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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綠化雜志》2014年第十一期
一、強化工作機制調處糾紛
對農民群眾反映集中的矛盾糾紛問題,組成有農、林、紀檢監察等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妥善進行調查處理,并將結果公布于眾。結合林權調處工作的實際,全市出臺了25條意見,大力組織協調,兼顧各方利益,合理統籌調處,加快了林權爭議調處步伐。全市共有爭議林地面積34萬畝、7782塊,其中:與省屬森工局爭議林地面積11.4萬畝、4408塊,已經調處解決10.9萬畝、1813塊,分別占總爭議面積和地塊數的32%和23.3%。對全市集體與各森工局之間的林權爭議問題,撫松縣已完成爭議地塊的現地核實工作,其他三個縣區由雙方到現地對爭議地塊進行共同核實后,提供詳實材料和充分的證據,提交省林業廳統一調處解決。
二、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一)集體與森工局的林權糾紛問題,是群眾關注的焦點。由于問題歷史久遠,成因復雜,農民群眾意見很大,現地核實調查任務繁重,林權糾紛得不到解決,致使農民林改的積極性不高。靖宇縣東興村,能參加林改的集體林僅483畝、6塊地,全部與森工局有爭議,無法林改。江源區松樹、灣溝兩鎮1612塊、29218畝人工林與灣溝林業局有爭議,灣溝林業局認定集體所有37塊、520畝,國有與集體所有交叉30塊、3088畝,另有1133塊面積達18899畝的林地還未核查完。另外,森工局提出農民在森工局國有林地內造林,營造的人工林樹種為農民所有,天然起源的樹種為國有,農民不認可這種說法。
(二)集體與地方國有及集體之間的林權糾紛調處困難,影響了林改推進。集體林與地方國有林插花交錯,地塊零星分散,存在著諸多林權糾紛;集體林與集體林之間有些林權糾紛,需現地逐塊核實,工作量大,很難在短時間內調查完成,未解決的林權糾紛影響了林權制度主體改革的全部完成。
(三)合同糾紛問題,成為引發矛盾的不穩定因素。合同糾紛主要由山林管護經營承包和流轉引起,調處解決特別困難。臨江5755畝集體林在1999年實行山林管護經營承包,承包村民與村里四六或五五分成,未承包林地的村民要求收回集體分成的林地參加林改,原承包村民認為合同未到期,不交回承包林地,雙方各不相讓矛盾突出,有些同意解除山林承包合同的包括已流轉的集體林,村集體又拿不出補償資金,林地也無法收回。集體林價格流轉過低、面積過大,但由于購買方已有投入或經營成果,調處不成,法院也不予受理,問題難以解決。有些流轉合同糾紛已走司法程序,但訴訟時間過長,造成林地不能參加林改。這些合同糾紛問題,直接影響林改的進行,同時成為引發群眾上訪的不穩定因素。
(四)加大調處力度,保證林改工作質量。對未調處解決的矛盾糾紛問題,借鑒本地和外地的先進經驗,大膽創新調處辦法,同時對集體林改存在不足和漏項之處,進行完善和整改,保證內外業數據、林改檔案、林地分戶等各項工作達到標準要求,保證林改整體工作質量,鞏固集體林權改革的成果。
作者:劉通趙玉芳單位:吉林省白山市林業勘察設計院吉林省白山市林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