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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受醫療優待減免的對象
凡戶籍在本區的享受定期撫恤金和補助金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革命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參戰退役人員、涉核人員(以下統稱“醫療優待減免對象”),且未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均享受醫療優待減免待遇。
二、優待減免對象的醫療保險
醫療優待減免對象全部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優待減免對象,按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的基本醫療統籌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納部分由戶籍所在地的鎮(街道)繳納。
三、門診醫療的費用包干
醫療優待減免對象門診醫療費按每人每年300元包干,不再另行報銷。包干費用由各鎮(街道)于每年年初下發至優待減免對象。
四、住院醫療費用的減免比例
醫療優待減免對象因病住院的,基本醫療費用在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中按比例支付后,在規定的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范圍內的個人自付部分,按照以下規定比例報銷:
1、享受定期撫恤金的孤老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不承擔基本醫療費用;
2、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享受兒童醫療統籌的除外)、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享受定期補助的復員軍人自付基本醫療費用比例為30%;
3、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病故軍人遺屬(享受兒童醫療統籌的除外)自付基本醫療費用比例為40%;
4、領取定期傷殘撫恤金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和享受定期補助的在鄉復員軍人自付基本醫療費用比例為50%;
5、享受定期生活補助金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自付基本醫療費用比例為60%。
住院期間個人自費部分的基本醫療費用報銷全年累計不超過10萬元,非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
五、住院醫療的定點、轉診制度
各鎮、街道具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優撫醫療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服務中心)。按照“小病進社區”的原則,醫療優待減免對象應在戶籍所在鎮(街道)的定點服務中心選擇一處住院就醫。醫療優待減免對象須持《優撫對象醫療優待證》和本人身份證到定點服務中心就醫。因定點服務中心現有診療項目、醫療技術不能提供服務,需轉市區具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指定醫療機構就醫的,須經定點服務中心批準,鎮(街道)民政部門同意后方可轉診。醫療優待減免對象在本市遇有急診,可到就近的醫療機構就醫,在入院三天內到定點服務中心辦理轉診手續。未經同意自行到定點服務中心以外的醫院、衛生院、私人診所就診及購買藥品,所發生的醫藥費不予報銷。
六、住院醫療費用的結算
醫療優待減免對象住院期間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個人自費部分的減免部分,在所屬的鎮(街道)定點服務中心住院治療的,實行“一站式”即時報銷,由定點服務中心按規定在每次出院時予以核銷;經批準同意轉診到其它醫院的,持《優撫對象醫療優待證》、本人身份證、出院小結、費用明細和有效票據等資料,到定點服務中心按規定予以報銷。當年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個人自費部分的減免部分,應在次年3月底前進行報銷,超過此期限的不再予以報銷。定點服務中心每半年就減免的相關費用與有關鎮(街道)統一結算。
七、優撫醫療的經費渠道
門診包干、醫療優待減免所需資金按財政結算體制實行分級承擔,其它鎮(街道)由區財政補貼20%,分別列入區、鎮(街道)年度財政預算。
八、切實加強組織實施
優撫醫療保障工作由民政、財政、勞動保障、衛生等部門管理并組織實施,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切實履行職責。區、鎮(街道)兩級民政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醫療優待減免制度,按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減免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勞動保障部門要將上述優撫對象納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并做好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衛生部門要將農村優撫對象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組織醫療機構為優撫對象提供優質醫療服務,并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醫療服務安全,認真做好醫療減免費用的結算工作;財政部門應合理安排優撫醫療減免資金,定期監督檢查,切實加強資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