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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言論自由的內涵
言論自由是公民的一項最重要的權利,也是民主社會存在的基礎之一;具體是指人人享有的以口頭、書面以及其它形式獲取和傳遞各種信息、思想的權利。言論自由的核心內涵是人人都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這種自由絕不受任何無故的侵犯和剝奪;表達自己觀點和思想的自由伴著人類存在的始終,它是一種最基本的自由。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綜合考查我國憲法譜系、保障言論自由條款的具體表達方式、以及立法原意,我國言論自由之“言論”,不僅包括口頭形式,還應包括書面形式。
1.2言論自由與網絡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在互聯網時代被賦予了新的理念和表現方式,伴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言論自由在更寬廣的領域得到實現。所謂網絡言論自由權,其實就是言論自由權在網絡上的自然延伸。其核心依然是人人都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只不過網絡的特殊性使其表現形式區別于現實社會。
網絡言論屬于言論自由的保護對象,二者在本質上是一樣的。一方面,言論權作為公民一項基本權利,也是民主社會存在的基礎之一,其核心內涵是人人都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這種自由絕對不受任何無故的侵犯和剝奪;另一方面,任何一項自由都是有限的,不存在絕對的權利和自由。言論自由也是一種有限權利,并且還是一項容易發生沖突的權利,借助網絡這種新形式的言論自由、由于其固有的特征,使得這些沖突更加明顯和激化,都需要加以限制。當然,網絡畢竟與以前的載體有實質的區別,網絡言論自由具有它的特別之處。因此,在具體保護和限制的范圍、方式和方法上,與傳統的言論自由應區別對待。
1.3網絡言論自由的特殊內涵
首先,傳播方式特殊性與便捷性。因特網是將信息以數字的形式傳播的,因而它的載體不同,傳播途徑也與傳統媒介不同。在網絡不斷普及發達的今天,只要能夠使用一臺接入互聯網的計算機終端設備,任何人都可通過網絡發表言論,信息一旦提交則能迅速地存在和流傳于網絡中間。
其次,公眾參與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因特網是一個互動的空間,每個人都可以參與進來,而不是一個旁觀者。人們可以自主決定對哪件事情、在哪個地方、與哪個時候發表什么樣的言論,使用者始終處于一個主動地狀態。
再次,特定的匿名性與表達方式真實性。網絡是個開放的空間,任何用戶都可以隨時進出,并以匿名的方式自由地發表各種言論。用戶在虛擬的網絡世界中的身份可以與他在現實世界中的身份毫不相干,沒有人知道你來自哪里、是何人。
最后,即時的互動性和開放性。進入網絡世界,遍及全世界的網民可能有上千億人同時在線,信息的快速傳遞能被他人在極短的時間內獲知,他人又可以通過極為便捷的方式即時對信息作出回應,信息的發出者和接收者可以完全感覺不到時間和距離的限制。這種互動性所具有的新特征是在傳統條件下所無法達到的,這也為公眾積極行使言論自由注入了動力,使得不同的觀點、聲音在網絡世界里顯得異常豐富。
2網絡言論自由的價值
2.1積極影響
首先,從民主建設角度來看,互聯網中信息的交互性、及時性、全球性,打破了傳統大眾媒體對權威話語權的壟斷。傳統的交流和通訊方式難以在真正的程度上體現民意,面對面的交流總是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有所顧忌。而在互聯網上,你可以聽到更多的聲音、聽取不同的觀點。
其次,從推動文化傳播的層面來看,互聯網這一全球性媒介極大地節約了傳播成本、提高了效率,有利于文化的傳播和教育的開展,有助于加速世界范圍內人類知識的傳遞。
再次,從促進自由和交流便捷來看,人們在網絡上可以暢所欲言、自由自在地表達思想,只要匿名就不必擔心被識破真身、被抓住把柄,這是傳統的表達媒介所無法比擬的。
最后,從弘揚正義的功能來看,近年來出現的黃靜案、劉涌案、孫志剛案,由于網絡上的民意,對司法機關產生了巨大的壓力。這些案件幾起幾落、一改再改等都離不開網絡言論的推動,從而使判決的結果更進一步接近正義。
2.2消極影響
網絡的內容就像人類的思想一樣豐富多彩,它有鮮花,也有荊棘;它可以是天使,也可以是魔鬼。因此,在看到網絡自由的正面價值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其負面的影響:
(1)片面性。網絡言論由于其固有的虛擬性,其中的觀點帶有較大的片面性。黃靜案中,網絡上很多不同的聲音無法得到體現,但它卻能混淆人們的視聽、從而失去正確的判斷。
(2)非廣泛性。據統計,網民的成分非常復雜,有未成年人、工人、學者和政府工作人員,但是其中占大多數的均是20歲左右的年輕人,他們的觀點沒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都是因為群體效應而產生的;
(3)缺乏理性。網絡上的網民大多數都是80后,他們有激情、有理想、有正義感,但是由于太年輕,易于受到情緒化的影響,從而使其好心被人所利用。
(4)欺騙性。網絡本身是個虛擬的東西,它上面的言論大多無法考證,具有一定的欺騙性。在銅須事件上,我們可以看到廣大網民是如何被“鋒刃透骨寒”一步步引向被欺騙的境地。
基于網絡言論自由的兩面性,我們更應對其進行規范,使其在健康的道路上發展。
3網絡言論自由的限度
任何權利和自由都不是絕對的。言論自由作為一項人權、受憲法保護,但憲法在保護公民言論自由的同時也對其給予了限制。當言論的自由度侵害到國家、社會或公民、法人及其它組織的合法利益時,這種自由必然受到限制。言論自由也是相對的,有著內在的制約。
作為言論表達的特殊形式,網絡為實現言論自由打開了方便之門,言論的涵義也早就突破了傳統的界限向虛擬空間延伸。同時,由于網絡的開放性,在網絡特定的氛圍里網絡語言具有即時性和隨意性的特點,因此相對于傳統媒介,網絡的言論自由應該寬松些。但是,由于網絡是一個超脫于政府管理體制之外的領域,類似于一篇藤草叢生的荒野。在很長一段時間里網絡社會一直處于無序狀態中,網絡空間的言論比現實社會的言論享有更大的自由。這不禁讓人產生一個疑問:網絡上是不是可以想說就說?事實上網絡言論自由并非沒有底線,其在實現的過程中也有必須顧慮的因素、或者說限度,這種限度與現實社會的法律、倫理息息相關。那么哪些因素會影響網絡言論自由權的空間?通常這些沖突包括與公共管理(公共利益)的沖突以及與公民權利(私人利益)的沖突。
4結語
回顧網絡言論自由所促進的社會變化不難發現,在依法治國的建設中,很多決策的制定變化都與網絡言論自由有著密切關系。由此可見,網絡言論自由是個好東西。但是,自由從來不是絕對的,必須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行使。因此,人們遨游在虛擬空間享受它帶來快樂的同時,亦要牢記網絡言論責任,這樣才能使他人與自己一樣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