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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章網 精品范文 邏輯學以偏概全的概念范文

邏輯學以偏概全的概念范文

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邏輯學以偏概全的概念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邏輯學以偏概全的概念

第1篇

馮麗亞

(常州市武進區禮嘉中學,江蘇  常州  213100)  

 

摘  要:在語文學習中,高中學生因邏輯思維能力的欠缺,已影響到閱讀與表達的質量,這應引起教育工作者的高度重視。因此我們必須從兩方面來加強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第一、加強邏輯思維訓練提高語言表達能力。第二、加強邏輯思維訓練 提高語言理解能力。

關鍵詞:高中學生;邏輯思維;語言表達;語言理解

目前上海正使用的一期課改和二期課改的三種語文教材中,只有一期課改的S版教材編排了十九項邏輯知識要點,雖略嫌簡單,但為能在高中語文教學時,對學生進行必要的邏輯思維訓練提供了方便。我們在使用的一期課改H版語文教材時,為了提高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特意將分散在S版語文教材各冊中的十九項邏輯知識要點匯集起來,作為邏輯思維訓練的教材印發給學生,通過專門安排課時教授和日常授課時的補充,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有所提高。

一、加強邏輯思維訓練 提高語言表達能力

漢代揚雄,因著文章垂世,而不善說話;唐朝李善,以講《文選》留名,卻不擅作文。他們或許已掌握有關知識,但肯定缺乏相應的訓練,以至說寫不能兩全,造成缺憾。書面表達和口頭表達似乎是兩碼事,實際都是將語言組織起來表達思想感情。語言是按一定邏輯關系組織起來的,要能說會寫,就操作層面而言,除了語言學方面的技能外,就要掌握一定的邏輯學方面的能力,主要就是邏輯思維能力。形式邏輯的基本規律以及概念、判斷和推理知識在語言的表達中具有廣泛的指導作用。記敘性文章的寫作,著重記敘人物的命運、事情的過程,主要運用敘述和描寫的表達方式,語言要求生動形象,有感染力;議論性和說明性文章重在剖析事理、說明情況,主要運用議論和說明的表達方式,語言要求準確簡練,有說服力。無論是記敘文或論說文,都應有明確的主旨,并圍繞主旨組織材料由詞生句,積句成篇,做到脈絡分明,語意清晰,令人看得明白。審題是學生寫好作文的首要環節。命題作文的題目如果是概念性的,那么概念要確定,不能違反同一律。我們從邏輯角度專門對審題進行了探討。

立意是學生寫好作文的關鍵環節。立意就是作者的寫作意圖,在讀者便是主旨,雖然這兩者不盡然一致,這里且不作探討。立意(有的題目就體現了立意)往往是判斷,不完整的推理不多。記敘性文章即使是主題先行,有時也會看不出所立之“意”是否違反邏輯,因為這類文章意在寫個別的人、偶然的事,只要作者不出來說理或說理概括得正確即可。但學生常在升華主題的習慣驅使下,學《伊索寓言》做法,為自己的記敘內容說理,弄不好會出邏輯問題。議論性文章任務就是說理的,出邏輯問題的情況要多。如將 “勤奮出天才”作為文章的“意”。根據邏輯判斷原理,“勤奮”是“天才”的必要條件,但一些學生常會誤將“勤奮”當作“天才”的充分條件,甚至當作充要條件。那么,許多“勤奮”者而不能成為“天才”,便無法作解釋了。在這樣的虛假的違反邏輯的說理中,學生無法正確認識“勤奮”的真正涵義,一方面會滋長了說假話的習慣,一方面會形成放棄“勤奮”的意念。在立意上有這樣的問題,在文章的行文時也有這樣問題。我們在學生的作文中,發現大量類似問題,S版語文教材的邏輯知識沒有涉及充分、必要和充要條件的三種判斷,在數學中作為數理邏輯學生曾學到過,卻無法移用到語文學習中來,我們在作文講評中數次作了這方面的講解和分析。

議論文的歸納和演繹兩種論證方法就是兩種邏輯推理形式。在實踐中,完全歸納法很少用,在議論文的論證時更少用,而經常用的是簡單枚舉推理。但運用枚舉歸納如果選用材料不妥,極容易造成以偏概全的蠻橫之理。因此,在材料準備上要選擇各類有代表性的盡可能多的材料,然后再從中選取有代表性的典型的幾個材料進入文章。演繹推理在使用時,最多的是三段論。學生在學過三段論知識后,深有感觸地認為,原來我們經常在使用三段論。事實上,無論是學過還是沒學過邏輯的人都會自覺或不自覺地使用三段論說理,只是更多用的是省略形式。懂得三段論概念、公理、規則和規則可以更自覺地掌握說理方式,有利于提高議論文的寫作水平。

二、加強邏輯思維訓練 提高語言理解能力

讀《孟子》會被其雄辯所折服,孟軻生活在戰國時代,邏輯學還沒成為一種系統的學問,但用形式邏輯知識分析,正是其邏輯思維的語言體現了強大的論辯力。無論是議論性、說明性還是記敘性文章,要真正讀懂,不僅需要語言學方面的知識,還應具備邏輯知識。

第2篇

 

非全日制研究生和全日制考研的考試內容是一樣的,現在大家可以依照大綱重點復習了。

 

  考試性質

 

管理類綜合能力考試是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招收管理類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而設置的具有選拔性質的全國聯考科目,其目的是科學、公平、有效地測試考生是否具備攻讀專業學位所必須的基本素質、一般能力和培養潛能,評價的標準是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所能達到的及格或及格以上的水平,以利于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專業上擇優選拔,確保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的招生質量。

 

  考查目標

 

1.具有運用數學基礎知識、基本方法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2.具有較強的分析、推理、論證等邏輯思維能力。

3.具有較強的文字材料理解能力、分析能力以及書面表達能力。

 

 

  考試形式和試卷結構

 

▐ 一、試卷滿分及考試時間

試卷滿分為200 分,考試時間為180 分鐘。

 

▐ 二、答題方式

閉卷,筆試。不允許使用計算器。

 

▐  三、試卷內容與題型結構

1.數學基礎75 分,有以下兩種題型:

(1)問題求解15 小題,每小題3 分,共45 分

(2)條件充分性判斷10 小題,每小題3 分,共30 分

 

2.邏輯推理30 小題,每小題2 分,共60 分

 

3.寫作2 小題,其中論證有效性分析30 分,論說文35 分,共65 分

 

  考試范圍

 

▐ 一、數學基礎

綜合能力考試中的數學基礎部分主要考查考生的運算能力、邏輯推理能力、

 

空間想象能力和數據處理能力,通過問題求解和條件充分性判斷兩種形式來測試。

 

 試題涉及的數學知識范圍有:  

(一)算術

1.整數

(1) 整數及其運算

(2) 整除、公倍數、公約數

(3) 奇數、偶數

(4) 質數、合數

2.分數、小數、百分數

3.比與比例

4.數軸與絕對值

 

(二)代數

1.整式

(1)整式及其運算

(2)整式的因式與因式分解

2.分式及其運算

3.函數

(1)集合

(2)一元二次函數及其圖像

(3)指數函數、對數函數

4.代數方程

(1)一元一次方程

(2)一元二次方程

(3)二元一次方程組

 

5.不等式

(1)不等式的性質

(2)均值不等式

(3)不等式求解

一元一次不等式(組),一元二次不等式,簡單絕對值不等式,簡單分式不等式。

 

6.數列、等差數列、等比數列

 

(三)幾何

1.平面圖形

(1)三角形

(2)四邊形、矩形、平行四邊形、梯形

(3)圓與扇形

2.空間幾何體

(1)長方形

(2)柱體

(3)球體

 

3.平面解析幾何

(1)平面直角坐標系

(2)直線方程與圓的方程

(3)兩點間距離公式與點到直線的距離公式

(四)數據分析

1.計數原理

(1)加法原理、乘法原理

(2)排列與排列數

(3)組合與組合數

2.數據描述

(1)平均值

(2)方差與標準差

(3)數據的圖表表示直方圖,餅圖,數表。

3.概率

(1)事件及其簡單運算

(2)加法公式

(3)乘法公式

(4)古典概型

(5)伯努利概型

 

▐ 二、邏輯推理

綜合能力考試中的邏輯推理部分主要考查考生對各種信息的理解、分析和綜合,以及相應的判斷、推理、論證等邏輯思維能力,不考查邏輯學的專業知識。

 

試題題材涉及自然、社會和人文等各個領域,但不考查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

 

試題涉及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概念

1.概念的種類

2.概念之間的關系

3.定義

4.劃分

(二)判斷

1.判斷的種類

2.判斷之間的關系

(三)推理

1.演繹推理

2.歸納推理

3.類比推理

4.綜合推理

(四)論證

1.論證方式分析

2.論證評價

(1) 加強

(2) 削弱

(3) 解釋

(4) 其他

3.謬誤識別

(1) 混淆概念

(2) 轉移論題

(3) 自相矛盾

(4) 模棱兩可

(5) 不當類比

(6) 以偏概全

(7) 其他謬誤

 

▐ 三、寫作

綜合能力考試中的寫作部分主要考查考生的分析論證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通過論證有效性分析和論說文兩種形式來測試。

 

1.論證有效性分析

論證有效性分析試題的題干為一段有缺陷的論證,要求考生分析其中存在的問題,選擇若干要點,評論該論證的有效性。

本類試題的分析要點是:論證中的概念是否明確,判斷是否準確,推理是否嚴密,論證是否充分等。

文章要求分析得當,理由充分,結構嚴謹,語言得體。

 

2.論說文

論說文的考試形式有兩種:命題作文、基于文字材料的自由命題作文。每次考試為其中一種形式。

第3篇

[關鍵詞]“艾斯特”定義;隱喻;語詞定義

[中圖分類號]F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5006(2013)07-0082-08

1、引言

近年來,旅游學科建設日益成為學術界重點關注的問題。在當前關于旅游學科建設的諸多問題的探討中,如何認識、評價“艾斯特”定義在旅游學科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一個比較引人關注的問題。

本文認為,認識“艾斯特”定義在旅游學科建設中的作用必須以認識其自身的性質為基礎。由于“定義”是邏輯學中的一個術語,因此首先應運用邏輯學的知識對“艾斯特”定義進行分析以明確其基本屬性,在此基礎上思考其在旅游學科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問題。

基于此,本文以形式邏輯為主要工具對以下6個問題展開陳述:“艾斯特”定義的起源和傳播過程、性質、作為語詞定義的歷史意義、與相關定義之間的關系、對國內部分觀點的再認識、在新的歷史環境下如何認識這一定義。希望對以上幾個問題的探討有助于客觀認識“艾斯特”定義在旅游學科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

2、“艾斯特”定義的起源和傳播

1942年,兩位瑞士學者亨澤克爾和克拉普夫(Hunziker&Krapf)用德語提出了一個關于“旅游”的定義,即“Fremdenverkehr ist somit der Inbegriff derBeziehungen und Erscheinungen,die sich aus demAufenthalt Ortsfremder ergeben,sofern durch denAufenthalt keine Niederlassung zur Austibung einerdauernden oder zeitweilig hauptsachlichenErwerbstatigkeit begrtindet wird”

1954年,“國際旅游科學專家聯合會”將這一定義翻譯為英文并在國際上推廣,即“Tourism is thesum of the phenomena and relationships arising fromthe travel and stay of non-residents,in so far as theydo not lead to permanent residence and are notconnected with any earning activity”,也就是當今所談論的“艾斯特”定義。

我國旅游學者將“艾斯特”定義引入中國并將之翻譯為漢語在國內傳播,通常表達為“旅游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逗留而引起的現象和關系的總和,這些人不會導致長期定居,并且不牽涉任何賺錢的活動。”

3、“艾斯特”定義的性質:語詞定義還是真實定義

筆者曾經按照形式邏輯中關于定義的相關規定對“艾斯特”定義進行分析,發現其難以達到真實定義的標準,更像是語詞定義,即名義定義。近來,國外也有學者提出這一觀點(指“艾斯特”定義的德文版)。這就引發出關于“艾斯特”定義的一個基礎性的問題,即“艾斯特”定義是真實定義還是語詞定義。這一問題不僅涉及對“艾斯特”定義性質的確定,還會引發一系列的相關探討。國內存在的關于“艾斯特”定義的質疑也與這一問題有關。

需要明確的是,雖然基于邏輯學的理論存在兩類定義——真實定義和語詞定義,但是對于如何判斷一個定義是真實定義還是語詞定義,邏輯學中并不存在明確的標準和方法。雖然關于定義有4條必須遵守的規則,但這4條規則是指一個真實定義應達到的標準,并非判斷一個定義是真實定義還是語詞定義的標準。因此關于“艾斯特”定義是真實定義還是語詞定義這一問題,筆者只能先判斷其是否達到真實定義的標準,然后判斷其是否具有語詞定義的特征來說明這一問題。

3.1 “艾斯特”定義不是真實定義

所謂真實定義,也稱內涵定義或者內包定義,是指能夠揭示概念所反映的對象本質屬性的定義,由被定義項、定義項和定義聯項3部分組成,定義項的結構是“屬加種差”。邏輯學中規定,下定義(指界定一個真實定義)必須遵守4條規則,即“定義項的外延與被定義項的外延必須是同一關系”、“定義項不得直接或間接包含被定義項”、“定義項中不能使用比喻或含糊的語詞”、“定義一般采用肯定的形式”。實質上,這4條規則也是一個正確的定義應遵守的規則。本文運用這4條規則對“艾斯特”定義進行分析,判斷其是否達到一個真實定義的標準。

由于“艾斯特”定義的結構比較復雜,為便于運用前述4條規則對其進行分析,在不改變其原義的前提下可以將其表達形式修改為“旅游是由那些不會長期定居并且不牽涉任何賺錢的活動的非定居者的旅行和逗留而引起的現象和關系的總和。”改寫后的定義與“艾斯特”定義的意義基本相同,只是形式發生了變化,更符合一個定義的常規形式。將其作為一個真實定義進行分析,可以初步判定其被定義項為“旅游”,定義聯項為“是”,定義項則是“由那些不會長期定居……現象和關系的總和”。定義項中的種差是“由……引起”,屬概念是“現象和關系的總和”。

運用定義的4條規則以及邏輯學中關于定義的相關規定對“艾斯特”定義進行分析會發現其存在以下幾個疑點:

疑點一:脫離定義項無法判斷被定義項的外延

前述關于定義的4條規則之一是“定義項的外延必須與被定義項的外延是同一關系”。運用這一規則對一個真實定義的被定義項和定義項進行判斷的前提是——即使不存在定義項,做判斷的主體也能夠確認被定義項的外延。換言之,確定被定義項的外延不應該根據定義項的內容進行,被定義項可以獨立于定義項而存在。

而對于當時的“艾斯特”定義而言,由于這是一個新的定義,與在其之前的對“旅游”的定義均不同。如果根據其出現之前的關于“旅游”的定義確定其外延,然后與“艾斯特”定義的定義項的外延相比較,則顯然不相同。因此關于“艾斯特”定義就存在一個問題,如果脫離定義項“由……現象和關系的總和”,被定義項“旅游”就失去了其所要表達的含義,即脫離定義項則無法判定被定義項的外延。這一情況顯然無法支持“‘艾斯特’定義是一個真實定義”的判斷。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我國著名已故邏輯學家金岳霖先生指出,定義項的外延必須與被定義項的外延相同這一規則不適用于規定的語詞定義,因為“一個規定的語詞定義的被定義項,是靠定義項來確立它的意義的。一個規定語詞定義的被定義項,如果獨立于定義項,是沒有意義的。”

疑點二:定義中存在隱喻現象

關于真實定義的規則之中還包括一條,即“定義項中不能使用比喻或含糊的語詞”。對于“艾斯特”定義的定義項而言,最容易引起質疑的就是其中的表述——“現象與關系的總和”。

“總和”這一詞語是根據定義中的英語單詞sum翻譯而來。在《高階牛津英語詞典》中,sum一詞作為名詞有4種含義:“(1)金額、款項;(2)和、總和、總數;(3)全部、一切(尤指數量不大);(4)算術、(數字的)簡單計算。”顯然,除第二種詞義“總和”之外,其他三種詞義均不適合用于理解“艾斯特”定義中的sum一詞,因此翻譯非常準確。

根據《辭海》中的解釋,“和”這個漢字可以表達很多種含義,其中之一為“若干個數相加的結果稱為這些數的‘和’”。相比較于“和”字的其他含義,在“艾斯特”中理解“總和”只能根據這一釋義。如此一來,則“現象和關系的總和”這一表述是一個隱喻。其原因在于,根據這一釋義的“和”字所表達的概念是數學中的概念——若干個數相加的結果,使用其表達兩個社會科學中的概念“現象”和“關系”之間的某種關系,是借用數學概念來表達未知的對象,是一種隱喻現象,屬于比喻的范疇。這就違反了前述關于真實定義的規則之“定義項中不能使用比喻或含糊的語詞”。

筆者進一步認為,在“艾斯特”定義中之所以存在隱喻現象并非是此定義創造者的無心之失,而是無奈之舉。其原因在于,“現象與關系的總和”所真正要表達的顯然不僅僅是“現象”和“關系”的簡單加總,即“現象”和“關系”僅僅是兩種孤立的、沒有聯系的構成“旅游”的要素。此定義的界定者所真正要表達的是“現象”和“關系”之間存在各種聯系而形成一個“整體”,即“現象和關系的總和”所表達的是一個“整體”的概念(此定義出現后的旅游研究成果也證實了這一點)。但當時只能觀察到存在各種“現象”和“關系”,并不清楚由它們構成“整體”的機制,因此只能借用數學概念“和”來比喻這種機制,同時也指出了這種機制的存在以待其后的學者進行研究。

疑點三:定義中存在負概念

定義在一般情況下不應使用負概念,其原因在于負概念只表明事物不具有哪些屬性,沒有揭示事物的本質屬性。而在“艾斯特”定義中則使用了負概念進行表達,如“非定居者”、“不牽涉任何賺錢的活動”,這是疑點之三。

就“艾斯特”定義而言,使用負概念并非直接說明“旅游”所反映對象的本質屬性,只是為了限定“非定居者”的范圍,是間接為說明“旅游”的含義服務。但也表明在下定義時,對于“非定居者”所具有的本質特征還沒有充分的認識,否則應直接使用表示其本質特征的陳述來限定其范圍。而“旅游”是由于“非定居者”的活動而引起的現象和關系的總和,如果對“非定居者”的本質屬性沒有明確的認識,那么對“旅游”的本質屬性的認識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模糊和空白。

綜合以上幾點分析可知,“艾斯特”定義違反了邏輯學中關于真實定義的相關規定,并且存在一些疑點,不能將其視為一個真實定義。

3.2 可以將“艾斯特”定義認定為語詞定義

雖然在邏輯學中存在“語詞定義”這一概念并且關于這一概念有明確的定義,即語詞定義是指“規定或者說明語詞的意義的定義”,但是在邏輯學中并沒有關于如何判斷一個定義是或者不是語詞定義的標準或者規定。因此,判斷一個定義是不是語詞定義還需要結合關于語詞定義的相關認識進行具體辨析。首先,康德(Kant)認為,“一切定義都是語詞定義或者是真實定義”。即一切定義不是真實定義就是語詞定義。并且在形式邏輯中只有這兩種類型的定義。因此,如果已經將一個陳述句作為定義來對待,那么它就只能是真實定義或者名義定義。其次,對于語詞定義的作用,目前較為普遍的認識是:“嚴格地說,語詞定義并不是為概念下定義,它不同于揭示概念內涵的屬加種差定義,而只是一種說明詞義的類似定義的方法。”“語詞定義……不是揭示概念的內涵,而是規定或者說明語詞的意義”

由此可見,人們運用語詞定義的目的并非在于揭示某個概念的內涵,而在于確定一個語詞的詞義。其所使用的方法類似于下定義,即可能采用“屬+種差”的形式或者運用類似的思路。因此,語詞定義實質上就是詞義,其功能在于說明一個新語詞的詞義或者為一個已有的語詞規定新的詞義。并且由于語詞定義只是基于約定的定義,其目標應該是在一定范圍內得到認同,并非得到普遍性的承認。

可見,判斷一個定義是不是語詞定義的標準也是具有一定的主觀性,類似于語詞定義本身。本文并不探索判斷一個陳述是不是一個語詞定義的普遍性標準,僅只結合相關的具體情況對“艾斯特”定義的性質進行判斷。首先,就“艾斯特”定義而言,作為“國際旅游科學專家聯合會”這樣一個學術組織所推廣的定義,已經在一定范圍內確立了其作為一個定義的性質,由于前文已經分析了其不能作為一個真實定義的原因,因此只能將其認定為語詞定義。其次,“艾斯特”定義的語言表達并不存在語法或者用詞方面的錯誤。使用隱喻以及負概念并不違反相關語言規則,因此其表達的正確性可以被認可。作為“國際旅游科學專家聯合會”所認可的定義,其內容的合理性也已經在一定范圍內得到了認可。再次,將“艾斯特”定義判定為語詞定義后,前文所分析的諸多疑點也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釋:

第一,由于詞義本身就是對詞的解釋,因此二者所指代的對象必然是相同,離開詞義當然無法得知詞所指代的對象。“被定義項的外延必須與定義項的外延是同一關系”的問題則迎刃而解。

第二,由于語詞定義的本質是詞義,是對一個詞的含義的闡釋,并不需要嚴格遵守真實定義所需要遵守的準則,因此使用比喻、使用負概念等情況均可以視情況而定。

綜合而論,可以將“艾斯特”定義認定為是語詞定義(名義定義)。由于Fremdenverkehr(旅游)以及tourism(旅游)在當時并非是新的語詞,“艾斯特”定義只是為其規定了一種新的詞義。因此“艾斯特”定義屬于規定的語詞定義而不屬于說明的語詞定義。

3.3 關于定義項的一個說明

不同學者可能會對“這些人不會導致長期定居,并且不牽涉任何賺錢的活動”這部分內容在定義中的功能存在不同觀點。筆者認為,這部分內容的主要功能是約束、限制和說明“非定居者”。如果“非定居者”的行動涉及了“長期定居或者賺錢的活動”,那么由于這一部分人的旅行和逗留所引起的現象和關系就不再成為“總和”中的一部分。因此,“艾斯特”定義的定義項應該包括“這些人不會導致長期定居,并且不牽涉任何賺錢的活動”這一部分,之所以將其后置,應該是出于使表達更加順暢的目的。

仔細考察“艾斯特”定義的德語和英語表達方式也可以發現,德語定義中sofern與英語定義中inso far as之前是逗號而不是句號,這說明逗號之前的敘述并未結束,逗號之后的內容應該是對逗號之前內容的有機補充。并且兩者均表達“假如、只要”的含義,表示其后所敘述的內容是其前述內容的限定條件。就筆者的理解,“艾斯特”定義中所涉及的這部分“非定居者”實質上就是“旅游者”。之所以會出現這種表達方式,是因為當時還沒有出現“旅游者”這一概念,而又無法通過描述旅游者的活動的方式來區別旅游者與其他非定居者,因此需要運用排除法(使用負概念“不”)來限定“非定居者”的范圍。

4、“艾斯特”定義作為一個名義定義的歷史意義和學術價值

4.1 “艾斯特”定義是對當時主流認識的挑戰

“艾斯特”定義的德文原版于1942年出現于歐洲,由兩位瑞士學者提出。根據申葆嘉先生的研究,在其出現之前,在當時的歐洲,關于如何認識由于外來的非定居者的旅行及其影響這一問題至少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即將其作為一種經濟現象或者經濟活動認識,主要研究其帶來的經濟效應。持有這一觀點的學者有羅馬大學的馬里奧蒂(Mariotti)、奧地利的施拉德(Schllard)等。第二種觀點則認為應認識由于這一部分人的活動所帶來的全面的社會、文化、經濟效應,如德國柏林大學葛留克斯曼(Glticksmann)提出了一個在當時遭到了批評的觀點——“旅游是在旅居地短時間旅居的人與當地人之間各種關系的總和”。

時至今日,大量關于旅游社會文化影響的研究表明第一種觀點存在嚴重的局限性,但其在當時的學術界占據主流位置。“艾斯特”定義屬于第二種觀點,比葛留克斯曼所闡述的“各種關系的總和”的觀點更加明確、全面,在客觀上是對當時的主流認識的有力挑戰。雖然,“艾斯特”定義在當時可能并未在較大范圍內受到認可或者重視,但無疑加強了第二種觀點。后來這一定義得到了“國際旅游科學專家聯合會”的認可,在一定程度上證明了其價值。

4.2 “艾斯特”定義界定了新的認知對象

雖然“艾斯特”定義是一個語詞定義而不是一個真實定義,但其意義卻不容忽視。基于哲學語義學的理論,一個詞的詞義就是其所指的對象。由于規定的語詞定義所賦予詞語的通常是一個新的詞義,因此“艾斯特”定義界定了一個新的對象,即定義項所表述的“……現象和關系的總和”。從認知的視角而言,就是指出了一個新的認知對象。歷史的發展表明,這一認知對象吸引了大量來自不同學科和領域的學者對其研究并建構出一個規模龐大的知識體系,這正是其學術價值之所在。基于辯證唯物主義的思想,這一認知對象就是一種社會現象。由此也奠定了旅游學的社會科學地位。

5、基于邏輯學視角對“艾斯特”定義與其他關于“旅游”定義的比較

無論是在“艾斯特”定義出現之前,還是在其出現之后,關于“旅游”的認識都未曾達到統一。根據國內學者張凌云教授的研究,國外關于“旅游”的定義至少在30種以上。對“旅游”定義的比較和辨析時常見諸論文。但是在對這些定義進行比較之前,必須確定這些定義是否是關于同一個概念的定義。為便于分析,暫且不論這些定義是真實定義還是名義定義,統一將其作為真實定義對待。

5.1 當前定義并非關于同一個概念

當前所存在的關于“旅游”的定義至少可以被分為兩類,實質上是關于兩個概念的定義。如英國薩利大學的兩位享有一定國際聲望的旅游學者伯卡特和梅特利克(Burkart&Medlik)認為,“旅游是人們離開其通常居住和工作的地方,短期前往某地的旅行和在該地逗留期間的各種活動。”運用邏輯學的知識對其進行分析會發現,定義項中的“屬概念”是“活動”。因此,雖然這個定義也被稱為是關于tourism的定義,但實質上其所界定的是一個人的某些活動,是關于“旅游活動”的定義。在歷史上所出現的大多數關于“旅游”的定義屬于此類定義,從各個角度闡釋人的旅游活動所具有的特征或者規定旅游活動所包括的內容。而“艾斯特”定義實質上是對“旅游現象”的界定,與伯卡特和梅特利克所界定的定義是關于兩個不同概念的定義,不宜簡單地相互比較。

5.2 對關于“旅游現象”的不同定義的分析

即使同是關于“旅游現象”的定義,也存在由于研究者的主觀認識不同而選擇的屬概念不同的情況;即使選擇了相同的屬概念,也存在由于觀察的視角不同而存在所確定的“種差”不同的情況。因此需要在不同的定義之間進行審慎的比較。比如可以將“人”定義為“人是有理性的動物”,也可以定義為“人是由蛋白質構成的有機體”(且不論這兩個定義的內容是否正確,僅為說明問題)。這兩個定義都是為“人”這一概念所下的定義,但屬概念不同,不能根據其中某一個定義判別另一個定義的正誤。

張凌云認為,“旅游現象是由于人們在非慣常環境下的短暫生活而引發的社會現象和關系的總和”。這種觀點與“艾斯特”定義雖然界定的都是“旅游現象”,并且所使用的“屬概念”基本一致,但是由于所選擇的“種差”不同,因而仍然有所區別。不能簡單根據其中之一判斷另一個定義正確與否。無論是“艾斯特”定義還是張凌云的定義,只要其遵守了關于真實定義的4項規則,并且依據其定義項能夠將“旅游現象”與其他概念相區分,就可以認為這個定義正確。

定義項的內容不同反映了研究者的主觀認識不同,同時也從多個側面揭示了“旅游現象”這一概念所反映的對象的本質屬性。至于兩個定義項的內容之間存在的聯系則需要經過進一步的研究才能確定。然而可以預見,在此之后仍然會出現關于“旅游現象”的新的定義,其內容可能與已有的定義均不相同,也可能綜合了已有定義的內容。無論哪一種情況,對于推動對“旅游現象”的認識都具有積極意義。

5.3 正確的定義均有其價值

無論是關于“旅游活動”的定義還是“旅游現象”的定義,只要是一個正確的定義,就有其獨特的作用和價值。本文僅以謝彥君、張凌云所界定的“旅游”定義及“艾斯特”定義為例,簡要分析其對旅游業發展、旅游學術研究的意義,以說明各個不同的定義都可以具有獨特的作用,因而均具有存在的價值。

張凌云認為,“旅游就是人們對非慣常環境(unusual environment)的體驗和在此環境下的一種短暫的生活方式。”謝彥君認為,“旅游是個人利用其自由時間并以尋求愉悅為目的而在異地獲得的一種短暫的休閑體驗。”

5.3.1 對于旅游業發展的意義

張凌云在定義中側重強調的“非慣常環境”這一概念對于旅游業發展的指導意義可以體現在很多方面。以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的某些不文明行為為例,這些行為可能在其“慣常環境”中不會發生。揭示這一事實,對于接待地預先做好接待工作,采取措施以有效防止旅游者的不文明行為,并減少由于游客的不文明行為所帶來的消極效應均具有積極意義。謝彥君認為旅游者到異地訪問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追求愉悅體驗。假設這一論點成立,則此定義對于旅游企業開發旅游產品、開展旅游營銷活動均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而“艾斯特”定義則指出,旅游者的活動會對旅游接待地產生各種影響,這對于目的地政府開展旅游宏觀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3個定義的內容雖不相同,但對于旅游業發展均具有獨特的意義。

5.3.2 對于旅游學術研究的意義

“旅游”作為旅游理論體系中最為基礎的概念,對于旅游研究具有多方面的作用。僅就引導旅游學術研究的方向而言,前述3個定義的作用也體現在不同的方面。張凌云所強調的“非慣常環境”這一概念則首先對旅游者行為的研究具有指導意義,指出對旅游者行為的研究應重視行為產生的“非慣常環境”這一背景。由于謝彥君非常強調“愉悅”這一概念,可能會引領部分研究旅游者心理體驗的學者致力于“愉悅”體驗以及相關問題的研究,如愉悅體驗與滿意度、目的地選擇的關系等。“艾斯特”定義則強調應以系統的視角理解和認識旅游現象,避免陷入為“唯旅游經濟論”的誤區。

6、對當前關于“艾斯特”定義幾點認識的再認識

自“艾斯特”定義傳人國內以來,不少學者在追求真理這一目標的指引下,本著客觀、公允的態度對“艾斯特”定義展開學習和探討,并發表了一些學術性的觀點。在這些觀點中既有積極肯定的評價,也不乏質疑和批評的意見。就理論發展而言,任何一種觀點在客觀上都能夠促進人們對“艾斯特”定義的關注和思考,這種現象本身就是學術進步的體現。

近幾年來,質疑與批評“艾斯特”定義的學術觀點日益增多。這些質疑與批評性的觀點也促使筆者對“艾斯特”定義重新思考。本文根據所知的幾種批評性意見,以形式邏輯為主要工具對“艾斯特”定義進行分析,提出幾點新的判斷,請相關專家和學者指正,希望能夠促進對“艾斯特”定義的全面理解。

6.1 “艾斯特”定義不是循環定義

所謂循環定義是指“定義項中直接地或者間接地包含被定義項。”的一種情況。如果定義項中包含了被定義項,實質是使用被定義項說明被定義項自身,則無法揭示被定義項的本質屬性。因此按照邏輯學的標準,循環定義是一個無效的定義。

曾經有觀點認為“艾斯特”定義犯了一個循環的錯誤。其理由是“艾斯特”定義可以被簡化為“旅游活動過程=旅游活動過程+旅游效應之類”這個等式,因此是一個循環定義。本文認為這種觀點犯了先入為主的錯誤。在分析“艾斯特”定義的性質之前就先根據已有的知識賦予被定義項“旅游”一個含義,在此基礎上對“艾斯特”定義進行判斷和評價,得出了“循環定義”的結論。前文已經論證,“艾斯特”定義是一個語詞定義而不是真實定義。這一定義的作用在于賦予被定義項“旅游”一個新的詞義,在此之前的關于“旅游”的解釋不適用于這一詞語,也就不能作為標準對“艾斯特”定義進行分析和評價。定義項的內容“由……引起的現象和關系的總和”就是被定義項“旅游”作為一個語詞的詞義。所以不存在“循環定義”這一問題。

6.2 “艾斯特”定義不應為相關問題負責

由于“艾斯特”定義產生較早,并且在國際上傳播廣泛,因此不可避免地會對其后的旅游研究以及旅游學的發展產生影響甚至是意義重大的影響。這些影響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負面的。近年來,有觀點認為在國際上出現的關于“旅游”的種種“泛化”的定義在其產生過程中都受到了“艾斯特”定義的影響;也有觀點認為,國內旅游研究選題范圍過于寬泛、牽強的現象也與“艾斯特”定義有關系。由此推論,“艾斯特”定義似乎應為相關問題負責。這些問題的實質是如何正確理解“艾斯特”定義對旅游研究、旅游理論發展的影響。由于無法對產生某一個定義、形成某一個旅游研究課題的具體情況進行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因此難以判斷其是否受到了“艾斯特”定義的影響,以及在何種程度上受到影響。因此本文只在一般的意義上對“艾斯特”定義與前述兩種現象之間的關系進行分析,提供幾點基于辯證唯物主義的認識:

其一,基于辯證唯物主義的思想,人是各種社會實踐的主體,并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旅游研究屬于科學實踐的一種。因此,導致目前在旅游研究領域存在或者出現諸多問題的最根本的因素應該是人——科學實踐的主體,而不是“艾斯特”定義——科學實踐的結果。就“艾斯特”定義之后出現的若干關于“旅游”的定義而言,界定其中任何一個定義最起碼需要經過研究者觀察社會現象、搜集資料、整理加工等環節(基于嚴謹的科學流程的視角)。在這個過程中不僅客觀事實所提供的資料會對定義的結果產生影響,研究者自身的哲學立場、分析資料時所采用的理論視角以及理論工具都會對結果產生重要的甚至是關鍵的影響。“艾斯特”定義僅是影響因素之一,并且其發揮的具體作用尚有待考證。

其二,形成一種科學認識通常是一個由模糊走向清晰、由寬泛走向具體的過程,一個學科的成立也是一個類似的過程。因此在這個過程中必然會出現一些研究問題比較牽強等類似的問題。這恰好提供了將旅游研究的“真問題”與“偽問題”相比較的機會,只有經過“去偽”才能“存真”,將真正屬于旅游研究的問題分離出來,進一步建構旅游學的知識體系。

其三,較為全面地判斷一種理論的價值需要站在歷史的角度認識其在不同歷史階段所發揮的作用。僅僅根據某一個歷史的橫斷面來判斷一種理論的價值,往往會忽視這一理論在其他歷史階段所發揮的作用,難免會出現“以偏概全”的現象。

7、在新的歷史環境下如何認識作為語詞定義的“艾斯特”定義

7.1 “艾斯特”定義:真假問題還是妥當問題?

隨著世界旅游組織(UNWTO)將旅游活動界定為“人們出于休閑、商務以及其他目的,短期(歷時不超過一年)離開自己的慣常環境,前往他鄉的旅行活動以及在該地的停留訪問活動”,“艾斯特”定義似乎就受到某種質疑。其原因在于旅游活動的類型之一商務旅游與“賺錢”發生了某種聯系,與“艾斯特”定義中“不牽涉任何賺錢的活動”這一陳述似乎出現了矛盾,突破了“艾斯特”定義所包含的限定條件。表面看來,這是兩個定義之間的沖突問題,但世界旅游組織所界定的定義是在新的歷史環境下、根據新的事實確定的定義。因此,這一問題的實質是“新事實”與“舊理論”的關系問題。

基于辯證唯物主義的思想,處理這一類問題的基本原則通常是批判吸收,即揚棄已有理論中所包含的不符合新事實的內容,繼承其合理之處,結合新事實推進理論的發展和創新。這一基本原則是普適性原則,但對待“艾斯特”定義——一個語詞定義,還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金岳霖先生曾經指出,“規定的語詞定義雖然有妥當不妥當、可接受性大小的問題,但是卻沒有真假的問題。”所謂真假,即是否與事實相符合。由于規定的語詞定義只是一種約定,并不是針對某種事實做出判斷,因此不存在是否與事實相符合的區別。比如“人的生命是有限的”這一命題是對“人的生命”的某種判斷,根據目前的事實這是一個真命題;假若將來人的生命變成無限,則可以認為這一命題是個假命題,因為它與新的事實不相符合。

但不能運用類似的方法處理新事實與“艾斯特”定義之間的沖突問題。因為規定的語詞定義并非是對某個事實做出判斷,因此不存在真假的區別。基于邏輯學的視角,只是這一定義的創立者認為當使用“Fremdenverkehr”一詞表達由于非定居者的旅行和逗留所形成的現象和關系時應如定義所陳述,是一種“約定”而不是“斷定”。當社會現象發生變化時,“艾斯特”定義是否還適用,無關乎真假問題,只是一個是否妥當的問題。

7.2 如何認識“艾斯特”定義的“不妥”之處

本文認為,理解“艾斯特”定義應該從兩個關鍵點切入。首先,這一定義是關于一部分非定居者的行為及其影響的陳述;其次,這一定義認為由于這一部分非定居者的行為所產生的影響涉及多個方面,并且各種影響之間存在聯系。認識“艾斯特”定義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是否妥當應從分析所出現的新事實是否支持以上兩點內容切入。

就“商務旅游”所引起的相關問題而言,即使承認“商務旅游”與“不牽涉任何賺錢的活動”這一表述相矛盾,也只是突破了“非定居者”的范圍,擴大了非定居者的數量,并未否定由于非定居者的行為所引起的影響是多方面的且是相互聯系的這一事實。

就本文所未提及的其他事實而言,恐怕也難以否定由于非定居者的行為所引起的效應涉及相互聯系的多個方面這一事實。而這一點恰恰是“艾斯特”定義與在其之前所出現的關于“旅游現象”的定義的不同之處,也是其進步的表現。

另外,就國內旅游學者李天元的闡釋,“不牽涉任何賺錢的活動”強調了“旅游活動的非就業目的”,其表達的真正含義應是“不以就業為目的”。由此則商務旅游與“艾斯特”定義并不相互沖突(筆者也認同這一觀點)。因此,對“艾斯特”定義的認識還有待于研究。即使出現與新事實相沖突的情況,也不宜全盤否定。適當吸取其合理之處對于旅游學術研究、旅游理論發展以及旅游業的實踐工作都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8、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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