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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中國銀保監會通知稱,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開展范圍將擴大到全國。在此背景下,本文闡述了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并分析了其難以順利推行的阻礙因素所在,最后從風險分擔、政策等角度提出了全面開展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的相關建議。
一、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的現狀分析
(一)政策現狀2002年孟曉蘇在《建立反向抵押貸款的壽險服務》的建議書中第一次以反向抵押貸款形式提出“以房養老”,隨后,北京、上海、南京等地對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開展了不同方式的探索。2013年,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首次在政策中提出要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原保監會為了貫徹落實該政策,在2014年6月了《關于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對于開展試點的基本原則、試點資格申請與審核、試點產品管理各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在此之后,國務院分別在2014年和2017年,又針對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的開展提供了政策引導。2018年8月,中國銀保監會印發《關于擴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開展范圍的通知》,將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從試點擴大到全國范圍開展,并要求保險機構做好金融市場、房地產市場的綜合判斷,做好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的風險防范,不斷創新產品以滿足老年人日益迫切的養老需求。通過對政策的分析解讀可以發現,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正積極籌措關于開展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的有關細則,該險種逐漸成為創新我國現有養老保障模式的重要手段。但是,目前出臺的政策僅是在宏觀層面對該險種的開展予以引導,較為籠統,對于實施細則、注意事項等方面的解釋并不精細,且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規。
(二)市場需求現狀目前,我國人口老齡化形勢日趨嚴峻。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我國60歲以上人群占總人口的比重為17.30%,遠超聯合國對于老齡化社會定義的60歲以上人口占比超過10%的比例。2009年至2017年我國60歲以上人口數量及占比如圖1所示。隨著國民對于自身健康狀況的日趨重視,醫療機構服務能力的不斷增強,國民預期壽命也日漸提高。聯合國對于我國國民預期壽命的預測如圖2所示。由圖1和圖2可知,我國正大步邁進老齡化社會,伴隨老年人口不斷增多所產生的養老保障形勢日趨嚴峻。國民預期壽命的延長使得老年人群對于未來養老生活質量的要求也不斷提高。根據西南財經大學中國家庭金融調查與研究中心的數據,2017年我國家庭住房自有率為85.0%,位于全球前列,其中城鎮家庭住房自有率為80.8%,農村家庭住房自有率為93.6%。從某種意義上說,人口老齡化程度反映了市場的“潛在需求”,家庭住房自有率水平反映了市場的“有效潛在需求”(鄭偉,2016)。換言之,我國老年人口的基數大,市場份額穩定,未來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市場的有效潛在需求仍然較高。
(三)市場供給現狀目前保險市場上雖有多家保險公司取得試點資格,但僅有幸福人壽和人保壽險兩家保險公司相繼開發了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的產品(分別為“幸福房來寶”和“人保壽險安居樂”)。由于“人保壽險安居樂”目前處于停售狀態,筆者僅對“幸福房來寶”的相關保險條款進行整理與分析,具體內容如下。“幸福房來寶”自2015年上市至今,目前僅有99戶共139人參與投保,市場接受度仍然較低,由表1的條款明細可知,該產品中投保人所要承擔的養老保險相關費用較多,降低了潛在投保人的參保積極性。2014年至2017年《幸福人壽年度信息披露報告》關于住房反向抵押貸款的數據如表2所示。即使眾多學者因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在國內不盡如人意的試點現狀而不看好該險種在國內的發展前景,但是從表2可知,2017年較2016年而言,住房反向抵押貸款金額增長率達145.76%。這從側面反映了我國部分老年人群對于該險種的認可程度,目前該市場仍具有較大需求潛力可供發掘。
(四)現狀小結雖然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具有巨大的有效潛在需求,然而,一方面住房反向抵押養老險僅是一種小眾產品,其利潤空間較窄;另一方面,由于存在利率風險、房價波動風險、政策風險等諸多不確定因素,政府與企業間又缺乏有效的風險分擔機制,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參與積極性普遍不高,市場供需雙方均表現得較為冷漠。
二、反向抵押養老保險難以順利推行的阻礙因素所在
(一)傳統傳統“繼承觀”根深蒂固從老人的角度來看,“且存方寸地,留與子孫耕”的傳統文化思想深入人心,尤其在如今“421”模式的家庭結構中,房產作為較為“昂貴”的財產,更是家族整體利益的主要考慮因素之一,房產該由子孫繼承的觀念是多數老人對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持觀望態度的主要原因。從子女的角度來看,未能向老人提供優質的老年生活反而需要老人抵押房產來獲得養老保障,自己可能會面對社會各方不同的輿論壓力,通常也會勸阻老人參加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傳統的繼承觀和養老觀使得老年人參與積極性不高,也使得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大范圍推廣受阻。
(二)國家參與度低國家參與度低,法律法規有待完善雖然自2013年起,國家出臺了相關政策對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的開展予以引導,但是僅僅停留在政策的頂層設計層面,未能對政策的落實細則予以明確。以房養老作為一種公益性的貸款業務,旨在擴大養老資金的來源渠道,創新現有的養老保障模式,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無論是美國聯邦住房管理局提供擔保的“房產權益轉換貸款”,還是新加坡政府的“屋契回購計劃”,政府均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其中。但目前我國該模式僅由商業機構運營,政府未直接或間接地參與進來,這也是該模式發展緩慢的主要原因。魯曉明(2018)認為,反向抵押在諸多方面與物權均是沖突的,如抵押權人直接獲得房屋的所有權、抵押權人無追償權等,這些均與傳統的抵押權不兼容,這種情況下唯一的出路就是將其規定到民法典中。在傳統的抵押權中,為了防止抵押權人通過抵押獲得不當利益,法律出臺了“流押禁止”的規定。目前,我國法律法規關于反向抵押的規定較為模糊,學界對于該權利有著不同看法,保險人在履行義務之后能否合法享受權利是實施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的一大問題。筆者認為,反向抵押養老保險作為一種新型的養老模式,主要考慮的是抵押人的利益,幾乎不存在抵押權人不合理獲利的問題,國家立法機關應當明確反向抵押的合法地位,以保護抵押權人的應得權益。
(三)市場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1.市場先行者風險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在我國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存在眾多不確定因素,加之國家參與力度弱,配套法律法規不完善,先開發產品并進入市場的企業必然面臨遭受虧損的風險。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說,無論反向抵押養老險在市場盈利或虧損,“先行者”在前期投入的成本均成為沉沒成本。若盈利,其他企業必將相繼進駐市場,加大市場競爭力度,攤薄利潤;若虧損,“先行者”之前投入的成本費用無法有效收回。2.利率風險貸款利率是確定住房反向抵押養老險養老金給付水平的重要因素。貸款利率越高,養老金給付水平越低;反之,則養老金給付水平越高。利率常常會受國家貨幣政策、宏觀經濟形勢以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當抵押房產的實際收益率低于預期收益率時,保險公司會面臨虧損,反之則獲得收益。國內外經濟形勢風云變幻,中國房地產泡沫與股市的相關調整均會對利率產生影響,利率的頻繁波動也會對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的全面推行產生巨大影響。另外,寬松貨幣政策能使需要貸款的企業和個人更易貸到款,而國家實施緊縮貨幣政策時,利率上升,對于保險公司現金流和財富管理的要求更高。3.房價波動風險保險企業對于開展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積極性不高,其主要原因是考慮房價波動對于房產預期價值的影響。目前我國各地房價虛高,房地產泡沫現象較為嚴重,未來房價走勢如何是難以準確預測的。住房反向抵押保險的抵押物為完全獨立產權的房屋,房價波動一定會直接影響未來險企對于房產的處分所得。一般而言,預期壽命較長、身體健康狀況較好的老年人更傾向于參加住房反向抵押保險。投保人壽命越長,險企利用精算手段確定的養老金給付額偏差越大,房屋預期價值也更加難以準確估算。
三、關于全面開展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的相關建議
(一)構建政府構建政府、保險公司、銀行三方主導的合作機制目前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在我國“出師不利”的原因,主要包括政府部門的不夠重視、民眾對于該模式的不信任以及保險公司的現金流壓力。首先,對于政府而言,其應當主要承擔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市場的監管職責,并充分利用其公信力,最大化地消除民眾對于該險種的疑慮。其次,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來說,該險種的開展需要險企不斷投入資金而僅在抵押人死亡或者永久搬離住所時才能通過處置房產實現資金回流,這對于保險公司的財富管理和現金流要求極高。而銀行卻常常因缺乏優質的投資項目存在大量的閑置資金,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合作來有效減輕保險公司的現金流壓力。再則,對于銀行而言,其有著豐富的信貸業務處理經驗,此時可以與保險公司的精算技術與產品設計手段相結合來實現反向抵押養老險的有效開展。通過政府、保險公司、銀行三方主導的合作機制,能夠有效分散風險,減輕政府的養老壓力,降低保險公司的資金風險,擴大銀行的投資渠道,實現三方共贏。
(二)擴大抵押房屋范圍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的發展剛剛起步,抵押房屋的范圍較窄。小產權房的房屋產權含糊不清、房屋達到“70年”產權時限后的續期問題、反向抵押與傳統抵押權的沖突問題均是阻礙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向全國推行的主要因素,政府應當出臺相應法律法規,明晰上述問題的處理方式,從根源上降低保險糾紛的發生率。比如,我國目前60歲以上老人擁有的住房中,小產權房占有相當比例,因此可適當擴大可供抵押的房屋范圍,將小產權房納入抵押范圍,但是與此同時必須配套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措施,明晰該類房屋的房產產權與房屋價值,保證抵押與評估的順利進行。
(三)建立風險分擔機制對于參與型的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房產價值的增值部分由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的繼承人共享;對于非參與型的反向抵押養老保險,保險公司處分房屋所得收入在補償養老保險相關費用后的剩余部分需要返還給抵押人的繼承人,但是當房產預期價值低于所給付的養老金和相關費用的總成本時,保險公司需要承擔該利差損風險,尤其在目前房市不明朗的時期,保險公司可能會面臨嚴重虧損。對于政府而言,反向抵押養老保險作為我國養老保障模式的補充形式,政府應當主動參與風險的分擔,與保險公司共同承擔房價波動所帶來的損失,主動減稅,在保險公司面臨損失時予以補貼,減輕險企對于房價波動風險的憂慮,以此撬動供給側的積極性。對于保險企業而言,應當主動采取措施分散利率風險。一方面應當建立利率的動態調整機制,每年根據國家政策、宏觀經濟SHANGHAIINSURANCEMONTHLY•FEB2019形勢等因素及時調整貸款利率并確定不同的養老金給付水平,但是調整的幅度不宜過大,應當保證養老金給付水平的相對穩定;另一方面,抵押貸款公司可以將貸款證券化,而后將其打包出售,使其進入資本市場運作,從而進一步分散風險,增加抵押住房的流動性。
(四)加大產品普及力度住房反向抵押是一個舶來品,對于大多數國人而言,仍是一種新鮮事物,鮮有人對其有明確的了解。加之之前有不法分子借反向抵押的噱頭實施詐騙,使得國民對于反向抵押更是敬而遠之。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美國在住房反向抵押保險發展的起步階段即成立了國家住房資產價值轉換中心,向老人提供住房抵押貸款產品以及相關的宣傳教育。對于政府而言,一方面,不應當僅僅停留在政策的頂層設計而忽略政策的落地實施,應當利用其公信力積極參與政策的宣傳,充分向公眾普及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的益處,重點宣傳其對緩解養老壓力、減輕子女贍養負擔等方面的效用;另一方面可以成立或委托專門機構對消費者進行產品教育,為消費者提供貸前咨詢等服務。
(五)防范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均是在信息不對稱基礎上衍生的行為風險。部分投保人參與反向抵押養老保險之后可能疏于對房屋的管理,導致房屋風險的不斷增加,最終使保險人面臨全體投保人風險高于預期的不良后果。預期壽命長、身體健康狀況良好的投保人較預期壽命短、身體健康狀況較差的投保人更傾向于參與反向抵押養老險,最終可能使保險人“入不敷出”,承擔給付養老金和成本費用高于房產實際價值的損失。因此保險人在承保時應當嚴格可保條件,審慎進行風險選擇,保守評估房產價值,對于風險水平高的“次標準體”謹慎承保甚至拒保。
作者:張帥 單位:西南財經大學保險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