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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作者認為,“感性”都是黑格爾、費爾巴哈和馬克思哲學體系的“前提”或“開端”,但是“感性”這一概念在他們各自的體系內的規定是不同的,它的規定在他們之間本質上是一個辨證發展的過程,也即從黑格爾的“抽象的無”過渡到費爾巴哈的“直接的有”,再到馬克思“具體的無”的過程。而一個體系對它的前提的說明和規定就已經蘊舍了整個該體系的本質及其所運用方法,所以我們通過考察作為他們體系前提的“感性”概念的不同規定,就可以弄清楚他們的學說的具體關系,并且闡明馬克思是在“什么意義”上綜合了黑格爾和費爾巴哈的哲學。
一、作為黑格爾體系導言的《精神現象學》是從 “感性確定性”開始的。感性的東西是僅僅存在的東西 ,對此我們只能說它存在 ,而不能說它如何存在 ,也就是說 ,對它我們還沒有加以任何 “概念的把握”,因而它只是一個不包含任何中介的 “直接的存在”,這個單純 的 “直接性”就是黑格爾所謂的 “感性確定性”。
單純感性的東西是黑格爾所認為的最貧乏的東西,因而也是最抽象的東西,因為它沒有任何規定性 ,它僅僅 是精神異 化的單純對 方。當黑 格爾把“直接性”等同于 “虛無性”時,他無疑是取消 了感性的東西 ,因為對他而言規定性 只是精 神的規定。黑格爾如此抽象地看待感性 ,是跟他的哲學 的思辨性質有著內在的必然關系的。因為如果事物 自身是 自己規定 自己的具體存在 ,那么精神,也即作為 “絕對”的能動性 就會失去其對感 性事物 的規定。對黑格爾而言 ,感性越 豐富,精神就越空乏 ,因而把感性的東西直接宣布為真實的東西,這無疑是取消了精神本身。與此相反,費爾巴哈直接把感性的東西確立為惟一真實的東西。作為黑格爾整個體系開端的純存在 ,在費爾巴哈看來 “只是一個抽象的東西 ,與實在 的存在完全不符合”,因而 “純粹的、空洞的存在也不再是存在”。現實的存在是具體的存在、感性的存在 ,是 “有限的確定的實際的東西 ” 。
黑格爾從“存在的概念或抽象的存在開始” ,而現實的具體存在則永遠在思維的彼岸 。費爾巴哈則從“存在本身,即現實的存在開始”,但是,這種所謂 的感性存在不過一種是被直觀著 的存在,作為這種有著 “直接確定性”的感性存在,就其是 “現實的具體存在”而言也就是 一種 “完成了”的存在,而被直觀著的人也就是一種完成了的人 ,因為人本來就是這種感性的存在 。因此,人在費爾巴哈那里 真正講來是沒有歷史的,而費爾巴哈所承認的歷史的不外乎就是人的認識的歷史 ,但認識的歷史卻不同時也是對象和人 自身發展的歷史,這樣 ,主客體之間的矛盾就轉變為認識上的矛盾 ,但這種矛盾就其本質來看并不是主客之間的真實的矛盾,而只是它們之間的一種 “正常的差別”。
費爾巴哈的這種看待自然和人的方式在他的體系內部造成了巨大矛盾 。費爾巴哈把人看作是精神和肉體的統一體 ,這種統一體是以身體即 自然為基礎和前提的,因而所謂精神的東西本質上也是 自然的東西。費爾巴哈談 到 了理性,它 的作用就在 于“把 感 性 所 提供 的個 別 的、分 散 的 東西 聯 結 起來”而形成普遍的整體 的知識 。這種規律并不是像唯心論者所宣稱的那樣是由理性本身帶來 的,而是事物 自身所具有 的規律,因為 “事物在事 實上、感覺上、實際上、現實上彼此正是處于這樣的關系中”。但是,精神畢竟不是完全等同于 自 然物而有著自身特殊規定 的東西,因而費爾巴哈的矛盾就在于:一方面他看到了人是屬于 自然的,因為人歸根結底就是一種感性的存在物 ;另一方面,由于思維和理性的存在 ,他又不得不承認人是一種“自覺的 自然本質,,e2,116~,但這種 “自覺”性 到底源何他又無法解釋 ,因此在從 “感性”到 “理性”的道路上,費爾巴哈不能給我們提供出任何積極的東西 。
很顯然,這個矛盾是由他 的體 系本身所造成的。費爾巴哈把感性的東西確立為他的體系的出發點,但是這個出發點 自身同時又直接地是終點,因而過程或者說歷史真正來講是在他 的體系之外 的。人作為這樣的感性存在物就完全只是一種消極的被動的 自然存在物 。人的所謂的 “認識”活動 ,這個惟一講來還是屬 “人”的特有的活動因而就只是一種理論上 的靜觀。
費爾巴哈在自然領域所否定 了的東西并且在人的認識中多少承認了點的東西在他面對人的現實的歷史時就獲得了完全的承認。理性或理智成 了 “獨立的和不依賴的本質”或 “絕對的主體”,而歷史本身則完全淪為了理性的產物。——這就是他的直觀的感性在面對著人的直觀著的活動對象的歷史所遭遇到的一種必然結果 ,因為他不懂得感性對象和現實的人的真正本質。
二、費爾巴哈把感性的東西直接確定為現實的東西,因而這樣的感性只是一種 自然 的感性 ,而不是屬人的現實的感性 。相反 ,馬克思則把感性定義為人的活動的對象和結果,因而感性就帶上了屬人的本質 ,也 即自為形成的本質。這樣的感性就只是對人而言的,而不是就其直接性而言的。因為單純的自然物,即費爾 巴哈那種意義上 的感性 的東西,就其離開了人來講的那種感性存在,對人而言實際上 也是 “無 ”在這里我們又回到 了 “無”,不過是一種 “具體的無”。從感性在黑格爾那里的 “純粹 的無”到費爾 巴哈 “直接 的有”,再 到馬 克思 的 “具 體 的無”,這就是感性概念從黑格爾經費爾巴哈到馬克思這段思想中所呈現的辯證發展過程。
黑格爾從感性確定性開始,也就是從純粹 的無開始 ,這個感性作為黑格爾體系的開端是無任何規定的純粹存在,它 的進一步規定是精神 的 自我規定。精神在這里把 自己作 為對象,不斷外化 自己,然后又揚棄這種外化而回復到自身,每一過程都是精神規定的進一步發展 。這個過程在黑格爾看來就是人 的勞動過程或 自我形成過程 ,不過是被抽象化了的精神的勞動過程。
費爾巴哈體系的開端也是感性的東西,不過是作為直接的現實東西 ,是直接 的有 ,它的規定是具體的規定 ,這樣 的存在作為被直觀 的物就是 自然。人也是 自然物 ,因而人的規定也是 自然的規定。費爾巴哈的 “人”從原則上來講就是這種作為 自然存在物意義上的人。費爾巴哈不從社會的也即人的意義上來談論 自然。當然 ,費爾巴哈有時也談到人的實踐活動,不過這種活動卻始終是從 “猶太人的 自私的、卑劣的活動”去談論 的,因而他對真正現實的東西即對作為人的感性活動的對象就缺乏一種辯證 的理 解 。
馬克思揚棄了費爾巴哈的這種感性的直接性而把它規定為對人而言的 “無”。這個無是費爾巴哈的 “直接的有”和黑格爾 “純粹的無”的統一,因而是 “具體 的無”。這個 “無 ”保 留了 自然物 的“有”,但同時否定了它的直接性 ,而把它建立為人的 自為生成的始端 。 “無”把人 的活動納入 自身,就是對無的規定或者說充實 因而它就有一種特定的內容 ,也即作為人的感性活動對象的規定。對象的規定 的這種發展,就是馬克思所說 的 “工業 的歷史”,正如黑格爾把感性 的 “無”的規定 過程當作精神外化的歷史一樣 。
三、人是對自然的否定,同時也是對自然的肯定。在后者的意義上,人就是單純的 自然物 ,就是費爾巴哈所說的感性的、抽象的人 。從前者來看 ,人就是社會 的存在物,就是感性地面對對象或 “站在堅實 的大地上 自由呼吸”的具體存在著的人 。作為這樣 的人就是和 自然相統一的 “現實的有生命 的個人的存在” 的人 ,而這 就是馬克 思 的理論 前提— —進行現實活動的感性 的人 的存在 。
費爾巴哈卻把感性的東西或對象當作純自然的東西 ,因而人的本質就是 自然的本質 。馬克思則把感性理解為與人相關的感性 ,因而感性 的東西指的就是人 的感性活動的對象 的東西 ,而人 的本質也就成了這種活動的本質 。人在 自己的活動中既建立 了與 自然的區別,同樣也建立了它們 的統一 ,而這就是現實本身 。但作為開端 的統一還僅僅是一種理論的或抽象的統一,也即自在的統一,而不是現實的統一,因而前提就只是對 自然的單純的否定,而不是 已建立起來了的否定。作為這種否定 的無就不是一個純粹的無,而是具體 的無,也就是說它的否定是建立在 自然的具體的 “有”這個前提上的,或者說,這個“無”只是從人的這個角度來說的。 把 自然的東西交給人的感性的活動,產生的就是所謂 世界歷史的“通過人的勞動而誕生的過程”,因而也就是歷史的從無過渡到有的過程。這個過程是“人化”或人參與的過程。黑格爾從無到有,談的也是一種 “人化”過程,不過是作為抽象的精神的“人化”過程 ,因而就僅僅是一個邏輯的過程 ,這個過程是停留在精神 自身之內的,因而對對象的克服就 只是精神的自我克服。與此相反,馬克思的前提則是現實的感性的個人,這個前提也就是現實的人的歷史的前提。現實的歷史與精神的歷史的區別是:前者是人通過 自己的實踐活動在改造對象并因而也改造 自身的過程而誕生的,而后者則只是精神的自我外化對象和揚棄這種外化的抽象勞動的過程。作為前提 ,它們都是從 “無”開始前者是從人的現實的無開始 ,后者從精神的抽象的無開始 。不管如何 ,它們都是一種實現或誕生的過程 ,即自然或感性的對 “人”而言的誕生過程。
從黑格爾的感性的虛無到費爾巴哈的感性的直觀 ,再到馬克思的感性的活動,生動地體現了人對自然和 自身的辯證理解。辯證法從任何一種意義上來講都是主客之間的辯證法 ,因而離開 了人來談所謂 “自然”的辯證法是不正確的,因為任何自然的規定 ,就其 自身的角度來看,都是一種抽象 ,就像離開 自然來談人的規定一樣。任何規定 ,只要是一種現實的規定 ,它永遠只是主客相互關系之間的一種規定。馬克思在人的歷史 中重新建立了辯證法 ,因為只有在人的現實歷史中才會發生主客之間的現實的關系。黑格爾的辯證法同樣也是一種主客辯證法 ,不過區別是他的主體是抽象的精神 ,而客體或對象則只是精神自身的外化,因而現實的真正的感性客體就被精神化了而也成了一種抽象。費爾巴哈也談主體,但是主體在他那里只被當作一個形式的主體 ,而所謂主體與感性客體的統一也就只是一種直接的和原始的統一。費爾 巴哈不談辯證法,因為他根本不懂得主體與客體的統一是建立起來的,因而主客體之間的矛盾在他看來就只是認識上的矛盾,而不是本體上的矛盾,矛盾也就因而不再是矛盾,而只是一種“正常的差別”。
參考文獻:
[l]黑格 爾.精神現 象學 (上卷) [m].商務 印書館 ,1979.
關鍵詞:感性 抽象存在 具體存在 現實
一、作為黑格爾體系導言的《精神現象學》是從 “感性確定性”開始的。感性的東西是僅僅存在的東西 ,對此我們只能說它存在 ,而不能說它如何存在 ,也就是說 ,對它我們還沒有加以任何 “概念的把握”,因而它只是一個不包含任何中介的 “直接的存在”,這個單純 的 “直接性”就是黑格爾所謂的 “感性確定性”。
單純感性的東西是黑格爾所認為的最貧乏的東西,因而也是最抽象的東西,因為它沒有任何規定性 ,它僅僅 是精神異 化的單純對 方。當黑 格爾把“直接性”等同于 “虛無性”時,他無疑是取消 了感性的東西 ,因為對他而言規定性 只是精 神的規定。黑格爾如此抽象地看待感性 ,是跟他的哲學 的思辨性質有著內在的必然關系的。因為如果事物 自身是 自己規定 自己的具體存在 ,那么精神,也即作為 “絕對”的能動性 就會失去其對感 性事物 的規定。對黑格爾而言 ,感性越 豐富,精神就越空乏 ,因而把感性的東西直接宣布為真實的東西,這無疑是取消了精神本身。與此相反,費爾巴哈直接把感性的東西確立為惟一真實的東西。作為黑格爾整個體系開端的純存在 ,在費爾巴哈看來 “只是一個抽象的東西 ,與實在 的存在完全不符合”,因而 “純粹的、空洞的存在也不再是存在”。現實的存在是具體的存在、感性的存在 ,是 “有限的確定的實際的東西 ” 。
黑格爾從“存在的概念或抽象的存在開始” ,而現實的具體存在則永遠在思維的彼岸 。費爾巴哈則從“存在本身,即現實的存在開始”,但是,這種所謂 的感性存在不過一種是被直觀著 的存在,作為這種有著 “直接確定性”的感性存在,就其是 “現實的具體存在”而言也就是 一種 “完成了”的存在,而被直觀著的人也就是一種完成了的人 ,因為人本來就是這種感性的存在 。因此,人在費爾巴哈那里 真正講來是沒有歷史的,而費爾巴哈所承認的歷史的不外乎就是人的認識的歷史 ,但認識的歷史卻不同時也是對象和人 自身發展的歷史,這樣 ,主客體之間的矛盾就轉變為認識上的矛盾 ,但這種矛盾就其本質來看并不是主客之間的真實的矛盾,而只是它們之間的一種 “正常的差別”。
費爾巴哈的這種看待自然和人的方式在他的體系內部造成了巨大矛盾 。費爾巴哈把人看作是精神和肉體的統一體 ,這種統一體是以身體即 自然為基礎和前提的,因而所謂精神的東西本質上也是 自然的東西。費爾巴哈談 到 了理性,它 的作用就在 于“把 感 性 所 提供 的個 別 的、分 散 的 東西 聯 結 起來”而形成普遍的整體 的知識 。這種規律并不是像唯心論者所宣稱的那樣是由理性本身帶來 的,而是事物 自身所具有 的規律,因為 “事物在事 實上、感覺上、實際上、現實上彼此正是處于這樣的關系中”。但是,精神畢竟不是完全等同于 自 然物而有著自身特殊規定 的東西,因而費爾巴哈的矛盾就在于:一方面他看到了人是屬于 自然的,因為人歸根結底就是一種感性的存在物 ;另一方面,由于思維和理性的存在 ,他又不得不承認人是一種“自覺的 自然本質,,E2,116~,但這種 “自覺”性 到底源何他又無法解釋 ,因此在從 “感性”到 “理性”的道路上,費爾巴哈不能給我們提供出任何積極的東西 。
很顯然,這個矛盾是由他 的體 系本身所造成的。費爾巴哈把感性的東西確立為他的體系的出發點,但是這個出發點 自身同時又直接地是終點,因而過程或者說歷史真正來講是在他 的體系之外 的。人作為這樣的感性存在物就完全只是一種消極的被動的自然存在物 。人的所謂的 “認識”活動 ,這個惟一講來還是屬 “人”的特有的活動因而就只是一種理論上 的靜觀。
費爾巴哈在自然領域所否定 了的東西并且在人的認識中多少承認了點的東西在他面對人的現實的歷史時就獲得了完全的承認。理性或理智成 了 “獨立的和不依賴的本質”或 “絕對的主體”,而歷史本身則完全淪為了理性的產物。——這就是他的直觀的感性在面對著人的直觀著的活動對象的歷史所遭遇到的一種必然結果 ,因為他不懂得感性對象和現實的人的真正本質。
二、費爾巴哈把感性的東西直接確定為現實的東西,因而這樣的感性只是一種 自然 的感性 ,而不是屬人的現實的感性 。相反 ,馬克思則把感性定義為人的活動的對象和結果,因而感性就帶上了屬人的本質 ,也 即自為形成的本質。這樣的感性就只是對人而言的,而不是就其直接性而言的。因為單純的自然物,即費爾 巴哈那種意義上 的感性 的東西,就其離開了人來講的那種感性存在,對人而言實際上 也是 “無 ”在這里我們又回到 了 “無”,不過是一種 “具體的無”。從感性在黑格爾那里的 “純粹 的無”到費爾 巴哈 “直接 的有”,再 到馬 克思 的 “具 體 的無”,這就是感性概念從黑格爾經費爾巴哈到馬克思這段思想中所呈現的辯證發展過程。
黑格爾從感性確定性開始,也就是從純粹 的無開始 ,這個感性作為黑格爾體系的開端是無任何規定的純粹存在,它 的進一步規定是精神 的 自我規定。精神在這里把 自己作 為對象,不斷外化 自己,然后又揚棄這種外化而回復到自身,每一過程都是精神規定的進一步發展 。這個過程在黑格爾看來就是人 的勞動過程或 自我形成過程 ,不過是被抽象化了的精神的勞動過程。佳佳網
費爾巴哈體系的開端也是感性的東西,不過是作為直接的現實東西 ,是直接 的有 ,它的規定是具體的規定 ,這樣 的存在作為被直觀 的物就是 自然。人也是 自然物 ,因而人的規定也是 自然的規定。費爾巴哈的 “人”從原則上來講就是這種作為 自然存在物意義上的人。費爾巴哈不從社會的也即人的意義上來談論 自然。當然 ,費爾巴哈有時也談到人的實踐活動,不過這種活動卻始終是從 “猶太人的 自私的、卑劣的活動”去談論 的,因而他對真正現實的東西即對作為人的感性活動的對象就缺乏一種辯證 的理 解 。
馬克思揚棄了費爾巴哈的這種感性的直接性而把它規定為對人而言的 “無”。這個無是費爾巴哈的 “直接的有”和黑格爾 “純粹的無”的統一,因而是 “具體 的無”。這個 “無 ”保 留了 自然物 的“有”,但同時否定了它的直接性 ,而把它建立為人的 自為生成的始端 。 “無”把人 的活動納入 自身,就是對無的規定或者說充實 因而它就有一種特定的內容 ,也即作為人的感性活動對象的規定。對象的規定 的這種發展,就是馬克思所說 的 “工業 的歷史”,正如黑格爾把感性 的 “無”的規定 過程當作精神外化的歷史一樣 。
三、人是對自然的否定,同時也是對自然的肯定。在后者的意義上,人就是單純的 自然物 ,就是費爾巴哈所說的感性的、抽象的人 。從前者來看 ,人就是社會 的存在物,就是感性地面對對象或 “站在堅實 的大地上 自由呼吸”的具體存在著的人 。作為這樣 的人就是和 自然相統一的 “現實的有生命 的個人的存在” 的人 ,而這 就是馬克 思 的理論 前提— —進行現實活動的感性 的人 的存在 。
費爾巴哈卻把感性的東西或對象當作純自然的東西 ,因而人的本質就是 自然的本質 。馬克思則把感性理解為與人相關的感性 ,因而感性 的東西指的就是人 的感性活動的對象 的東西 ,而人 的本質也就成了這種活動的本質 。人在 自己的活動中既建立 了與 自然的區別,同樣也建立了它們 的統一 ,而這就是現實本身 。但作為開端 的統一還僅僅是一種理論的或抽象的統一,也即自在的統一,而不是現實的統一,因而前提就只是對 自然的單純的否定,而不是 已建立起來了的否定。作為這種否定 的無就不是一個純粹的無,而是具體 的無,也就是說它的否定是建立在 自然的具體的 “有”這個前提上的,或者說,這個“無”只是從人的這個角度來說的。 把 自然的東西交給人的感性的活動,產生的就是所謂 世界歷史的“通過人的勞動而誕生的過程”,因而也就是歷史的從無過渡到有的過程。這個過程是“人化”或人參與的過程。黑格爾從無到有,談的也是一種 “人化”過程,不過是作為抽象的精神的“人化”過程 ,因而就僅僅是一個邏輯的過程 ,這個過程是停留在精神 自身之內的,因而對對象的克服就 只是精神的自我克服。與此相反,馬克思的前提則是現實的感性的個人,這個前提也就是現實的人的歷史的前提。現實的歷史與精神的歷史的區別是:前者是人通過 自己的實踐活動在改造對象并因而也改造 自身的過程而誕生的,而后者則只是精神的自我外化對象和揚棄這種外化的抽象勞動的過程。作為前提 ,它們都是從 “無”開始前者是從人的現實的無開始 ,后者從精神的抽象的無開始 。不管如何 ,它們都是一種實現或誕生的過程 ,即自然或感性的對 “人”而言的誕生過程。
從黑格爾的感性的虛無到費爾巴哈的感性的直觀 ,再到馬克思的感性的活動,生動地體現了人對自然和 自身的辯證理解。辯證法從任何一種意義上來講都是主客之間的辯證法 ,因而離開 了人來談所謂 “自然”的辯證法是不正確的,因為任何自然的規定 ,就其 自身的角度來看,都是一種抽象 ,就像離開 自然來談人的規定一樣。任何規定 ,只要是一種現實的規定 ,它永遠只是主客相互關系之間的一種規定。馬克思在人的歷史 中重新建立了辯證法 ,因為只有在人的現實歷史中才會發生主客之間的現實的關系。黑格爾的辯證法同樣也是一種主客辯證法 ,不過區別是他的主體是抽象的精神 ,而客體或對象則只是精神自身的外化,因而現實的真正的感性客體就被精神化了而也成了一種抽象。費爾巴哈也談主體,但是主體在他那里只被當作一個形式的主體 ,而所謂主體與感性客體的統一也就只是一種直接的和原始的統一。費爾 巴哈不談辯證法,因為他根本不懂得主體與客體的統一是建立起來的,因而主客體之間的矛盾在他看來就只是認識上的矛盾,而不是本體上的矛盾,矛盾也就因而不再是矛盾,而只是一種“正常的差別”。
參考文獻:
[l]黑格 爾.精神現 象學 (上卷) [M].商務 印書館 ,1979.
1行政司法概念的界定
司法,有的法學教材亦稱之為法的適用,是法的實施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是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行政司法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其在作出關系或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為時,會不同程度地采用司法程序以提高具體行政行為的質量并保證其公正性、合法性,因此被稱作準司法。由于行政司法的對象在理論上還存有爭議,因此對于行政司法的概念也存有爭議。行政司法對象的理論就世界范圍而言,主要表現為兩種理論學說以及與之相適應的行政司法模式。一種理論認為,行政司法的對象只能是行政糾紛,而且是行政機關同其他行政法主體在行政管理中引起的糾紛;另一種理論認為,行政機關不僅解決行政糾紛,而且對一般民事、經濟糾紛都盡可能予以解決,因此,行政司法的對象包括行政糾紛,也包括民事、經濟糾紛。[1]第一種理論在大陸法系的法國、德國盛行,為立法機關所接受,在國家行政組織體系內部設立了獨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行政法院系統,專司行政案件的審判職能。英美法系國家則采納了第二種理論。美國行政司法不僅涉及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而且包括對輕罪的判決。我國行政司法,就目前看來,只涉及部分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為解決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以保障社會法律秩序的正常和穩定,法律賦予了行政機關的調解、裁決和仲裁的職能,由此構成了行政司法的三大內容或具體制度,即:(1)行政調解;(2)行政復議;(3)行政仲裁。一般說來,行政復議只適用解決行政爭議;行政仲裁適用解決民事爭議;行政調解既適用民事爭議,也適用行政爭議。由此,在我國,行政司法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有關爭議進行復議、調解、裁決和仲裁的活動,它既包括對行政爭議的處理,也包括對民事爭議的調處。
2當前我國行政司法所面臨的挑戰
概念本身的模糊性行政司法的主持者。我國目前對于行政司法的主持者還存在理論上的分歧,即行政司法活動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抑或是在某些情況下的一些獨立性較強的但仍帶有行政性質的專門裁判機構?我國現有的專門機構僅有商標評選委員會、專利復審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有限的幾種。這些機構的設置比較混亂、分散,條條塊塊縱橫參差,職能上彼此沖突甚至發生推諉,專職化、專業化問題嚴峻。現在幾乎所有的行政爭議和大量的民事糾紛仍由行政機關直接解決。12行政司法的性質。關于行政司法的本質屬性,遠非概念中簡單標明的行政和司法所能一言蔽之。我們一般認為法國的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構成雙軌制司法體系,在法國人自己眼中,卻從來都將行政法院的活動看作行政活動,而非司法活動。法國人只把普通法院的活動看成司法活動。英國國內行政界和法學界對行政裁判所活動的性質看法也存在分歧。[2]我國理論界認識比較混亂。有的學者將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司法鼎足而三共同構成行政行為,注重其行政性;而有的學者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列入行政救濟,更注重其司法性。種屬概念混淆不清。與行政司法概念相近的還有行政審判、行政裁判,這些概念并沒有嚴格界定。再加上行政訴訟、行政救濟、行政監督等概念的干擾,學術界陷入一片概念沼澤。還有學者對行政裁決分別作狹義、廣義、最廣義幾種不同解釋,廣義的行政裁決甚至可代替行政司法的概念。212行政司法存在許多程序上的問題行政裁決因無統一、明確的法律規定,其隨意性特別大,最缺乏規范性和基本的程序規定。行政調解除基層人民政府對民間糾紛的調解和主管部門對商業經濟糾紛的調解有程序規定之外,其他都無法律具體規定。行政復議一般采取書面審理形式,但5行政復議法6又規定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即在特定情況下也可采取開庭審理方式,而5行政復議法6對開庭審理的程序卻未作規定。行政仲裁的程序性問題還在更深的層次上表現出來,如同是技術合同糾紛,既可由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受理,又可由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受理。所以各類糾紛的仲裁規則和程序都不統一。213司法救濟途徑沖突行政司法相對于行政執法具有后繼性,相對于法院司法具有前置性。我國對于行政復議不服,一般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而對于行政仲裁、行政調解目前一般提起民事訴訟,對于行政裁決一部分提起民事訴訟,一部分提起行政訴訟,規定的比較混亂。這樣的規定對于糾紛的解決是不利的。司法救濟途徑的沖突,不僅會使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的保護,也會使各機關之間產生相互推諉的現象。造成公共資源的浪費,影響行政效率。國內新形式的巨大沖擊行政仲裁方面的制度的新動向。建國后,我國仿效前蘇聯和東歐各國,建立了一整套行政仲裁制度。但從8年代中期到5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6頒布前的這段時間,有關行政仲裁的法律法規如春筍般涌現。這期間共有14個法律、82個行政法規、192個地方性法規作了有關仲裁的規定。[3]其中只有幾個是關于涉外仲裁的規定。一時間行政仲裁嚴重失范:法律、法規、規章都在設定,仲裁領域急劇擴張;仲裁機構呈分散狀態;仲裁程序也不統一。1994年8月31日,5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6頒布,除勞動仲裁一枝獨秀外,其它行政仲裁歸于沉寂。有學者認為:隨著我國5仲裁法6的頒布實施,行政性仲裁機構已陸續撤銷,因此再作行政仲裁與民間仲裁的分類已無實際意義。[4]12聽證制度的建立。聽證本是英美國家自然公正原則的要求,行政機關的決定對當事人有不利影響時,必須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在中國,聽證一詞首次出現是在1996年3月17日頒布的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6中。1997年12月29日頒布的5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6第23條又確立了公聽制度。但聽證這一新程序的出現,也給我國行政司法理論帶來沖擊。從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6的關于聽證程序、主持人的超脫地位、兩造對抗、聽證中事實和證據的拘束力等方面來看,聽證初步符合傳統行政司法的概念要件。但聽證又不同于傳統嚴格意義的行政司法,因為聽證后由行政機關的負責人作出決定或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這是一個純粹意義的行政決定,與美國帶有事先救濟性質的事前聽證非常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