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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地加強對音像市場管理,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提高行政執法效率,準確、有力地打擊音像制品違法經營活動,整頓音像市場秩序。根據《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文化部制定了《關于打擊音像制品中違法經營活動具體應用法律法規的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盡快轉發所轄區域內各級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和所有音像制品經營單位,并依照《關于打擊音像制品中違法經營活動具體應用法律法規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嚴格執法。
關于打擊音像制品中違法經營活動具體應用法律法規的實施意見
為了貫徹落實《音像制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準確、有力地打擊音像制品違法經營活動,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提高行政執法效率,整頓音像市場秩序,現對在查處音像制品違法經營活動時,具體應用法律法規等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音像制品經營單位批發、零售、出租和營業性放映違法音像制品的,依據《條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音像制品經營單位批發、零售、出租違法音像制品20盒(張)以下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警告,沒收并銷毀違法音像制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音像制品經營單位批發、零售、出租違法音像制品20-100盒(張),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責令停止批發、零售、出租,沒收并銷毀違法音像制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再次違法經營者,吊銷其批發、零售、出租經營許可證。
音像制品經營單位批發、零售、出租違法音像制品100盒(張)以上,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沒收并銷毀違法音像制品,沒收違法所得,吊銷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經營許可證,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營業性錄像放映場所放映違法音像制品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沒收并銷毀違法音像制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0倍罰款的行政處罰;再次放映違法音像制品的,除作出以上行政處罰外,責令停止放映;連續兩次以上被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吊銷《音像制品放映經營許可證》。
二、音像制品經營單位批發、零售、出租、放映《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的內容的音像制品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沒收并銷毀違法音像制品,沒收違法所得,吊銷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放映經營許可證,并處違法所得10倍罰款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凡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立即取締,給予沒收并銷毀違法音像制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0倍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各級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音像市場的監督管理,在二年內被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給予兩次以上(含兩次)行政處罰(除吊銷許可證外)的音像制品經營單位,在年審換證時不予辦理審核登記手續。
關鍵詞: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規制
文章編號:1003-4625(2011)12-0027-04 中圖分類號:F830.45 文獻標識碼:A
2010年國務院聯合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九部委下發《關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提出要加大金融業支持文化產業的力度,推動文化產業與金融業的對接,進一步改進和提升對我國文化產業的金融服務。在鼓勵金融業積極創新以推動文化產業發展的國家政策指導下,我國大量金融資本涌人文化產業領域進行投資,文化與金融資本開始對接,市場上出現了藝術品金融資本化的創新,其中最引人矚目的就是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模式的產生。然而,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這種全新的交易模式產生后,各種問題如交易風險如何防范、投資人的關系如何處理等紛至沓來,組織份額化交易的文化藝術品交易所也不斷暴露出制度設計和管制方面的不足與弊端,種種問題急需得到妥善解決。因此,盡快研究和出臺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規制對策,才能使在我國出現的這種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創新能夠走得更安全、更遠。
一、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產生及法律規制的必要性
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是指將法律允許上市交易的文化藝術品,經過鑒定與價值評估后,以虛擬的若干份額方式進行等額拆分,拆分后按份額享有的所有權以類似于股票交易系統的方式進行公開上市交易。2009年我國首家組織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并為文化藝術品份額集中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和相關信息的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經天津市人民政府批準依法設立。根據《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暫行規則》第6條規定,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的職責是為藝術品份額的集中交易提供平臺、設施,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職責,監督管理市場行為,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本所對藝術品權屬、真偽、品質等均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隨后這種模式的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在各地紛紛組建,根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1年6月,國內陸續開業的文化產權交易所、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已有15家,正在籌備階段的有5家,還有更多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的成立在計劃中。
文化藝術品交易所提供的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為實現文化藝術品市場與金融資本市場的有機結合提供了全新方式,大大便利了金融資本進入文化市場,也為文化藝術品價格形成提供了發現機制。“2011年1月26日,天津山水畫家白庚延的作品《黃河西來決昆侖咆哮萬里觸龍門》(簡稱《黃河咆哮》)與《燕塞秋》在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正式上市,其中《黃河咆哮》上市總價600萬元,《燕塞秋》上市總價為500萬元。這兩件藝術品份額均以1元/份的價格進行申購,開盤當天便漲至2.16元/份。截至2月25日收盤,《黃河咆哮》報收6.21元,月漲621%,市值從600萬元達到3726萬元;而《燕塞秋》報收5.75元,月漲575%,市值從500萬元漲到了2875萬元。漲幅讓人瞠目結舌。”而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也一度成了全國投資者、金融與藝術機構,以及各種媒體關注的焦點和熱點,掀起了藝術品投資熱潮。這對于解決我國民族地區文化產業的發展不夠充分、節奏較緩等問題,無疑是一支強心劑。
然而,在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迅速發展、市場日益火爆的同時,各個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的體制漏洞、交易風險、透明度不足等各種問題紛至沓來,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也因為負面新聞不斷,合法性、公平性遭到公眾質疑,被各種批評的聲音推到風口浪尖而一度陷入停滯,到2011年6月才逐步恢復正常營業。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是我國首創的金融資本進入文化市場的交易模式,作為新生事物,難免出現各種新問題急需規范:比如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之后,如何理順各個投資人之間的關系;文化藝術品的保管、展示等收益處分權如何行使;交易中的風險包括藝術品的真偽、滅失等如何承擔;藝術品的鑒定、評估如何客觀公正地完成等問題至今沒有明確的規范,各地文化藝術品交易所都自行制定自己的交易規則,許多做法大相徑庭。各地文化藝術品交易所也都是由地方政府批準設立,由地方政府部門監管,缺乏統一的設立標準、運行制度、監管辦法和監管主體,這些都勢必嚴重影響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的正常發展和文化藝術品份額交易市場的交易安全。如何對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這一金融與文化結合的獨特模式進行規制,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急迫課題。
二、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法律規制的路徑選擇
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模式的出現是在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背景下出現的,根據《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暫行規則》第4條規定,藝術品份額交易模式是指將份額標的物等額拆分,拆分后按份額享有的所有權公開上市交易的方式。份額標的物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同一份額代碼所指向的藝術品或藝術品組合。份額交易模式的核心在于將標的物的權利拆分成若干等份份額進行銷售,份額買受人可對所持份額再行轉讓,各份額持有人之間形成對份額標的物的共享權益的關系。那么,以何種法律、何種方式來規制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這需要確定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法律性質。對此在實踐中形成了以下幾種觀點:
(一)以《物權法》共有規則來調整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及其不足
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標的物一般包括書畫雕塑類、玉器珠寶類、金屬器類、陶瓷類、著作財產權類等其他允許交易的藝術品,這些標的物大多是有形的動產,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實質是把標的物的權利拆分成若干等份的份額進行銷售,投資人按照自己購買的份額享有權利,在許多人看來這正好符合《物權法》對按份共有的規定。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指數人按應有份額(部分)對同一項財產共同享有權利、分擔義務的共有。《物權法》第94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中,各個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依據其不同的份額確定,這也符合份額化交易的結果,如果交易的標的物是著作財產權,各個投資人也可以對標的物形成準共有。目前許多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就是根據共有規則來處理投資人之間的關系,《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暫行規則》第16條規定,投資人按本規則規定享有份額交易權,購買并持有份額即成為該份額標的物的共有人。共有人應遵守本所共有人公約,依其所購買的份額與其他共有人按份共有份額標的物,
對份額標的物享有相應份額的所有權,承擔相應的風險和責任。鄭州文化藝術品交易所也制定了文化藝術品共有人公約,規定按鄭州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制訂的規則保留份額的持有人或購買并持有份額的投資人會員是該文化藝術品的共有人。
從本質上講,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對象是文化藝術品之上的物權等財產性權利,可以形成共有。然而,按照傳統民法按份共有規則來處理、規范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后各投資人之間的關系,顯得力不從心。第一,根據《物權法》第96條規定,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物權法》第97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后的共有人,可能成百上千,就管理共有財產達成一致幾乎不可能,而各共有人都行使管理文化藝術品的權利和義務,則在實踐中無法實現;處分文化藝術品或作重大修繕的,應當召開大會經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則成本過高,共有人之間另行約定,則在操作上也因人數過多難以達成一致。第二,傳統按份共有中,共有人當然享有優先購買權;《物權法》第101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文化藝術品份額持有人轉讓自己的份額時,其他持有人如果都行使優先購買權,則難以處理。第三,傳統共有關系是一種私人關系,其內部共有無需對外公開,而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過程中,份額的銷售、轉讓等對社會公眾公開,《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暫行規則》第九章還專門規定了信息披露,其第77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是指藝術品持有人、發售商以及相關機構等在份額發售、承銷、上市交易過程中承擔信息披露義務的相關機構和個人。第78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根據本所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第79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信息披露時間的及時性和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在實踐中,雖然各個文化藝術品交易所都按照共有制度制定份額化交易過程中份額持有人之間的關系規則,但考慮到共有人過多,在行使共有權上無法操作,都要求持有人將共有物的保存、改良、維護、投保等權利行使授權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如《鄭州文化藝術品交易所文化藝術品共有人公約》就規定,共有人取得文化藝術品份額的同時,視為同意授權本所全權代表共有人對標的物進行維護、修復、投保、展示等。這正是看到以傳統共有關系處理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不足,其根本原因在于份額化交易是資本市場、金融體系催生的時代產物,傳統民法已鞭長莫及。但如果有份額持有人不愿授權文化藝術品交易所行使份額共有權,如何處理?如果強制投資人購買文化藝術品份額時,必須授權文化藝術品交易所行使份額共有權,則又有侵權之嫌。
(二)以《證券法》的相關規則來調整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及其不足
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在各個地方試點運行后,一些調研部門指出,通常的文化藝術品交易指的是物權轉讓,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方式雖然以藝術品為標的物,但更多的是考慮藝術品投資增值的金融特性,具有標準化拆分、公開發行和連續易等明顯的證券化交易特征,不屬于文化產權交易范疇,應參照適用《證券法》及其相關規范。
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是將藝術品以虛擬的若干份額方式進行等額拆分,拆分后投資人按份額享有的權益以類似證券交易系統的形式進行公開交易,交易轉讓以證券化的方式完成,并不涉及標的物實物的交付,與一般動產轉讓需交付標的物不同,具有證券化交易的鮮明特征。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制定的交易暫行規則,也仿照我國《證券法》的立法結構制定了總則、藝術品份額發售、藝術品份額交易、登記結算等規則。但筆者認為,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中的份額發行、轉讓不同于《證券法》所指“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我國《證券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而股票是股權憑證,股權是股東向公司出資而具有股東身份的人享有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反映的是股東與公司之間以及股東之間的關系;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債券是公司債的表現形式,基于公司債券的發行,在債券的持有人和發行人之間形成了以還本付息為內容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因此,股票、公司債券反映的是投資人與公司兩種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標的是文化藝術品之上的權利,反應的是人對物的支配關系,兩者之間的區分涇渭分明,并不能用《證券法》的規則來處理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中發生的法律關系。比如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為股份公司,發行人需要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但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中的份額發售,出賣人為文化藝術品的合法有權處分人,其可以委托文化藝術品交易所代為發售,但發售的收益由出賣人享有,只要文化藝術品為法律允許交易的標的物,以份額化交易方式出賣文化藝術品并不需要經過國務院相關機構批準。再比如,《證券法》所指的信息披露,是要求上市公司對經營和財務重大信息進行披露,但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中的出賣人卻并無經營和財務信息可以披露。
許多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在發售藝術品份額時,要求由不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認購,形成按份共有。設置200人門檻,正是為了規避《證券法》第10條關于公開發行證券的規定。但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并不必要設置這個約束,它與《證券法》并無必然聯系,至少在國務院依法作出認定之前,不能適用《證券法》的規定。
(三)借鑒資產證券化的相關規范來調整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及其不足
有人提出,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能否借鑒國外資產證券化的相關規范進行立法規制?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傳統的證券發行是以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為基礎,而資產證券化則是以特定的資產為基礎發行證券。其中不動產證券化與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頗為類似,但又不同。不動產證券化指通過某種組織性活動(如信托),將直接投資不動產轉變為間接投資證券化的過程,是將不動產物權轉換為可以流通的小額債權或股權;不動產證券化中證券化發起人應于不動產原權利人處取得權利后,方可進行資產組合。而后,發起人還要將該權利組合轉讓給特殊目的公司或有限合伙甚至信托機構,最后由特殊目的公司、有限合伙或信托機構作為
權利主體發行證券于投資者,投資者取得債權或股權證券。不動產證券化過程中,可能經過數次權利主體的變化,而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投資人取得的是類似物權的權利,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出售人是文化藝術品份額的合法處分人,它與不動產證券化在許多法律關系上有本質上區別。
綜上所述,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目前缺乏可以適用的專門法律規范,其作為一種金融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路徑創新,必須在傳統立法基礎上,進行創造性的專門立法,才能適應規范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需要。
三、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法律規制的內容
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法律規制,需要在傳統立法的基礎上,針對新出現的問題進行專門立法,立法層次上可先出臺行政法規或者多部門聯合規章,形成多部門法律法規共同規范的局面。
(一)以專門立法建立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基本法律規制體系
第一,建立文化藝術品的鑒定和評估制度。目前行業通用的鑒定、評估程序和規則尚未建立,當前藝術品市場魚目混珠,嚴重危害交易安全,文化藝術品交易所一方面做著推介、銷售藝術品的宣傳,組織影響著藝術品的鑒定和評估,卻又不承擔任何責任,對欠缺相關知識的投資人不利。為了規范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的行為,應該建立客觀中立的第三方鑒定和評估機制,鑒定和評估機構既可以由交易的當事人自己選擇,也可以由交易當事人委托文化藝術品交易所選擇確定;要建立鑒定和評估人員、機構的責任制度,區分人為風險和正常的市場交易風險,只有正常的市場交易風險可以由投資者承擔。
第二,規范文化藝術品份額持有人之間的關系。文化藝術品份額持有人之間在本質上屬于共有文化藝術品的關系,可以改造傳統民法的共有規則,成立由文化藝術品份額持有人組成的持有人會員大會,按照持有的份額比例在會員大會上行使表決權,由會員大會形成的多數人決議決定文化藝術品的保管、收益、處分、投保等權利行使問題,會員大會也可以決議將上述權利委托文化藝術品交易所代為行使。同時為了避免多數人決議損失少數投資人的利益,對于決議持反對意見的份額持有人,可以以市場價格要求其他持有人收購其份額。
第三,建立文化藝術品份額的轉讓機制,文化藝術品份額的轉讓不同于傳統物權轉讓,是一種證券化的權利轉讓,要針對此建立交易規則。比如,要建立份額交易的流通性保障規則,對于份額交易的無效處理,一般不宜適用相互返還、恢復原狀等責任。
第四,建立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的運行規范。目前文化藝術品交易所既提供交易服務,有時又參與交易,在份額化交易中有多重身份,但無論如何其不能自己監督自己。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的運行規范包括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在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中的地位、職責、權利義務等,要規定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的設立條件、組織機構、高管任職資格等。
第五,建立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監管體系,明確統一的監管主體和監管內容、監管手段、監管責任。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作為金融領域的創新,建議由金融業監管部門聯合文化業監管部門共同監管。
(二)以傳統法律解決交易相關問題
持有人與投資人之間是一種買賣合同關系,對于正常交易中的糾紛,比如交易標的物出現權利瑕疵、在交易過程中滅失、交易涉嫌違法、交易標的不能等情況的處理、可以由《合同法》、《文物法》來解決并進行規范,但考慮到交易效率問題,處理效力應僅及于發生糾紛時的份額持有人,比如正在交易的標的物因被認定違法流通導致交易絕對無效,但對于發生過的交易已不能要求相互返還。文化藝術品交易和保管期間的損壞、遺失、評估價值差異等無法在投資人之間合理分擔的損失,要通過保險予以解決,保險合同的簽訂、履行要由《保險法》規范。
參考文獻:
【關鍵詞】設計文化 立體書 發展規律 珍藏設計
在書籍類型中,按照形態設計分類,有一種打破傳統書籍二維空間的書籍設計――立體書,這種設計利用書本兩個對開頁的結構,設計制作出三維立體的空間,有些甚至是可以通過和讀者的互動,進行規律運動的結構設計。當前,這種設計大多用于兒童書籍的裝幀設計,但這種書籍的起源并不是為兒童而做的,而是一些西方學者為了方便查閱資料而進行的內頁結構設計。12世紀,英國歷史學家馬修?倍力士設計了“插頁”式圖書,被認為是立體書的雛形。1765年,英國人羅伯特?雪爾制作出第一本真正給兒童看的會活動的書,當時人們把這種書叫做“玩具書”(Toy Book),或者也可以叫“彈起書”(Pop-up Book)。兒童在翻閱這種書籍的過程中,產生一種是在玩玩具的感覺,可以讓初期接觸閱讀的兒童,提高閱讀興趣。到了今天,各種材料、形式、內容的立體書應運而生,為今天的兒童閱讀提供了無限的可能性。全世界每年的書籍展覽上,都會有立體書的身影,并且在某些地區會專門為立體書做展覽。經過長時間的發展變化,立體書已經不再是為解決查閱不便而誕生的工具了,變成了一種讓閱讀變得更不一樣、更有趣、更能吸引特定目標群(如兒童)的一項設計作品,而這樣的作品又往往夾雜了眾多的歷史人文特點,變成帶有明顯的各族特色的書籍設計。
一、立體書的發生和發展
(一)設計初期的功能主義期
立體書初期產生的原因,并不是某位當時藝術家或者手工藝人為了要將自我意識或者民族文化等內容進行表達而制作的,純粹是因為發現傳統的對開頁書籍無法滿足他們在閱讀過程中的某些功能上的需要。如最早的插頁書是因為馬修發現書頁太小,無法完整地表現地圖,所以在其中插入了一張更大的紙張,方便表現完整的地圖內容。轉盤書的出現是因為約翰斯無法忍受繁雜的書籍查找工作,而為方便查找內容設計的一個轉盤。這兩本最早的立體書,好比祖先在田間勞動時,發現某一個農具不方便使用,而進行改良的行為。所以這一時期是立體書設計是以實用目的為主,產生新設計的階段。筆者稱之為書籍功能主義設計期。這一時期的立體書設計并沒有考慮書本的文化內容,也不會思考這樣的設計是否和該書的內容相匹配,只是解決了一些閱讀功能問題。可以說,這樣的設計和后來的功能主義設計一樣重視功能,但在一定程度上還沒有建立設計上的文化內涵意識。
(二)設計中后期作品內涵建立及發展期
當立體書開始出現在人們的視線里以后,人們發現這種完全打破傳統二維概念的書本似乎更新鮮有趣,可以進行更多趣味性題材的表現,于是開始出現了后來的“玩具書”。這種設計為立體書找到了真正大發展的一個渠道――兒童讀物。隨著立體書設計制作的發展,世界各國都開始使用這種形式來表現自己的文化和意識。兒童讀物最為明顯,因為大部分兒童讀物都是該國的民間傳統故事,在設計制作的過程中,不僅需要插圖師進行符合該故事風格的插圖繪制,還需要結構設計師用合理的結構表現出本國的互動特點。例如,歐洲經典童話《愛麗斯漫游仙境》(圖1、圖2),書中用幾乎每頁都是立體的結構,生動展現了這個有趣的故事。插圖用了富有歐洲特色的插畫風格表現,如圖2中長桌的設計,每一個人物的位子都是歐洲餐桌禮儀的體現。可見在立體書發展的中后期,設計開始朝著體現自身內涵的方向前進,開始著眼于在滿足功能的前提下如何更好地表現文化意識。
(三)為收藏而設計的書本
文化設計更為重要的是產品的文化功能,任何產品都是為人服務的,是文化產物。因此不但要具有實用功能和審美功能,還要具有深厚的文化內涵。立體書的出現,最早是為了解決功能上的缺陷,由于樣式新奇,后來被兒童所喜愛。而到了今天,眾多書籍設計師專心于立體書的設計,不一定完全是為了取悅兒童,有些完全是設計給成人看的。如荷蘭設計師菲利普?烏格在1988年為世界經典劇目《劇院魅影》設計的立體書(圖3、圖4),這本書為觀者展現了如同身臨大劇院的真實場景,歌劇本來就是是人類文化的濃縮精品,而書本為了生動地展現,采取了立體設計。《劇院魅影》在設計初期是為了更好地進行劇目前期宣傳,因為當時還沒有發達的網絡,需要靠傳統媒體進行宣傳,而《劇院魅影》先于劇目開始之前上市,引起不小的轟動。后來贊助方發現,很多買這本書的觀眾,目的是為了珍藏,在劇目結束以后,可以經常拿出該書,回顧當時劇院中精彩的每一幕,這本書變成了一個文化回顧最好的載體。《劇院魅影》在設計完成以后,其意義在于,不僅僅簡單地再現歌劇當時的場景,而是讓人們在看的過程中比普通的照片書更真實地體會當時的心理感受,眼前浮現出當時的夢幻的場景,耳邊回蕩起優美的歌聲。這是這本書最大的成功之處。
在紙質媒體占有市場份額越來越小的時候,作為傳統出版物的設計師,經常會有一些疑問:今后的紙媒會何去何從?設計師該如何設計?是轉道去做新媒體設計還是守住這一方小小的天地呢?國內的書籍設計大師朱贏椿的一番話,令紙媒設計師很是感動,他說:“紙質書不會消失,但是量會越來越少。除了閱讀,讀者還能從好的紙質書中尋找收藏的價值。而粗制濫造的書籍不會給讀者帶來這樣的感受,它們被電子圖書所代表的‘快時代’所淘汰是遲早的事。用專注地力量用心設計,或許可以在電子圖書的大潮中,為紙質書尋找到新的生存空間。”正如朱贏椿所說,收藏價值是每個門類設計師在達到解決功能問題以后新的主要目標,他們希望自己的設計作品就如同藝術作品一樣,在未來為人們所推崇和贊賞。筆者認為,當設計文化發展到一定高度以后,設計師不再簡單地追求美觀實用,而是追求是否能具有更高的人文價值內涵。作品的美是否經得起歲月的推敲,最終可以像很多藝術品一樣,被后人列入可收藏的名單,這是設計發展的終極目標。這里說的美,不是傳統意義上單純的“美”,還包括能否為人們帶來美好的體會,我們的生活是否因為設計師的某一項設計而變得更美好,是否因為某一項設計讓我們的社會又前進了一大步。這樣的設計是作為一個設計師要考慮的,而這樣的設計自然會被珍藏。
二、為珍藏而設計
在談論如何做出好設計之前,先要理解什么是設計的本質特點,下面筆者以立體書設計為例進行分析。
立體書的出現是為了解決功能性的缺陷,后來發展成以面向兒童為主的設計,體現了以不同年齡為設計對象的多樣性設計和用戶針對性設計。設計中不同結構的處理,為使故事情節發展而進行的創新結構,又體現了系統設計和創新設計的特性。而對于兒童的教育,一直是人們非常重視的一項內容,立體書的設計有動態結構,可以使兒童在閱讀過程中和書本有簡單的互動。這些設計的本質特點,在立體書上都有很好的體現。
那么如何超越現有的水準,為未來做出更好的立體書設計呢?下面,以筆者團隊設計的立體書《奇妙世界》為例進行分析。《奇妙世界》(圖5)是從一個中國大學女生的角度,進行童年回憶主題的創作作品。書中每一頁都是根據中國“80后”“90后”女孩的成長歷程來創作的,在創作的過程中,充分體現了情感這一特點。我們相信,只要有類似經歷的女孩子在翻開這本書以后,或多或少會在其中找到一些共鳴,而這正是項目初期最主要的目標。只有產生了共鳴,讀者在看故事的時候就不再是一個旁觀者的心態,而是以“這就是我小時候”的情感觸動心理在閱讀。書中的立體結構可以和讀者產生互動,不僅是結構上的互動,在動態過程中,心理互動也是該本書在設計的時候的一大亮點。從書本的插圖繪制來看,采用了淡淡的水彩來描繪女孩心目中童年的回憶,色彩靚麗,風格現代,但是很多細節又有讀者小時候的場景。在材料的選擇上,最終決定用環保再生紙印刷。綠色設計是一個概念,如何從細節上體現綠色,一直是筆者在研究的。而打開書本后方便的抽拉結構,大部分用圖形表現的方式,少量的語言進行意境簡述,讓不同年齡層的讀者都可以讀通讀懂。這一點又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通用設計的部分特點。
當然《奇妙世界》還遠不能成為“可珍藏的設計”。在設計的過程中我們注意到了一部分設計要點,同時也有很多設計要素被我們忽略或者還沒有辦法去體現和解決的。如可持續發展的設計,如何讓這套書繼續發展,是不停地出續集么?又比如在互動設計上,傳統紙媒似乎只能和讀者進行初步的互動,無法進行深層次的互動設計,讀者心里想的,讀者的行為,很難反映到設計師或者書本出版商那里。如何去解決,是設計師現在正在考慮的問題。但是有一點可以指出的是,可珍藏的設計,是我們追求的目標,在追求的路上,這些提出的問題,都需要一個個解決。
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