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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革銀行結算報告的通知》(〔1988〕40號),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了新的《銀行結算辦法》,并自1989年4月1日起實行。為適應銀行結算辦法改革的需要,結合我市職工退休統籌與待業保險基金銀行結算的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北京市職工退休統籌和待業保險基金銀行支票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暫行規定》是保證帳戶資金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級職工退休統籌和待業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領導及財務人員,必須予以足夠重視,要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制度。凡從事上述兩項基金管理工作的人員,都應嚴格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附:北京市職工退休統籌和待業保險基金銀行支票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一、支票使用
1.簽發支票時,支票的各項內容必須填寫真實、齊全,大小寫金額相符,并按預留銀行印鑒蓋好印章。金額難以確定的,可暫不填寫金額,但收回支票時,要及時在存根上填明。
2.簽發支票應使用墨汁或炭素墨水填寫。
3.嚴格按編號順序使用支票。
4.不準簽發空頭、遠期或過期支票。
二、支票管理
1.嚴格支票使用手續,需要簽發支票時,必須經主管負責人同意,財務人員不準擅自簽發支票。
2.因各種原因支票未按期使用應及時收回。
3.凡從銀行領用的支票不得出租、出借,嚴禁將支票轉給其他單位與個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