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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得益于國家產業政策的支持以及宏觀經濟的穩定增長,煤炭企業規模不斷擴張,產業鏈條不斷延伸,投資項目日益增多,但同時,由于國有煤炭企業改革尚未完成,投資管理體制機制滯后,項目決策、現場管理及后續監管等方面存在一些問題,使得很多項目難以取得預期效果。如何構建科學規范高效的企業投資管理體系,有效預防和化解煤炭企業的投資風險,現結合個人工作經驗,試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煤炭企業投資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項目選擇缺乏戰略性、系統性。項目決策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和經濟規模。煤炭投資項目建設應當充分考慮行業、企業資源狀況,管理技術等方面的特點和優勢,符合企業長遠發展規劃,但有的企業為了追求短期的效益,脫離企業實際,盲目引進高科技項目,由于缺乏技術、缺乏專業人才,不懂科學管理,無法實現投資預期效果,甚至造成投資嚴重虧損。
2.投資決策不夠科學和規范。基于國有企業的性質和社會職責,很多煤炭企業最初的投資項目部分屬于資助性投資,部分投資項目由企業領導個人決策,不重視項目可行性分析,論證。即使進行項目論證,項目可研報告編寫也不夠專業、不深入,過于美化項目經濟效益,且經濟評價指標較少,忽略對不確定性和投資風險的評價,表現在對資源的產量和質量的估算錯誤、市場價格和供需估算錯誤,以及社會與生態評價不完善。
3.項目融資方式單一。目前,煤炭企業籌融資渠道主要有銀行貸款、股票和債券融資。其中,股票債券融資為煤炭上市公司融資的主要渠道。由于我國資本市場發展尚不成熟,股票債券融資審批程序嚴格、繁瑣,因此,除了少數國家批準的大型建設項目由政府財政資金支持外,對于大多數煤炭企業來說,除銀行貸款是仍是項目融資的首選。由于項目融資方式單一,進而造成很多企業資產負債居高不下,資產結構嚴重不合理。
4.項目管理滯后,建設質量不高。項目招標不夠公開、透明,招投標評委組成和評標標準存在任意性,容易出現不公正甚至腐敗現象,影響招標質量,使得很多項目實際造價與投資預算相差太大;項目施工管理跟不上,監理人員責任心不強,建設單位現場監督不到位,項目主管部門監察不力,導致質量事故頻繁發生,延緩項目進度,造成不應有的經濟損失。
5.投資項目后續監管不到位。投資項目建成后的持續管理工作也不容忽視。但由于很多煤炭企業在投資管理方面仍沿用了舊有的煤炭生產管理模式,管理機構職能分割,科學、規范、統一、高效的投資管理體制尚未建立,運行機制不順暢,致使各子公司產業過于分散,同行業的子公司并未形成更高層次的專業化運營管理。
同時,集團對母、子公司的職能定位不夠明確,監管機構、監管職責不到位,母公司對各子公司的重大投資、擔保、資產處置及利潤分配等事項缺乏有效監管,母公司控制力較弱,股東權益得不到保障。比如子公司隨意對外投資,造成集團公司內部層級過多,整體效益不高;子公司缺乏利潤分配動力,從未向股東分配利潤;長期效益低下的投資項目退出困難。
二、對煤炭企業投資管理工作的建議
針對煤炭企業投資管理存在的問題,現結合部分企業的改革實踐,就煤炭企業投資管控體系構建提出以下建議:
1.確立投資管理原則。
1.1堅持符合企業發展戰略的原則;
1.2堅持擴大企業規模、獲取較高投資回報的原則;
1.3堅持規模適度、量力而行的原則。投資項目要與企業主業緊密關聯,不應嚴重偏離主業甚至影響主業的發展。
2.構建科學規范健全的投資管理體系。
2.1建立權責明確、科學有效的管理機制,明晰權責、規范運作。構建以集團公司董事會為決策機構,發展戰略委員會為審核評價機構,人力資源部為派駐各項目產權代表及高管人員的管理考評機構,投融資部為實施和運行監控機構,審計監察部為財務審計監督機構的對外投資管理體系。董事會是企業對外投資的決策機構,負責集團公司所有對外投資的審批,以及需由各子公司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投資事項;集團公司發展戰略委員會負責控制企業戰略規劃項目,審核重大的項目調整方案,提供調整意見;人力資源部負責集團公司派駐各子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評價及獎懲;投融資部主要負責集團公司對外投資項目的實施和項目運行監控;審計監察部負責各投資項目的財務監督和審計工作。
2.2健全對外投資管理制度。加快企業集團對外投資管理的制度建設,制定《集團公司母子公司管理辦法》、《產權代表管理辦法》、《對外投資管理辦法》以及相關配套的一系列實施細則等管理制度,對投資的產業方向、投資決策程序、對外投資的監管、考核及責任追究、產權代表的委派及管理等做出較為全面、詳細的規定,構建完善的投資管理制度體系,實現投資管理的制度化、明確化和規范化。
2.3規范投資決策程序。為了使集團公司對外投資決策及組織實施過程更加科學、規范,防范投資風險,集團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可按照如下工作流程進行:1、項目提出:董事會、發展戰略委員會、投融資部、各子公司按照集團公司發展戰略和規劃,適時提出投資建議;2、項目調研:集團公司投融資部并有關部門或各子公司對擬投資項目進行調研,編制可行性報告(或項目建議書),制訂投資方案;3、項目論證:投融資部組織專家委員會對投資項目進行論證,出具評價意見,形成正式方案,報發展戰略委員會審定;4、項目決策:董事會秘書處依據發展戰略委員會審定結果擬定提案,報集團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5、項目實施:對董事會批準的對外投資項目,投融資部牽頭負責項目法人的組建以及前期法律文件的制訂工作,待項目法人組建成立后,交由項目法人實施運作,投融資部負責監督并向董事會報告決策落實情況。
2.4加強后續監管。
2.4.1規范子公司章程及相關制度。為避免股東之間引起糾紛,維護股東權益,對于投資企業的重大事項、敏感事項和容易產生歧義的事項,各方股東應預先在投資協議和公司章程中盡可能明確詳盡地作出規定。例如:董事、監事、經營班子的職數、名額分配、任免程序;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召開的條件、議案確定和決議形成的程序;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班子的權力分配。
2.4.2規范各子公司決策程序。投融資部負責督促各子公司必須按時召開股東(大)會會議,審議公司年度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檢查董事會、監事會年度工作情況。對于子公司對外投資、擔保、貸款、重大關聯交易、重大資產處置以及其他需由股東會決定的事項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召開股東會,通知集團公司;集團公司投融資部對股東會審議事項出具意見,報董事長審查后,根據董事長的意見形成股東意見,由股東代表按照集團公司的意志行使表決權,并將股東會情況及時上報集團公司,會議資料及時交投融資部存檔。集團公司委派的董事應當將子公司董事會會議審議事項通報同融資部,經請示后,按照集團公司意志行使表決權,會議資料及時交投融資部存檔。
2.4.3監督決策執行情況。投融資部根據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對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每季度或者半年一次對決議的執行情況和子公司經營情況做出評價,編制年度評價報告,報集團公司董事會。
2.4.3加強投資收益管理。各子公司必須向股東分配利潤,對有能力分配而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并提出分配方案,提議召開股東會。
對于長期經營不善、虧損或微利,且無力改善企業經營狀況的企業,應當及時退出。
2.4.5加強審計監督。投融資部應當根據審計監察部的安排,配合審計監察部對子公司進行財務審計監督。
2.4.6加強風險防范。對于高風險或者與集團公司主營業務關系不緊密,對集團公司發展影響不大的行業以及競爭力不強、盈利能力較差的企業,要建立有效的風險決策和防范機制,根據情況謹慎抉擇,適當參與,適時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