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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定”征收方式被稅務人員普遍和熱衷使用,但它已經越來越不能適應現代稅收管理的需要。
“雙定” 即定期定額,是稅務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規定程序, 核定納稅人在一定經營時期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并以此為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雙定”征收在我國歷史悠久,具有簡單直觀、容易掌握、便于操作等特點,它是特定的經濟格局中的一種特殊稅收管理方式。自1997年2月18日《國務院關于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強化查帳征收工作意見的通知》下發以來,各級稅務機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建帳建制的辦法、制度,并多次組織大規模的檢查、考核,但稅務人員對“雙定”征收方式依然愛不釋手,導致建帳建制工作進展緩慢。客觀地講,“雙定”征收方式在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條件下,的確是一種很有效的征管手段。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育、成長、成熟,“雙定”征收方式已經成為現代稅收管理體系建立和發展的嚴重障礙。
1、“雙定”制約了新的征管模式運行。新的征管模式的顯著特點之一,是變納稅人由被動納稅為主動申報,還法律規定的權、責給納稅人。傳統的“雙定”征收方式,征納雙方的主置嚴重錯位,納多少稅,由稅務機關定,納稅人處于一種被動應付、依賴甚至勉強的角色,違背了推行“申報納稅”這項改革的初衷。
2、“雙定”削弱了稅收法治法制建設。由于“雙定”模糊了征納雙方的責任界線,當稅務機關檢查補稅時,納稅人便提出質疑:稅額是稅務機關定的,每月已經按定額繳足了,為什么還要補稅?在實際工作中,盡管可以擺出相當充分的法律依據、理論根據,但各執一辭,說清楚過嗎?甚至有些地方政府還出臺了“年初核定、年中不調、稽查不補”的所謂保護個體私營經濟正當權益規定。征納矛盾在這里“預熱”,稅收剛性在這里“退火”。
3、“雙定”阻礙了個體經濟健康發展。由于“雙定”先天性的缺陷,必然受到人緣、人為因素的影響。有的千方百計做“稅交易”,與稅務機關討價還價,甚至對少數稅務干部拉攏、行賄。有的房主、發包單位為了達到多收租金或承包費等目的,也出面說情。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嚴重扭曲,很大程度上誤導了個體私營經濟的健康發展,也給稅務干部為稅不廉提供了賴以滋生的土壤和機制。盡管我們在定稅過程中,試圖采取典型調查、集體評議、上報審批等程序進行監督,但面對千差萬別的個體的情況能全面地掌握清楚嗎?
4、“雙定”淡化了單項稅收征收管理。單項稅收特別是季節性行業的稅收具有不穩定性,如植物油、蠶繭、茶葉的購銷和加工,受原料影響,經營時間是跳躍式的;磚瓦窯行業的經營時間受天氣氣候影響較大。如果按月定稅,不可能按月繳納,會大大影響申報率、入庫率。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有些地方季節性業戶干脆不納入固定戶管理,有的在微機中依行業合并設一個戶,達到人為提高“兩率”的目的。因而,微機監控大打折扣,導致單項稅收大量流失。
二、建帳建制順應了市場經濟要求,但形式有待實踐中進一步探索和規范。
在推行建帳建制的過程中,我們常常碰到這種現象:一提到建帳建制,無論是征稅人還是納稅人,都異口同聲地叫“難”?!敖◣そㄖ疲也徽f個體私營業主,稅務干部有幾個具備這樣的素質?”“個體戶建帳,鬼才相信是真帳?!薄安閹ふ魇?,豈不是天方夜譚?”從不同層面上反映了問題的癥結。
其一是建帳建制的要求過高。納稅人的建帳能力跟不上,是因為我們主觀上對建帳建制的要求過高,規定過“死”。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建帳管理暫行辦法》規定:2人(含2人)以上合伙經營且注冊資金達到10萬元以上的,請幫工5人(含5人)以上的,從事應稅勞務月營業額在15000元以上的或者月銷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應建立復式帳。建立簡易帳的個體工商戶應建立經營收入帳、經營費用帳、商品(材料)購進帳、庫存商品(材料)盤點表、利潤表等。筆者認為,在制定《辦法》時,忽視了我國個體私營業戶整體水平和綜合素質較差這個實際。因此,對復式帳的建帳對象界定的范圍過大,不切實際。對簡易帳的建帳形式設定太繁雜,簡易帳并不簡易。特別是在建帳初期,硬性規定哪些對象必須建復式帳,也不利于建帳建制工作的順利開展。對簡易帳的標準更應該盡量放寬,可根據行業的不同特點,從有利于單項稅收控管的角度,選擇建一本經營收入帳,或經營費用帳,或產品(商品)進銷存明細帳,而不應要求幾本賬同時建立。如果簡化簡易帳,也就相對減少了建帳工作量和難度,納稅人也不會以“沒有精力和能力”為理由拖著不建帳了。一個人的業務素質要經歷一個由初級到高級的成長過程,同樣建帳建制也必須經過由簡易記帳向復式記帳發展的過程。其二應逐步提高建帳的真實性。第一,建比不建好。不建什么也沒有,憑什么說它不真實呢?不真實的帳永遠是在想象中。第二,建帳的真實程度取決于稅務機關的勤查細管。只要不定期抽查帳簿和實物,并進行核對,加強輔導和監督,建帳的可信度會很快提高的。其三應逐步過渡到查帳征收。是否可以查帳征收,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有些行業定稅的總體稅負已經或接近法定水平,查帳征收是完全可能的。有些行業通過采取查實或查驗征收,可以最大限度地公平稅負,為查帳征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有些行業的利潤率的確低,但通過設置簡易帳可以尋求一個最佳度量衡,從而為逐步實行查帳征收創造必要的條件。因此,應把查帳征收作為建帳建制、規范個體稅收管理的根本落腳點。在征管工作中,應結合實際有選擇地推行建帳建制,實行形式靈活的征收方式。
1、具備經營規模和建帳能力的業戶,建立復式帳或收支明細帳,實行查帳征收。有些業戶達到了一定規模,具備或基本具備建帳能力,由于自身需要,應當建立復式帳,如實記載財務收支情況,查帳據實申報繳納稅款,還可以積極創造條件申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不能建立復式帳但經營品種比較單一的業戶,建立產品(商品)簡易帳,實行查驗征收。如茶葉購銷門市、磚瓦廠、冷凍食品店、油坊等,可建立產品(商品)進銷存明細帳,逐日或逐筆記錄進銷存情況。稅務機關隨時隨地組織抽查,核對實物與帳面結存。凡發現未逐日或逐筆記錄,以及實物與帳面不符的,予以相應處罰。實行申報查驗征收尤其適用于季節性行業,經營旺季多申報,淡季少申報,無經營量實行零申報,解決了“雙定”微機控管不便操作的難題。
3、對經營品種繁多的業戶,建立費用簡易帳,實行“申報納稅、原理控制” 征收。即,根據增值稅原理,把費用視同增值額(假定利潤為零),乘以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作為最低稅額(公式:最低稅額=費用×增值稅稅率)。業戶申報納稅時,凡申報數大于最低稅額,按申報數繳納;凡申報數小于最低稅額,按最低稅額繳納,并納入重點稽查對象。費用為房租(承包費)、水電費、從業人員工資、工商管理費及其他費用的總和。其他費用是指房租、水電費、從業人員工資、工商管理費以外的費用。筆者對湖北省英山縣城區和農村不同行業、不同地域、不同規模的納稅戶分別進行了調查,現有定稅水平與原理控制線總體上基本持平,改革稅款征收方式不會引起收入的大的波動。實行原理控制線征收,無論是從理論上和政策上,還是在實際操作中,都更具說服力。納稅人必然會從做“稅交易”轉向做“費生意”,有利于正確擺正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有助于民營經濟向健康軌道發展。
凡在我縣境內劃撥、出讓、轉讓(含劃撥土地補繳土地出讓金后的轉讓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從事房地產開發以及銷售不動產行為、房產轉讓(包括二手房)、房屋租賃等環節及房屋建筑安裝(包括私房建設)所涉及的各項稅收,統稱為房地產稅收。以繳納耕地占用稅、契稅、營業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相關稅種為前置,后辦理產權證書,通過部門配合,環節控管,統一管理,實現房地產業各稅種的有機銜接,從而提高稅收管理的質量和效率,促進房地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組織領導
經縣政府年11月19日常務會議決定成立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縣政府辦、發改委、財政、國土、建設、國稅、地稅、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房地產稅收征管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房地產稅收征管工作。同時,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制定各相關部門工作職責,健全綜合考核機制,完善督查督辦辦法,有力推動房地產稅收征管工作的開展。
三、工作職責
(一)國土資源管理局:凡涉及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土地征用審批(包括臨時占用審批)等土地使用權屬變更的,按照先稅后證的原則,由權利人出具縣地稅局開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方可辦理土地使用權屬登記手續。對不能提供由縣地稅局開具的完稅憑證以及契約(合同)所載交易金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所載計稅收入不符的,不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等土地使用權屬變更的相關手續。
(二)建設局房管所:凡涉及房產權屬變更以及個人將自建或購置房產對外出售、轉讓和房地產開發的,縣房管所必須按照“先稅后證”的原則,在納稅人出具由縣地稅局開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或減免稅文件后,方可辦理產權證書。并將辦理手續的權利人所持《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的復印件或減免稅文件作為辦理相關業務手續的必備材料存查;對不能提供縣地稅局出具的完稅憑證或減免稅文件的,以及契約(合同)所載交易金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所載計稅收入不符的,不予辦理產權證書。
(三)發改委、建設局等項目工程管理部門:凡涉及城鎮建設、道路交通設施建設項目,必須由建設施工、裝修單位或個人提供由縣地方稅務局及其派出機構開具的應稅發票方可付款。發改委、城建局等建設投資管理部門要配合地稅部門,積極為地稅部門提供建設工程的規劃、用地等情況和工程項目信息,使稅務部門及時了解掌握建設項目投資規劃、施工單位、出包合同或協議、建設施工等情況,以便于加強建設施工過程中的稅收征管。
(四)國稅部門:根據規定的征管范圍加強對房地產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五)地稅部門:(1)要強化稅法宣傳,提高納稅意識。要針對房地產行業稅收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稅源分散、征管難度大、納稅意識差、稅收流失等實際狀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采取廣播、電視、報紙、政務公開欄、辦稅服務廳等多渠道,廣泛宣傳稅法,提升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在全社會真正形成依法誠信納稅的良好氛圍,提高房地產業納稅人稅法意識。(2)要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建立健全房地產稅收稅源登記檔案和數據庫,定期將相關部門信息與房地產稅收征管信息進行比對,查找漏征稅款,及時查補征收。在實施房地產稅收征管工作中,如發現納稅人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應及時將相關信息告知房地產管理部門。稅務機關有權建議有關部門取消拖欠稅款施工單位或個人的招投標資格,施工單位在與建設方簽訂合同后10日內必須辦理稅務登記證,以便于稅務機關及時進行稅收管理。(3)要建立行業臺帳。收集每個開發項目的基礎資料,包括立項報告、開工日期、施工期限、證照辦理等情況以及開發面積、土地成本的分攤情況等,詳細登記每套房產的預收款、代收款和銷售金額及企業的現金流量和納稅情況,定期由管理人員深入現場進行調查核實,全面掌握企業的生產、經營、銷售情況,杜絕房地產企業進行虛假申報。(4)從嚴界定征收方式。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省地稅局的相關規定,從嚴界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對帳務不健全,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一律實行核定征收,預征所得稅;對實行查帳征收的企業,要加強監管,定期檢查,堵塞各種稅款流失,做到應收盡收。(5)加大稽查力度。對納稅異常的企業,要切實加大稽查力度,進行實地稽查,并按《稅收征管法》的相關條款實施處罰。曝光涉稅違法犯罪大案要案,強化震懾教育作用。(6)堅持以票控稅、以票管稅、源頭控管的原則。切實發揮以票控稅在房地產行業稅收征管中的作用,促進房地產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管理。
(六)凡涉及單位及個人房地產自營或出租應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等稅種的,地稅部門要充分利用社會力量加強稅收征管,委托各街道、社區管理委員會等組織代征有關稅收,并按規定支付代征手續費。同時,稅務機關要加強對代征單位的業務指導,定期檢查了解代征情況,及時研究代征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四、經費保障
為確保房地產行業稅收征管工作順利開展,對涉及房地產稅收宣傳、協調、管理以及建立稅源數據庫和相關部門配合稅收管理而增加的經費支出,由縣財政局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五、建立房地產稅收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協稅護稅職責,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在縣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指導下,以強化稅源控管為核心,以營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稅收環境為目標,建立規范有效合力治稅工作機制。房地產稅收征管工作各成員單位必須每季度召開一次聯席會議,聯席會議由縣地稅局和縣國稅局聯合組織召開,及時研究解決房地產業稅收征管工作難題。各有關協作管理部門,要加強經常性的協調和溝通,統一對房地產交易價格的認定,保持相關稅種計稅依據或計稅價格的一致性。對于房地產交易環節所涉及到的各稅及附加,必須依法征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對稅法及相關稅收政策進行變通和調整。對房地產稅收征管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通過加強協作配合和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
一、“雙定”征收方式被稅務人員普遍和熱衷使用,但它已經越來越不能適應現代稅收管理的需要。
“雙定” 即定期定額,是稅務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規定程序, 核定納稅人在一定經營時期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并以此為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雙定”征收在我國歷史悠久,具有簡單直觀、容易掌握、便于操作等特點,它是特定的經濟格局中的一種特殊稅收管理方式。自1997年2月18日《國務院關于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強化查帳征收工作意見的通知》下發以來,各級稅務機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建帳建制的辦法、制度,并多次組織大規模的檢查、考核,但稅務人員對“雙定”征收方式依然愛不釋手,導致建帳建制工作進展緩慢??陀^地講,“雙定”征收方式在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條件下,的確是一種很有效的征管手段。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育、成長、成熟,“雙定”征收方式已經成為現代稅收管理體系建立和發展的嚴重障礙。
1、“雙定”制約了新的征管模式運行。新的征管模式的顯著特點之一,是變納稅人由被動納稅為主動申報,還法律規定的權、責給納稅人。傳統的“雙定”征收方式,征納雙方的主置嚴重錯位,納多少稅,由稅務機關定,納稅人處于一種被動應付、依賴甚至勉強的角色,違背了推行“申報納稅”這項改革的初衷。
2、“雙定”削弱了稅收法治法制建設。由于“雙定”模糊了征納雙方的責任界線,當稅務機關檢查補稅時,納稅人便提出質疑:稅額是稅務機關定的,每月已經按定額繳足了,為什么還要補稅?在實際工作中,盡管可以擺出相當充分的法律依據、理論根據,但各執一辭,說清楚過嗎?甚至有些地方政府還出臺了“年初核定、年中不調、稽查不補”的所謂保護個體私營經濟正當權益規定。征納矛盾在這里“預熱”,稅收剛性在這里“退火”。
3、“雙定”阻礙了個體經濟健康發展。由于“雙定”先天性的缺陷,必然受到人緣、人為因素的影響。有的千方百計做“稅交易”,與稅務機關討價還價,甚至對少數稅務干部拉攏、行賄。有的房主、發包單位為了達到多收租金或承包費等目的,也出面說情。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嚴重扭曲,很大程度上誤導了個體私營經濟的健康發展,也給稅務干部為稅不廉提供了賴以滋生的土壤和機制。盡管我們在定稅過程中,試圖采取典型調查、集體評議、上報審批等程序進行監督,但面對千差萬別的個體的情況能全面地掌握清楚嗎?
4、“雙定”淡化了單項稅收征收管理。單項稅收特別是季節性行業的稅收具有不穩定性,如植物油、蠶繭、茶葉的購銷和加工,受原料影響,經營時間是跳躍式的;磚瓦窯行業的經營時間受天氣氣候影響較大。如果按月定稅,不可能按月繳納,會大大影響申報率、入庫率。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有些地方季節性業戶干脆不納入固定戶管理,有的在微機中依行業合并設一個戶,達到人為提高“兩率”的目的。因而,微機監控大打折扣,導致單項稅收大量流失。
二、建帳建制順應了市場經濟要求,但形式有待實踐中進一步探索和規范。
在推行建帳建制的過程中,我們常常碰到這種現象:一提到建帳建制,無論是征稅人還是納稅人,都異口同聲地叫“難”?!敖◣そㄖ?,且不說個體私營業主,稅務干部有幾個具備這樣的素質?”“個體戶建帳,鬼才相信是真帳?!薄安閹ふ魇?,豈不是天方夜譚?”從不同層面上反映了問題的癥結。
其一是建帳建制的要求過高。納稅人的建帳能力跟不上,是因為我們主觀上對建帳建制的要求過高,規定過“死”。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建帳管理暫行辦法》規定:2人(含2人)以上合伙經營且注冊資金達到10萬元以上的,請幫工5人(含5人)以上的,從事應稅勞務月營業額在15000元以上的或者月銷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應建立復式帳。建立簡易帳的個體工商戶應建立經營收入帳、經營費用帳、商品(材料)購進帳、庫存商品(材料)盤點表、利潤表等。筆者認為,在制定《辦法》時,忽視了我國個體私營業戶整體水平和綜合素質較差這個實際。因此,對復式帳的建帳對象界定的范圍過大,不切實際。對簡易帳的建帳形式設定太繁雜,簡易帳并不簡易。特別是在建帳初期,硬性規定哪些對象必須建復式帳,也不利于建帳建制工作的順利開展。對簡易帳的標準更應該盡量放寬,可根據行業的不同特點,從有利于單項稅收控管的角度,選擇建一本經營收入帳,或經營費用帳,或產品(商品)進銷存明細帳,而不應要求幾本賬同時建立。如果簡化簡易帳,也就相對減少了建帳工作量和難度,納稅人也不會以“沒有精力和能力”為理由拖著不建帳了。一個人的業務素質要經歷一個由初級到高級的成長過程,同樣建帳建制也必須經過由簡易記帳向復式記帳發展的過程。其二應逐步提高建帳的真實性。第一,建比不建好。不建什么也沒有,憑什么說它不真實呢?不真實的帳永遠是在想象中。第二,建帳的真實程度取決于稅務機關的勤查細管。只要不定期抽查帳簿和實物,并進行核對,加強輔導和監督,建帳的可信度會很快提高的。其三應逐步過渡到查帳征收。是否可以查帳征收,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有些行業定稅的總體稅負已經或接近法定水平,查帳征收是完全可能的。有些行業通過采取查實或查驗征收,可以最大限度地公平稅負,為查帳征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有些行業的利潤率的確低,但通過設置簡易帳可以尋求一個最佳度量衡,從而為逐步實行查帳征收創造必要的條件。因此,應把查帳征收作為建帳建制、規范個體稅收管理的根本落腳點。在征管工作中,應結合實際有選擇地推行建帳建制,實行形式靈活的征收方式。
1、具備經營規模和建帳能力的業戶,建立復式帳或收支明細帳,實行查帳征收。有些業戶達到了一定規模,具備或基本具備建帳能力,由于自身需要,應當建立復式帳,如實記載財務收支情況,查帳據實申報繳納稅款,還可以積極創造條件申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不能建立復式帳但經營品種比較單一的業戶,建立產品(商品)簡易帳,實行查驗征收。如茶葉購銷門市、磚瓦廠、冷凍食品店、油坊等,可建立產品(商品)進銷存明細帳,逐日或逐筆記錄進銷存情況。稅務機關隨時隨地組織抽查,核對實物與帳面結存。凡發現未逐日或逐筆記錄,以及實物與帳面不符的,予以相應處罰。實行申報查驗征收尤其適用于季節性行業,經營旺季多申報,淡季少申報,無經營量實行零申報,解決了“雙定”微機控管不便操作的難題。
3、對經營品種繁多的業戶,建立費用簡易帳,實行“申報納稅、原理控制” 征收。即,根據增值稅原理,把費用視同增值額(假定利潤為零),乘以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作為最低稅額(公式:最低稅額=費用×增值稅稅率)。業戶申報納稅時,凡申報數大于最低稅額,按申報數繳納;凡申報數小于最低稅額,按最低稅額繳納,并納入重點稽查對象。費用為房租(承包費)、水電費、從業人員工資、工商管理費及其他費用的總和。其他費用是指房租、水電費、從業人員工資、工商管理費以外的費用。筆者對湖北省英山縣城區和農村不同行業、不同地域、不同規模的納稅戶分別進行了調查,現有定稅水平與原理控制線總體上基本持平,改革稅款征收方式不會引起收入的大的波動。實行原理控制線征收,無論是從理論上和政策上,還是在實際操作中,都更具說服力。納稅人必然會從做“稅交易”轉向做“費生意”,有利于正確擺正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有助于民營經濟向健康軌道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