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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保險公司財務不真實的經濟學成因
(一)效用函數不一致是財務不真實的經濟誘因。經濟學假定人是有理性的,理性的個體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由于不同的利益主體具有不同的行為目標和經濟特征,存在著不同的利益驅動,不可避免會出現利益沖突,當利益分配體系存在缺陷時,為實現自己效用(報酬和業績)最大化,經營者有動機隱瞞甚至扭曲信息,去迎合其他主體對財務指標的要求。就保險公司而言,不同的主體在效用效益上不可避免存在著差異。監管機關關注的是公司的經營風險;所有者關注的是自己投入的資產能否保值和增值;證券市場上的投資者關心股票的價值和公司的業績;經營者則關心業績的增加是否給自己帶來額外的經濟收益。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沒有一個合理的利益分配體系,各方的利益矛盾將會是不可避免的,保險公司現行的業績評價體系在評價業績時過分注重經營活動結果與預定目標的符合程度,忽視程序(包括財務信息的生成)是否符合規范的標準,對保費、利潤、投資報酬率等財務性評價指標完成狀況進行嚴格的考核與衡量,卻很少分析內控等非財務性評價指標,這樣的考評體系不僅不能形成對經營者的正向激勵,甚至加重各方利益的沖突,在經營業績達不到目標的情況下,經營者就可能憑借其對財務信息的控制權進行造假、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機會主義是財務不真實的行為動機。機會主義產生于理性的經濟主體尋利動機與約束其行為的規則的矛盾之中。為了盡可能地維護自已的利益,經營者會利用自己擁有的一切有利條件追求效用最大化,甚至不惜以各種手段損害經濟活動相對人的利益,財務會計工作在會計政策選擇等方面本身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保險行業由于收取保費在前,成本支出在后,特別是保險收入與發生成本之間存在較長的時間差,必須通過準備金的調整使各會計期間損益得到合理的分配,因此財務處理中的預計性更是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現行會計制度對各項準備金的計提只作了原則上的規定,對于準備金計提的具體方法以及比例的確定都由公司自行根據情況確定。受預汁的局限性與保險監管當局謹慎性要求的影響,無論是財產保險還是人壽保險,責任準備金的提取值與實際發生值之間常有較大偏差。在機會主義的驅動下,保險公司相關利益集團就可能利用會計政策選擇上給予的靈活性對數據進行操縱,使利益在有關利益人之間重新劃分,謀取本集團的最大福利,尤其是從事有利于經營者自身的財富再分配,如操縱會計利潤來提高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紅利等造成保險公司財務的不真實。
(三)信息不對稱是財務不真實的客觀條件。信息提供者利已的動機是普遍的且難以從根本上消除,但如果能對其進行嚴格的監督,動機不一定轉化為現實的行為,但由于委托方和方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財務不真實就有了生存的七壤。根據科斯的“契約理論”,企業是一個在其框架中由相互合作的大量生產要素所有者達成的書面或非書面的契約。委托方和方均不可避免的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問題。在信息不對稱的市場上,擁有更多信息的一方,為了得到更好的交易結果,會采取一些令人可信的方式將錯誤信息給缺乏信息的另一方。保險公司的經營者行使經營權,直接指揮并控制公司、財務部門及其核算與報告活動,掌握了充分的內部信息;大股東憑借優勢股權成為董事會成員,能夠直接從食業取得較為詳細可靠的信息并監督經營中小投資者由于股權比例小而遠離企業最終控制權,只能以間接的方式獲取會計信息。在上級機構和下級機構之間,財務信息在空間上和時間上也存在著不對稱。如某些分支機構就可能利用總公司對分支機構財務情況的不了解,通過各種財務處理手段如虛增保費,謀求本部門、本機構業績和薪酬最大化。對此保險監管機關雖然已引起了高度重視,但由于人力有限,監管手段還不完善,信息技術落后,監管的力度和成效仍不理想。在缺乏內外部強有力的約束情況下,保險公司的經營者與大股東可能利用和擴大信息的不對稱,通過其對財務資料的操縱擴大經營業績,粉飾報表。
(四)治理結構不健全是財務不真實的制度根源。公司治理結構是指通過一套正式或非正式的內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機制來協調公司與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關系,以保證公司政策的科學性,從而最終維護公司各方面的利益。財務信息的生成是在一定的公司治理結構下進行的,會計政策的選擇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和內容必然受到公司治理結構的影響。因此,規范有效的公司治理是財務真實的環境保證,而失衡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孕育財務不真實的溫床。
二、保險公司財務不真實的治理對策
治理保險公司財務不真實,焦點應集中在阻斷(至少是降低)虛假信息與利益相關者利益的關聯度、提高資本市場對真實會計信息的需求強度、建立公司治理的有效產權基礎上。
(一)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一是通過持股結構的調整,分散大股東的股權,增加股權之間的相互制衡,構造多元化的公司股權結構。加快上市保險公司國有股的減持步伐,釋放股權的集中度,改變“一股獨大”現象,增加機構投資者,關聯企業投資者為董事,強化董事會功能;同時加快非上市保險公司的股權調整,通過自然人持股、經營者持股以及關聯企業持股實現股東人格化,改變董事會的構成。二是提升監事會的地位,擴大監事會的職權范圍,平衡審計關系,強化內外監督作用。鑒于目前保險公司監事會功能較弱的局面,應逐步改善監事會的人員構成,增加法律、財會專家,強化監事會的監督功能,同時擴大監事會職權范圍,賦予其對公司財務報告及內部控制的監督權。三是建立科學的績效評價體系,監督和控制經營者行為在相關的績效考核方案設計中,擯棄單純看重結果的做法,加強對過程,特別是財務信息產生過程的關注;建立能對經營者進行有效監督與激勵的機制,使其目標函數與所有者目標函數一致,達到所有者、會計人員與經營者三方經濟利益上的“激勵相容”。
(二)加強保險公司內控建設加強內控建設。加強風險管理。提高財務制度的自我糾偏能力保險公司根據自身經營戰略及經營的內外部環境的變化,應建立有效的財務風險規避制度:有效辨別、判斷企業經營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設計風險防范手段,減少企業面對風險的概率,設計風險分散措施,使企業能通過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轉移、分散或者控制風險的影響,減少風險造成的實際損失。在這些內控、風險管理等各項財務規章制度約束和指引下,財會人員才會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照章辦事,施行規范化管理,防止財務風險,實現企業財務目標。
(三)加大財務管理硬件投入。提高財務管理的技術手段。盡快實現由桌面型、電子化向網絡化、信息化的進展在網絡化環境下,實施遠程報表、遠程查帳、網絡銀行、網上結算、在線管理、網上信息查詢與傳輸,實現財務管理與公司經營各環節的協同運行,為財務信息與經營信息的全面融合提供可靠保證;實現財務信息可以實時反饋;使財務監督由事后反映轉變為動態監控有了可行的基礎。加大網絡化硬件投資力度,引進先進的網絡化財務管理,以全新的管理理念對財務管理機構進行戰略性調整。通過網絡與銀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建立良好的關系,全面提升資金的運作水平,提高資金回報率。
(四)健全保險會計制度要在系統把握保險會計特點、保險會計規范發展與變革趨勢以及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盡快建立一套統一完善、科學合理的保險會計制體系。盡快明確會計工作全過程的參照依據和考核標準。減少實際會計工作中標準的模糊性或可選擇性以及主觀人為的不確定性給財務報告結果可能帶來的不同影響,增強財務工作的客觀性和財務信息的可比性。但在制度制定的過程中也不能急于求成,除了要借鑒與引進國外先進經驗外,還要注意本土化、親和力與普及程度,要讓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制度的制定、修訂和討論,努力使制度最終成為各方都認可、對各方都有約束力的規范性要求。
(五)加大保險監管力度保險監管機關應充實人才。提高監管人員的素質,逐步改善對保險公司財務的監管方式,建立監管信息的電子化系統,提高信息管理的效率,實現與國際慣例的接軌,如嘗試建立完善的動態的高管人員檔案和聲譽評價,把財務不真實的責任落實到人,定期對其業績、行為進行考核,并評定其聲譽,記錄在案,對提供失真的財務信息隨時公布,同時加大處罰力度,使其不僅要承擔聲譽損失,還要承擔物質損失。總之,通過加大執法和處罰力度,降低經營者的預期風險收益。利劍高懸,形成強大的威懾作用,才能從源頭上防止財務造假行為。
(六)精心組織財務管理團隊。加大培訓力度,加強財會隊伍建設,提高保險公司財務全員的素質,并培養出有創新能力的財會人才。特別是已有經營歷史的老的保險公司,要重新審視現有財務管理團隊,舍得投入,實現培訓工作常態化管理,并采取內育、外引、專業合作等多種方式,打造高素質的財務管理人才隊伍。這樣基層財會管理人員財會人員才會熟悉和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財經紀律和制度、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具備良好的業務素質。中層財會管理人員才會起到執行中堅的作用,他們的上傳下達,有效參與制度制訂,細化已有制度規章,指導制度的執行,提供制度有效性評估材料。高層財會管理者必然具備戰略眼光,做出的財務決策必定符合公司的戰略目標,組織推動的財務行為肯定也能不折不扣地貫徹到經營的角角落落。這樣的保險公司財務管理團隊方能學習到日新月異的財務新知識,不斷更能財務理念,將競爭觀念、風險觀念、負債經營觀念、盈利觀念、效率觀念、資金的時間價值觀念無形資產觀念和法制觀念深深根植在腦海中,并以此指導自己的實際理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