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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我們認為,要做好江西省等內陸欠發達地區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應處理好以下幾個關系:
一是處理好管與放的關系。隨簡政放權力度的不斷加大,隨外匯管理改革步伐的不斷加快,保險業務外匯管理領域的改革及各項工作亦應跟上時代的步伐。換角度說,即是要處理好管與放的關系。該管的應牢牢管住,該放的應一步到位。具體說,第一是在市場準入方面應按照最新立法思路,對非法人保險機構市場準入放開,省級以下分支機構(含省級)市場準入原則上以備案為主。雖不再進行準入審批或核準,但應要求各級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第二是對保險機構開立外匯賬戶應予放開,即不再將保險機構外匯賬戶視同金融機構同業往來賬戶,而將其視作一般企業賬戶進行監管,納入賬戶監測系統,由系統自動采集數據,外匯管理部門通過監測系統對數據進行監測。第三是重新設計保險監管報表內容,按險種、本外幣等統計保費收入、賠償、分保費等數據,報表應由各法人保險機構分地區(省、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統一報送,便于外匯管理部門監管。
二是處理好松與緊的關系。從目前外匯保險業務的監管現狀看,外匯管理部門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市場準入(含續辦外匯業務)、外匯項下保險報表報送等,監管內容簡單,監管手法落后,監督頻率不高,現場核查低效,貌似日常監管工作都在進行,但其監管成效不夠彰顯,監管力度明顯不夠,概括地說,即是監管流于形式,過度寬松。今后的監管工作中,應堅持依法行政,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應嘗試建立穩健有效的監管機制,加大調查研究力度,在充分掌握基本情況的前提下,實施松緊適度的監管策略。前不久,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了《關于調整保險外匯監管報表報送方式的通知》(匯綜發[2014]64號),決定自2014年6月1日起上線保險外匯監管報表系統,同時調整保險外匯監管報表報送方式。就目前的情況而言,鑒于保險外匯業務報表已經實現網上報告,應要求保險機構提高報表報送質量,確保數據完整、準確、及時。
三是處理好促與幫的關系。基于江西省等內陸欠發達地區保險外匯業務開展不甚理想或不盡如人意的現實,應鼓勵并督促保險機構大力拓展市場,積極爭取客戶,主動營銷產品。以江西為例,截至2014年上半年,全省共計有進出企業超過5000戶(進出口名錄企業為5048戶),但在江西省內保險機構投保的企業僅1000戶左右(其中包括同一企業在不同保險機構投保),占比僅為五分之一不到。之所以出現這樣的局面,既有企業因報關地在沿海發達地區故投保也在口岸保險機構投保,或因保費費率因素選擇異地保險機構投保等因素外,也與內陸地區保險機構少、自身不夠重視拓展市場有一定關系。作為管理部門應多與本地保險機構交換信息,互通情況,為內陸保險機構開展外匯保險業務提供便利及支持。
四是處理好大與小的關系。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近年提出的抓大放小的監管理念或思路,作為服務貿易外匯管理的一項內容,保險業務項下外匯收支金額相對較小,理論上說可不作為管理重點。但我們理解,抓大并不是放小,放小更非放任不管,而是在日常監管監測工作中,合理調配監管力量和監管重點,保險外匯業務亦莫能外。而在對保險外匯業務進行管理或監管的時候,也應抓住重點,抓住要害,發現隱患,控制風險,如重點監管業務量大的保險機構或業務,且應注重通過非現場監測,及時發現保險項下異常外匯資金收付行為及外匯業務,一旦發現違規行為,應一查到底,絕不姑息遷就。
五是處理好教與罰的關系。在監管工作中,應辯證理解并妥善處理好教育引導與檢查處罰之間的關系,關注面、抓住點、把握度。對過往存在的因政策理解偏差導致的輕微違規行為,或者根據形勢發展需要,或者出于尊重客觀規律的考慮予以“赦免”,具體包括:雖經上級公司授權但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開展業務或者以自身名義開展業務(展業除外);未經批準以上級公司名義展業但以自身名義開立外匯賬戶且直接收取外匯保費;外匯保險承保、理賠的收付幣種不匹配,以外匯收取保費、以人民幣支付賠償的行為;未充分注意原《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有效期,未在到期前規定時間內向外匯局申請繼續經營外匯業務以及遺失《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等。上述行為雖違反現有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法律法規,但從發展和長遠看,對該類性質尚不算嚴重、或有真實交易背景的違規行為,建議主要以批評教育為主。但對屢教不改、屢查屢犯的則應依法予以處罰。
二、內陸欠發達地區保險業務外匯管理定位
綜上所述,內陸欠發達地區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應找準定位,主動作為,正確及準確履行好外匯管理職能。就此,特提出以下改進意見及建議,具體說則是建立“五項制度”:即通報制度、會商制度、培訓制度、核查制度、評價制度。上述一整套制度形成的機制,也可理解為內陸欠發達地區保險業務外匯管理的基本定位。一是建立定期通報制度。以適當方式建立定期情況、信息通報制度。具體可考慮建立轄內保險機構相關部門負責人聯席會議制度,也可考慮建立信息交流平臺(如設立網站、QQ群及微信公眾賬號等),對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政策法規進行宣講,對轄內對外貿易企業情況、進出口情況及其他對外經貿合作情況進行通報,使保險機構了解和掌握第一手政策法規及相關資訊,便利其正常開展或經營外匯保險業務。聯席會議從頻次上可考慮最少每年一次(或每半年一次),輪流由各保險機構分別負責組織實施。
二是建立定期會商制度。橫向可考慮與相關部門(如保險監督、商務、海關、銀行等)共同建立會商制度,交流上述部門間涉及保險外匯業務的內容及其他相關內容,加強部門與部門之間的協作,協調解決保險機構在開展保險外匯業務過程中遇到的困難或難題,促進保險外匯業務健康穩健發展;縱向可考慮建立保險機構同業間(亦可擴大范圍至企業)的外匯業務研討制度,由外匯管理部門牽頭或聯合當地保險監督部門共同開展工作。會商及研討可每2年分別輪流進行一次。
三是建立定期培訓制度。為保證保險機構全面準確理解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政策法規,保證保險機構外匯從業人員(包括管理人員)嚴格認真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可考慮建立定期培訓制度。集中或分期分批對相關人員有針對性、有區別地進行政策業務培訓,并由其自主組織相關政策法規測試,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外匯管理部門可協助其進行開展此項工作,包括協助命題、協助閱卷等。測試結果可提請保險機構在對其從業人員安排崗位時作為參考依據。測試原則上可每年或每兩年進行一次。
四是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根據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對保險機構開展外匯業務的定期核查制度。鑒于內陸欠發達地區保險機構外匯業務量小、機構不多的現狀,可考慮在一定周期內對部分機構進行現場核查。如確定在某一個周期內(如3年或5年),原則上必須對所有保險機構進行一次現場核查,如是,則可基本確定每年對一定量的保險機構進行一次常態的現場核查。如非現場核查發現重大問題,則可不受此限制。
五是建立定期評價制度。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關于印發《江西省金融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和管理規定綜合評價辦法》的通知(南銀發[2013]121號)有關規定和要求,對保險機構下述內容進行綜合評價:業務合規、數據質量、內控制度及其他。同時根據形勢變化,適時對評價辦法進行修改完善。如有條件,則可考慮建立保險業務外匯管理信息系統,在全面采集相關信息數據的前提下,對保險機構開展外匯保險業務進行更為科學、系統的評價。評價一般每年進行一次。
作者:李夏琳李祝玲姜麗莎吳松格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西省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