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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公民是對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繼承與發展,體現了權力與義務的有機統一性,包括“企業組織”與“公民”兩個概念。其中,“公民”概念的核心是公民權;企業公民與傳統意義的個體性公民不一樣,它指的是一種組織性、群體性的公民。由于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公民建設理念的思想基礎,企業公民思想的提出與發展超越了傳統企業社會責任強調責任與義務的理念;企業公民思想的提出與發展也是企業社會責任思想運動發展的必然結果,二者在發展的歷程上與相應的內涵等方面都存在密不可分的關系。Matten(2005)認為企業公民建設可歸納為企業公民局部觀、企業公民等同觀和企業公民延伸觀三方面[3]。而現今管理學、經濟學與社會學等學科的建設與應用,是對企業公民延伸觀的體現,超越了傳統的企業社會責任特征,全面體現其“公民權”理念。從法學角度來說,馮梅等(2011)認為企業公民是根據某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已經正式注冊登記,不僅需要履行相關義務,還享有企業權利的法人[4]。企業公民的義務包括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與慈善責任、環境保護與公益責任等相關企業社會責任;企業公民的權利包括財產權利、生產經營權利、法律保護權利、信息披露與使用資源權利等[5]。企業公民建設指的是公司將自身價值觀與社會基本價值進行統一協調,應用到公司的日常經營、運作與戰略發展相整合的行為方式,其本質就是在公司經營與管理過程中要承擔相關的義務與解決相關的責任以及享受相關的企業發展權利,即要把謀權利與履行社會責任有機統一起來,求得二者和諧一致。跨國公司是一系列生產要素有機組合而成的一個完整與創新系統。跨國公司生產經營管理不僅受到公司治理模式、組織文化等的影響和企業家及經營管理者的社會責任戰略理念的影響,還受到公司所在地法制的管理與約束以及所在地行政文化與特色等的影響。“經濟人”是跨國公司發展最重要的本性,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成為跨國公司治理行為追求的首要目標。但是,從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看,跨國公司在公司治理上不僅實現利潤最大化,還要增加社會財富、保護社會環境資源的有效利用,實現利益價值最大化,落實社會人、道德人與自然人等人性的體現。從利益相關者角度出發,跨國公司在公司治理上不僅要考慮公司大股東利益價值,還要考慮與公司相關的員工、消費者、供應商、經銷商、中小股東、融資單位、政府及所在社區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訴求。同時,由于跨國公司不僅要考慮母公司或公司集團的企業社會責任影響因素建設,還要注重與適應跨國公司分公司所在區域的法律、文化、習俗等因素的影響。因此,跨國公司企業公民行為是指在特定的法律框架與社會行為規范下,從企業公民人性、利益相關者與可持續發展角度出發,不僅要實現公司的企業公民權利,還要自覺履行企業公民義務,落實與建設企業社會責任,創造利益價值最大化,包括戰略性與利他性企業公民行為建設兩個角度。跨國公司企業公民行為會影響企業高層管理者的公司治理,影響到公司的社會與國際影響力,從而影響企業的長期發展和企業價值的實現,最終影響到公司競爭力[5]。新常態下,企業公民行為體現出了“企業組織”作為一個主體具備“公民”的特征,具有“公民”的特性,即“經濟人、社會人、道德人和自然人”四個人性假說。因此,新常態下的跨國公司企業公民行為就是公司股東及高層管理者等在公司治理過程中表現出企業公民的權利與義務行為,具體表現為跨國公司企業公民經濟行為、企業公民社會行為、企業公民道德行為與企業公民自然行為四個方面(如圖1)。企業公民經濟行為的提出,體現了跨國公司經營權與所有權的特征,反映公司及高層管理者等為追求公司經濟價值所體現的經濟行為,是跨國公司公民行為建設的基礎;企業公民社會行為的提出反映了公司的社會屬性,指的是公司在實現企業經濟利益的基礎上要考慮、關注與保障公司利益相關者等成員的價值,即實現公司價值利益最大化,是跨國公司公民行為建設的保障;企業公民道德行為的提出是在遵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等明確規定需要履行的責任與義務以外,還需要從道德人的角度開展公司公民行為建設,是跨國公司公民行為建設的文化底蘊;企業公民自然行為的提出直接反映了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與發展趨勢,要求公司在追求經濟利益的過程中合理地開發與使用自然資源,把公司的發展與當地環境資源的保護進行有效的協同,實現真正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是跨國公司行為建設的指向標。
二、跨國公司企業公民行為指標體系的設計
1.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原則(1)科學性原則。由于企業公民是企業社會責任與利益相關者、可持續發展等理論與實踐的結合與發展,企業公民行為評價指標選擇與設置上要考慮科學性原則,準確與完整地體現企業公民所體現的內涵與外延范圍,全面反映企業公民相關內涵與理念。(2)層次性原則。企業公民行為評價指標的選取要盡可能地全面反映跨國公司治理過程體現的思想與行為,其層次性與涵蓋面要盡可能全面,在涉及經濟、社會、道德與自然等方面要具備協調性、完整與層次清晰的指標體系。(3)可操作性原則。企業公民行為評價指標的設計要保證數據可操作性與方便性,指標含義要科學與清晰、計算口徑與內容要一致、核算方法要統一,保證評價指標比較結果的合理性、客觀性、公正性與簡便性。(4)系統性原則。企業公民行為評價體系是一個有機的整體,應能夠全面并綜合體現跨國公司治理過程中的各項權利與義務,指標的選擇要能全面反映與經濟、社會、環境、道德慈善等相關的行為特點,體現企業行為對利益相關者的影響效果。
2.評價指標體系理論框架及設計現代企業社會責任評價指標體系以經濟責任為核心,忽視了企業法律、社會、道德與環境保護等責任,并且過去的企業社會責任建設僅強調其責任行為,忽視了企業公民權建設。由于跨國公司具有最高的決策中心與完整的決策體系,強調分公司協同發展與中長期可持續發展,其公民行為建設不僅體現社會責任的熱點,還注重強調利益相關者的訴求。因此,跨國公司治理反映了公民權利,是公司對所有權、生產經營管理權與使用權的支配與使用,強調要考慮與公司發展及治理過程相關的一切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因此根據跨國公司發展情況以及國家提出循環經濟、可持續發展與生態文明建設理念影響下,構建一套適合在華跨國公司企業公民行為建設評價指標體系具有科學性,有著重要的理論及實踐意義。企業公民行為評價指標體系如表2。(1)企業公民經濟行為的評價指標根據跨國公司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權利以及為企業股東創造利潤的義務,實現公司財務價值效益最大化,因此,跨國公司企業公民經濟行為可以從企業價值、股東權益與經營管理三方面進行設計:一是企業價值,該指標主要通過衡量一個企業發展過程中體現的價值與潛力來體現,包括企業總資產報酬率、每股收益、資金價值比率、管理效能提升貢獻度等指標;二是股東權益,該指標主要通過衡量企業股東收益與價值來體現,包括股東權益保障、凈資產收益率、財務報告是否真實可信等指標;三是經營管理,該指標是通過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體現的行為與結果,包括企業納稅狀況、獲取利潤、罰款支出總數、制定企業生產與管理準則等公民行為標準技術創新等指標。通過跨國公司企業公民經濟行為指標的衡量,反映跨國公司在公司治理過程中體現的企業價值行為,以“經濟人”身份去行使生產經營權利等,追求企業股東利潤價值最大化與利益相關者利益最佳化的協調。(2)企業公民社會行為的評價指標跨國公司企業公民是經濟社會見識與發展的重要構成單元,是社會化與經濟化的企業,不僅具有經濟屬性,還具有社會屬性,在公司治理過程中需要考慮企業發展密切相關的員工、合作伙伴關系等利益相關者的權益。該類指標可以從員工權益、合作關系與法律責任三方面進行設計:一個是員工權益,該指標主要通過衡量企業員工在企業發展過程中是否得到企業的保證與支持,反映企業勞動力價值觀,包括社會保障情況、職業發展情況、人權保護情況、企業創造就業崗位年增長率等指標;另一個是合作關系,該指標主要通過企業與消費者、供應商等利益相關者的關系來體現,包括利益相關者投訴次數于質量管理體系建立與運行情況等指標;還有一個是法律責任,該指標主要反映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履行法律責任狀況,包括企業公民行為或社會責任報告、遵守法律與規則制度等指標。跨國公司在經濟建設與追求企業價值的過程中,不僅要扮演“經濟人”責任,還要扮演“社會人”的角色,不斷開展企業社會責任行為的建設,以多方面身份角度贏得公司利益相關者各方面的認可,從而促進公司的健康與可持續發展。(3)企業公民道德行為的評價指標跨國公司從傳統古典經濟學目標出發,為了實現組織的利益,其建設層次需要不斷提高,不僅要在經濟、社會等行為開展建設,還需要更好地履行道德與慈善責任,以“道德人”的身份贏得社會的尊重與支持。該類指標可以從公司社區活動與慈善活動兩方面進行設計:一方面是社區活動,該指標主要通過衡量公司對社會貢獻價值與參與社區治理活動,在物質與經費等方面上進行投資支持,包括社會貢獻價值、社區治理情況等指標;另一方面是慈善活動,該指標主要通過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體現出來的慈善捐款數量與慈善捐贈形式是否豐富與多樣性,體現跨國公司企業公民道德行為是主動還是被動行為,包括慈善捐款比率與慈善捐贈形式多樣性等指標。只有把企業的發展納入到社區與社會大系統中發展,樹立企業良好形象,在中長期發展中不斷塑造公司的形象與品牌,建設與提高公司核心競爭力,讓廣大消費者更好的吸納企業產品與服務,實現大社區和諧發展,才能從長遠保證企業價值的實現。(4)企業公民自然行為的評價指標現代跨國公司的競爭力與影響力等已經超越了一般企業的特征,公司發展不斷呈現全球化與一體化趨勢,公司的發展也逐漸改變傳統的勞動密集型與資源使用型特點,不斷體現技術型特點。因此,跨國公司在為大股東追求與創造利潤最大化的基礎上,更要從戰略角度考慮公司長期發展,與公司相關利益相關者的訴求,不斷履行環境、資源保護責任與其他責任,以“自然人”身份實現公司與自然生態系統、人類社會等可持續協調發展[6],注重資源、環境效益與效率。該類指標可以從環境保護與安全管理兩方面進行設計:第一方面是環境保護,該指標主要反映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體現的環保發展戰略,包括環保投資經費、產品或服務是否環保型、企業環境保護規劃和細則建設情況、環保經費增長率、能源節約率等指標;第二方面是安全管理,該指標主要通過企業在經營管理中體現企業公民行為責任是否到位來體現,包括安全事故發生率、安全生產制度建立與落實、開展安全生產教育等指標。跨國公司企業公民自然行為是社會與企業健康協調發展的重要責任,對公司向高層次發展與可持續發展實現了保證。新時期,國家不斷提出與完善“生態文明建設,優化產業結構,可持續健康發展”等理念或精神,對跨國公司企業公民自然行為給予明確的發展指導。
三、結論與展望
隨著在華跨國公司的迅速發展,一些跨國公司片面強調公司在華的經濟利益,而忽視發展過程中所需要承擔的各項責任,存在違規甚至違法行為。為了更好地規范與約束跨國公司治理行為,適應我國生態文明與和諧社會建設,促進跨國公司組織文化建設,樹立與建設在華跨國公司的良好企業形象與美譽度,實現跨國公司的可持續健康發展。因此,文章從跨國公司中長期發展的戰略理念角度出發,闡述跨國公司企業公民行為涵義并構建其公民行為評價指標體系,以此促進跨國公司社會責任意識的提高,從而促進公司社會責任文化建設。但是,無論是企業公民行為或企業社會責任準則,他們都是一個不斷發展的概念;經濟、社會、道德與自然四個層面的評價指標只能反映跨國公司開展企業公民行為建設的某一方面,要全面、科學與完整地體現與評價跨國公司企業公民行為建設程度,需要進行綜合評價,涉及到評價方法、權重與模型等。為了實現各個跨國公司以及與國內企業之間的可持續發展,在保證數據可獲得性基礎上,還得簡化采用財務指標進行計算。同時,跨國公司企業公民行為的內涵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需要不斷豐富,指標與權重設計也需要不斷滿足公司戰略發展與治理需求。社會各界對跨國公司企業公民行為的認識與評價也剛剛興起,如何跳出傳統的企業社會責任理念選擇企業公民行為指標以及對此進行全面的實證研究并與傳統的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進行對比,是未來研究的方向。
作者:施生旭游建勝單位:福建農林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廈門大學公共事務學院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