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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二十一世紀經濟報道》的一篇文章再次將太平洋建設集團及位居2005年胡潤富豪榜榜眼、身價125億的嚴介和推向了風口浪尖。截至9月21日的短短半年多時間里,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后5次查封了嚴介和的12處住宅,絕大多數甚至已經被重復凍結3次以上,而最近的一次凍結則發生在2006年9月20日。這些訴訟的原告大多為各地商業銀行,而被告皆為太平洋建設集團或其下屬企業,乃至集團實際控制人嚴介和。訴訟的原因大都是集團及其子公司無法償還銀行貸款,金額合計4億元,其中大部分為短期流動資金貸款1。
對于“財富黑馬”嚴介和和他的2005年年報顯示主營業務收入高達25.44億元、凈利潤近10.6億元、資產負債率22.5%這樣一個報表花團錦簇的企業,竟然無力償還4億元銀行欠款。其實無法償還債務,集團完全可以申請延期還款或者借新債還舊債,但是當九家銀行紛紛采取法律手段向嚴介和逼債的情況下,我們有足夠理由質疑,太平洋集團的資金鏈出問題了嗎?如果考慮到公司在快速擴張過程中收購的三十多家國有企業整合并不順利,我們更加懷疑該集團賴以生存的bt模式可能出現了某種困難和危機。
其實太平洋建設只是民營企業進入基建領域并借助BT模式快速成長壯大的一個典型代表,而BT模式作為一種新的投融資方式在我國也是一個新生事物,缺乏法律規范,發展還很不完善。尤其是模式本身尚存在諸多的缺陷和風險,結合太平洋建設集團的例子對該模式的風險防范進行研究具有很好的現實意義。
一、BT模式的概念
BT(Build——Transfer,即建設——移交)模式是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運營——移交)模式的一種簡化形式,是政府部門利用非政府資金來承建某些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投融資方式。具體來說BT模式的運作過程是這樣的:政府或其授權的單位通過法定程序(一般是招投標方式)選擇承建方(同時也是投資人)并與之簽訂合同,將擬建的基礎設施項目授權給后者,由其負責在工程建設期內組建BT項目公司進行投資、融資、管理、施工總承包等工作;工程完工并通過驗收后,由政府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將投資人與該項目有關的權利購回。在BT項目期內,中標人不僅能獲得工程投融資過程中的融資費用、項目管理費用,還可以獲得一定數額的投資回報2。每個BT項目都有特定的運行過程,但總體來說BT模式包括項目發起、立項和準備、招投標并簽訂協議、組建BT項目公司、工程融資和建設、移交并付款六個方面。
二、BT模式的特點分析
作為一種新型的投融資方式,BT項目融資主要適用于非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和公用事業項目。總體來說BT模式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它是一種集投融資、建造和項目管理于一體的綜合方式,不同于單純的投資、施工承包或管理形式3。事實上BT項目的中標者可以既是投資方,同時又是管理方和承建方。比如太平洋建設集團,很多項目都是由集團出面投標,然后由各地子公司管理和建設,事實上BT項目的參與者就是集團本身。
第二,項目公司和投資人共同負責項目的融資和建設管理。盡管投資人組建BT項目公司后,項目具體的投融資和管理工作都以BT項目公司的名義進行。但是由于投資方必須對BT項目公司籌集建設資金提供擔保,并對項目按合同規定完工承擔最終責任,因此事實上是由投資人和BT項目公司共同承擔項目的融資和建設責任。
第三,BT模式事實上是一種“政府按揭”,借助政府信譽實現了強大的融資功能4。政府將融資難題轉嫁給了中標的投資方,大大緩解了政府部門對基礎設施建設的巨額投資壓力,提高了基建工程的建設效率和管理效率,分散了基礎設施建設的風險,可以看作一種“政府按揭”。對投資方來說,由于政府信譽幾乎是零風險的,而且可以在項目移交后得到可觀的回報,因此BT項目可以順利地實現債權或者股權融資。
第四,BT模式實際上是將資金實力、資信實力和建造實力結合在一起的一種投融資方式,避免了直接施工招標過程中一些實力較弱的承包商為了中標盲目壓低報價、惡性競爭的傾向3。
總體來說,由于BT模式不需要政府擔保,不增加外債,而且也不影響政府日后獲得項目的所有權,因此被地方政府在市政工程尤其是非經營性項目建設過程中廣泛采用,日益受到歡迎和重視。
三、商業銀行BT項目貸款面臨的風險
按照國際慣例,承接BT項目時要求投標方成立獨立的法人項目公司,該公司應該有超過項目投資總額30%的自有資金。因為BT模式本來就是為了方便市政工程投融資才出現的,如果承建方沒有足夠的資金支持,那BT模式就失去了本來的意義了。除了這至少30%的自有資金,其他的需要通過融資來實現,而商業銀行貸款在這里起著一個非常重要的作用。在BT模式中,商業銀行提供的項目貸款可能面臨以下的風險5:
1、BT項目公司本身的風險。這也是商業銀行審查任何貸款申請首先必須確認的一點,即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BT項目貸款的主體資格。除了要有30%以上的自有資金以外,項目公司還應該有充足的技術力量、具備建造和管理類似工程的業績和經驗以及政府部門在標書中要求的條件和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合法投標主體所必須的資格條件。一般來說能夠中標政府機構的BT項目并組建項目公司,基本都具備向銀行申請項目貸款的條件,但貸款行還是要認真審查。
2、BT項目合同產生的風險5。BT項目合同是整個BT模式賴以運作的基礎,也是貸款銀行對項目放款的基礎。合同是由承建方(投資方)與政府部門簽訂的,銀行并沒有參與,但是合同本身對貸款銀行非常重要。項目合同所約定的權利越明確,意味著政府部門賦予項目發起人的權限就越大,政府對保障項目權益實現的承諾越多,銀行貸款的安全系數就越高。比如BT項目的期限就直接影響著銀行貸款的期限;又如BT項目公司給予貸款銀行的擔保權益,最重要的一項就是將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貸款人,但能否轉讓從根本上來講還是取決于BT項目合同本身。因此,貸款銀行必須明確BT項目合同的具體條款,以確定合適的貸款條件或者不予貸款。
3、BT項目按合同要求完工的風險。貸款人遇到的最重要的一項風險就是項目建設不能按合同約定完工的風險。引發該風險的因素主要有無法按時完工、成本超支、出現技術障礙或者勞資糾紛而中途停工、工程質量不過關等等。
首先是項目不能按時完工,從而對按時還本付息產生影響。尤其是很多BT項目合同約定,如果承建方不能保質保量按時完成任務,就必須依據違約條款承擔責任或者扣除部分工程款,而這將對銀行收回本金和利息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
其次是關于成本超支,即BT項目的實際支出超過了工程預算,使得政府機構需要更多的資金才能實現回購。這里面的具體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比如技術攻關的成本增加、通貨膨脹的影響、管理費用的上升、勞資糾紛等導致項目成本增加或者中途停工。這種情況也會使貸款銀行陷入被動的境地,無法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
再次是關于工程質量問題6。由于BT項目中政府機構只與總承建方發生聯系,由后者具體負責BT項目公司的組建和其他事項的落實。因此,項目的具體實施經常被細化和層層分包,如果政府機構的監管不能到位,就會經常導致建設標準、建設內容、施工進度和工程質量不達標的問題。
4、資金周轉能力的風險。太平洋建設集團的BT模式可以簡單概括為:從政府拿單,再利用政府信譽向銀行申請貸款,利用銀行短期貸款啟動BT項目,再靠占用下游設備和原材料供應商或分包商和工程隊資金,最終獲得政府的長期回款。這樣的運作模式對資金的周轉速度要求非常高,一個環節出現問題可能會殃及整個集團的運轉。對貸款銀行來講最關心的肯定是項目公司的現金流能否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很多時候,BT模式下的政府回購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完成的,而一旦貸款合同到期時政府的付款不足以支付銀行借款的情況下,必須通過集團內部不同企業之間的拆借來還貸。這時回到文章開頭的一幕,多家銀行因4億元貸款向嚴介和逼債,并通過法律手段多次查封他以按揭貸款方式購置的12套房產和其他財產,這些信號都是一種可怕的暗示。聯想到媒體公開報道的太平洋建設集團手握2700億市政工程訂單和打包并購的500億國有企業資產,我們不得不在心底對其資金周轉能力打一個大大的問號。
5、法律和社會風險。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BT模式的法律法規出臺,這一領域還處在法律監管的真空地帶。但相關方面應該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法律的精神來進行,一般應采取公開招投標的方式確定總承包方。然而由于市政工程訂單是稀缺資源,在監管不到位的情況下,很容易發生錢權交易,滋生腐敗行為。另外個別地方政府官員可能出于政績上的考慮,不顧自身經濟條件簽下巨額的BT訂單,如果下一任政府不能及時償還工程款,還會引發建設方資金鏈斷裂、民工工資拖欠等一系列的經濟、社會問題。
四、BT模式下的貸款風險防范7
1、依據BT合同條款確定銀行的風險承擔限度,設置合理有效的貸款先決條件。貸款銀行要認真審閱BT項目合同,充分掌握與自身權益實現有關的條款,如合同是否允許項目公司將合同項下權利轉讓給貸款人、合同期限、合同中關于項目管理自主權及限制條款等。為了降低風險,貸款人必須明確貸款支付前的先決條件,這些條件甚至包括要求政府對貸款人的利益做出承諾和擔保。設置合理有效的先決條件有利于貸款人成功收回貸款。
2、選擇合理的融資模式5。根據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風險承擔情況的不同,BT項目融資可以采取無追索權的融資模式和有追索權的融資模式。前者是指貸款人對項目發起人(即投資方或總承包方)沒有任何追索權的項目貸款。貸款人放款給項目公司之后,由項目建成后的政府回款作為還款的唯一來源,并在該項目的資產上設定擔保權益以保障自身利益。除此之外項目發起人再不提供任何擔保,如果項目公司不能履約的話,貸款人不得向發起人追償貸款本金和利息。后者則要求項目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擔保,這個第三方通常是項目發起人或者發起人提供的其他擔保人。一旦貸款合同到期時項目公司無法還款,貸款人有權向擔保人追償,而擔保人則要根據自己提供的擔保金額對貸款本金和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因為有追索權的融資模式明顯對貸款人有更加充分的保障,因此在BT項目融資中被廣泛采用。
3、建立有效的擔保體系。事實上,化解BT項目貸款風險的核心環節是由項目發起人、項目公司和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向貸款人提供特定的擔保,通過建立邏輯嚴密和行之有效的擔保體系來實現風險防范。這些擔保除了項目公司BT項下的權利之外,還應包括項目公司和項目發起人的固定資產、應收賬款、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知識產權以及由第三人提供的其他擔保權益等。作為太平洋建設集團的實際控制人,嚴介和有時不得不親自參與信貸談判。事實上由“企業家信用”為自己企業的貸款提供擔保是違反銀行規定的,但在信用環境不好的情況下,一些銀行還是希望通過連帶擔保責任"捆"住企業家來規避風險。然而包括中國銀行南通分行、浦發銀行蘇州分行在內的多家銀行發現,太平洋集團總部的大樓是租賃的,汽車是以按揭貸款方式購置的,即使被他們輪番查封多次的嚴介和名下的12處房產也是按揭房,沒有多大的價值。
4、監督項目公司的運作,適時主張債權權利并收回貸款。貸款人可以通過借款協議要求對BT項目公司的運營情況進行監督。通常借款協議中都有對項目公司的財務約束條款,比如要求項目公司定期匯報財務狀況,要求其遵守反映其財務狀況的資產測定指標等。約束條款還可以包括限制合并條款和限制處分條款。前者禁止借款人與其他公司合并,防止因資產和債務重組而給貸款銀行造成不利影響;后者則限制借款人出售、轉移、出租和以其他方式處分公司資產的部分或全部,防止這些處置行為影響其還款能力。貸款銀行通過對項目公司財務和運營情況的日常監督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一旦發現異常現象可以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甚至直接要求項目公司提前償還貸款。
5、完善BT模式的法律法規,提高政府機構的監管水平。應該充分借鑒國外的經驗,加強BT模式的立法建設,使得BT項目招投標、協議的簽訂、項目的履行、項目的轉讓各個環節都有完善的法律依據。除此之外還要加強政府監管,協助投資方建立三級質量監控體系,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為BT項目實施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