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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省城市容貌標準》等法規、規章和行業標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市區內設置戶外廣告、標志標牌等戶外廣告設施的單位、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定著于建(構)筑物外部或者道路、綠地、交通設施上。以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實物模型、布幔以及張貼等形式的廣告;利用車、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利用飛艇、氣球等升空器懸掛、繪制的廣告;利用其他戶外媒體設置的廣告。
本規定所稱標志標牌是指:定著于建(構)筑物上的各類招牌、樓房幢號牌、門號牌、樓牌和路名牌、交通指示牌、標語牌、宣傳牌、告示停車牌(包括機動車、非機動車、廠車、公交車站牌等)畫廊、報廊、櫥窗、招貼欄、宣傳欄等各種具有標志、標識、宣傳、警示功能的牌子。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城管局和執法局)負責市區戶外廣告、標志標牌設置的扎口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城管局會同規劃、工商、建設、公安、交通等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市區戶外廣告、標志標牌設置規劃并向社會公布。本市市區設置戶外廣告、標志標牌。
第六條凡需設置戶外廣告和標志標牌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城管局提出申請,并辦理設置審批手續,涉及城市規劃或者影響市政設施、環境保護、交通安全、公共安全的城管局應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審核會簽,再由城管局批準同意,方可設置。
申請設置審批時應向城管局提交以下證明文件:
1戶外廣告、標志標牌設置申請表
2產權單位同意設置的證明材料;
3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平面效果圖、施工圖;
4設置大型落地戶外廣告設施和在建筑物外、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文件、材料。
第七條市區戶外廣告和標志標牌均為臨時設施。符合市容管理規定,規定期限內無償拆除。
第八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循“白天美化。不得影響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安全、造型和功能,不得妨礙交通和影響消防通道,不得影響建筑物立面和建筑物輪廓線,不得影響建筑物傳統風貌。
第九條市政等社會公共場地設施用作戶外媒體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或其他公開競爭方式取得和出讓使用權。
第十條戶外廣告、標志標牌必須按照批準的內容、形式、規格、地點和時限設置。設置應牢固、安全。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具體管理規定如下:
一、條幅、布幔的管理
1總量控制。市區過街橫幅廣告總量不得超過規定數量;路燈豎幅廣告在市區繁華主干道和新建、改建道路上嚴禁設置;樓體橫幅廣告嚴格控制。禁止懸掛過街條幅廣告(全市性重大政治、經濟活動懸掛過街條幅廣告需經城管局批準)市區除規定路段之外。
2布料要求。條幅、布幔應選擇防雨綢、滌卡、燈箱布以及其它高質量標準的布料。
3設置要求。不得出現飄蕩、折疊、卷曲、歪斜、破損等影響市容的現象。
4設置時間。條幅最長不超過10天。期必須自行拆除。
二、燈箱廣告的管理
1設置形式。定著于同一道路上的燈箱廣告必須做到造型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底端離地面不得低于2.4米。路燈桿上設置燈箱廣告應嚴格控制,新設路燈桿嚴禁設置燈箱廣告。
2制作材料。應選用微電腦多畫面滾動畫面。禁止使用噴繪布等材料。
3安全要求。大型燈箱廣告設施(100平方米及以上)和樓頂燈箱廣告設施必須由有鋼結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結構圖。
4設置要求。沿道路人行道兩側設置立桿式燈箱應符合以下規定:
(1)道路紅線在40米以上的廣告間距為80-100米。
(2)道路紅線在20-40米的廣告間距為50-80米。
(3)商業中心區廣告間距為30-50米。
期必須重新申請。經城管局批準設置的燈箱廣告,5設置期限。各類燈箱廣告批準設置期為1年。從批準之日起,超過2個月未上廣告或未按規定亮燈的應無條件拆除。
三、高炮式廣告的管理
1高炮式廣告牌宜設置在城市出入口以及高速公路兩側。
2高炮式廣告牌應限于空曠地設置。離建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離,立桿外緣后退道路紅線不得小于5米,跨城市主要道路中心線交叉點(平交)間距不少于100米。
3廣告單幅畫面規格為高5-6米。總高度一般不宜超過18米。高速公路兩側高炮式廣告高度根據路面高度另行確定。
4廣告單幅畫面規格高小于5米。總高度不宜超過12米。
四、建筑物墻面廣告(含建筑物附著式廣告、屋頂廣告)管理:
1二層建筑不得設置屋頂廣告;
2高層建筑的頂部原則上不得設置底板式廣告牌。設置本單位名稱的字牌廣告一般采用鏤空霓虹燈形式。裙房屋頂不得設置破壞建筑空間格局的廣告;
3屋頂廣告不得突出建筑物外墻面。支架必須進行隱蔽處理,形式必須與建筑形式相適應。
4新建樓宇五年內禁止設置大型廣告牌(大型商貿中心自身形象宣傳除外)
五、店面廣告招牌的管理
1整潔、美觀、用字規范。陳舊、破損、褪色的應及時修復、清洗、更新。
2沿街建筑物立面的招牌廣告應統一規劃、統一按設置要求制作安裝外框支架。
3同一建筑物相鄰招牌的上下沿口及外立面應保持平齊。做到上下一線、前后一面、左右一體、色彩協調”并同步亮化。
4按街號統一規劃設計的廣告招牌必須嚴格按規劃實施。
六、交通和路牌等設施廣告的管理
1禁止運用交通護欄、路牌、市政禁令牌等設施設置商業廣告。
2主干道兩側臨街單位禁止在道路上設置廣告指示牌。支路、弄內單位需設置指路牌的由城管局統一安排。
七、車身廣告的管理
1廣告色彩應與車體顏色協調。不得影響市容觀瞻。
2公共汽車及其他交通車輛的車身廣告要美觀大方。出租車身不得設置廣告。
3銹蝕、殘缺應及時維護、更新。濺上泥水塵土應及時清洗擦凈。
八、櫥窗廣告的管理
1櫥窗廣告以宣傳實物商品為主。不得在櫥窗玻璃上任意張貼廣告。
2設置櫥窗廣告應同時配套燈光裝飾。執行燈光亮化管理規定。
九、氣球、氣模媒體廣告的管理
1設置氣球懸掛條幅廣告應遠離高大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各類電力線、燃氣站等城市公共設施。
2充氣模型廣告不得使用易燃氣體。
3氣球廣告設置時間一般不超過3日。充氣模型廣告設置時間一般不超過5日。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標志標牌:
1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1)交通信號設施;
(2)交通指路牌;
(3)交通標志牌;
(4)交通執勤崗設施;
(5)道路隔離欄;
(6)人行天橋護欄;
(7)高架道路護欄;
(8)道路、橋梁防撞墻;
(9)其他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志。
2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的
(1)道路紅線寬度小于20米(商業中心區除外)或人行道寬度小于3米道路上的立桿式或落地式燈箱;
(2)同方向距離交通標志20米范圍之內;
(3)道路環形綠島以及道路交叉口距安全島(隔離欄)等節點20米范圍之內;
(4)距名牌、消防栓、郵筒、出租車停靠點招牌等設施5米范圍之內;
(5)影響河道、防洪堤安全防護的范圍之內;
(6)影響地下管線、高壓電力架空線和其他生命線工程安全運行的范圍之內;
(7)電力、電信桿上;
(8)人行天橋落地扶梯、過街地道、公路收費口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車流出入口30米范圍之內;
(9)其他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情形。
3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1)跨越城市道路設置的
(2)居住建筑窗間墻、窗肚墻設置霓虹燈燈箱、燈箱、電子顯示屏的
(3)距離住宅、賓館居室窗戶10米范圍之內;
(4)居住小區內(除公示牌、指示牌)
(5)大量車輛出入的單位出入口視距三角或兩側20米范圍之內;
(6)建筑物坡屋頂上;
(7)高層建筑的頂部和外墻面、建筑物消防登高面上;
(8)其它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筑形象的情形。
4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1)依附于行道樹或者影響行道樹生長的
(2)道路綠化分隔帶中;
(3)遮擋綠化景觀的
(4)其他利用行道樹或者毀損綠地的情形。
(5)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標志標牌的區域內或載體上進行設置的
第十一條戶外廣告設置實行有償收費。按照物價部門核準的標準收費。
第十二條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設置者應代之以公益廣告,不得讓空白牌子暴露在外。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撤除。需要延長的設置者應當在批準使用期滿之前15日內向城管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三條戶外廣告、標志標牌的者或經營者應當保持戶外廣告、標志標牌設施的整潔。遇臺風、汛期應提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若發生安全事故,由其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標志標牌設施。應提前拆除的有關部門可以按職責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者或經營者拆除,者或經營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拆除,拒不拆除的由有關部門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者或經營者承擔。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執法局依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應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從其規定。違反本規定。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各鎮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市戶外廣告、標志標牌設置和容貌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