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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河道管理,規范采砂、淘金、取石等生產作業秩序,保障防洪和航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航道管理條例》、《防汛條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縣人民政府決定對全縣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采砂、淘金、取石等生產作業秩序進行專項集中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第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一、二款的規定,全縣所有大小溪河均屬河道管理范圍,其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屬國家所有。凡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采沙、淘金、取石等生產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法取得作業許可;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二、凡無證或持過期許可證在我縣河道可采區和限采區范圍內采砂、淘金、取石等作業的船只,必須在今年10月30日前辦理《河道生產作業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簽訂《保護河道防洪安全責任書》。糾紛河段不予受理辦證。
三、縣內河道禁采、可采、限采區域劃分
(一)禁止在下列區域采砂
1、縣境內河道上建有鐵路橋梁、大中型公路橋梁、大中型水壩、渡口上下游200米的河段和建有小型公路橋梁、小型水壩上下游100米的河段;
2、供旅游觀光的各種橋梁、臨河文物古跡上下游500米的河段;
3、雙江河段(下鄉兩江口上至坪坦高步、隴城八斗坡源頭和雙江河口上至隴城竹塘、傳素潘家寨源頭);
4、臨口河(下鄉土門上至木腳鄉與城步交界處)
5、牙屯堡河(地陽坪楊家屯上至獨坡金坑源頭);
6、黃寨河(播陽黃寨上至三省坡源頭);
7、泗鄉河(秀溪口上至與靖州交界處)
8、洞雷河(甘溪鄉張里村與廣西交界處上至長界、梓壇源頭);
9、普頭河(普頭河與平等河交匯處上至傳素鄉源頭);
10、防護工程、水泵站、水文觀測斷面等水工建筑物上下游200米的河段;
11、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活、生產、作息、農田基礎及河岸安全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
12、其他未說明的小溪一律禁止機械化采砂。
(二)限采區域
1、播陽河:播陽新團大橋上至與貴州交界處離河水岸線5米水域,年取砂量控制在10萬立方米以內,有證按期繳費的取砂船只控制在10只;
2、洋須河:菁蕪洲陡山坡上至溪口北山源頭離河水岸線5米水域內,年取砂量控制在6萬立方米以內,有證按期繳費的取砂船只控制在6只;
3、平等河:境內河段離河水岸線5米水域,年取砂量控制在4萬立方米以內,有證按期繳費的取砂船只控制在4只;
(三)可采區域
1、播陽河流域:縣溪犁頭咀至播陽新團大橋河段離河水岸線5米水域;
2、渠水段:縣溪犁頭口嘴至靖州交界處河段離河水岸線5米水域;
3、河:縣溪犁頭嘴上至臨口河交匯處離河水岸線5米水域。
四、在禁采區內,按《水土保持規劃報告》、《防洪影響評價報告》進行清障、清淤作業的必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報縣人民政府備案,方可進行清障、清淤作業。
五、本通告所稱的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屬和非金屬礦產資源)。
六、嚴禁在禁采區從事采砂、淘金、取石等生產作業活動,違者,水行政主管部門將扣押采砂船舶和設備,并依法給予處理。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采砂、淘金、取石等生產船只必須依法交納有關規費。按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特別是不能靠近河岸和有耕地及植被較好的江心洲進行生產作業。
凡采砂淘金取石形成的尾堆,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船主負責在15日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強制清除,所需費用由生產單位和個人承擔,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八、2010年10月30日以后,在我縣河道管理范圍內無證非法采砂、淘金、取石等作業船只,必須停止作業,立即離開生產作業區域。否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第三條規定,電力部門停止對作業設備的供電,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一條、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法扣押船只和設備,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九、對拒不執行本通告,無理取鬧,尋釁滋事,阻撓執行公務的,將依法從嚴從重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歡迎各部門和廣大群眾對河道采砂作業、整治河道及河道管理進行監督、檢舉。舉報電話。
十一、本通告自之日起執行。2008年7月21日公布的《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整頓河道采砂生產作業秩序的通告》同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