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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當網絡輿論對我國司法公信力的挑戰
網絡輿論一般情況下能正確反映普通大眾的呼聲,合理反映民意,作為一種“普遍的、無形的和強制的力量”來監督人民法院,促進司法過程實現前所未有的公開透明。但與此同時,網絡輿論具有情緒化、非理性化和工具化等內在缺陷,對我國司法公信力的建設構成了負面影響和挑戰。
(一)個別人民法院、法官的違法違紀或不文明行為、個別案件審判或執行存在錯誤或瑕疵引發網絡輿論聚焦放大,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如2010年5月網絡上熱議的山東省濰坊市坊子區法官收黑錢被偷拍的新聞以及《山東法官收黑錢院長千里來善后》的網絡視頻,引起全國媒體包括中央電視臺在內的各大傳媒、網站密集報道。法官收錢辦案的消息和評論形成了強大的輿論風暴,給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造成極大損害,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又如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2009年審結的“協警臨時性強奸案”,本是一起并不復雜的強奸案件。辯護律師所持的“臨時性的即意犯罪”的意見并非法律用語,卻被判決書引用并采納。該案件在網絡上引發廣泛爭議,網民質疑“以臨時性為借口換減輕刑罰”。“臨時性的即意犯罪”被演繹為“臨時性強奸”后躥紅網絡,使人民法院成為輿論的漩渦,最后演變為一場網民質疑司法公信力的“盛會”。盡管上述行為和判決是個別現象,部分網民以偏概全,向人民法院猛拋“板磚”,強烈質疑司法公正,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二)網絡輿論進行“網絡審判”,部分當事人利用網絡輿論干擾司法審判活動,沖擊了司法公信力社會轉型期的我國,社會階層分化、利益主體多元化,各種矛盾、糾紛交織。在網絡時代,由于傳播速度快、公眾參與面廣等特點,人民法院作為解決糾紛的機關,受到前所未有的矚目。網絡輿論對司法活動越俎代庖的現象并不鮮見。有的網站、網民片面理解言論自由,濫用監督權,不了解甚至不尊重司法活動的基本程序,對人民法院未終審的案件隨意發表評論,引導社會輿論,給人民法院的公正審判施加了影響和壓力。有的網站記者沒有擺正輿論監督者的位置,有意無意地站到一方當事人的立場,發表片面觀點、極端言論。有的網絡媒體追求“眼球經濟”,在案件還未判決之前,就給犯罪嫌疑人冠上“貪官”、“罪犯”、“罪不容誅”之類的帽子。案件的證據和事實都未經過人民法院庭審質證和認定,網絡媒體即進行分析、評論,作出“判決”,得出結論,對人民法院提出質疑、責難、挑戰,從而引發民眾的各種聯想、猜測,伴之產生的不滿甚至憤怒就通過網絡這個平臺釋放出來,形成強大的輿論,進行“網絡審判”,把人民法院推向風口浪尖。近幾年發生的許霆案、彭宇案、張明寶案、河南公路天價收費案等之所以短時間內引起廣泛關注,其實就是網絡輿論推動的結果。部分當事人認為“上訴不如上訪,上訪不如上網”,他們受到不公正待遇后,希望借助強大的網絡力量改變現狀,爭取到對自己有利的支持。有的在網上發泄不滿、捕風捉影地抹黑法官,有的歪曲事實攻訐人民法院司法不公,有的盜網絡輿論監督之名,行破壞和干預獨立審判之實,在網絡上大發不實之詞,試圖引起網上共鳴,讓“案件變成事件”,借助網絡輿論風暴干擾司法裁判和執行。部分網民置身事外,很少質疑網絡信息的真實性,他們未全面了解客觀情況,也不進行理性思辨,僅憑主觀臆斷發表意見,帶有嚴重的感情色彩。他們面對現代陌生人社會的生活壓力,對傳統道德有著一種“田園牧歌”式的幻想,往往站在道德捍衛者的角度對案件進行評價和道德批判。更可怕的是,司法活動有時會被“網絡黑社會”介入,如中央電視臺在2009年12月19日《經濟半小時》節目曝光了“網絡黑社會”現象,報道中一位網絡公關公司營銷總監說:“期待當代包青天評判,話題的矛盾性都是非常強的,相當于在網絡上造出了輿論,逼到一個風口浪尖上,國家不得不判,我做到的是讓2.2億網民全知道這事,五萬元短平快,300家論壇是最核心最積累人氣的地方,50%網民在上面。”面對網絡輿論洪流,人民法院很難排除干擾,獨善其身,保持中立,唯法是尊,判案時常面臨兩難境地:屈從大眾思維、網絡民意,則可能背離法律,有損法治原則;不遵從大眾思維、網絡民意,則可能遭受網民圍攻,降低司法裁判的大眾接受度和社會公信力。
(三)不當網絡輿論對司法公正造成損害,削弱了司法公信力“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體正義”,即程序的正義是保障結果正確的前提。實體正義之“正義”更側重于“真實”,而程序正義之“正義”則更側重于“正當”。程序的獨立價值體現于過程之中,與結果沒有必然的關系。人們會盡可能地選擇那些有利于發現結果真實的程序,但因為結果的真實只是一種主觀的相對的真實,所以它更要受過程的價值的制約。訴訟程序是一個封閉的法律程序,其信息來源渠道受當事人舉證責任、不告不理等法律規則的限制。法官判案的過程是審查、判斷在訴訟程序中提出的有限信息和證據的過程,未進入訴訟程序的信息、證據不應當成為法官裁判的依據。裁判的公正性首先體現的是程序正義,而非實體正義。網絡輿論則偏重于追求事實真相,如網絡輿論的信息來源較訴訟程序中產生的信息更全面,網絡輿論比司法裁判可能更能體現實體正義。當網絡媒體對個案大肆制造輿論、左右輿論、誘導輿論,調動起社會大眾的情緒,形成強大的社會公意合流時,就會對人民法院審判形成巨大沖擊,實際上就把人民法院和法官推向了社會的對立面。網絡輿論對于案件的強勢、主觀的報道和宣傳實際上是對案件的“預審”,從而加劇司法判決與法律準則之間的背離,也進一步削弱司法的公信力,加劇司法權的邊緣化。
二、人民法院應對網絡輿情的現狀及不足
人民法院長期以來對于如何運用傳媒資源塑造公正形象缺乏經驗、能力和訓練,存在著不少問題。部分法院領導觀念陳舊,習慣于“捂蓋子”、“遮丑”,將媒體監督定性在正面報道的層面上。他們媒體意識淡漠,不掌握傳媒新聞傳播的規律,也未全面了解新媒體、新環境、新特點,未能充分認識到網絡傳媒作為“社會排氣閥”具有宣泄民眾情感、舒緩心理壓力的正面作用,一概排斥網絡監督,更不知如何將網絡“為我所用”,疏民意解民怨。在發生網絡涉法輿情危機時,他們往往消極被動,應對媒體能力不足,欠缺經驗技巧,有時會引起媒體、民眾對司法公正的猜疑,最后造成人民法院在輿論上處于被動地位,損及司法公信力。部分法院應對網絡輿情危機不利,存在以下不足:1.輿情危機處置機制不健全,不能適時果斷地處理危機。對新興的網絡輿情缺乏有效手段。對網絡不實言論,主要采取刪帖了事,很少對事實進行澄清。有些問題早已解決,但反映問題的材料一直在網絡中轉帖。2.不善于和網絡新媒體溝通,不能有效借助網絡管理部門的力量平息輿情,也難以發揮主流媒體的引導作用。比如,在2009年十大影響性訴訟案件中,人民法院沒有及時建立起傳媒溝通的良好機制,對出現在訴訟前或訴訟中所發生的沖突問題,沒有及時與傳媒保持互動。司法機關大都經歷過從被動解釋到不得不積極應對的發展過程,不善于對事件的成因與發展做出預判,不善于利用大眾傳媒、借用案件開展宣傳法制的工作,反倒被各種民怨之聲、破壞司法權威之聲占據了一定的“上風”。3.缺乏網絡輿情危機意識以及處置網絡輿情危機的經驗和技巧,容易導致枝節橫生,衍生新的網絡熱點。同時對網絡輿情危機的收集和分析工作也明顯滯后,造成危機事件處置的被動。人民法院設立的網站、微博不符合信息時代要求,難以滿足民眾的司法需求。全國的各級人民法院基本建立了網站,開通官方微博的人民法院數量逐年遞增。但與數以千計的公安微博相比,法院微博顯得勢單力薄。在新浪網政務微博中,司法部門的微博在影響力前200名的政府機構職能部門微博中只占1.5%,不如公安機關的56.4%。人民法院已經建成的多數網站、微博存在一些問題:網站、微博建設流于形式,只滿足于網站、微博的建成;版面設計缺乏職業特色,沒有形成亮點;網站、微博更新不及時,內容陳舊;網站、微博信息內容偏離了公眾的需要,缺乏公眾所急需的有針對性的法律服務,缺乏主動與網友的實質交流互動,缺乏親和力;微博建而不用現象嚴重,未能發揮微博的便捷、靈活、迅速功能,增進與網民的溝通交流;微博管理處于混亂狀態,科學化、常態化、規范化程度不高。大多數法院微博側重“自我形象展示”,而對社會關注的審判執行、隊伍建設等熱點、難點問題披露少,通過微博積極回應公眾關切少,通過微博解決實際問題少。大部分法院網站點擊率極低、微博粉絲少,網民關注度不高。
三、應對網絡輿情,提高司法公信力建設
1民法觀念的缺失對市場經濟的影響
中國經歷了兩千多年的封建專制統治,人們害怕權力,對權力存著畏懼之心,他們的法律觀念十分淡薄,大多數人認為權力至上,法律只不過是有權之人的玩具。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即使新中國剛成立就完善各種法律,強調法律的重要性,但是公民的的思想上始終留著“人治”的烙印,法律在人們心中還是高不可及,無比遙遠的。改革開放后,我國的市場經濟迅猛發展,民法也隨之逐步完善,人民的民法觀念也有所提高,但還不足以跟上社會的發展,所以在進行經濟活動時出現各種各樣的糾紛。近幾年,越來越多的農民進城打工,隨著這股打工熱潮,許多問題暴露出來,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問題。出現這樣的問題主要是民法觀念缺失導致的,對于承包商來說,他們缺乏誠信,道德淪喪,不遵守民法基本規則,對于農民工來說,他們在討薪無果的情況下,不會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是采取一些偏激的手段,做出親者痛仇者快的事情。類似這樣由于民法觀念缺失而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事件時有發生。長此以往,社會將動蕩不安,市場經濟也將崩潰。所以使公民樹立正確的民法觀念是維護市場經濟發展基礎。
2如何使公民樹立民法觀念
2.1改變公民固有觀念,培養現代民法觀念一種觀念的形成是需要長時間積累的。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公民對法律有著抵觸感,對打官司更是覺得丟人,所以在出現問題是要么就是吃啞巴虧,要么就是耍橫。而且法律本身就是枯燥無味、深奧難懂的,要靠公民自己去主動學習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所以針對這樣的現狀,筆者認為政府需要加大宣傳力度,以多樣化宣傳方式來給人民群眾普及法律知識,讓他們從心底里認同法律,了解法律,樹立起正確的法律觀念。
2.2樹立民法觀念從孩子做起孩子是祖國的花朵,是國家發展的希望,是未來市場經濟的參與者。他們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尚未形成,我們應該從小對他們進行民法意識的培育,使他們從小接受正確的法律教育,使之成為擁有獨立人格,崇尚民主法治,具有創新精神和競爭意識的現代人,如此環境成長起來的孩子,在未來的市場經濟中必將是主導者。國家的經濟在他們的努力下也必將迅猛快速地發展。
2.3完善民法體系一個健全的民法體系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必不可少的基礎。之所以會出現各種問題,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法律的不完善。許多不良商家趁機鉆法律的空子導致市場混亂,群眾對市場的信任度降低,不利于國家經濟的發展。在市場經濟中,財物的歸屬問始終是核心問題,所以在物品所有權方面的法律也應該完善起來,要完完全全地改變人們否定和漠視物權的舊觀念,建立嶄新的法律體系。同時,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的變化而變化,制定適合我國市場經濟的物權法。當財產和物品的所有權得到了保障,人民就會產生投資的信心,創業的動力,這對市場經濟的發展是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民法體系的完善將會是公民對法律的依賴度提高,可以更好地認識法律,提高自身的民法觀念。
3結語
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一個宏偉而又漫長的過程,因此,不斷完善民法體系,提高公民民法觀念也是有著重大意義的。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下,民法滲透在各個方面,沒有民法,市場經濟的秩序將一片混亂,市場經濟的價值無法完全體現出來,市場經濟的資源也得不到合理的利用。民法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不言而喻,但更重要的是,市場經濟的參與者是公民,民法的使用者也是公民,所以提高公民的民法觀念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中之重。
編者按:本文從誠信原則之擴張;誠信原則存立于行政法上的理論根據;行政法上誠信原則之解讀這幾點闡述了行政法上之誠信原則,本文對行政法上之誠信原則的研究有重要參考意義。
摘要:誠信原則雖首見于民法典,但也適用于行政法之中,而其理論根據,則在于政府與人民憲法上之委托關系。誠信原則是行政法之最高形式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先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皆源自于誠信原則。在《行政程序法》中明確規定誠信原則,既有利于確立行政法上的衡平制度,也有利于推進誠信政府之建立。
關鍵詞:民法憲法行政法誠信原則委托關系最高形式原則
一、誠信原則之擴張
誠信原則是現代民法之大原則。由于誠信原則以公平與正義為根本宗旨而凌駕于一切具體的民法規則之上,因此有“帝王條款”之美譽。就誠信原則之意義而言,誠信原則實乃要求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皆應善意真誠、克守諾言、公平合理。在大陸法系國家,對法院而言,誠信原則其實就是英美之衡平法,j是授予法官的衡平權力和實現個案正義之法律依據。故有德儒Hedemann言道:“誠信原則之作用力,世罕其匹,為一般條項之首位。”k至于誠信原則在民法上之具體功能,主要有三:(1)為解釋、補充或評價法律行為的準則;(2)為解釋或補充法律的準則;(3)為制定或修訂法律的準則。
學界公認,誠信原則起源于羅馬法的善意與衡平觀念。在羅馬法中,有誠實契約和誠信訴訟。誠實契約的當事人不僅要承擔契約規定的義務,同時要具備善意、誠實的內心狀態。在誠信訴訟中,承審人不受契約字面含義的約束,可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對契約進行解釋,并可根據公平原則對當事人的約定進行干預,以消除某些約定之不公正性。m1803年法國民法典首先在立法中確立了誠信原則在契約尊重中的地位,其第1134條第三項規定:“契約應依誠信履行。”1900年德國民法典第157條規定:“契約應依交易上之習慣,遵從誠信以解釋之。”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應斟酌交易之習慣,遵從誠信負給付之義務。”從而將誠信原則從契約關系擴大至整個債權債務關系。1907年瑞士民法典更將誠信原則之適用,由債權債務關系擴充至一般之民事權利及義務,其第二條明確規定:“無論何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均應依誠信為之。”誠信原則由此演進為民法上之基本原則,為后世之民法典紛紛仿效。如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亦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誠信原則不但顯耀于私法,在公法之領域,亦漸次得到認可。1926年6月,德國行政法院在一判決中指出,“國家作為立法者以及法的監督者,若課予國民特別義務,于國民私法關系,相互遵守誠實信用乃正當的要求;且國家對于個別國民在國家公法關系上,該誠實信用原則亦是妥當的。”j德國最高法院1930年10月2日之判決,更是明白肯定到:“誠實信用原則,對于一切法律,并包括公法在內,皆得適用之。”k而至今日,一些國家和地區在法律上亦開始對誠信原則予以明確的宣示。如1996年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活動中以及行政活動的所有手續與階段,公共行政當局與私人依照善意規則行事并建立關系。”韓國在1996年《行政程序法》第四條更明確規定:“1、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應本于誠實信用為之。”我國臺灣地區的“行政程序法”第八條亦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并保證人民正當合理的信賴。”
二、誠信原則存立于行政法上的理論根據
2014年是實施“六五”普法規劃的第二年,又適逢現行憲法頒布實施30周年,為認真貫徹落實安法治《關于開展2014年“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系列宣傳活動實施方案》的文件要求,縣殘聯現制定全國法制宣傳日系列宣傳活動的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十八大精神,貫徹落實“六五”普法規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議,突出宣傳憲法,深入宣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進一步增強全民的法治觀念,提高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形成全社會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
二、活動主題
“服務基層群眾,建設法治”
三、活動措施
1、突出學習宣傳國家憲法。積極配合司法局大力宣傳黨的領導;大力宣傳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導地位;大力宣傳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大力宣傳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使全縣廣大人民群眾全面深刻理解憲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充分認識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進一步增強全縣公民的憲法意識、公民意識、愛國意識、國家安全統一意識和民主法制意識。
2、深入學習宣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和國家基本法律。深入學習宣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重要意義、基本經驗及其基本構成、基本特征;深入學習宣傳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在全社會形成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圍,充分發揮法律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規范、引導、保障作用。
為做好2021年的普法工作,根據《2021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點》的通知要求,結合農業農村局實際,制定本計劃。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精神,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宣傳貫徹法治思想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精神,構建和諧為總目標,緊緊圍繞全市經濟建設中心工作,以提高干部職工法律素質,促進依法治理為著眼點,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為全市農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主要工作目標
(一)緊緊圍繞深入學習貫徹落實黨的精神、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國新理論新思想新戰略,用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
(二)突出學習宣傳憲法。按照全市統一部署,結合我局實際,組織開展“學習憲法、尊法守法”等主題活動,重點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開展局黨委中心組憲法專題學習,推動領導干部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提高農業系統干部職工特別是領導干部和機關工作人員的憲法意識和法治觀念,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讓憲法家喻戶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三)開展以宣傳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典、治安管理處罰法、禁毒法等與深化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堅持宣傳法律知識和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相結合,堅持教育群眾與服務群眾相結合,弘揚社會正氣,讓人民群眾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法律。
(四)注重領導干部學法用法。一是進一步加強對《關于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的意見》貫徹落實,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制度,加強對領導干部法律知識的宣傳,切實增強廣大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在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二是創新領導干部學法內容和形式,全面落實局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法制度,將法治教育納入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要點,確保領導干部學法常態化、系統化、制度化。三是健全完善領導干部學法守法用法考評機制。把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辦事能力、遵守黨紀國法、領導干部年度述法納入考核,推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一、憲法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的保障功能
一是保障社會管理創新的合法性。在社會管理創新中,作為管理依據的憲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的規定本身具有合法性。法律和法規依據憲法而制訂,憲法是它的上位法,因此,法律和法規同樣具有合法性。我國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都由人民民主選舉產生,不僅具有廣泛的代表性,還具有合法性。他們所制定的法律、法規只要不與國家的憲法、法律相沖突,依法制定,其合法性毋庸置疑。在社會管理創新中,只要依照憲法、法律和法規進行管理,就是一種合法管理,可以得到憲法、法律和法規的保障和支持,同樣也就會得到廣大公民的支持和擁護。
二是保障社會管理創新的權威性。我國的治國方略是依法治國,法治是國家的權威。在社會管理工作中,只要依法創新管理,社會管理創新就會有權威性。此外,這種權威性還來自立法機關的權威性,即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威性。我國憲法明文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他們所制定的憲法、法律、法規等都是他們權威性的延伸,也是他們權威性中的組成部分。同時,這種權威性還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證,任何組織、個人觸犯法律、法規,都會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一定的制裁,制裁的程度根據他們所造成危害程度等因素來加以確定。因此,只要依法創新管理,社會管理就有權威性。
三是保障社會管理創新適用法律的準確性。憲法可以通過法律解釋的路徑和方法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發揮監督和引導作用。憲法上有關社會管理的規定乃至公民基本權利和國家機構的原則性規定是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開展社會管理創新的活動而執行有關社會管理法律的解釋依據。這是確保社會管理創新既不違憲又充分體現憲法精神的重要保障。我們在執行法律中理解、解釋和適用法律時應考慮我們對法律的理解和解釋是否符合憲法的基本精神、是否與憲法相抵觸。作為國家機關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適用有關社會管理及其創新的法律時應具有憲法思維,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依憲解釋,依據憲法的基本精神來理解、解釋和適用法律,這是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必須履行的憲法義務,也是我國憲法的明確要求。在推進社會管理的創新中,行政機關在開展相關社會管理活動以及司法機關在審理有關案件執行和適用有關社會管理的法律規定時,必須依據憲法的規定及其精神來理解、解釋和適用法律,以確保社會管理創新符合憲法精神。[3]
二、社會管理創新中憲法理念的體現
民主、法治、人權等理念是憲法價值理念的核心要素,我們在進行社會管理創新時也必須充分體現憲法的這些核心要素。
一是要體現保障民主的憲法理念。憲法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民主是憲法首要的價值理念,憲法本身就是民主的產物,沒有民主的政權便不可能有真正的憲法。憲法通過各種形式肯定民主的基本原則,如多數原則,程序原則和少數原則,在憲法當中都可以找到根據,以防止民主的不正當行使和發生異化。還有,憲法通過規范政治秩序和社會秩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制裁不法行為和反民主行為,來保障民主權利的行使不受非法干擾。因此,我們在進行社會管理創新時應切實保障公民的民主權利不受侵犯。
二是要體現保障法治的憲法理念。法治是社會管理創新的保障,在社會管理創新過程中,應著力貫徹以下法治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國憲法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國家機關在運用法律時,對公民的保護或懲罰一視同仁,不因人而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程序正當。以正當程序制約權力,正當程序對行政權的控制主要表現在行政程序的運行過程中,如行政聽證制度,回避制度等等。正當程序對司法權的控制表現在獨立審判原則,公開審判原則、回避原則、兩審終審原則等等;職權法定。各國家機關的職權由憲法和法律授予,其權力必須依法行使。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于人民,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大及地方各級人大。人民通過憲法和法律授權各國家機關相應的職能,權力的行使須在法定的權限范圍內行使,越權無效。
摘要:本文簡要介紹和闡述了筆者在司法實踐中對訴訟時效的理解與看法,隨著社會發展,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司法實踐面臨問題增多,部分訴訟時效制度的法律不完善,所以筆者針對這一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訴訟時效;司法實踐;應用
在法學界,有這樣一句名言:“法律不會保護站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即一個知道自己權利受到侵害之后,如果放任不管,也不通過合法途徑去維護自己的權益,那法律在此時就賦予了相對方可以提出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的抗辯的權利,但我國又明文規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筆者認為,此做法意在保護民法當中最重要的一大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我們做出這樣一個假設,如果A公司起訴B公司支付貨款100萬元,人民法院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查明了事實真相是A公司如實履行了與B公司所簽訂的合同義務,那么B公司顯然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向A公司支付相應的款項,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A公司未能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向B公司催收該款項,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也超過了時效,這時候作為司法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解決此事呢?如果一旦主動適用了訴訟時效制度,駁回了A公司的訴訟請求,表面上是為B公司免除了100萬元的付款義務,但是B公司因此在其行業內部喪失了本來良好的商業信譽,因為無論怎么說,B公司的確欠付A公司100萬元,這是不爭的事實。
在很多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多與上述案例相似的案件,尤其西方國家,企業尤其看重自身的商業信譽,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就算是明知申訴方的訴訟時效已過,但依然不會主張訴訟時效經過的抗辯,所以人們法院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話,顯然不妥。訴訟時效本身是對債權的限制,而以上規定又是對訴訟時效制度本身的一種限制,這種做法是為了權衡各種因素,防止權利失效以及權利濫用,雖然站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也的確不少,但由于現實的市場經濟活動當中,存在太多的情況,有些權利人并不是不知道訴訟時效制度的存在,其實是由于他們的相對債務人可能與其存在著多年的合作關系,即使是時效經過,他們更看重的是雙方的這種來之不易的關系,但是這樣做的風險就是如果一旦權利人走投無路之時將其權利受害訴諸法院,而在這之前因為債務人的各種拖延又的確導致訴訟時效經過,提出抗辯,那結果就不言而喻了。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至此,改變了《民法通則》時代的兩年訴訟時效,目的就是給權利人更多的機會與時間來維護自己的權利。筆者經過查閱大量案例以及國內外的法學界關于訴訟時效制度的資料,作出了以下分析:首先,在我國《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中有著禁止溯及既往的原則性規定,根據筆者的理解,也就是將定罪量刑的尺度以時間階段劃分為了三部分:過去時、現在時、將來時,三部分有著其獨立的量刑標準,互不干涉影響,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在過去觸犯了刑法,卻是現在被抓捕,將來判決,而三階段對于此人所觸犯的罪名又有著三種不同的量刑標準,那么刑法規定,應當采用其犯罪時所犯刑法的量刑標準,因為的確在我國歷史上,存在著九部刑法修正案。
但這是《刑法》,是刑事案件,與筆者所的案件不是一回事,刑法禁止溯及既往,因為行為人不可能未卜先知將來的刑法會怎么規定,所以法律不能要求人們遵守將來可能實行的法律,但是刑法允許存在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在很多人眼里,《刑法》就應當嚴懲犯人,刑法所規定的刑種最主要的還是以剝奪犯罪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為內容,一個人的自由與生命是無價的,《刑法》所起到的作用應當是教育與保護犯罪人,當刑法如果存在新規定時能夠對于同樣罪名給予輕判時,應當給予犯罪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這才是一部真正的好法。俗話說,殺人償命,欠債還錢,但這句話的上下兩段采用的法學理論是截然不同的。如果一個生命已經消失了,為什么還要讓更多的生命再消失呢?但是金錢債務關系更加具有明確性、固定性,縱觀我國建國以來,對于民法典編纂的工作一直未能完成,而《民法總則》的頒布與實施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就是具有民法典的崇高地位,是萬法之法,是我國立法部門根據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與眾多專家學者的研究討論,才能夠出臺實施的,其中對于訴訟時效制度的改革可謂是標志性的,那么此時如果產生了新舊時效銜接問題,就應當適用新法,但這未免有些籠統,筆者認為,應當以2017年10月1日為計算節點,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基于民事法律關系所產生的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理所應當采用新時效制度,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所產生的民事案件則應當分兩種情況分別適用,如果案件按照舊時效制度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就時效屆滿的,應當采用舊時效制度,即時效經過。如果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起算,按照舊時效制度截止日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那么應當適用新的訴訟時效制度,即案件應當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這樣一來既高效率地加快《民法總則》在我國全面實施運用,也避免了新法的隨意類推適用,更加具有科學性。最后,截止目前,筆者的這一意見還并未得到法院的最終答復,故發表此文,廣納眾多讀者意見,作為一名法律人,也將不斷學習與研究法律這一堂課。
[參考文獻]
[1]張全.淺析《民法總則》中的訴訟時效制度[J].法制博覽,2018(09).
[2]張洪波.訴訟時效制度修訂后的過渡規則[J].現代法學,2018(06).
【摘要】進入新時代,國家日益重視生態環境的治理問題。隨著《民法總則》“綠色原則”、“五位一體”理念的提出,生態環境的保護開始受到法學界的重視,相應的法律法規陸續出臺,各地政府積極響應。但是,我國廣大鄉村地區長期存在的人口數量多、生態問題嚴峻、資源消耗大、法律制度不健全、公民守法意識不強等情況,并不是在短時期內就能完善的。因此,推進我國鄉村地區的生態法治建設進程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必須要從健全鄉村生態立法、建立鄉村生態法律責任制度、完善執法機制、設立獎懲制度、加強鄉村服務型政府建設、增強村民的法治意識等方面著手,全方位、多層次地構建鄉村生態法治體系。
【關鍵詞】新時代;綠色鄉村;生態法治建設
引言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要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中國夢,完善廣大鄉村地區的生態法治建設是其中不可忽視的一環。我國鄉村地區廣闊、人口眾多、環境問題嚴峻、法治建設落后,基于此,本文通過個案研究法、分析方法與綜合方法、因果分析法等方法,針對以往鄉村地區生態法治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完善建議和改革措施。
一、新時代生態法治理念的提出
(一)“綠色原則”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治理問題,一直是國家多年來重點關注的領域。在我國的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明文規定了要保護生活與生態環境;[1]同時,自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頒布以來,保護環境就一直是我國的基本國策。[2]2017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頒布施行,其中,第一章新增了一條民法的基本原則———“綠色原則”。[3]“綠色原則”與民法的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等傳統基本原則并列,充分體現了我國此次立法對環境問題的空前重視。“綠色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環境保護理念相呼應,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基本精神相承接,是溝通不同層級法律之間的橋梁,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的理念銜接有序,使生態文明建設呈現出“全方位、多層次立法”的格局。
(二)“五位一體”發展理念新時代在繼續發展經濟、政治、文化與社會產業的同時,還要堅定不移的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生態發展理念。“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4]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們著力增強國家的經濟實力,忽視了對生態環境的保護。隨著中國逐漸躋身于世界強國之列,人們開始把目光轉向嚴峻的環境形勢,也在環境治理的過程中意識到,良好的生態環境本身就具有極大的經濟價值,生態環境的保護與治理要逐漸跟上經濟發展的腳步。我們要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既要創造更多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5]
二、新時代鄉村生態法治建設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