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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電力交易 電網互聯輸送 運輸問題 經濟效益 合作博弈 魯棒性
一、引言
電力交易與運輸是運籌學中運輸問題的一種典型運用。應該說電力交易管理是公司生產經營工作中的重點,直接關系到公司業務的最終體現,設計公司的核心利益,具有重要的研究意義與價值。電力輸送指由發電廠或電源由某處輸送到另一處的一種方式,由于早期技術不成熟,電能輸送多采用直流輸電,而后期逐漸演變成交流傳送,相信以后技術成熟,會出現更加合適的電能傳輸方式。實質上,電力跨距離輸配是一類具有特殊約束的運輸問題,由此,文章從運輸問題角度對電力交易和輸送研究進行文獻梳理和總結與展望。具體從如下幾個方面進行闡述。
二、電力交易及電網輸送互聯商業化
1.國外的電力交易及電網輸送研究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在國外,PANTO(S) M 和 GUBINA F[1]研究了電力輸送分配因素對于電力交易服務定價的影響;KRASENBRINK B 和 PRIBICEVI C B[2]等就競爭激烈的市場中的綜合規劃發電和交易進行了研究;2002年,NGUYEN D H M 和 WONG K P[3]則研究了自然條件下的動態電力均衡狀況和多均衡的競爭力市場。
Rau N[4]指出想要提出一整套標準化的設計方案,在當前是不現實的,并列舉了許多暫時無法很好解決的問題,包括形成的區域輸電組織與原有價格體系的沖突問題,規劃統籌問題,輸電過程中費用分攤問題,阻塞管理問題等等,并分析了可能的實用性舉措。Ilic M[5]的研究描述了覆蓋多個電力市場的跨區域輸電組(IRTO)的組織設計構思。Khal Le[6]介紹了發電公司在區域輸電組織模式下,如何進行報價。Li Chaoan 、Fu Shuti和Yi Su[7]則介紹了區域輸電組織中實時平衡市場的優化和組織,用基于改進單純性的線性規劃算法來計劃市場出清價格。Erli G[8]基于非合作博弈模型,分析了多區域電力市場下定價和系統運行的模型。Yoon X、Collison K和Hie M[9]共同,描述了在考慮各個區域是獨立市場,且具有獨立的價格體系的情況下,如何在多區域互聯系統中確定電能傳輸服務價格。
總體來看,國外有關電力市場交易及輸送的文獻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將區域電價作為輸電系統阻塞管理的手段,認為市場的收益將不僅僅局限在解除阻塞這樣的問題上(KENT S、MARK H S、JORGE V,2004)[10],而更需要依靠更多的基礎投資,比如STAMTSIS G C 和 ERLICH I[11]提出要通過合理的發電廠投資及運營來獲得收益。一個好的市場設計必須能避免傳輸約束之間的博弈,因為這個問題在管制系統里不會遇到。
目前,國外電力市場已發展到一定的成熟階段,研究的重點已放到轉運費用的分析計算上。
2. 國內的電力交易及電網輸送研究
1998年,鐘金[12]在其學位論文《電力市場條件下的交易分析與發電計劃》中闡明了要在結合國外電力市場實踐經驗和中國電網互聯初步商業化運營經驗的基礎上,研究探討電網商業化運營應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則及其實現方法。文章對電網運行從統一調度到分散調度的變化所引起的系統優化分析方法的改變進行了研究,分析了幾種典型交易分析方法,并提出了兩種可用于不同情況的交易分析與決策模型。同時,文章分析了中國互聯電網在向商業化運行方式轉變的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可能的解決辦法。
由于文章理論算法性較強而忽視了模型在現實中的具體應用實際情況,而體現出一定程度的不足。但是,文章在中國電網輸送的互聯商業化運營模型方面,仍帶給學術界和國家以巨大的理論意義與現實意義。
Wei guo Xing [13]介紹了中國第一個跨區域電力交易的市場――三峽市場的前景,討論了市場可能的組織結構,提出了未來中國電力市場主要為國家電力市場和區域電力市場的兩層市場結構。王芝茗和馮慶東[14]給出了一個解決區域電力市場有約束實時調度的實用方法――等值發電機成本增量曲線法,以應用于區域電力市場輸電服務決策。柏瑞,劉福斌,李燦等三人[15]提出了直接考慮網絡約束的交易計劃新方法,通過引入發電貢獻因子和負荷汲取因子解決多級電力市場中存在的協調問題,并針對雙邊交易的特點,采用交易矩陣的方式建立了區域電力市場中Broker系統制定交易計劃的數學模型。曾鳴和劉敏[16]針對我國目前的六大區域互聯電網在形成區域性電力市場過程中面臨的價格問題,通過借鑒國外經驗,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分析研究促進我國區域電力市場形成的價格方案及調控機制。主要內容包括:躉售電價、包含轉供和開放輸電通道在內的輸電價格、電力庫運營模式、各類合同以及電力市場價格風險等方面。劉坤[17]則針對區域電網公司所擁有的調峰電廠在電網安全運營和平衡市場需求兩個方面的重要作用,運用委托一模型,對電網公司和調峰電廠間最優合同模型進行設計,證明在對稱信息條件下,當委托人是風險中性而人是風險規避型時,該最優合同能夠達到帕累托最優風險分擔和帕累托最優努力水平;電網公司可以在保證整個電網運營的安全性和穩定性的同時實現電網整體的利潤最大。
王紅蕾和魏一鳴(2007)[18]結合南方互聯電網的實際情況,在滿足電力撮合交易的條件下,運用貪心算法中的任務時間表方法分析了現行模擬電力市場中購售雙方存在”就近購買”的行為,指出經濟利益的分配是重要因素,并提出了具體的建議。這一點較之前的各類文獻已經有很大進步,然而在理論應用和經濟管理中的博弈思想體現的仍不明顯。
進一步地,他們對南方互聯電網從形成之初便開展商業化運營過程中,各主體行為進行了研究,認為只有對每一次電力交換所帶來的利益進行合理的分配,才能調動區域電網的積極性,但是如果不真正實現利益共享,互聯運行就難以實現(王紅蕾,魏一鳴,2007)[19];并指出聯網效果不佳不是技術上的原因,而是由于在統一電力市場電能交易中存在著整體和局部利益的沖突。省間電力交易的價格應經過嚴格的經濟調度和交易計劃分析后確定,送電端所獲利潤應與受電端分享,依靠市場博弈來解決問題。而為了求出“購電整體最優”方案,文章運用了帶權擬陣的貪心算法。
曾鳴、孫昕和張啟平[20]考慮到我國電力系統管理和調度的實際情況,指出互聯電網效果不大的深層次原因是電力運輸在價格形成機制上和區域電力市場管理體制上的問題。在區域電力市場內省間電網的電力交易中,主要是由于管理體制的缺陷形成鏈式反應,引發一系列的矛盾和沖突,進而影響了各方參與跨省網交易的積極性。
由上述文獻看來,我國的電力市場交易和電網輸送研究還剛剛起步,國內確實有學者針對具有輸電網絡約束的電力市場模型進行了分析和研究,但是在輸配電市場的建立與完善還有許多工作要做。電力交易與電網互聯輸送中存在著巨大的經濟效益潛力,如何同時調動電網內供給者與接受者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互聯電網的效益,實現運輸問題的最優,是目前的理論研究亟需解決的重要問題。
3. 中國的電力交易與跨區域電網輸送――西電東送
“全國聯網、西電東送、南北互供”是國家電力公司十五規劃的工作重點。
史連軍、韓放和張曉園[21]在2001年的《互聯電網電力市場運行模式的研究》一文中研究了建立以運輸問題理論為基礎的互聯電網電力交易的機制,促進東西部地區間的電力交換,優化資源配置,獲取聯網效益,迫在眉睫。他們針對互聯電網電力市場運行模式,分析了互聯電網的效益,提出了組織互聯電網電力交易的三種基本模式,并討論了電力交易類型和價格,研究出了互聯電網聯絡線的調頻與控制模式。這一文獻,對運輸問題在中國電力交易市場與跨區域電網輸送領域的理論研究和中國西電東送工程在現實中的運用具有重要意義。
隨著西電東送工程的推進,國內學者對區域電力市場的研究與實踐也在不斷深入,調度、定價、規劃、公平合理的費用分攤與利益分配等已成為跨區域電力市場化交易的主要問題。
2007年,馬文斌[22]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在其《跨區域電力市場電力交易及管理研究》的學位論文中通過分析比較國外電力市場化進程,借鑒國外電力市場構建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電力工業運營實際,系統地研究了我國跨區域電力市場的框架和運營的理論與方式,分析了在不增加電力需求側用電成本的前提下增加電力企業收益、進而加強電力行業管理、實現和諧電力輸送的一個重要思路。文章真正實現將運輸問題從理論到實際的運用,對我國的“西電東送”事業擁有重要意義。
針對以上文獻對中國西電東送工程研究的貢獻和尚存不足,專家和學者在今后還需要在優化資源配置、實現最大經濟效益、完善電力輸送調度方式和管理模式等方面加以重點研究。
4. 運輸問題在民營電力交易與輸送中的應用研究
在我國民營的電力交易與電力輸送網絡中,民營送變電工程企業是電力行業內電網基建的施工方。而運輸則是整個系統中具有增值效應的環節之一,在競爭激烈的行業背景下,提高運輸效益是該類企業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民營電力交易發展和提高經濟效益的必然要求。從運籌學中運輸問題的角度出發進行統籌規劃,該類企業可考慮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相關改善:建立管理信息系統;制定合作博弈的合理運榆計劃;合理結合多種運榆方式和路線等。
基于上述實際經濟意義,韋琦和劉秋蘭[23]發表了論文《民營送變電施工企業的運輸問題研究――以廣東某送變電工程有限公司為例》,論文以廣東某送變電工程有限公司為例,用運籌學的理論與思想,對民營送變電工程企業的運輸問題進行了深入探究。其旨在探討從運輸問題方面提高該類企業經濟效益的途徑,從而提高整個民營電力交易網絡的經濟效益,為我國民營電力交易和輸送網絡整合出合理可行的運營方案。
總體而言,由于電力交易與輸送在民營企業中的應用實際較少,因而關于運輸在此類民營企業的電力輸送中的研究文獻也較少,盡管其運用可借鑒國家宏觀的跨區域電力交易與輸送,但是由于微觀個體的差異性與獨特性,不同民營企業中的電力交易與輸送仍存在差異。基于此,學者在今后的研究中,應在對民營企業有個體獨特性的分析上,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為不同類型和規模的民營企業提供適合其發展的電力輸送方案。
三、電力輸送中的合作博弈
目前已有一些學者運用博弈論對區域間交易決策優化進行了研究,包括Jukka R 、Harri E、Raimo P H、Bai X 、Shahidehpour S M、Ramesh V C、Tan X和Lie T T的合作與不協作情況下雙邊電力交易決策的研究[24-26]。J.Cardell、C.hitt和W.Hogan[27]提出電力市場并不是一個能夠實現完全自由競爭的市場。發電廠和大用戶都具有一定市場力,如果放任市場成員在市場中自由交易,將導致市場交易秩序混亂,市場價格失控,嚴重影響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 Hirsch P、Lee S、Alvarado F 、Mares A Bolton Zammit、David J Hill和R John Kaye[28-30]等人則認為電力市場化的改革以及區域電力市場的建立應該結合現狀,在現有調度和交易機制的基礎上,利用市場的手段和方式,改進、完善和規范現有的調度和交易機制,而不是重新設計和建立一套全新的機制,使電力市場化改革給電力系統帶來的安全隱患降到最小。
在費用分攤方面,D.Chatttopadhyay[31]首次在國際上提出應用Shapley值來分攤聯網效益,隨后,J.W. Marangon Lima、M.V F.Pereira和J.L.R.Pereira[32]提出運用同樣的原理分析輸電費用,而Y Tsukamoto、I.Iyoda和 J.E F.Wu[33-34]則研究了輸電線路擴建成本的分攤原理。D.Chattopadhyay和 B.B.Chakrabarti[35]提出了無功網損的公理分攤方法,研究了輸電成本的公理分攤等。
隨著我國電力行業體制的改革,形成了利益主體多元化的分散管理格局。王先甲和李湘姣[36]提出,在這種格局下進行電網互聯,就可能產生決策主體與多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電力跨區域交易決策時的特點是相應聯絡線的傳輸極限必須計及,以及相應輸電費用必須計及,并應計算區域間交易帶來的各種效益的量化值,以確定最優交易量、價格及時間。
一般來說,運輸問題只能解決一個可以控制調度的運輸系統,實現該系統中的運輸優化。運用于電力系統中,由于市場機制和自由競爭,一個較大的電網布局系統通常是由若干子系統所構成的,并且這些子系統相對于大系統來說通常是獨立的(不論從經濟上還是行政上來看都是如此)。因此,在一個大的電網布局系統中,例如地區或全國等,盡管可以建立運輸問題的優化模型并采用運籌學中的方法求得最佳調運方案,但是,這些最佳調運方案通常是無法實現的。因為全局最佳調運方案可能會損害一些在市場機制下具有優勢的子系統的利益,給一些弱勢的子系統帶來額外獲利。另一方面,全局最佳調運方案與市場機制下的自由競爭原則相違背,由于大系統不能控制子系統的調度,所以,必然會有一些子系統拒絕全局最佳調運方案。因此,在考慮運輸費用或營運盈利時,每個子系統都會為了自身利益而局部地優化本子系統的調運方案,當從而破壞整體的帕累托最優性。
針對這一問題,張建高,鄭乃偉[37]曾有所探究,他們在《合作博弈與運輸優化》(2002年7月)中從博弈論的角度分析了區域性大系統中的運輸問題,考慮了在這種運輸系統中,由于各個子運輸系統之間的相對獨立性和彼此之間的競爭,采用運籌學中通常的運輸問題模型是無法使這樣的一個運輸系統達到最優狀態的。
這一文獻從理論和實踐的分析中證明出,要在區域性運輸大系統中實現運輸問題的最優解,允許各子運輸系統之間結盟是必要的。遺憾的是,盡管此文已經初步闡明了博弈論在電力運輸中的重要應用價值極其應用方法,但是它仍然沒有擺脫理論算法的限制,也沒有將運輸問題與現實的管理問題、經濟問題所結合。具體來看,表現在仍然遺留了關于運輸合作博弈的兩個問題:
(1)如果公共銷地假設條件不成立,即至少有一個子系統壟斷某個銷地,運輸合作博弈的特征函數還滿足超可加性嗎?
(2)對于運輸合作博弈,是否存在一個線性規劃或某種較好的算法,能同時求解全局運輸問題最優解和運輸合作博弈的核心,或者最小核心,或者核仁。
馬文斌、唐德善和陸琳[38]分析了互聯電網的特點和問題,指出跨區域互聯電網合作的必要性,并結合運輸問題的思想,運用博弈論構建了基于多人合作對策的互聯電網合作對策模型,并采用核心法、Shapley值法和簡化的MCRS法等分配方式進行了算例分析,探討了不同計算結果的寓意。結果表明,博弈合作對策模型可以更好地體現各合作電網之間的相互影響,使得電力分配運輸結果較傳統方法更為合理,可以較好地應用于互聯電網電力交易的優化決策。據此,他們發表了《基于合作博弈的互聯電網電力交易優化分配模型》(2007)。
孔祥榮,韓伯棠[39]在其論文《基于合作博弈的運輸分配方法》(2010)中指出,要按照合作博弈規則劃分計算運輸網絡的夏普里值,提出了新型的運輸分配方法。而在對物資進行科學分配的同時,綜合考慮了運輸資源的合理利用和成本最優,便于利益相關者形成穩定的合作同盟。
綜合上述文獻來看,基于合作博弈的電力運輸分配方法超越了單純追求費用最小或時間最短的傳統原則,從管理角度合理利用各方資源,優化運輸成本,同時達到穩定和均衡,真正實現了以管理學與經濟學的完美結合。
四、魯棒性在電力交易與輸送中的體現
盧強、王仲鴻和韓英鐸[40]指出,在現有的電力系統魯棒控制策略中,有些是以單機無窮大系統為模型進行設計,但由于缺乏各個控制器之間的協調從而形成了“各自為政”的局面,達不到理想的控制效果。而另一些是以大系統整體模型為基礎,以預先選定各控制器的結構作為約束條件而得到。理論上按這種方法所設計出的各子系統控制規律可使得總體性能指標在給定控制結構條件下達到最優,但當系統較大時,計算量可能無法接受。
張文泉、董福貴、張世英和陳永權[41]進行了發電側引入競爭機制,使發電廠如何組合、發電資產如何重組成為電力市場的重要研究課題。研究敘述了近年來,在電源規劃過程中,負荷需求、發電成本等許多因素日益呈現不確定性,制定發電規劃必須考慮這些不確定性因素,從而使發電組合成為魯棒性組合,即為《電廠魯棒性組合研究》(2003)一文。他們的研究表明了,電廠魯棒性組合的發電成本對不確定因素變化不敏感或反應遲鈍,這不僅真正充分反映出電廠組合魯棒性的真實內涵,也充分說明電廠組合魯棒性研究的現實意義。
陳卓、李少波及郝正航[42]的《復雜電力系統魯棒性協調控制研究》(2008)針對現有的電力系統魯棒控制策略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將關聯測量控制理論與魯棒控制相結合的控制策略。
魯棒性在運輸問題中的運用體現研究是一個比較新穎的課題,以往的研究大多強調系統內的控制策略和組合等,而對魯棒性與經濟效益的關系研究較少。專家和學者今后可就此方面進行進一步深入探析。
五、總結及展望
運輸問題在電力方面的運用已經得到國家和各類民營企業的普遍重視,如我國的西電東送工程就是最好的例證。此前國內外專家和學者也已經對電力交易及電網互聯輸送、電力輸送中的合作博弈理論和魯棒性在電力交易與輸送中的運用等各方面問題進行了研究。
對于運輸問題在跨區域電力市場交易中應用的研究,在國內外都屬于較新的課題。結合我國的特點,目前的研究和分析基本符合我國廣大區域電力交易和輸送的實際,對于建立和完善我國區域電力交易及電網輸送理論,和進行跨區域電力市場交易研究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但是,從整理的文獻中,可以看到,當前的研究內容普遍比較零散,缺乏系統性和深度。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未能提出系統、具體、實用的跨區域電力交易體系、價格機制和跨區域輸電費用分攤方法。
2.對于跨區域電力市場交易過程中的電力需求、尤其是長期需求的預測沒有相對比較精確的方法。
3.對于供電企業管理的研究較少,沒有在電力體制改革逐漸深化的情況下從供電企業內部管理上迸行深入分析研究,也沒有對直接參與電力市場的電力大用戶的管理機制進行深入研究。
由此可見,運輸問題在我國跨區域電力市場的研究還有待進一步的深入。尚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內容有主要以下幾方面:
1.在跨區域電力市場運行過程中如何限制與消除地方保護主義和寡頭主義對跨區域電力交易的障礙與影響。
2.怎樣保證跨區域的電力市場交易規模與各個區域電網的發展相協調。
3.在根據適度超前及成本效益原則不斷擴大聯網規模的同時,怎樣保證跨區域聯網工程的整體經濟性。
另外,魯棒性在電力運輸中的體現是運輸問題在電力交易與輸送領域運用的另一個研究方向與要點。在當前學術界研究的基礎上,若能更加深入地對其進行實際運用上的探究,明晰系統魯棒性與經濟效益的深層關系,則能給中國的電力運輸界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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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貨市場中的投資者也無法通過正常的渠道參與進行投資,所以在現貨市場上資源的配置是無效率的。通過金融市場的改革后,投資者和公司內部的零散資金可以進行投資,而中小供電公司也可以進行融資,進而使市場資金趨向于高效配置,也擴大了投資者的投資種類和范圍。同時衍生物合約又可以使投資者進行有效的風險控制。(3)擴大交易主體。傳統的現貨市場只有國家電網公司可以進入,而金融市場化后,豐富了交易主體,有利于電力市場從壟斷到競爭。2009年改革后,我國目前形成東北,華北,華中,華東,西北和南方6大供電區域,形成從原來的小范圍的省內供電到跨省,跨區域供電。這種跨區域供電模式依賴于各種衍生物的金融合約,其中包括用以長期對資源稀缺區域提供支持和補充的長期期權期貨合約,用以短期補充資源需求的日前期權期貨合約,通過這種合約的模式使資源達到合理配置。
二、對我國電力金融市場實現路徑的分析
(一)交易主體傳統電力現貨交易的參與者只有國家電網公司,區域電網公司,發電企業等,普通的供電公司或者普通投資者根本無法進入市場交易。而傳統模式下造成的壟斷價格并不是基于眾多的有效信息形成,而是由政府或者部分議價形成,這種模式造成的不完善的機制隨著我國電力改革而有所改進。新型的電力金融市場交易主體種類豐富,既包括傳統模式下的國家電網等部門,又包括小型供電公司,投資者,做市商,電力經紀人,電力兼營機構。這種金融市場模式打破了傳統電力工業一體化模式,使電力市場開始從壟斷市場走向競爭市場。嚴格管制、高度壟斷、垂直管理等電力工業所具有的傳統屬性隨著市場競爭機制的引入而逐步減弱。
(二)交易對象從傳統實物交割到金融合約交割是一個飛躍的過程。金融市場下交易的對象是電力衍生物合約,該合約分為三種類型,即電力期貨合約,電力期權合約和電力遠期合約。正如期貨本身的特點一樣,交易雙方基于最有價值,最全面的信息分析得到的結果可以很好的預測未來的合約價格和趨勢,所以,電力期貨合約有現貨市場不具有的發現價格的功能。并且這種期貨合約中,并不要求實物交割,而是在到期日之前平倉,這種交割手段大大減少了交易的風險,在鎖定了風險范圍的同時,可以經過套期保值使電力期貨的風險價格在短時間內保持在同一水平。作為標準化的合約,交易所交易的特點使交易更加變得安全可靠,從而在此之上再次降低交易風險,這種內在的特點可以吸引廣大投資者進行投資,豐富金融產品,穩定物價。由電力特殊的內在特點決定的其不適宜儲存,所以電力不同于普通商品,這也就要求了電力銷售的高度流動性。而金融市場吸收了眾多參與者后,提高了產品的流動性,有利于電力市場高效公平的競爭。而電力期權合約則是在期貨合約的基礎上免除投資者的義務,投資者可以根據市場的價格和信息決定是否行使權力,通過期權費來相對減少風險。在電力這樣一個價格不穩定且高度壟斷的行業,這一創新無疑削弱了價格的波動,減輕了來自市場的各個方面的風險。結合電力金融合約北歐和美國等公司成功的案例,這種發展趨勢推進中國電力市場改革的進程。
(三)交易機制電力金融市場交易機制主要包括了電力衍生品交易的結算機制、信息披露機制、風險控制機制、價格形成機制和價格穩定機制。衍生品交易結算諸如期貨合約到期前平倉,而不是實物交割。這種結算方式方便了投資者,投資者不必實物持有不易儲存的電力。而期權合約可以根據電力的市場價格決定是否執行期權。正是基于各種衍生品的特性,全面的信息,風險的控制,從而發現電力的真正價格,利用有效的價格預測未來的價格信息。一系列的新型交易機制使電力市場在原有的現貨交易不穩定的狀態下轉為穩定,公平的競爭。
三、結束語
作為新電改的第四個配套文件,華北電力大學教授,能源與電力經濟研究咨詢中心主任曾鳴告訴《中國經濟信息》記者,“其明確了通過市場來確定電能交易的量和價,符合本次電改的總體思路,將鼓勵具備條件的省份在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下建立規范的跨省跨區電力市場交易機制。”標志著即深圳等地區電價向市場化邁進后,跨省區交易率先實現市場化。
跨省區輸電率先市場化
在中國,跨省區輸電的規模正日益擴大。“北電南送”和“西電東送”等工程已經是人們耳熟能詳的。僅去年一年,我國的跨省區送電量就已經達到1.12萬億千瓦時(俗稱“度”),是全年全社會用電總量的五分之一。隨著電能跨省區流動逐年增加,也暴露出我國送受電結構不合理、輸送費用標準不合理、需研究補償機制等問題。
市場化被認為是解決上述問題的有效途徑。《通知》要求,首先,送電與受電市場主體要通過協商或者市場化的交易方式確定電能交易的規模即電量,以及價格,并建立起相應的價格調整機制。同時,對于新建送電項目的業主和電價,鼓勵在競爭中形成。其次,鼓勵以中長期的合同形式確定送受電雙方的電量交易,并建立價格調整機制。最后,由于之前國家已經核定了部分跨省區電能交易的送電價格,此后可以由送受電雙方自行協商并重新確定價格,只需將協商結果報送國家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如若無法達成一致,可以在有關部門協調下協商確定。
自2014年底起,我國在深圳開始了全國首個電價改革試點。為了推進這一改革,我國又相繼在蒙西、寧夏、安徽、云南、湖北等地進行試點,目的是讓更多的省區探索區域內的電價改革。而《通知》的,則促進了跨省區輸送電能的電價市場化,將改革延伸至區域之間的電力市場。
據曾鳴介紹:“總的來說,我國跨省跨區電力交易的總量還是比較大的。我國能源需求和供應在全國范圍內是‘逆向’分布的,尤其是未來大量新能源發電并網之后,西北地區的大量清潔能源將通過外送通道送到東部負荷中心,因此未來我國跨省區電力交易的規模還會進一步增加。”中電聯公布的數據顯示,去年,全國完成跨區送電量2740億千瓦時,同比增長13%;全國完成跨省送電量合計8500億千瓦時,同比增長10%。
在我國,長期以來各省間的電能交易一直是以計劃為主,具體到交易的電價和電量都是由地方政府確定。在眾多跨省區交易中,東北所有的跨省區交易、三峽外送、皖電東送和川電東送等都是由國家直接指令電量和電價并核準審批。南方區域的西電東送等主要由地方政府主導。
每年,國家電網都會在年初向各個省級公司下達年度跨區電能交易指導計劃,要求各省市電力公司將其計劃進入本年度的電力電量的安排。各個省級電網還會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購電合同,成為一種剛性的計劃指導。
而問題隨“計劃”的方式產生了。由于計劃的不靈活性導致了供電量失衡和電價分歧。2014年年中,在國家能源局的《電力交易秩序駐點華中監管報告》(下簡稱《報告》)中提及,2013年第一季度,華中地區電力供應雖然供大于求,但國家電網仍然按照計劃向其輸送了來自河南和山西的電力86億千瓦時,造成電力浪費。
除了供電量失衡,電價也有問題。上述能源局的《報告》中顯示,跨省區電量交易由于一直不能及時反映市場供需,違背了交易主體的意愿。以西北電力輸送華中的跨區交易為例,某些交易的電價和電量違背了一方意愿,價格高出購電方的訴求。
曾鳴說:“各省之間的‘壁壘’問題在跨省區電力交易中一直存在,是我國跨省區電力市場建設的一個難題,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省間的資源優化配置。”隨著跨省區交易市場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上述問題。他認為:“未來,應當繼續優化頂層設計,從全局角度出發,不僅省內要電力電量平衡,還要注意更廣范圍內的電力輸送、相關配套設施建設。”
再核定成本促“形成”電價
輸電成本核算一直是新電改成敗的關鍵。《通知》提出,國家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將組織對跨省跨區送電專項輸電工程進行成本監審,并根據成本監審結果重新核定輸電價格。輸電價格調整后,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將調整幅度在送電方、受電方之間按照1∶1比例分攤。
據曾鳴介紹:“跨省區電力交易是一個系統性工程,涉及的主體包括參數良好并且規模相對較大的發電站或發電基地,具備遠距離大規模輸送能力的電網,用電較為集中的負荷中心(包括大用戶及未來的售電公司等)。”其中,電網的輸電費過高、收費不合理等問題一直受到相關交易主體的抱怨。
跨省區電能交易的輸電成本包括:電網使用費、管理服務費、輔助設施費和網絡接入費等。而最終的售電價格是由送電價格、輸電價格、線損和管理服務費共同組成的。
國家相關主管部門也曾指出,輸電費存在收費不合理的問題。《報告》也曾提及,實際物理送電量才是收取輸電費的基礎,但在之前的調研中發現,某些區域跨省區電能交易輸電費是按照之前簽訂的合同雙向累加后得出的絕對值進行計算。得出的輸電費用高于關口表記錄的實際物理量。
早在三年前,原電監會就曾將云南貴州送廣東、西北送華中、四川送華東、東北送華北等跨省交易規模較大的電力通道作為樣本,核查電力輸送成本。形成的結論是,首先,電網公司收費環節過多、標準過高、存在多收費等問題。同時,電網公司網損的分攤不規范,網損費用過高。最后,輸電線綜合折舊率偏高。
此前,深圳等地的電價改革的一項重點工作就是重新核定本地區的輸電成本。現在又要重新核定跨省區輸電價格,擴大了核定輸電成本的范圍,這對于電網公司厘清成本,以后專注于輸電業務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