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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XX市XX重點工程項目,2007年10月經公開招投標施工方中標承建,2008年1月開工,2009年4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在合同履行期間,建設方與施工方因建筑市場材料價格持續上漲以及變更工程量等問題,進行了多次協商,并于2008年9月針對以上問題,對原施工合同約定的價款進行調整,形成會議紀要一份。2010年1月,施工方提交了竣工結算文件。政府結算審核過程中否定了該會議紀要的部分內容,要求嚴格按原施工合同執行,最終建設方按政府結算審核的價款(12302萬余元)支付了相應款項。2013年4月,施工方訴至當地法院,其中一項訴求:要求建設方按會議紀要內容結算(12836萬余元,比審計結果多出534萬元),支付相應款項。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1、建設方對此會議紀要的真實性無異議;2、雙方的施工合同竣工結算條款僅對審計的時限做出了約定,并未提及以政府審計結論為準。相對此案的爭議焦點有兩點:一是建設方與施工方形成的會議紀要是否違反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是否有效?二是工程竣工結算以建設方自行認可的結算價款為準,還是以政府相關部門的結算審核為準?最終法院認定:建設方與施工方2008年9月形成的會議紀要本質上系補充協議,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中規定的“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其規范重點在于合同的訂立階段,對于此后合同履行過程中確因必要而發生工程變更或者工程量增減等情況時,是否可以變更合同,并非絕對禁止。現雙方在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根據市場變化等綜合因素進行的合理調整,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對施工方的主張予以認可;而以政府相關部門的審計報告對抗經發承包雙方確認的會議紀要,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最終,法院支持了施工方的訴請,按會議紀要內容結算價款。
關于財政審計的法律效力,預算法賦予了財政部門履行檢查、監督本級政府基本支出預算執行的職能,但未有更詳細的操作條款;而在《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根本未提及財政部門及其下屬評審機構;2001年最高院針對發承包雙方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意見為:“審計是國家對建設單位的一種行政監督,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應以當事人的約定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即只有合同明確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才能將審計結論作為判決的依據。故結合以上案例及最高院的解釋,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系對工程建設單位的一種行政監督,即使項目依法必須經國家審計機關審計,也不能認定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可以成為結算的當然依據,因司法體系對結算條款的約定有較為嚴苛的要求,故在工程合同中,當事人對接受行政審計作為確定民事法律關系依據的約定應當明確具體,否則約定形同虛設。
《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約定:“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書后28天內未完成審批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并自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后第29天起視為已簽發竣工付款證書”;住建部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規定 :“國有資金投資建筑工程的發包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對竣工結算文件進行審核,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咨詢企業出具的竣工結算文件審核意見,逾期未答復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國家沒有規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為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所以,發包人未在約定的時間內審核完畢,可能要承擔“逾期不答復即視為認可對方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的不利法律后果。
所以,為了避免以上兩種情況發生,首先要完善合同條款,在招標文件和合同的相關條款中明確約定以財政評審的審核結論作為竣工結算的依據,并約定發包人的結算審核期限不包括財政評審的審核時間,而且需明確當發包人逾期完成結算審核時,不得視為發包人已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
其次,要提倡全過程跟蹤審計。現在結算審計多為事后審計,容易因對項目不了解而對爭議事項理解錯誤和拉長審核時間;另外,項目實施過程中,經常出現有關工程價款的爭議事項,多半被擱置,留待結算時一并解決,這就導致可能因爭議不下而造成結算被無限期拖延,也影響了工作效率。實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可避免這些問題,審計人員或者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造價咨詢企業對工程造價從項目決策開始到項目竣工結算進行全過程動態跟蹤審計,也可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就積極及時的解決那些可能會影響到結算的爭議事項,可大大提高審計的效率和準確性。
1、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
2、合同無效是否進行結算;
3、備案合同和“補充協議”,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結算時應采納哪一份合同作為結算的依據;
4、對建設部推薦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條款中涉及的發包方逾越不結算是否認可送審價的問題;
5、工程結算采取何種的標準問題;
6、訴訟中,造價司法鑒定的范圍;
7、關于工程質量、工期、農民工利益問題。
【法律依據】
2、分段結算。即雙方約定按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進行結算。
3、竣工后一次結算。建設項目較小,工期較短(如在12月以內)的工程,可以實行在施工過程中分幾次預支,竣工后一次結算的方法。
4、雙方約定的其他結算方式。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結合具體工程的建設規模、工期長短,合同價款多少,選擇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和相應的結算時間。
綜上,工程款可以受托支付,但是必須符合受托支付的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十八條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