治及重點監控企業的環保監管。(市環保局負責,市建設局、城鄉規劃局、國土資源局配合)
(四十九)合理開發和利用土地;加強項目建設征地工作。(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市城鄉規劃局配合)
(五十)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控制人口出生率。(市人口和計生局負責,市農業局、經貿局、監察局配合)
(五十一)落實優撫政策,兌現優撫對象的生活待遇。(市民政局負責,市財政局配合)
(五十二)創建雙擁模范城市。(市民政局負責,市財政局、衛生局、公用事業局、城鄉規劃局、工商局、教育局、公安局配合)
(五十三)編寫好“十一五”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市發改局負責,市府直屬各單位配合)
八、千方百計增加群眾收入,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五十四)抓好就業和再就業工作,增加就業崗位;落實再就業優惠政策;加強各類適用技能培訓,組織好勞務輸出。(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市財政局、經貿局、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農業局、扶貧辦、質監局配合)
(五十五)進一步加強五保、低保工作。(市民政局負責,市農業局、財政局、勞動保障局、社保基金局、衛生局、教育局、房管局、監察局配合)
(五十六)落實農業稅全免政策,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切實減輕農民負擔。(市農業局負責,市監察局、財政局、教育局、物價局、民政局、人口和計生局配合)
(五十七)加快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提高社會保險待遇尤其是企業早期退休人員的待遇。(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市經貿局、外經貿局、財政局、工商局配合)
(五十八)實施社保全責征收。(市地稅局負責,市勞動保障局、社保基金局、財政局、工商局、經貿局、外經貿局配合)
(五十九)爭取年內解決18萬農民飲上干凈水問題。(市水務局負責,市農業局、環保局、衛生局、財政局配合)
(六十)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堅決制止和查處拖欠企業職工工資等違法行為。(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市經貿局、外經貿局、總工會、婦聯、工商聯配合)
(六十一)按要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市建設局負責,市財政局、監察局、勞動保障局配合)
(六十二)清欠農民征地拆遷款。(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市財政局、監察局配合)
九、堅持以人為本,建設和諧
(六十三)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繼續加大打擊“雙搶”、黑惡勢力、黃、賭、毒等違法犯罪行為。(市公安局負責,市司法局、法制局、綜治辦配合)
(六十四)加強政府工作,妥善處理,積極化解各類社會矛盾。(市局負責,市法制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配合)
(六十五)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尤其是道路交通安全等事故多發行業的監督管理,遏制各類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市安監局負責,市經貿局、交通局、公路局、公安局、消防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農業局、海事局、食品藥品監管局、質監局配合)
(六十六)規范和整頓市場經濟秩序,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市經貿局負責,市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衛生局配合)
(六十七)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食品和藥品監管局負責,市衛生局、工商局、質監局、農業局配合)
十、加強政府自身建設,全面提高執政能力
(六十八)加強廉政建設工作。(市監察局負責,市糾風辦、審計局配合)
(六十九)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市人事局負責,市監察局、審計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