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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經濟雜志》2014年第六期
(一)村民自治制度缺失造成的參與挫折第一,宗族大姓的強勢地位對村民自治的制約。在很多農村地區,特別是傳統還占據主導地位的農村,宗族的勢力依然非常龐大。宗族往往有著共同的祖先,祖祖輩輩時代想傳,依賴血緣組合成利益共同體。對于族群的農民來說,由于受到族規的約束,在行為方面往往有所約束,有利于維持農村的穩定。同時,共同的風俗習慣和傳統也為人們提供了精神歸宿的家園,在宗族內部形成了強大的凝聚力,形成了感情上的共同體。與此相對應的是,宗族力量在村民自治特別是村委會選舉中有著強大的力量,甚至能左右一些鄉村的選舉,導致村委會大權長期被某些大家族所掌控。對于這種現象,為了維護村民自治制度的權威性,鄉鎮政府往往予以默認。一些家族為了小集團的自我利益,即使本族之內無賢才也不愿意讓外姓當選,使得一些農村出現了“劣紳”治村的現象。有些地方的宗族甚至通過各種黑惡手段,采用暴力、恐怖、拉攏等方式,控制投票,從而掌握把持鄉村的權力。雖然時代進步了,但不得不承認宗族的影響力并沒有隨著時間的流逝而煙消云散,在某些農村,宗族勢力甚至控制了村民自治,農村的精英即使有參與治理的愿望,在龐大的宗族力量面前,也毫無辦法。第二,一些地方村民選舉的暗箱操作也阻礙了精英的政治參與。雖然村民自治的本質要求是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但現實中,村委會的選舉還是出現了諸多問題,暗箱操作的成分也比較重。表現在幾個方面,一是現任領導人為了維持權力,擴大勢力范圍,扶持自己的親信競選村干部,以保證日后工作能得到更多的支持和幫助;二是候選人通過請客吃飯送禮等方式拉票,或者尋求上級政府的幫助,進行賄選;三是村民察言觀色,投票給上級領導者支持或與之結盟的候選人,以便日后獲得某種好處。暗箱操作的選舉往往導致村干部缺乏認同感,對于村莊事務的處理也難免顯失公平。不管是宗族大姓對村民自治的長期把持,還是村委會選舉中的一些違法違規行為,在某種程度上都阻礙了精英的政治參與,導致農村治理出現了“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性循環。不僅精英難以成長,鄉村民主政治的發展也受到嚴重的阻礙。
(二)農村干部的政治經濟地位開始下降稅費改革后,農村干部的角色出現了明顯的變化,扮演著雙重角色,既是基層政府在鄉村的人,又是農村治理的當家人。在目前的體制下,村干部扮演著政府人和村民當家人的雙重角色。很多時候往往出現嚴重的角色沖突,既要按照國家的政策來進行管理,同時要維護村民的利益,二者很難同時兼顧。從政治社會地位來說,農村干部的工作與農民生活密切相關,很多工作往往導致村民的怨言,最典型的是計劃生育。權力開始受限,社會地位也開始下降。從經濟收入而言,一般地區的農村干部一年收入比較少,無編制,也沒有基本的社會保險,退休之后缺乏可靠的保障,僅僅依靠這點微薄收入難以維持家庭的正常運轉。
(三)城鄉差距拉大所產生的吸引效應現代國力的競爭其重點是城市競爭,因此,城市往往成為一國政策優先發展的地方,各種資源也向城市傾斜,使得城市的發展更加迅猛,各種社會福利保障也明顯優于農村,種種有利條件對農村精英形成強大的吸引力,大量的精英由此出走農村向城市發展。
二、體制吸納:精英的聯盟
在農村治理中,一部分精英選擇了走向城市,一部分精英選擇了沉默。當然,也有一些精英通過體制內的吸納與政治力量結盟,組成了精英聯盟,從而獲得了合法性的政治權力和決策資格。鄉村社會的體制吸納即行政權力系統在鄉村治理過程中吸納鄉村社會精英或者引導農民組織進入準公權系統,從而實現鄉村治理的管理效能,體制吸納實質上是農村政治權力與社會權力的結合。
(一)體制內的動員:治理精英的理性選擇在體制吸納的過程中,作為政府政治力量的代表,治理精英為了獲得和擴大統治權力的合法性,通過精英的整合,把社會中的其他精英或其所代表的集團吸收到權力運作體系之內。在農村,體制吸納表現為行政權力吸納農村社會精英特別是經濟精英及農村組織進入公權體系,以此實現農村治理的效能提升。在農村政治的治理結構中,作為國家權力在農村的人,鄉村干部等治理精英為了實現利益的最大化,除了依附于上級之外,也迫切需要農村體制外的力量,當然這種需要會導致利益的重新調整。對于體制外的支持,治理精英有兩種選擇,一是占絕大多數的普通農民,另外就是少數的社會精英。作為理性的“經濟人”,選擇與少數社會精英結合很明顯能使利益最大化。在此過程中,基層行政權在行政行為過程中引導組織進入行政權視野,或者吸收農村能人、龍頭企業,創辦合作組織或直接管理農村社會經濟。治理精英吸納經濟精英,是理性行為選擇的出發點和歸宿。因為經濟精英的介入能夠滿足地方經濟和財政收入增長的迫切需要,當然農民也希望經濟精英能夠帶領他們走向富裕。
(二)體制外的過問:經濟精英的經濟資本經濟精英所從事的市場活動需要穩定的政治規則來降低不確定性,同時通過參與農村治理也能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參與農村治理既是經濟精英的理性選擇,同時也是治理精英的迫切需要,通過掌握村莊的經濟資源,經濟精英獲得了強大的動員力量,在某種程度上,一些農村的經濟精英甚至能夠左右當地的政權。
三、農村治理危機:權力結構的失衡
體制內的精英吸納和體制外的精英過問,實現了農村治理中的精英聯盟,連接其中的基本媒介則是各自利益。精英在農村的結盟雖然是一個很自然的社會化過程,但由于權力載體在產生的過程中遭遇了來自于國家體制規范因子的侵蝕,其載體的社會權力屬性也就不再純粹,而是借助國家機器的力量實現了精英集團的治理,導致了精英和農民之間力量結構的失衡,很容易在農村形成治理危機。
(一)異化的精英結盟在農村的治理結構中,黨的基層組織占有非常重要的角色。在農村,黨的組織結構體系非常健全,自成一體,而且其觸角延伸到農村社會的各個角落。農村權力結構體系的平衡與否,村級黨組織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稅費改革后,為了減輕財政負擔,很多地方減少了村“兩委”組成人員,特別是實行黨的書記與村主任“一肩挑”,使得農村權力基本上被“黨化”。如果這種權力來源于村民自治并且受到村民的制約,那么這種權力仍然是有效的社會性權力。但是,如果“黨化”后的權力與上級組織和農村精英結盟,這種權力有可能被濫用。對上是一種絕對的服從關系,對下的支配和規范權威依賴于國家強制力,決策和利益分配過程實際上只是精英內部妥協的結果。可以說,村“兩委”的社會權力屬性已經轉化,這種轉化的治理權力通過利益關聯將農村其他精英的影響力捆綁在一起,并使之依附為一體,成為一種類似國家強制力的支配力。由此可見,結盟使所有的鄉村社會支配力和影響力都成為政治權力的一部分,并且在這個層面上看,政黨基層組織的活動可能會異化為一種維持農村秩序的精英結盟過程,農村精英結盟解決了農村社區和基層政府之間自治與控制的悖論。但這種治理結構一旦形成,會將農村政治參與的制度規范束之高閣。另一方面以“人情”、“面子”為基礎的裙帶關系,必然影響和削弱制度規范的作用,將村民自治形式化。
(二)體制吸納后能人政治的出現當前黨的基層組織的吸納機制最典型的特征是一旦有一位經濟能人出現,很可能會成為農村基層黨組織培養吸收的目標。對于一部分經濟精英而言,加入黨組織在某種程度上是有利可圖的,既可以增加自身的發言權,同時有可能成為“兩委”成員,對村莊公共資源具有了一定的配置權力,威望也大大加強。對于經濟能人,入黨的成本是比較低的,而潛在的收益則顯而易見。對于基層黨組織而言,發展經濟能人入黨既能擴大本組織的吸引力,對于上級黨組織也是一種政績,同時,巧妙的將體制外的協商爭執納入到體制內的資源配置,降低了農村治理的外部壓力。由于這種體制吸納符合上級的文件精神,也有利于農村治理精英和經濟精英整體利益的擴大延伸。因此,體制吸納很容易實現精英間的聯盟。但是,由于這種結盟規避了村民選舉的制度操作,實質上是通過體制吸納實現精英之間的自我保護,這是一種以私利代替正式制度的關系網絡,實際上使得農村治理讓位于能人政治。在農村治理結構中,各種精英實現結盟,本質上仍然是國家性力量的延伸和拓展。其后果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國家體制力量通過合并社會力量從而變得更加強大,對于農村的支配更加有力,減少了治理農村所需的昂貴代價。二是國家力量的強大壓縮了農村的社會權力,民間組織的發展受到抑制,體制外的精英減少或消失,社會權力由整合轉向分散,其結果是非均衡權力結構的出現。對于農民來說,利益表達和自我保護的社會機制受到體制內外權力的壓制,權益更容易受到侵害。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整合了社會權力的體制性力量更容易侵犯農民的合法權益,兩頭強化的結果是,一端是剛性控制和侵犯的強化,一端是農村社會的“原子化”抗爭加劇,其結果是農村治理危機的出現。
四、結論
在農村社會中,隨著一部分精英出走,剩余的精英通過被體制吸納和組建聯盟,形成了農村治理的后精英時代。當然,體制吸納和精英聯盟后的治理結構如果還受到農村社會的嚴格監督控制,這種“黨化”后的自治結構依然具有高度的合法性,并且能得到農村的廣泛認同。但是,通過精英的凝聚和結盟來維護少數集團的利益,抵制農村社會的批判,最終結果是農村社會權力的高度集中,力量的平衡被打破,無法形成對權力的有效制約。特別是一些地方的農村基層黨組織在黨員發展過程中凸顯功利主義取向,以團結精英的方式吸收能人參與,目的是主導農村治理體系,以精英結盟獲得絕對優勢。這種權力結構體系既沒有體現國家的方針政策,又不代表農村的利益。相比稅費改革后日益“原子化”的農民,這種精英結盟后的強制力量缺乏有效的制約與平衡。特別是體制外的精英被完全吸納之后,在缺乏黨內民主的農村,“原子化”的農民只能以個體的方式來進行維權,其結果將是農村社會抗爭的泛化。
作者:張君單位:桂林理工大學博文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