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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國際經濟發展背景
受各種因素的不利影響,2001年世界經濟增長速度呈緩慢趨勢。2013年直到現在,世界經濟的發展有好有壞,經濟逐漸走向復蘇。但是,世界經濟的復蘇還是存在很多擔憂,有很大的不確定,總體是尚在慢慢上升階段。影響世界經濟貿易發展的不確定因素依然存在,如美國股市波動頻繁、歐元匯率波動、東亞國家經濟復蘇、國際石油價格不穩定。
1.2我國經濟發展背景
自從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后,我國經濟增長成為世界第三大經濟體。我國的經濟飛速發展產生了量大至高的運輸需求,迫使交通運輸業的急劇變革和發展,帶動了交通運輸全面融入了經濟發展中。但我國經濟發展也處在了一個不協調的狀態,城鎮與鄉村貧富差距過大,是我國現在一個很大的問題。
1.3我國公路運輸行業的地位及運輸經濟發展的現狀
運輸是我國商品流通環節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物流發展的重要環節。公路、航空、航海以及鐵路是我國交通運輸的主要方式,管道運輸也是今年來發展起來的運輸方式之一。因為公路靈活性非常好,所以其在運輸中占主要地位。公路運輸這個行業很古老,也是我國物流行業中最傳統、最廣泛的業務形式,在我國現代物流業的發展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公路貨物周轉量年平均增長率達11%,鐵路為4.3%;公路旅客周轉率年平均增長率達12%。鐵路為5.8%,因此我國公路運輸經濟的發展直接影響了經濟的總發展。
2國際經濟貿易對公路運輸經濟的影響
2.1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促進了公路運輸經濟體系的完善
公路運輸經濟在宏觀上是社會經濟發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的發展快慢直接影響了社會公共運輸體系的建立。公路運輸為社會公共運輸體系的發展做出了重要的貢獻。但也存在很多值得深思的問題。首先,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水平也得到相應的提高,人們平均每人增加一輛車就會給公路造成堵車,給其他車輛帶來擁擠的困擾,如何合理地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需要認真思考。其次,由于國際石油價格的不穩定,汽油價格的增加,票價也隨之增加,這無疑是對公路運輸的一個挑戰。我們必須對公路經濟運輸的未來發展目標做出分析,然后進行指導,進而完善公路經濟運輸體系。社會經濟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基礎部分,強調了公路經濟運輸建設的完善,而且逐步實現了公路運輸的健全發展,例如高速公路的建立,不僅縮短了城市之間的距離,而且避免了堵車、紅燈、交通事故的狀況,大大提高了出行效率。而建立綜合公路交通運輸體系,為我國交通運輸逐步進入協調、優化、提升的新階段起了巨大的推動作用。為了出行更加方便,減少堵車的現象,我國高速公路開始拓寬公路路道,提高了出行效率。這些舉措避免了物流出現的資源浪費、效率低、成本高的缺陷,而且促使公路運輸高效運輸以及便捷轉換,演變成一種銜接順暢的交通布局。
2.2經濟全球化促進了公路運輸經濟的發展
國際交通運輸業的發展也帶動了公路運輸的發展,不僅使得交通樞紐得以優化,而且也帶動了旅游經濟的向前發展,也使得公路運輸網絡逐漸完善。隨著新科學技術的進步及網絡的飛速發展,在這個經濟信息全球化的時代,互聯網也帶了生活的便利。例如,購買汽車票現在實行上網訂票以及實名制購票實等政策,這種辦法對公路運輸其實是一個很大的創新和突破。有效解決了排隊煩、排隊難的問題,也提高了購票的效率,對人們來說選擇汽車作為交通工具既方便又快捷。而且公路網絡的拓展使得市場流通與交換的步伐逐步加快,使得市場競爭以及市場選擇淘汰的過程加快;使得商貿流通、房地產開發、旅游經濟等新興產業的發展腳步加快,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地區產業結構的調整的步伐也加快,為公路運輸經濟的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2.3國際經濟貿易促進了物流服務業的發展
我國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后,經濟全球化對我國經濟的影響越演越烈。特別是2012年,自國際金融危機之后,為了使得金融危險得以有效防范,我國加快了公路基礎設施建設的進度。近年來一些公路運輸企業,特別是較大型的運輸企業開始從單純的“車輪”公司發展為能提供多種服務的物流服務公司,增加了“物流”意識。這些企業抓住機遇,聚合倉儲、裝卸、運輸、流通加工等多項物流功能,與多家企業建立了穩定的物流服務關系,創造了很好的效益,促進了經營的快速增長。
2.4國際經濟貿易促進了我國運輸業的發展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為我國經濟建設營造了更加有利的國際環境,從而促進我國的運輸業的發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后我國的運輸業得到了很大的發展,使得我國運輸業對于國外資金的引進越來越快,同時引進了國外的先進技術和先進的管理經驗,這樣就帶動了我國運輸業在吸取外來經驗和技術上自我發展,促使了其改革和創新。這種改革和創新又在一定程度上激發了我國運輸業的競爭意識,加強了競爭意識,有利于我國企業逐步走向國際、走向世界。國際貿易經濟的繁榮發展,使無論是國際還是國內各種物資的運輸量大大增強。國內的許多地區的交通運輸管道依然繼續完善,加快建立管理體制,加強通運能力。由此可見,我國運輸業正處于蓬勃發展階段。
3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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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Incoterms2010,,影響,對策
2010年9月27日,國際商會正式推出《2010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10),以取代已經在國際貨物貿易領域使用了近十年的Incoterms 2000,新版本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一、Incoterms? 2010 與Incoterms2000的對比
自從1936年國際商會制定出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之后,此項在全球范圍內被采用的合同標準就經常性地更新換代,與國際貿易的發展步調一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考慮了免稅貿易區的不斷增加,電子溝通在商務中的不斷增多,以及被更加重視的貨物運輸中的安全和變化等問題。
(一)新版本的主要變化
1、術語分組的變化
Incoterms 2000將貿易術語根據開頭字母劃分為E,F,C和D組,共13種,且賣方對買方的責任大小依次排列。新版本整合為11種貿易術語,且按照所適用的運輸方式劃分為兩大類,即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的七種以及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的四種。具體列表如下:
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 (海運, 公路,空運,鐵路運輸l)
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包括海運和內河運輸)
Ex Works (EXW)
Free Alongside Ship (FAS)
Free Carrier (FCA)
Free on Board (FOB)
Carriage Paid To (CPT)
Cost and Freight (CFR)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CIP)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IF)
Delivered at Terminal (DAT)
Delivered at Place (DAP)
Delivered Duty Paid (DDP)
新版本的這種分類方法看似沒有舊版本的排列容易記憶和把握,但這種分組方式強化了適用于海運與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的區分,提醒大家不要混用。在過往的貿易術語使用實踐中國際貿易論文,一些人把FOB用于空運或其他運輸方式,由此造成了誤解和分歧。新版本的分組方式在這一點上為使用者劃分了更為清晰和直觀的界線。
2、術語的增減
創設DAT和DAP兩個新術語,取代DAF、DES、DEQ和DDU,貿易術語從原來的13個減少到11個。具體對比如下表:
新增術語
新術語含義
卸貨費承擔
被取代的術語
新術語的優勢
Delivered at Place (DAP)
在指定目的地交貨
賣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貨物處于買方控制之下,而無須承擔卸貨費
Delivered at Frontier (DAF)
Delivered Ex Ship (DES)
Delivered Duty Unpaid (DDU)
用DAP替代以前三個術語,適應所有運輸方式,指定目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使用更簡化。
Delivered at Terminal (DAT)
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
賣方需要承擔把貨物由目的地(港)運輸工具上卸下的費用
Delivered Ex Quay (DEQ)
“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點,如碼頭,倉庫,集裝箱堆場或者鐵路、公路或航空貨運站等。更加適合當今運輸模式。
3、術語義務項目的變化
在新版本的指導性解釋中,要求貨物的買方、賣方和運輸承包商有義務為各方提供相關資訊,知悉涉及貨物在運輸過程中能否滿足安檢要求。這主要是考慮到美國“9.11”事件后對安全措施的加強論文怎么寫。為與此配合,進出口商在某些情形下必須提前提供有關貨物接受安全掃描和檢驗的相關信息。
4、“船舷”概念的消失
在Incoterms 2000針對傳統的適用于水上運輸的主要貿易術語如FOB,CFR和CIF,“船舷”是十分重要的風險劃分界限。而在實際操作中,“船舷”這個界限只能作為買賣雙方活動領域之間假想的界限,不具有可操作性,長期以來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此次新版本的修訂,刪除了“船舷”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裝上船”(placedonboard)。之前關于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在新術語環境下變化為“賣方承擔貨物裝上船為止的一切風險,買方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后的一切風險”。
5、關于“StringSales”(鏈式銷售)的補充
新版本考慮并具體化了“StringSales”(鏈式銷售)。像FCA, CPT, CIP, FAS, FOB, CFR 以及CIF這些貿易術語的說明中提及連環貿易,并對連環貿易中作為中間環節的賣方的義務進行了明確,在這種情況下,中間環節的賣家不需要再次運輸貨物,因為貨物已被第一個賣家安排裝船運輸了。中間的賣方通過接收貨物而非運輸貨物向買方履行義務。為明確起見,Incoterms? 規則2010在相關規定中把提取已經運輸的商品的義務作為運輸商品義務的替換。
(二) 新版本使用時的注意事項
1、術語使用范圍的變化——將Incoterms的使用范圍擴展到國內貨物銷售合同
傳統的Incoterms 規則只在國際銷售合同中運用,此種交易貨物運輸都需跨越國界。Incoterms? 2010明確表明可適用于國內貿易合同。這主要是考慮到像歐盟這種單一市場內部的進出口過程中,國與國的邊界手續的大量消失,以及在美國國內貿易中,已經越來越多地使用Incoterms而不是UCC(美國統一商法)。
2、注冊商標帶來使用格式上的要求
以往的Incoterms 2000不是注冊商標國際貿易論文,因此在使用的格式上往往會出現差異。而Incoterms? 2010是注冊商標,這就要求在使用時格式必須規范,并且,由于?是注冊商標的構成部分,因此我們在使用任何貿易術語時都需要將“Incoterms? 2010”或“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010”作為后綴,或者術語選擇時的必要構成要件在合同中說明。
3、風險臨界點的變化,貿易術語中地點的重要性
刪除了以越過船舷為交貨標準而代之以將貨物裝運上船。這更準確的反應了現代商業現實,避了以往風險圍繞船舷這條虛擬垂線來回搖擺。但這也并不能杜絕在風險劃分點上產生爭議。貿易術語的使用中,只有當事人雙方選定特定的一個收貨地或港口時,所選術語才能發揮作用。地點或港口名稱越精準,Inconterms規則越有效。
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010?影響分析
(一)總的來看,影響力有限
此次Incoterms? 2010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的首次修訂,也是中國專家代表首次參與該規則的修訂。但筆者分析此次修訂影響力不會太大,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貿易術語只是溝通工具,非強制使用
INCOTERMS是全球貿易經驗的總結,就其性質而言它只是業界溝通的工具,貿易雙方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需求選擇不同版本內的所有貿易方式,新版本雖已執行,但在INCOTERM2000已經深入人心的情況下,可能會有相當一部分人在一定時間內繼續使用舊版本。
2、此次修訂的是D組貿易術語,對現在廣泛使用的貿易術語影響不大
此次修訂新增了兩個D組術語,替代以前的四個D組術語,而目前在貿易實踐中使用較多的還是FOB、CFR、CIF、EXW等術語,也就是說,使用量最大的術語在此次修訂中沒有實質性變化。
3、技術層面東西,對貿易本身影響不大
INCOTERMS 作為技術層面的成果,只是給相關當事方針對具體合同條款更好的約定,但沒有影響主要的貿易因素,因此,對貿易本身沒什么影響。
4、未必能解決THC 問題。
DAT和DAP兩個新術語有助船舶管理公司弄清碼頭處理費(TerminalHandling Charges)的責任方。目前,常有買方在貨物到港后,投訴被要求重復繳付碼頭處理費,一方面是來自賣方國際貿易論文,一方面是來自船公司,而新通則明確了貨物買賣方支付碼頭處理費的責任。
但由于前面所提到的工具性,用不用取決于貿易雙方的達成的意愿,并沒有強制性,所以在買賣雙方實力懸殊的情況下,新版本引入的意在解決THC糾紛的兩個貿易方式——DAT和DAF,雖然明確了買賣雙方對THC的責任,但在實務操作中可能很難發揮實效。
(二) 實務各方應如何應對
1、海關——對報關通關無影響
在貨物的進出口通關實踐中,涉及到貿易術語的主要是在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填制項目中“成交方式”這一欄,但海關規定的《成交方式代碼表》只有6種成交方式可供選擇填報,(見下表)。
成交方式代碼
1
2
3
4
5
6
成交方式名稱
CIF
C&F
FOB
C&I
市場價
墊倉
代碼表給出的成交方式主要體現成本、運費、保險費等成交價格構成因素,目的在于方便海關確定完稅價格和計算稅費。這幾種成交方式不完全等同于國際貿易實務中貿易術語的概念,它適用于所有的運輸方式論文怎么寫。因此,在填制報關單時,如果買賣雙方成交時實際使用的成交方式不屬于海關規定的《成交方式代碼表》中的成交方式,要依照實際成交方式中的成本、運費、保險費等成交價格構成因素選擇代碼表中具有相同價格構成的代碼填報。
比如在報關單填制時,一批空運貨物出口實際成交使用的貿易術語是FCA,但由于海關規定的《成交方式代碼表》中沒有FCA,因此不能夠填報FCA。因為FCA的價格構成只包括成本不包括運費、保險費,所以應該選擇《成交方式代碼表》同樣只包括成本的成交方式,即FOB填報。這樣看來,此次新版本雖有貿易術語的增減但不會對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填報以及通關帶來影響。
2、買賣雙方——辨識新舊版本,明確風險費用
(1)正確地選擇貿易方式,辨識新舊版本,避免糾紛
選擇貿易術語需要與貨物,采取的運輸方式相適宜,最重要的是合同雙方是否添加額外的義務,不論選用何種Incoterms規則,雙方應該意識到對合同的解釋會受到使用的港口或地址慣例影響。
如果確定要適用某一版本規則,應在合同中明確表明,例如:所選擇的Incoterms規則(含指定地點)適用Incoterms? 2010規則。
(2)明確風險、費用劃分
此次修訂刪除了FOB,CFR和CIF項下的船舷界限,但在裝運港作業時的意外風險仍可能存在,那么風險如何劃分的所謂臨界點的問題仍不可避免。新版本意圖將具體問題留待當事人自行解決,這就需要雙方在訂立合同時要考慮到這個問題國際貿易論文,必要時可在商定的基礎上另行規定雙方認可的風險臨界點以及相關費用的劃分。同時,盡可能精準地描述地址或港口名稱。
(3)INCOTERMS不是一份完整合同,其他事宜需約定
Incoterm規則確有闡述銷售合同中當事人的特定義務,然而,Incoterms并沒有關于貨物所有權的轉移,違約的后果等明確的規定。這些問題通常是通過銷售合同的明示條款和適用的法律條文來解決。
3、托運人與承運人——明確費用
在以“船舷”作為風險分界點的舊版本中,承運人與托運人責任和費用的劃分界限一般在船上吊桿所能達到的吊鉤底下,也就是,托運人將貨物送達吊鉤底下后就算完成交貨任務,然后由承運人負責裝船。承運人最基本的義務是按合理的期限將貨物完整無損地運到指定地點,并交給收貨人。托運人的基本義務是按約定的時間,品質和數量準備好托運的貨物,保證船舶能夠連續作業,并及時支付有關費用。隨著新版本中,“船舷”概念的消失,代之以“裝到船上”,這就需要托運人和承運人進一步明確在裝船過程中產生的各種費用,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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