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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營企業產生以上融資問題的原因分析
1、現行信貸管理體制與企業融資特點不相適應
一是國有商業銀行普遍實行了高度集中的貸款管理模式,全面上收基層行的信貸權限,這種嚴格的授信授權政策,不僅對銀行的貸款發放形成了剛性制約,也無法滿足民營企業急、頻、快的資金需求特點。二是對民營企業的貸款多表現為爭相“錦上添花”,而“雪中送炭”不足。貸款較多的企業一般多具備了一定規摸,發展前景較好。而大多數剛剛處于上升階段,即處于創業和啟動階段的企業,信貸資金需求特別旺盛,但其發展前景的不確定性和高收益與高風險并存的狀態,加之對信貸人員“零風險”的信貸考核機制,迫使信貸人員慎之又慎,即使民營企業符合貸款條件,也難以得到貸款支持。三是現行銀行貸款必須抵押或擔保,這對資產總量偏低、風險意識較強的民營企業來說,尋求擔保是很困難的,在社會信用度不高的現階段發放信用貸款對銀行來說也是不可能的。這些成為制約民營企業融資的“瓶頸”。
2、體制原因
我國目前市場經濟體制尚不規范,各種法律法規正在不斷完善,對民營私人財產的保護已經成為國家新修訂憲法的一部分,國家對民營企業的經營范圍正不斷地拓寬,包括原來的一些國家壟斷行業,比如基礎設施建設、金融、電信等服務業都正在或已經制定出準入規則,這些都為民營企業進一步做大做強提供了政策依據。但是,目前我國政治體制改革正處于關鍵時期,政府部門的辦事效率還不高,熟悉國際慣例與我國法律法規并能在實際操作中貫徹落實的公務人員為數不多。對民營企業來說,項目立項、報批及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或多或少會受到不平等待遇,導致民營企業在與政府部門打交道的過程中采取一些非常措施,出現政治或經濟“尋租”現象,造成社會公眾對民營企業的信譽度和親和力不高,這對民營企業的發展產生不利影響。
二、改善民營企業融資環境的對策建議
1、政府應盡快制訂修改法律法規,從制度上為民營企業的進一步發展打下良好基礎
目前國家憲法正在修訂,保護私有財產權的內容肯定列入其中,涉及民營企業的相關法律法規也要同步進行。比如:《公司法》現在有很多對產權界定有阻礙的內容,傾向于國有經濟本位,應該樹立公司本位;《證券法》也要解決民營企業上市融資問題,還要解決民營企業收購、控股國有企業及股份流通問題。民營企業在股票上市、發行債券方面應享受和國有企業一樣的平等機會;《反壟斷法》要明確壟斷行業和壟斷行為的制約因素,以免造成暴利和侵害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破產法》也要對民營企業的市場退出行為給予明確界定等等。隨著各種法律法規的制訂出臺,用“一視同仁”的法律標準規范經濟,將是改革的大方向。
2、民營企業要大力改進經營管理,提高自身信用度
要從根本上緩解民營企業貸款難的問題,關鍵是建立健全民營企業信用體系,依法立章建制規范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提高民營企業資信度、誠信度。具體來講,首先,民營企業需要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提高還貸的信譽度,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其次,盡快建立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的誠信體系,最好能夠建立一個全社會可以共用的“企業誠信檔案查詢系統”,采取國際通行的方法將企業的信用級別評定出三個等級,向社會公布,以此作為銀行發放貸款的重要依據。
3、深化企業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目前,我國民營企業的主要組織形式是業主制,業主制在企業創立之初有其優越性,但當企業擴大到一定規模后,缺陷會逐步暴露出來,家族企業容易形成一種家族堡壘,企業做大到一定程度,需要的信息量越來越大,超過創業者的知識結構和精力,管理上的問題就會限制企業的融資與發展。應加快家族式管理的民營企業向現代企業制度轉化,使股權多樣化,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將企業信任基礎擴大至社會,由經理人直接經營管理企業,實現企業信任機制與經營機制在更高層次的結合。
4、完善金融體制,拓寬融資渠道
各金融機構要根據民營企業資金需求情況,適度下放貸款審批權限,擴大授權授信,拓寬金融資金營運空間。要以效益為目標積極尋找、培育和扶持優良民營企業客戶群,要適應民營企業貸款需求特點,積極改善貸款方式,對一些經營效益好、貸款回籠快、信用記錄好的優質客戶,可允許發放部分信用貸款,提高對民營經濟的融資效率和質量;對一些規模相對較大、信譽較好的民營企業實行授信制度,減少對客戶的管理層次,簡化審批程序;對一些關系密切的民營企業可實行聯保貸款方式,努力滿足民營企業合理的信貸需求。
隨著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中國民營經濟在國家經濟總量中的比重不斷增大,民營經濟已不再屬于“附屬地位”,但是,民營企業融資渠道狹窄,融資規模有限,從銀行所能得到的資金與其發展速度不相適應。只有少數發展成熟、規模較大、信譽度較高的民營企業在資金市場上能順利、迅速取得貸款。本文就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做些分析,試圖找出主要原因和癥結,提出一些對策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