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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環境治理機構的建設以及國際環境公約的發展,以及國際環境法、國際法的相關理論可以看出,全球整體性環境問題所具有的整體問題與局部問題交叉和互助促進、既有當前癥狀又有滯后效應等特點決定了各國必須通力合作,才能克服政治、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異,有效地將國際環境法的實施落到實處。
一、法律制度的構建在中國與中亞各國開展環境區域保護合作的過程中凸顯其重要性
(一)從理論層面看,中國與中亞各國環境保護合作的法律機制建構不可或缺
盡管中國與中亞各國的司法合作有著深厚的國內法和國際法基礎,但事實上,除了在打擊三股勢力方面的司法合作意向得到了具體的落實之外,在其他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方面的共同合作卻幾乎是空白。盡管中國國內學術界的某些學者以及駐中亞的部分外交機構對中亞某些國家的法律和法規進行了簡單的翻譯和介紹,但是迄今為止,在中國國內,尚沒有有關中亞各國現行的法律體系、法律部門、以及司法制度進行較為全面系統的介紹和研究的專業學術資料。同時,盡管與中亞存在地緣優勢的新疆某些高校與專門的科研機構早已建立針對中亞國家司法制度開展研究的科研系所,但是由于存在語言障礙、資料文獻的缺乏及與對方國家缺乏交流和合作等問題,迄今為止,實際的合作行動和明顯的成果仍很匱乏。①中亞各國關于自然資源和能源的環境保護單行法規體系相對較為完善,而中國現行的國內環境法體系則是綱領性的法律較為健全,而在能源的開發和保護領域則稍有欠缺。在這個層面,中國和中亞各國存有相當大的理論合作空間。
(二)從實踐的角度分析,法律機制的建構是保障中國與中亞各國開展環境保護合作的必然手段
雖然中國與中亞各國環境保護區域一體化存在客觀的動力機制,但卻并未形成有效的法律合作機制,中國與中亞各國合作環保現階段也只是一種初期設想。但由于跨國間的環境問題本身所具有的一個特殊性,即地域相鄰的兩國因為同處疪鄰的生態圈內,其中任何一國的環境問題都極有可能對他國造成嚴重影響。水環境問題與大氣環境問題就是其中非常顯著的例子。國與國之間、區域與區域之間如何通過環境保護的合作來解決這種跨國界的環境問題,則是較為科學和必然的結果。綜觀中國與中亞各國在環境能源安全范疇內的合作與共同發展,構建一個合乎共同需要的環境保護和能源安全法律制度,既是兩國環境保護合作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也是中國政府實現“能源多元化”戰略構想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中國與中亞各國開展環境保護合作所面臨的法律障礙及困境
從中國與中亞各國之間法制建設的現實情況來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和機制的欠缺,是開展在這個層面的合作發展存在的最為重要的阻礙之一。如何尋找可行的跨區域合作途徑、共同研討環境問題的解決辦法,是在目前這個階段,推進中國與中亞各國環保區域合作的先行工作。
(一)主權問題
主權是一個國家所固有的權利,同時,主權亦構成該國的本質屬性。在地緣政治環境較為復雜的中亞各國,國內政局不穩定的狀況還留有許多隱患,加上區域外美俄等國對于中亞各國政權或多或少都存有強加干預的狀態和趨勢,這就使得主權問題在探討任何一個領域的合作與共贏問題時,變得異常謹慎和敏感。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如欲展開中國與中亞之間跨區域的環境保護法律合作,能否處理好兩國所共同重視的主權問題,在中國與中亞各國間的環境保護法律合作中平衡主權和開放、主權獨立和主權限制之間的關系,則是貫穿在構建中國與中亞各國環境保護法律合作中的一個原則性問題。
(二)法律制度差異較大
中國與中亞各國的國情差別較大,宗教信仰狀況也不盡相同,兩個區域中國內法律體系建立的傳統與立法背景均有差別,各國的法律觀念存在很大的分歧,法律體系也具有明顯差別。建立優質的法律環境,是各項自然環境的開發活動和環境區域合作順利進行的根本保障。因此,如何更好地協調這種跨越兩國國境區域的國際法律環境的沖突,是中國和中亞各國進一步開展環境保護法律合作與能源安全法律合作亟待解決的困境。
(三)欠缺跨國環境競爭關系與跨國環境合作關系相互平衡的法律機制
從環境競爭和環境合作領域開展法律合作這一具體視角,其實可以將其進一步區分為生態環境競爭與合作關系、環境資源競爭與合作關系、環境產品競爭與合作關系、環境政策競爭與合作關系、環境政績競爭與合作關系等等。在某種境況中,這些不同類型的跨國環境競爭與合作關系,其實也構成了跨區域環境的合理開發與綜合整治的一大矛盾。②事實上,跨國環境問題的治理,一般是以兩國自愿協商為主,并在此同時強調國家責任的共同結果。所謂跨國跨區域共同治理環境問題的本質,其實質就是,將環境問題的跨國合作治理與自然環境、自然資源相競爭的矛盾,與這兩者同時相依相隨的關系,綜合考慮,合理有效地平衡其沖突。
三、在共同治理環境的過程中構建中國與中亞各國環境保護區域合作的法律機制
(一)處理好主權自治和主權的自我限制之間的關系
主權問題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使得中國和中亞各國在開展環境保護法律合作的過程中必須首先處理好與主權相關的許多問題,以避免因為該問題的敏感性而影響各國的法律合作和共同發展。除此之外,還應該堅持跨國法律合作所固有的各國有權自主參與環境保護區域法律合作原則、對本國自然能源和資源享有的永久主權原則、有權自主選擇符合本國實際的環境保護及能源安全舉措原則、各國在環境保護法律合作中有平等的參與和決策權原則等一系列主權原則。中國和中亞各國開展環境保護領域的法律合作的這一舉措,對于未來開展多層面的其它部門法合作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③在跨國界的環境保護法律合作中,主權自我限制原則具體體現為各國在立法權、司法權等方面的限制。簡言之,需要在中國和中亞各國都堅持各自固有的主權原則的同時,在涉及具體的環境污染問題、自然資源問題、能源安全問題等的法律合作中,各國還需根據具體情況讓渡部分主權,處理好主權獨立、主權讓渡和良好的環境保護法律合作之間的關系。
(二)協調、整備中國和中亞各國開展環境保護合作的法律環境
要使即將要開展法律合作的中國和中亞各國了解彼此的法律,以充分的法律交流為平臺助推未來的法律合作。在展開環境保護法律合作的范疇內,中國和中亞各國應本著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原則,開展諸如法制論壇、法律咨詢、人員互訪、互派留學生、法律從業人員的培訓和進修等形式多樣的法律交流與合作,同時,各國國內的中央、地方司法機關、政府有關部門、各級各類科研機構、教育機構以及相關的環境保護社會團體之間可在該領域開展各種形式的法律交流,以便能夠更加細致地了解彼國的環境狀況和法律體系,促進未來構建完備的跨區域環保法律合作機制。同時,還可以以中國和中亞各國共同參加的有關環境資源保護的國際條約、國際公約或WTO體系中的相關協定為依據,細化各國在涉及共同面臨的環境問題時各自須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在環境污染、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和能源安全等各專門領域實現適用規范的統一。
(三)建立較完整的環境保護領域法律合作機制
中國是一個經濟高速發展的國家,因而對石油和天然氣的需求日益增加,未來中國對石油的需求缺口將越來越大,為了能源安全,中國正積極實施能源來源的多元化戰略,中亞地區是一個可能的重要來源。④中亞的吉爾吉斯斯坦擁有鐵、錳、汞、錫、銅、鎢、鉛、鋅、銻、鈾等礦產資源。因此,能否與吉爾吉斯斯坦在能源領域發展富有成效的合作,已上升為關系中國未來經濟發展和世界地位的戰略問題。⑤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在中國與中亞各國之間建立一個以國家為主體的政府間環境保護合作組織,在其中建立環境問題、能源問題、自然資源問題的分部門議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以及相應的爭端解決機構。毫無疑問,在環境問題治理中,我們必須正視這樣的事實:布局性的環境隱患和結構性的環境風險,將取代個體的污染,成為我國環境安全的頭號威脅。因此,要消除“布局性的環境隱患”,要對抗“結構性的環境風險”,必須引入區域化的法律調整方法,在區域視域中充分實現環境法律規則的利益調整與平衡功能。⑥
除此之外,中國和中亞各國之間還需要建構跨國環境保護法律機制,對于環境保護基礎設施的合作、跨界污染損害的責任歸屬、以及能源安全體系中維持良性開期的發等各方面具體問題,共同制定環境保護領域的政策和制度。而解決跨區域之間環境競爭關系和合作關系之間的矛盾也應堅持競爭高于合作,合作從屬于競爭的思路。以這種思路為指導的環境問題治理與環境區域合作必然使得這一機制的發展和動作得到完備和提升,如能在未來的長期發展中逐漸形成制度化,那么將會對中國和中亞各國共同面臨的環境問題和機遇帶來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