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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國農村畜牧養殖業的現狀和問題
畜牧養殖業產品能夠反映農村畜牧養殖業現狀,例如雞蛋,超市里雞蛋的價位都很多種,主要是因為雞的品種不同,同品種雞喂養的飼料不同,所以下的蛋的種類、質量、營養價值等不同。雞蛋的品質明顯沒有以前優質了,這也反映雞的種類、喂養飼料、飼養方式等與以往相比出現了一些問題。不只是農村的雞養殖存在問題,一個雞蛋足以看出整個農村的畜牧養殖的現狀和其中存在的問題。雞的飼料怎么了,為什么雞的種類少了?為什么蛋里面會有致癌物質?為什么禽流感一次次襲來?農村的牛羊怎么了,為什么有假冒牛羊肉?為什么端上桌的羊肉是病態肉......面對這么多問題,農村畜牧養殖業該何去何從?
1.2農村畜牧養殖規范化的重要性
禽流感怎么得的?生物會生病是很正常的事情,可是致死就不是簡單的問題了,問題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只有規范化養殖。現代農村畜牧養殖業規模較大,大面積散養會為農村生態造成不可想象的破壞。例如:以往農戶家里養殖幾只羊只需要定時帶羊去有草的地方吃草,順便排放糞便,現代農戶帶著數十只羊不方便流放,羊到處吃草會破壞農村綠化地,到處排便會污染柏油馬路,且現代農村田間小路變成了寬闊的柏油馬路,流放羊群不便于管理的情況下極易造成交通事故。一群羊只要有一只羊得病,不易被發現且會很快的傳染給其他的羊,而規范化養殖便于規范化喂養和規范化管理,因此現代農村畜牧養殖需要規范化。
1.3農村畜牧養殖科學發展的重要性
現代農村畜牧養殖業正在努力迎合我國科學可持續發展的社會目標,可是表面迎合的不能真正的改變農村畜牧養殖業現狀以使其適應現代社會需求,科學的養殖需要養殖技能,需要養殖經驗、需要養殖必備知識等,不科學的養殖在面對生產過程中一點挫折時很容易走向迷途走向消亡,這樣的養殖業是不科學的,這樣的農村畜牧養殖業是不可持續發展的。例如:現代人們生活水平提高了,人們飯桌上需要更多的蛋奶產品,奶制品為了大規模生產而規范化,但是為了簡易生產過程,從而縮短了檢測流程,這樣不科學的生產一旦產生了質量問題嚴重的產品,帶來的不僅僅是行業危機和社會誠信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健康危機,這些是不可逆的也是無法彌補的,因此農村畜牧養殖業要貫徹科學發展觀。
2、畜牧養殖業規范化和科學發展的途徑
2.1完善畜牧養殖業制度
國家不能放縱農村畜牧養殖業任意發展,被金錢和利益迷惑的農戶良心被蒙蔽的時候,道德輿論的力量顯得過于薄弱,只有法律才能夠敲醒他們,只有強硬的法才能規范農戶伸向罪惡的手,才能減少不正當養殖和不正當銷售,阻止不合格農產品流向市場,因此國家要完善農村畜牧業相關法律制度。可是只有打擊和懲罰的教育不是好教育,只有打擊和懲罰的制度不是好制度,所以除了設法約束還要設法鼓勵農民積極加入畜牧養殖業生產,認真努力學習養殖知識和技能,國家可以設立一些寬松的稅收政策,只有用之于民才能取之于民,國家本著“以人為本”的政策可以設立一些養殖戶補貼政策,如可以實行飼料補貼和畜類醫藥補貼政策。最后國家要完善法律制度來保護養殖戶們的合法權益,因為只有鼓勵和懲罰沒有保護的法會讓養殖戶們掙錢不安心不放心,又怎么會去掙錢呢?
2.2加大畜牧養殖業投入
第一條為了加強動物防疫員管理。促進畜牧業繼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方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縣畜牧水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動物防疫員。由財政全額撥款工資的工作人員。差額撥款人員參照執行。
第三條縣畜牧水產局所屬的防檢站具體負責全縣動物防疫員的業務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動物防疫員基本素質及工作任務
第四條動物防疫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素質: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服從管理,徇私辦事、依法執業、清正廉潔,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二)熱愛畜牧獸醫、動物防疫事業。恪守職業道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關心集體、維護公物,珍惜和維護行業形象;
三)激進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具有執業所必須具備的學歷、資格證書、技術職稱等;
五)能熟練掌握畜牧獸醫、動物防疫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具有獨立從事指導畜牧業生產,動物防疫、檢疫、疫情測報和參與撲疫等實際工作能力。
第五條動物防疫員的主要工作任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畜牧業生產、動物防疫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指導養殖戶開展養殖業生產,扶植重點畜牧產業、規模養殖和養殖小區建設;
二)責任區內實施國家強制免疫動物疫病的免疫接種和重大動物疫病監測、演講、控制與撲滅;
三)根據縣級畜牧水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或鄉鎮動物防疫站布置。
四)承擔鄉鎮黨委、政府。
第三章工作制度
動物防疫站站長由縣畜牧水產局任命。站長是動物防疫站各項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動物防疫員要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第六條動物防疫站實行站長負責制。主動接受動物防疫站和站長的監督與管理。
第七條鄉鎮動物防疫站根據工作需要。將工作任務分解給每一位動物防疫員,并建立與工作績效掛鉤的獎罰機制。動物防疫站實施工作分工和管理時,既要責任明確,又不能忽視相互協作。
第八條動物防疫員應熟練掌握免疫順序和免疫操作規程。對責任區內動物依照國家強制免疫的病種實施強制免疫和按免疫順序實施計劃免疫,保證動物免疫密度和免疫質量。
第九條對動物接種疫苗后。填寫免疫檔案,發放免疫證明,加掛動物標識。免疫臺帳、資料、文書,必需真實、全面、準確、規范,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條動物防疫員應依照規定領用、保管、使用疫苗、消毒藥物以及免疫器械、動物防疫證、章、標識。不得轉讓、出售疫苗,不得使用蛻變無效疫苗。
第十一條動物防疫員既要做好春秋兩季動物集中防疫。堅持月月補針制度,及時受理養殖戶免疫申報,及時督促、指導規模養殖戶和養殖小區做好免疫接種、消毒和建立養殖檔案工作。春秋兩季動物免疫密度和平時動物免疫密度都要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對免疫注射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妥善處理。對免疫注射后出現副反應癥狀的畜禽,動物防疫人員應采取積極有效措施進行治療和救治。
第十三條動物防疫員要按月將動物免疫數量分類匯總演講給鄉鎮動物防疫站。嚴禁弄虛作假。
第十四條動物防疫員要經常深入責任區、規模養殖戶和養殖小區進行疫情監測、調查工作。發生疫情要及時報告。
第十五條動物防疫員對多次做工作仍拒絕接受免疫注射的養殖戶。名冊經所在村民委員會蓋章后,分別報鄉鎮政府、縣防檢站備案。同時,要嚴格控制拒防戶畜禽進入市場流通領域。縣業務主管部門在考核動物防疫員的免疫密度時,拒防戶所養畜禽不作為應注基數。
第十六條動物防疫員在實施檢疫和監管任務時。并在規定權限內開展動物防疫監督檢查工作,要按法定規定,加蓋動物產品檢疫驗訖標志、出具檢疫證明,堅決依據有關規定處置患病動物或染病動物產品。
第十七條動物防疫員在實施檢疫時。不得超標準收費、巧立名目亂收費。
第十八條動物防疫員應積極推廣和應用畜牧獸醫新技術、新成果。
第十九條動物防疫員積極主動地落實各項平安生產和平安防范工作舉措。
第二十條動物防疫員要切實做好失密工作。
第二十一條動物防疫員要愛護公物。嚴禁將公物據為己有,嚴禁利用公物為個人謀取私利。
第四章值班、請休假制度
不管是節假日還是工作時間,第二十二條動物防疫站長應組織制定和落實各項值班制度。每天24小時動物防疫站都必需有動物防疫員值班。
第二十三條鄉鎮動物防疫員實行休假、請銷假制度。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可采取補休、輪休辦法。鄉鎮動物防疫員因事連續請假3天內(含3天)由鄉鎮防疫站長負責,3天以上須報請局領導批準;鄉站站長因事請假需報經局領導同意。
第二十四條鄉鎮動物防疫員不在崗。如站長庇護不報,經人舉報和檢查出有假報、虛報者,追究站長責任。
第二十五條除按程序批準的休假和因特殊情況請假外。
第五章考核與獎勵
第二十七條對動物防疫員的年度考核。目標定量考核與階段性工作考核相結合,全面考核與注重實績相結合。
第二十八條對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動物防疫員。
一)本年度內受縣畜牧水產局2次以上通報批評的或受到縣政府及縣以上部門以文件形式通報批評1次的
二)動物防疫抽查。
三)平時動物防疫抽查。
四)不服從組織調動的
五)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0天。
六)按規定年度考核應確定為不合格的和本年度《鄉鎮動物防疫站目標管理責任制》確定為不合格者。
第二十九條動物防疫員或者動物防疫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質獎勵:
一)年度考核為優秀的
二)積極推廣和應用畜牧獸醫新技術、新成果。
三)重要刊物發表科技論文和文章的
四)受縣級以上(含縣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懲處的
五)對動物防疫站財富的平安、保值、增值有突出貢獻的
六)有其他突出效果和貢獻的
第六章處罰
第三十條動物防疫員每曠工一天。按50100元的規范扣發獎金或補助。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情節嚴重者可移送司法機處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的
二)隱瞞和延誤疫情演講。
三)因動物防疫員原因。
四)未及時督促、指導規模養殖戶和養殖小區做好免疫接種、消毒和建立養殖檔案工作的
五)免疫接種后未按規定加掛畜禽標識的
六)免疫臺帳、資料、文書不真實、不全面、不準確、不規范或虛報動物防疫數量的
七)不依照規定領用、保管和使用疫苗、消毒藥物和免疫器械。
八)偽造、涂改、轉讓、出售動物防疫證、章、標識。或使用蛻變無效疫苗的
九)免疫注射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導致嚴重后果發生的
十)對注射后出現副反應癥狀的家畜不采取積極有效措施進行治療和救治。
十一)因對工作不負責任、、失職瀆職。
十二)不按動物、動物產品檢疫規范實施檢疫。或不按規定使用驗訖印章、檢疫標志的
十三)違規給進入流通領域的動物加掛標識的
十四)因檢疫工作失誤。
十五)越權出證。
十六)因執法不當給他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人身傷害的
十七)不落實平安生產和平安防范措施。
十八)巧立名目亂收費。或截留、挪用檢疫費的
十九)貪污、挪用、坐支、截留或私分公款的
[關鍵詞] 動物 防疫監督 現狀 存在問題 對策 淺析
[中圖分類號] S851.6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3)05-0197-01
自從我國頒布了《動物防疫法》以后,各個省市的畜牧局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審時度勢,建立了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自從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建立至今,將其關系理順,將其觀念進行轉變,形成了一定的合力,將指導動物防疫監督工作職能作用充分發揮出來,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來看,仍然是監、檢以及防這三者分設的格局,原來監督以及檢疫合設的地方,現在也都實施各自分設,這芽谷的分設格局不僅僅為省站對于下屬進行工作指導帶來了一定的不利,同樣使監、檢以及防等各個部門工作出現了相互扯皮和相互推諉的現象,對整個動物防疫監督工作合力的形成產生了直接影響。下面,筆者就淺析動物防疫監督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與應對策略。
一、動物防疫監督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的《動物防疫法》是我國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中唯一的一個法律根據,與其相對應的行業規定、相關細則以及國家標準等等都沒有及時出臺,這也就使得整個《動物防疫法》的條文原則缺少可操作性以及系統性,比如《動物防疫法》對于經營無檢疫證明的動物產品和動物自身逃避檢疫行為、拒絕檢疫行為都沒有制定一定的罰則,使得違法經營者鉆了法律空子,對市場經營秩序進行了擾亂。我國的《動物檢疫法》中已經明確規定了我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進行檢疫員的設立,對于動物防疫監督員設立卻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導致動物防疫監督員在執法的過程中陷入了執法主體含糊以及執法資格無效這樣困難的境地中。再加上當前形勢下,有些技術規范并沒有行業標準以及國家標準,整個監督執法沒有必要強制性的措施以及缺少執法解釋,不能夠形成嚴格執法的氛圍,從客觀上導致了動物防疫監督工作很難落實到位,有些違法行為并不能夠得到有效的遏制。
二、動物防疫監督工作存在問題的應對策略
1.動物防疫監督工作要健全《動物防疫法》及相關配套法規
動物防疫監督工作是我國動物防疫工作領域中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將動物防疫監督工作落到實處,每一級政府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也同樣責無旁貸,想要做好動物防疫監督工作,要求必須要依靠相關機構來保證監督,依靠法規來實現監督,依靠相關措施來落實監督,依靠隊伍來實現監督,依靠資金來保障監督,依靠稽查來規范監督。雖然《動物防疫法》已經頒布并且實施了多年,但是,《動物防疫法》中仍然存在著一些條款不能夠對當前發展的需要進行適應,很難和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及國際進行接軌,因此,必須要將《動物防疫法》之中有些概念不清、操作性不強、有些盲區作出相應的解釋和修改,與此同時,還要出臺一些監督執法辦案監督規程、技術規范以及配套法規,將工作死角減少,提升法律和法規在自身貫徹和執行過程中所具有的可操作性,確保能夠有法可依以及從嚴執法。
2.動物防疫監督工作要理順管理體制
想要保證動物防疫監督工作的質量,必須要將管理體制理順,建立健全正常工作的秩序,對于現有的監督機構、檢疫機構以及動物防疫機構以及其他的行政執法機構實施整合,按照我國的《動物防疫法》中相關的規定,賦予我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獨特執法的資格。增強我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編制,要抓住獸醫體制改革這一個機會,對動物防疫監督執法機構進行整合,建立和健全各級動物防疫的監督機構,以便能夠適應新形勢下對于動物防疫監督工作的諸多要求,只有上下聯動和健全體系,才能夠將整體職能充分發揮,在最大程度上將其效應實現。對動物防疫監督管理的職責進行認真履行,有效、有序以及有力開展動物防疫監督等工作,將《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畜牧法》以及《動物防疫法》等等涉及到動物產品安全以及動物安全規定真正貫徹落實到生產的第一線中,對于動物產品以及動物生產、加工等等環節必須要實施全程監管工作,以便保證動物產品以及動物的安全。
三、結語
本文中,筆者首先對動物防疫監督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了闡述,接著又從動物防疫監督工作要健全《動物防疫法》及相關配套法規以及動物防疫監督工作要理順管理體制這兩個方面對動物防疫監督工作存在問題的應對策略進行了探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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