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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斗衛星導航系統以其精準的定位和短報文收發能力,為海洋漁業生產作業提供自主定位、遇險報警、船岸通信服務,對漁民安全生產發揮了巨大作用。系統應用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文中結合北斗船載終端設備在沿海各省市漁船的安裝和使用情況,指出應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一些對策措施,希望北斗導航系統在海洋漁業上有更好的應用發展。
關鍵詞:北斗;漁船;應用
一、北斗系統在漁船信息化應用的現狀
2013年,中國漁船裝備技術發展論壇上,農業部有關專家明確指出,要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在漁船安全裝備上的推廣和應用,實現中國漁船裝備現代化。結合當前海洋漁業生產的現實需要,中國第二代衛星導航系統專項管理辦公室和農業部漁業局經過協商,已將“北斗海洋漁業行業應用示范工程”列入重大專項行業應用示范項目計劃。農業部計劃以此為契機,加強北斗導航系統在海洋漁業安全管理和救助指揮領域的應用。北斗衛星導航系統可為海洋漁業生產作業者提供自主定位、遇險報警、船岸短報文互通服務;為各級漁業管理部門提供作業漁船的航跡路線、遇險救助聯絡、漁業資源環境保護等服務[1-2],為保障漁民安全生產發揮了巨大作用。北斗海洋漁業應用示范工程項目在海南、山東、福建、大連和青島,部署北斗中遠海漁船船載終端6,700余臺。在海南省安裝北斗近海漁船船載終端6,500臺,個人海上救援終端2,000臺[2]。同時,在試點省市建設接口統一、規范性的省級陸地監控指揮平臺和市縣級陸地監控指揮平臺。“中遠海終端”使用的是北斗RDSS+RNSS,向用戶提供基于北斗的RDSS通信服務和RNSS定位服務。“近海終端”使用北斗RNSS+GPS兼容定位功能,集成CDMA/GSM通信模塊,向用戶提供通信服務。
2016年,農業部啟動《海洋漁船通導與安全裝備建設項目》,擬將油補資金調整用于加強漁業信息化建設,其中包括為全國沿海各省(市、區)符合配備要求的漁船,更新換代北斗船載終端設備[4]。截止目前,共計近6萬多艘漁船配備北斗衛星船載終端設備,遍及全國11個沿海省(市、區)。預計到2018年,全國共有7萬多艘漁船配備北斗船載終端設備。漁船裝備北斗終端后,不僅實現對大中型漁船在中國海域作業位置的實時監控及遇險救助,降低漁民生命財產損失,而且使得岸與船的信息傳輸交互問題得到解決,大大推動了漁業的海上信息化建設,為保障漁民安全生產發揮巨大作用。
二、北斗在漁船應用中的問題
北斗船載終端作為一種集定位、報警、收發短報文等功能于一身的無線電通導設備,其在漁民出海作業時,可以發揮一定的助漁助航作用。但是,因為終端的設計場景與漁船實際作業狀態存在一定差異,故在使用中不可避免會出現一些問題。
1.北斗設備自身的問題
(1)設備兼容問題北斗船載終端經過多年的發展,技術已經逐漸成熟,目前市面上流通的產品有很多。各個產品都能實現定位等功能,但不同廠家生產的設備接口不同,各省的監管平臺不同,系統之間互不兼容,不能共享有關信息。比如山東的漁船到江蘇海域內作業,在江蘇的北斗監控平臺只能看到有顯示北斗漁船在移動,但是不能讀取其他船舶基礎信息。
(2)短報文字數限制問題北斗船載終端可為漁民提供收發短報文服務。每一條短報文字數權限主要由北斗衛星定位總站設定,由北斗地面站控制,由北斗IC卡控制權限。針對軍方方面,一條最多可發120個漢字;針對海洋漁業目前一條最多可發30個漢字。這30個漢字,遠遠不能滿足漁民的實際使用需求,一旦漁民準備發送長短信,此時只能被迫分成幾條來編寫,既不利于實際使用,又額外給漁民增加了負擔。
(3)設備更新問題漁政管理部門為漁民配備北斗船載終端設備之初,曾明確表示設備的使用壽命為3年。但價值10,000元的設備,僅僅有三年的使用年限,對漁民是一種經濟負擔。而從實際使用情況來看,在規定的設備更新換代年限時,大多數設備都能正常使用。其次,部分漁民存在逆反心理,認為裝備北斗設備只是為了執法部門便于監控管理。所以,漁民對于更新換代問題積極性并不高,甚至有一部分漁民伴有抵制情緒。
2.北斗船載終端開機率問題
北斗船載終端系統的配備既是政府部門實施監管、執法與應急救援的重要參考依據,又是有效保護漁民生命財產安全和漁民利益的根本。但就目前來看,海洋漁業執法和保障漁民安全存在矛盾。一方面,漁民為了自身出海安全作業,自愿開啟北斗船載終端設備,主動接受定位、導航等信息;另一方面,漁民為為了一些利益,會逃避執法部門監管,比如在伏季休漁期出海作業或者在敏感水域違規作業時,就會擅自關閉北斗船載終端設備。
3.監督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1)管理方面的問題目前,漁政管理部門為漁船裝配北斗船載終端僅是一種建議性做法。無論是國家層面,還是有關沿海省市,都沒有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要求漁船強制配備北斗船載終端設備。國家對漁船配備安全通導設備檢驗的主要依據是《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2000),而該法規是由農業部2000年修訂的,至今已使用10余年之久。電子通信技術發展日新月異,很多新研發的安全通導設備并沒有在《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必配的設備名單內,比如北斗終端設備。其次,漁民追求生產效率,缺乏安全防范意識,加大了漁船安全通導終端設備的推廣安裝和管理上的難度。相關部門目前只能依靠宣傳、引導,以及利用柴油補助政策等方法進行推廣。
(2)使用上的問題北斗船載終端作為漁船通導高科技產品,對無線電管理人員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要求較高。目前多數鄉鎮無線電管理站值班人員缺乏專業技能,對北斗終端在漁船上的使用狀況不了解,也沒有對實際使用時存在的問題進行仔細研究。一些基層無線電漁政管理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缺乏使命和責任感,面對日異發展的海洋漁船安全通信新技術、新技能,缺乏學習的主動性,這就造成了管理人員水平停滯不前,無法緊跟當前漁船通信發展步伐,導致基層漁政日常管理工作存在滯后性。
三、針對上述問題提出的幾點建議
1.加大宣傳力度,增強安全意識
采取多種宣傳方式,著重宣傳北斗船載終端設備在海洋漁業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促進漁民對北斗船載設備的了解,使其在理念上接受這種助漁助航的新型無線電通導裝備。各級漁業管理部門具體可以通過講座授課、播放宣傳視頻等方式,通過典型事故案例的重現,對漁民產生直觀的視覺和心理沖擊,使其認識到事故的可怕性,強化安全意識。通過案例分析、模擬救援,使漁民認識到北斗船載終端設備的對漁業生產安全的作用,最終使漁民充分認識到北斗設備安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完善法規建設,提高管理能力
在加強宣傳同時,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應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建立健全相應法律法規與長效管理機制,使北斗船載終端在漁船上安裝有法可依、依法管理。建議漁業相關部門盡快研究制定出相關法律法規,修訂船檢規范,將漁船配備北斗船載終端列入法定檢驗強制要求,明確規定檢驗標準,強制推進北斗船載設備在漁船上的安裝使用。在強制推進安裝北斗設備的同時,加大管理和檢查力度,漁業主管部門可以利用漁船在港休息時間,對相關船員進行現場監督或實操性檢查,迫使船員學習北斗船載終端設備操作技能,加強對設備操作的熟練程度,從而發揮北斗船載終端的功能。加強北斗船載終端在使用過程中的管理,規定漁業船舶必須安裝具有規定功能、符合特定技術標準和規格的安全設施和通信設備,并作為漁船適航的必要條件之一,從而對拒不安裝北斗終端設備或安裝后無故不開機運行、私自變更標識碼等違規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3.加強船載設備建設,完善設備功能
針對北斗船載終端開機率的問題,建議在原設備的基礎之上進行功能擴展,使北斗設備不管開機與否,漁政監管部門都能監測到該船的實時位置,加強漁船的安全監測。其次,由于漁民在海上主要的通信手段是衛星電話,因此建議附加衛星電話功能,即“北斗+海事電話”一體機,融合定位和通話功能,促使漁民主動打開設備,進一步提高開機率。針對不同船載設備之間的兼容性問題,相關部門制定統一標準,從頂層設計出發,統一平臺,統一制式,要求不同設備廠商提供統一數據接口[5]。同時,建議各省市監管平臺共享監測數據,加強監管平臺之間的信息交流。針對海洋漁業發短報文字數限制問題,建議增加后臺智能分條功能,漁民編輯的長短信就會自動分條繼而逐一發送,弱化字數限制的問題。針對北斗更新換代問題,建議政府相關部門給予財政資金支持,將北斗船載終端設備列為漁船安全機械設備,并享受農機補貼政策。一方面調動漁民對北斗船載設備安裝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減輕漁民的經濟負擔。
4.加強船員技能培訓,提高專業素質
目前,基層鄉鎮和漁村的漁業無線電管理工作存在專業技能嚴重不足,滿足不了海洋漁業安全管理的要求,是漁業生產事故頻發的因素之一。因此,要深入到漁村和漁民中去,了解漁民的切身需求和對北斗船載終端的認識,加強船員對北斗船載設備操作方面的培訓,使得船員可以切實了解北斗船載設備的所用功能,充分掌握報文發送、應急報警等一系列措施,進而熟練操作北斗設備,最終達到助漁助航和保護人身安全的作用。提高各級漁業行政部門無線電管理人員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管理人員要全面掌握北斗船載終端的最新技術,改變以前的不良管理觀念和落后的管理模式,以“兩學一做”作為指導,認真履行職能,樹立新型無線電管理模式,保證無線電管理人員素質水平和技術水平達到較高要求。
四、結語
北斗作為一種非常實用的海洋安全通導與助漁助航設備,受外界干擾較少,其在監管、執法、導航與應急救援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如果能夠根據漁民使用過后的反饋信息,進行設備功能上的優化,加強海洋海洋漁業管理,完善相應法律法規制度,加強相關人員的專業技能,使管理人員和漁民都能認識到北斗船載設備的重要性,各部門相互協調配合,那么北斗船載系統的功能定能在海洋漁業得到充分發揮,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大力促進漁業信息化發展。
參考文獻
[1]趙林濤,郭慶祝.北斗示范項目在漁船安全信息化管理中的應用[J].河北漁業,2014,(8):64-67.
[2]胡剛,馬昕,范秋燕.北斗衛星導航系統在海洋漁業上的應用[J].漁業現代化,2010,37(1).
[3]北斗海洋漁業應用示范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4]《海洋漁船通導與安全裝備及漁港動態管理系統建設項目實施方案》,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發漁情函[2016]5號.
[5]《漁船漁港動態監控管理系統平臺技術規范》農業部發農辦漁[2016]61號.
作者:王振洲;王宇;蔣慶朝 單位: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漁業工程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