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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外部監督渠道不暢
要實現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的有效監督,還需要依托多元的外部監督渠道。隨著人文社會科學的發展,雖然社會公眾對于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的關注度日益上升,也偶有新聞媒體對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發表意見,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社會監督的職能。但是,總體來說,目前針對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的外部監督并不樂觀。一是社會公眾對于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的觀念非常淡薄,常抱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認為“研究與己無關”,對于評價的過程與評價的結果聽之任之,也不關心自己在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方面的知情權、監督權;二是專業學術協會監督還不健全,學術界存在著很多依托于高校科研人員的專業學術協會,承擔著促進學術研究、推動專業學術繁榮與發展的重任,對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方面的監督是其應有之義,但很多專業學術協會對此表現出漠不關心或極不重視的狀態;三是輿論監督不完善,這本是社會監督中普遍而有效的監督方式,由于受媒體自身特點和其他方面因素的制約,很多新聞輿論機構不想也不敢揭露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中的相關問題,或是難以連續不斷地對監督對象實施監督,從而使得監督效果大打折扣。
1.2監督保障制度缺位
就監督工作來說,監督能否取得實效主要是依賴于監督人員的主觀能動性[1]。而主觀能動性的激發,除了基于監督人員的敬業精神外,更主要的是依靠制度的力量,促使監督人員忠于職守、勤于工作,實現監督體系有效運作的強大威力和持久的內在推動力。由于我國高校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中存在的監督意識不強、監督體系不全等問題,不可避免地存在制度缺陷,大部分高校并沒有形成相應的規章制度,難以做到有章可循。即使有的高校針對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出臺了相關的辦法、要求、規范等,但關于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方面的內容卻少之又少,難以保證其監督效能的真正發揮,監督彈性很大。而從教育部、教育廳的層面來看,目前也沒有形成與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相關的監督制度規范。因此,由于監督保障制度的缺位,即使開展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活動,在實施監督的過程中也容易造成各相關主體的職能不明確、權責不清晰,還容易滋生盲目性和主觀隨意性,監管工作極易出現缺位或錯位,很難起到有效的監督制約作用。
1.3監督技術相對滯后
按理說,互聯網技術的發展與應用應能為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提供新的平臺與手段,推動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的有效實施。從我國目前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的實際情況來看,雖然有“新語絲”之類的學術造假舉報平臺,“科學網”等網站也有針對科研成果評價的相關評論,但這樣的網站相對于龐大的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人員來說,顯得太過稀少。通過互聯網來對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進行監督的做法還沒有被社會公眾和有關機構廣泛推廣和采納,互聯網在傳播方面的巨大影響力并沒有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中被充分挖掘出來,監督技術顯得相對滯后。
2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的基本原則
2.1合法性原則
對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進行監督,必須在國家和相關部門制定的各種法律、法令和規章制度的框架內進行,不得逾越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文限制,監督行為必須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依據,實現權力與義務的一致、職責與職權的統一。合法性原則,既是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主體的行為準則,也是實施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所必須遵循的原則。
2.2系統性原則
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監督主體、監督對象、監督內容、監督模式、監督方式、監督責任等要素之間的相互聯結、有機結合。因此,對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進行監督應從系統的角度進行統籌兼顧、全面考慮,合理設計Who(誰來監督)、Whom(監督誰)、What(監督什么)、How(如何監督)等要素。
2.3廣泛性原則
對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進行監督,不能僅僅依賴于某一單位或個體,而應充分實現監督的廣泛性。一是監督主體的廣泛性,既要有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又要有學術共同體、評價機構、新聞媒介、社會公眾等的監督;二是監督對象和范圍的廣泛性,應對涉及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的相關組織及其行為、個人及其行為進行監督。
2.4公開性原則
對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進行監督、有效遏制評價過程中的不正之風,就要按照公開透明、民主監督的原則來推動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的評價工作,不斷提高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的公開程度。凡是涉及權力利益、研究主體切實利益的事項,且不屬于國家安全和黨與政府的核心機密以及必須要保密的內容,都應以一定方式公開,實行民主監督,保證相關人員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選擇權。
2.5公正性原則
對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進行監督,不是為了打擊報復,而是為了評價結果更趨向公正。因此,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工作必須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受感情和利害關系左右,形成充分、相關、可靠的監督調查結果和結論,做到客觀公正地處理問題。
2.6重點性原則
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既要遵循廣泛性原則,確保監督工作的全覆蓋;也要遵循重點性原則,確保在有限的監督資源內取得監督實效。一是要突出監督的重點對象,手握評價生殺大權的評審專家應是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工作的重中之重;二是要突出監督的重點環節,在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程序中的預評環節、評審環節應是監督的重點環節。通過重點監督帶動監督的全面工作,才能有效預防不正當行為的發生。
2.7滿意性原則
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的結果應是一個大家能夠普遍接受的結果,是一個各方面都能滿意的結果。對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進行監督,必然涉及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要讓每一個利益主體都滿意是不現實的,只要絕大多數人或機構感到滿意即可。遵循滿意性原則,意味著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的實效得到了社會認可,能夠不斷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形成良性循環,促進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的繁榮發展。
3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體系的理想框架
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體系是指整合內部監督、外部監督等監督資源,形成監督合力,對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起督促、制約作用的系列措施與制度所構成的有機整體,使監督工作滲透到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的每一個環節,實現監督工作的全方位、全過程和全覆蓋。理想的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體系可以分為“三個層次,兩個系統”。“三個層次”包括:(1)高校內部的自我監督(三角形內部),是由高校、院(系、所)、研究人員三個層級所構成的高校內部封閉式體系,研究人員的自律與自醒、院(系、所)和高校制定的約束性規范,構成該監督層次的基礎。(2)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的三大主體監督層次(橢圓形以內、三角形以外部分),是高校主管部門(教育部、教育廳)、專業學術協會、項目研究資助單位基于不同的角度而展開的外部監督,是與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具有直接利益關系的監督主體。(3)與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其他社會環境的監督層次(橢圓形以外部分),包括社會公眾、新聞媒介、法律法規、行政機構等基于對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的關注而進行的監督?!皟蓚€系統”是指內部監督系統和外部監督系統。高校內部的監督屬于內部監督系統,而高校主管部門監督、專業學術協會監督、項目研究資助單位監督、社會公眾監督、新聞媒介監督、法律法規監督、行政機構監督則屬于外部監督系統。內部監督系統是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取得實效的基礎,外部監督系統是推動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趨于公平、公正、公開的動力。
4優化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的基本思路
(1)應激發對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進行監督的意識。“意識是行為的先導”,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中存在的種種問題,最根本的問題是監督意識的缺乏。因此,需要想方設法激發圖1中各層次對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進行監督的意識,從意識層面上實現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的自覺與自醒,只有這樣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2)應實現對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的全過程監督。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過程包括評價前、評價中和評價后三個階段,每個階段都存在發生不當行為的可能性,都會影響評價程序的公正和評價結果的公正,因此,對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的監督應是一種全過程的動態化監督。通過監督的規范作用、制約作用、強化作用和激勵作用,盡可能地杜絕在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過程中的不當行為。(3)應促進對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的多元化監督。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涉及多個監督主體,監督對象也非常廣泛,單一的監督模式難以取得監督實效。因此,對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進行監督,應堅持以創新和質量為導向,實現行政監督、公眾監督、學術共同體監督、輿論監督和自我監督相結合,網絡監督與傳統監督相結合,過程監督和隨機監督相結合,從而促進全方位、多元化的監督,真正建立起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的利益約束與激勵體系。(4)應建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的長效機制。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是一項系統工程,無論是實現全過程監督還是促進多元化監督,都需要通過一定的機制來保證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過程中各個環節的順利進行和監督工作有效地落實。因此,需要通過建立健全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制度,樹立正確的價值體系和行為規范,通過嚴密的工作程序和嚴格的責任追究作為制度執行的保障,拓寬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的途徑、范圍和渠道,確保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的長期化和效率化。
5優化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的主要措施
5.1提高思想認識
有權力的地方,就離不開監督。對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進行評價,本身就是一種權力的運用,且涉及的主體眾多,同樣離不開監督。同時,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的質量與水平直接決定了一個國家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的質量與水平,對于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的繁榮與發展至關重要。這就需要我們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高度來認識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問題,從促進人文社會科學創新、推動高校教育科研發展的大局來認識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問題。加強對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的監督正逢其時,我們應該充分認識到加強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的宣傳教育,不僅僅是要加強對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科研人員的宣傳教育,也要重視對于高校主管領導、教育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教育,同時加強對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充分發掘不同階層、不同角度、不同領域的監督力量。當社會各界對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重要性的認識提高后,將形成強大的監督合力,把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全面落實。
5.2健全監督組織
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需要專門的監督機構來組織實施。監督機構可以按照高校的管理層級來實現,即可以考慮在教育部、教育廳、高校、院(系)四個層級分別建立相應的監督機構。教育部可以設置全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委員會,教育廳可以設置省(市、區)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委員會,各高校可以設置本校的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委員會,各院(系)則相應設立院(系)級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小組。從獨立性與公正性的角度出發,各級監督機構與同級別的學術委員會之間不應是隸屬關系,而應是平行關系,這樣才有利于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機構獨立自主、公平公正地開展監督。各級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機構的權責范圍也有所不同。全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委員會全面負責全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的監督規劃、指導、執行、協調、反饋、培訓工作,具有最終裁決權;省(市、區)級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機構主要是負責一省(市、區)內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的監督規劃、指導、執行、協調、反饋、培訓工作,對無法解決的重大監督事項,上報到全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委員會;校級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機構在總體上負責全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的監督工作;院(系)級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小組主要負責本院(系)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的監督工作。
5.3完善監督制度
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的“三個層次,兩個系統”是一個有內在聯系的有機系統,相互關聯、相互影響,如何形成有機的整合,則離不開相應的規章制度。因此,需要針對當前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中的薄弱環節,制定全國統一的、能夠反映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工作規律的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制度,對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中的各種不當行為的規范管理都應予以明確規定,如“全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評價監督機構的責任制度”、“全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評價監督的信息反饋制度”、“全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評價監督的實施制度”、“全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評價監督的處罰制度”、“全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評價監督的公開制度”等。在此基礎上,各高??筛鶕拘5膶嶋H情況,進一步完善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辦法和實施細則,做到職責明晰、職權明確,使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得到有效保障,更好地維護、規范和約束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的活動,保證監督機制正確運轉。
5.4拓展監督渠道
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不能僅僅立足于基于高校行政隸屬關系的內部監督,還應拓展專業學術協會、項目研究資助單位、社會公眾、新聞媒介、法律法規、行政機構等外部監督渠道。在一個法制健全、行政組織機構健全的社會,法律法規監督、行政機構監督是社會的應有之義。更重要的則是要積極發揮評價主體的自我監督、專業學術協會監督和由社會公眾與新聞媒介等構成的社會監督。評價主體的自我監督就是通過加強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人員、評價人員、管理人員(三者在某些情境下有重合)學術道德建設和規章制度建設,提高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評價監督對象中個體的自律性,培育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評價監督對象中個體慎獨正德、省己修身的優秀品質,正確引導和規范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評價監督對象中個體的科研與評價工作,正確處理眼前利益與長遠需要、個人成長與事業發展的關系,自覺抵御不正之風的侵蝕。專業學術協會的成員在學術理念、學術精神、學術關懷、學術操守等方面有一個相互認同的行為規范,專業學術協會監督可以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評價過程中的不當行為主體進行懲戒,采取諸如將其排除學會之外、發出公告等具體懲戒措施。社會監督能夠充分利用報刊、電視廣播、互聯網的強大輻射作用,弘揚正氣、抨擊時弊、促進管理、改進工作,對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中的不當行為主體形成巨大的輿論壓力,營造學術輿論氛圍,規范和引導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評價主體的行為。
5.5明確監督重點
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工作千頭萬緒,切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而應重點突出,提高監督工作的合理性與實效性。對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過程進行監督,重點是監督三個方面:(1)監督評價程序的公正性。程序公正是在社會機構調節分配的過程中,個體對其所用的程序要素是否公正的感知[2]。需要就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程序是否能夠實現主體平等、實質參與、價值中立、程序理性、程序公開和程序自治進行監督,優化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流程,保證相關利益主體的知情權與參與權,推動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評價在正確的軌道上運行。(2)監督評價標準的合理性。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的標準主要有真理性標準和價值性標準,其中真理性標準強調研究的科學性、延續性、創新性、完備性;價值性標準強調研究的理論價值、政治價值、倫理價值、人文價值和經濟價值[3]。合理的評價標準應能反映研究主體的意志、利益和需求,同時也要符合評價對象自身的客觀發展規律,以真理性標準為主、價值性標準為輔。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標準一經公開,本身就是對評價活動的監督。因此,需要加大對評價標準合理性的監督,評價標準的制定不能由一兩個專家“一言堂”,應在學術民主的基礎上,經過多次研討而擬定。(3)監督評價過程的公開性。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過程的公開,意味著在評價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每一個評委的評價意見都能至于公眾的監督之下,評價委托方、被評價方和社會公眾都有權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評價過程、評價標準、評價方法、評價指標、評價意見等提出質詢與質疑。評價過程公開的實現,離不開強制性的約束,而剛性的監督正是一種強制的約束。
5.6提升科技含量
在進入電子化、信息化時代的今天,技術手段的應用在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中的作用是其他手段無法取代的。為此,需要不斷提升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的科技含量。加快現代化監督技術的應用,更新監督手段和創新監督方法,使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監督在現代科技的應用上能跟上時展的步伐,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監督工作效能。
作者:譚春輝 單位:華中師范大學信息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