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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省、市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區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區人防辦)是區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職能部門,主管全區區域范圍內的人防工程建設與管理。
第二章規劃與計劃管理
第三條區區域范圍內的人防專業規劃,由區人防辦在市人防辦的指導下進行編制,并納入區的總體規劃。
第四條用于人民防空的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區人防辦擬定計劃,報區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其它有關部門負責修建。
第五條凡在區區域范圍內的新建、擴建(新增面積)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辦公樓、會堂、教學樓、科研樓、圖書館、科研樓、學生宿舍、醫院、旅社、招待所、賓館、飯店、培訓活動中心、浴室、商場、倉庫、體育場館、影劇院、娛樂用房、機場、車站、車庫、加油站等各種民用建筑),不論單位性質、投資來源,都必須應當按規定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其建設經費納入建設項目投資計劃。
應建“滿堂紅”[十層以上(含十層)或九層以下基礎埋深三米以上(含三米)]的建筑,應修建不低于樓房底層建筑面積的防空地下室;
其他民用建筑如新建住宅小區、舊鎮改造地塊、各類工業園區以及各企事業單位等項目,按總建筑面積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條凡因地質、地形、施工條件等原因難以建造防空地下室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須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書面報區人防辦審查,經批準后,按規定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易地建設費的標準為:應建而未建“滿堂紅”防空地下室的,按不低于底層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800元的標準繳納易地建設費;其它民用建筑按規定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每平方米2400元繳納易地建設費。
第七條人防工程必須按國家規定的防護等級建造。凡提高或降低人防工程防護等級標準的,必須經區人防辦批準。
第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包括港、澳、臺同胞和外商)投資建造地下商場、停車場等公用人防工程,投資者可在工程收入建筑業營業稅等方面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三章設計管理
第九條人防工程的設計,必須由具備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特種人防工程必須由人防專業設計單位設計。
人防工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人防工程設計的專業規范和省、市人防辦公室的有關規定進行設計。
第十條被批準建造人防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在項目論證前應當將有關人防工程部分的初步設計文件報區人防辦審核,經區人防辦簽署審核意見后,再交設計單位設計。
第十一條施工圖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應向區人防辦報送全套人防工程施工圖(包括建筑、結構、風、水、電、消防)、說明書及地面底層建筑平剖面圖。
人防工程各專業設計圖紙應與地面建筑設計圖紙分開,單獨編號歸類。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十二條人防工程必須由具備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充分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區人防辦參與建設單位組織召開的方案論證、工程招標、圖紙會審、技術交底等工作。
第十三條人防工程建設單位使用的人防工程專用防護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人防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審核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凡涉及重大的平面布局或防護設備的變更,由建設單位報區人防辦審核批準。
第十五條人防工程建設,必須由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授權區有關部門參與工程質量監督。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人防工程的施工管理,嚴格施工程序,確保工程質量。因施工原因造成人防工程質量不合格的,由施工單位無償返工修整;無法采取補救措施的,施工單位應當賠償建設單位的經濟損失,并由建設單位向區人防辦申請安排易地補建。
人防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應措施,預防周圍道路、建筑物、管道沉陷斷裂塌陷等事故的發生。
第十七條防空地下室必須與地面建筑同時竣工,并同時組織驗收。凡人防工程驗收不合格的,整個工程項目不得評為優良工程。
第十八條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將人防工程技術檔案分別報送區人防辦和區城建檔案館存檔。
第十九條人民防空經費投資的工程(包括國家、省、市、區投資)的動遷適用區動遷的有關規定;口部建筑占地,由區政府行政劃撥。
第二十條人防工程造價執行國家人防工程預決算定額,同時嚴格建立核算制度。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完成工程竣工決算,并由區人防辦參與審核。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七條,未按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規劃部門不得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并由區人防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由區人防辦責令限期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逾期仍不繳納的,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區人防辦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區人防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