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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從契約執行機制角度出發,分析了民間金融運行的內在機理、民間金融組織的演進和契約執行機制的效應范圍,并試圖通過這個新的視角為民間金融的監管提供一些基本的思路和建議。
關鍵詞:民間金融契約執行機制效應范圍
一、引言
任何契約的完成都必須依賴完善的契約執行機制來規范和保障。契約執行機制可以分為基于法律的公開執行機制和基于聲譽的私人執行機制(macaulay,1963,Grie£2003)。新古典經濟學認為契約是完備的,因此可以依賴也只能唯一依賴法律這種契約執行機制來解決雙方之間的交易糾紛。但在現實的不完全競爭市場條件下,契約則是不完備的:同時在轉型經濟下,法律法規通常是不健全的,單純依賴完全競爭條件下的用法律的方式來解決糾紛,往往不能實現合作博弈,必然有其他的契約執行機制來消除這些因素的影響。因此威廉姆森(2002)從降低交易成本,減少交易風險的角度批判了新古典經濟學契約執行中法律至上主義的觀點,認為私人執行機制是契約執行的重要方式。事實上,不論是公開執行機制還是私人執行機制,都有其作用的區域范圍,一旦突破了這一區域,兩者的效力就會大大降低。本文分析了民間金融契約私人執行機制的幾種具體類別及效應范圍,試圖通過民間金融其內在的運行機理來提出一些監管的建議及對策。
二、民間金融的契約執行機制
民間金融作為一種金融活動,也是通過一系列的契約來完成的,它一般沒有正式的、法律上有效的文件協議或關系憑據,具有很大程度的不完全性,有的甚至只是口頭協議,或者只有各方交易者默認的權利與義務。因此無法完全依賴公開的執行機制,其運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私人執行機制,本文主要闡述以下幾種具體的執行機制。
(一)特殊的隱性擔保機制
民間金融交易雙方普遍處于一定的社會關系中,這種建立在血緣、親緣、業緣和地緣關系之上的社會關系,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一種資源一種資本。在這種社會關系下,盡管貸款人對借款人的投資行為很難密切監督,但由于與借款人具有一定的地緣、人緣關系,對其人品品格有一定的了解或者可以極低的成本搜索到借款人的相關信息,這樣如果借款人守約按時還本付息,社會關系得以維持和繼續存在,甚至因為守約而引得更良好的社會關系;但如果借款人出現違約或失信,其機會主義行為的成本相當高昂,輕者社會關系受到嚴重影響,無法獲得新的貸款,重者甚至出現社會關系的斷裂,被逐出其所在社會網絡等。這就構成對借款人行為的約束,從而形成一種隱性擔保機制;但如果借款者的收益高于斷裂人緣、地緣關系所付出的機會成本時,就會發生違約,引發民間金融糾紛甚至民間金融風暴。
(二)基于重復博弈的聲譽執行機制
聲譽對于經濟人而言,是一種無形資產,也是一種約束機制。如果交易一方不履行契約會立即受到終止雙方合作關系的懲罰,同時隨著信息的擴散,潛在的合作者也會拒絕與之合作,違約方就會失去未來獲利的機會,如果借款方信守諾言,則無形中提高了自己的聲譽,強化了自己的資本條件。在民間金融中,貸款人在給人提供信貸時。往往會采取一定的貸款策略,如果借款人初始聲譽不好,貸款人選擇不授信,交易行為也就無法發生,雙方也就無法取得收益。如果借款人初始聲譽好,貸款人將選擇授信。但一般只限于相對較小的額度,只有當借款人的行為表明這筆信貸是有利的并且有保證時,貸款人才會增加放寬信貸限度。因此,借款人若能信守承諾,就可以增加自己的聲譽等級,獲取更多后續的貸款。為了將來更大的收益,人們往往會克服其短視行為,加強雙方長期合作的機會。實際上,聲譽執行機制通過長期利益的誘惑來約束借款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從而保證契約的履行,而長期合作就是重復博弈。
(三)基于關聯博弈的聲譽執行機制
社會學家格蘭諾維特(1985)提出“社會嵌入性”的概念,認為在市場經濟中的交易是嵌入在參與人的“社會網絡”中的,社會網絡中的社區規范和文化可以有效約束經濟博弈中參與人的機會主義傾向,其具體作用機制是通過交易域和社會交換域中關聯博弈的聲譽機制實施的。關聯博弈是指兩個或多個博弈具有相關性,但是關聯博弈并不等于兩個博弈的簡單相加。如在著名的囚徒困境中,如果一個囚徒選擇招認(另一個選擇不招)獲得機會主義收益。那么他出獄后將會招致社區更大的報復,所以招認將不是一個最優的選擇。也就是說,一個參與人不僅參與交易域的經濟博弈,同時還參與社會交換域的重復性的社區博弈。在社會交換域的社區重復博弈中,作為一個有社會聲譽的社區成員,將會獲得一定規模的社會資本和聲譽價值。
民間金融交易主體處在一個特殊的社區或群范圍內,信息的傳播速度很快,特別是一些“閑言碎語”。所以一旦交易的一方出現違約,違約方將喪失其作為社區成員的社會資本和聲譽價值,遭到社區內其他成員的共同排斥,甚至被驅逐出社區。正是社會交換域存在的多邊制裁的可信威脅,制約了社區內交易成員的機會主義行為,交易各方就會在交易域中的民間金融契約博弈中建立自己的社會聲譽。因此,在關聯博弈的情形下,聯結兩個博弈和匯合不同的激勵約束條件有助于放松激勵約束條件,交易方就會面對強效正面選擇激勵機制,從而使得社區內(群)內的合作博弈的效率提高。
上述民間金融的私人契約執行機制都是以社會資本、聲譽價值作為基石,其發揮作用的關鍵在于交易者聲譽信息的傳遞以及對不良聲譽懲罰的可置信性。一旦聲譽信息的傳遞受阻或無法達到,就無法通過該機制有效地阻斷借款人的機會主義選擇;同樣,如果對不良聲譽懲罰的置信度受到懷疑,借款人失信的處罰成本不夠高時,勢必無法達到合作博奕。因此,在特定的村、社區(群)內,交易成員之間因長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關系,不僅在抑制契約雙方的道德風險方面具有效率,而且違規者還會因遭到社區(群)內的排斥和輿論譴責而付出高昂代價。在該范圍內。契約執行機制發揮著巨大的效應,強有力地約束著交易各方的契約行為。依據Fukuyman(1995)提出的信任半徑原理,當一旦超出社區(群)的邊界時,受地域、家族、習俗等因素不同的限制,一個人的信譽真偽就很難識別,契約的聲譽執行機制的約束力就可能不再起作用,違約者的違約成本也不會像在社區(群)內那么高昂,這就會使借款人產生投機的心理。因此,民間金融的契約執行機制可以確保區域內民間金融借貸利益機制的順利實現,但往往對超地域邊界的借貸關系毫無約束力,也就是說其產生效力有一定的范圍限制。
三、民間金融的嬗變和契約私人執行機制的效應
30多年來,我國民間金融的形式也在不斷發生變化,從一般性的邏輯發展順序來分析,民間金融擴張和嬗變的歷史進程包括四個階段:一是無組織的民間借貸,包括私人、企業之間的借貸和集資:二是具有一定組織化的民間金融機構,包括各種銀背、當鋪、私人錢莊、營利性的合會等;三是高級組織化的民間金融機構,具體形式主要指農村合作基金會,農村互作儲金會等:四是正規金融化的民間金融機構,具有嚴密的內在體系結構,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統一管制之下依法開展金融業務活動。規范化運作,如定位服務于中小企業的中小民營金融機構。
隨著民間金融不斷地從低級向高級演變,建立在地緣、血緣、親緣關系上特殊的信任關系也不斷地突破原有的村、社區(群)的界線,演變為超越血緣、地緣關系的一般普遍的信任關系。非正式制度下的契約執行機制的效用也在不斷地弱化,兩者呈現一種反向變化的態勢。簡單說,民間金融組織化程度越低。契約私人執行機制的約束力效用就越強,反之,民問金融組織化的程度越高,契約私人執行機制的約束力就越弱。
四、政策建議
(一)正確對待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兩者的關系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兩者依賴的執行機制是完全不同的,正規金融以基于法律的公開執行機制為基礎,而民間金融則以基于聲譽的私人執行機制為立足點。民間金融的借貸關系依靠私人執行機制的約束很有效果。而依靠法律公開的執行機制往往無法解決和約束這類借貸關系問題(威廉姆森,1985)。因此,有關當局決定利用正規金融組織來完全收編或改造民間金融組織的舉措是不可取的,如想民間金融能良性發生和發展,政府部門應注重非制度的建設,形成良好的聲譽氛圍,進一步強化、放大契約私人執行機制的作用和作用邊界,促進其按照市場化的作用機理健康發展。新晨
(二)分類監管民間金融
對于組織化程度低的民間金融組織,由于其在特定的范圍內活動,契約的私人機制對其的約束力較強,運行效率高而風險較低,可以允許其存在,充分發揮民間金融的資源配置作用。而對于高級形態的民間金融組織,由于其已突破特定的社區(群),契約的私人機制對其的約束力已很弱或已喪失,必然要有一種替代的執行機制來保證其運行,因此可以將其納入到正規金融體系,實現規范化運作。
(三)在經濟較發迭地區可依托產業集群,發展中小性民營銀行
集群內的中小企業往往聚集在特定的區域內,具有競爭與合作關系,有很強的關聯性,它們往往根植于當地社會文化、歷史傳統、制度和空間背景中。具有很強的地域根植性,信任和承諾性。而這種地域根植、信任、承諾等特點強化了Baneriee(1994)關于中小企業信息優勢的“長期互動”假說和“共同監督”假說。這就象一個擴大化的社區(群)。如果交易成員的一方出現違約,集群內的成員就會通過各種方式對破壞這種信任關系的人或行為進行懲罰,基于聲譽的契約私人執行機制可以在集群內有效地實行。因此,我們可以依據非正式制度——契約私人執行機制與民間金融部門的作用機理和運作機制建立民營的中小金融機構,以此來滿足中小企業融資的需求,同時進一步規范發展民間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