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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省、市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區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區人防辦)是區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職能部門,主管全區區域范圍內的人防工程建設與管理。
第二章規劃與計劃管理
第三條區區域范圍內的人防專業規劃,由區人防辦在市人防辦的指導下進行編制,并納入區的總體規劃。
第四條用于人民防空的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區人防辦擬定計劃,報區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其它有關部門負責修建。
第五條凡在區區域范圍內的新建、擴建(新增面積)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辦公樓、會堂、教學樓、科研樓、圖書館、科研樓、學生宿舍、醫院、旅社、招待所、賓館、飯店、培訓活動中心、浴室、商場、倉庫、體育場館、影劇院、娛樂用房、機場、車站、車庫、加油站等各種民用建筑),不論單位性質、投資來源,都必須應當按規定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其建設經費納入建設項目投資計劃。
應建“滿堂紅”[十層以上(含十層)或九層以下基礎埋深三米以上(含三米)]的建筑,應修建不低于樓房底層建筑面積的防空地下室;
一、結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是建設單位的法定義務,必須認真履行。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含新區、開發區、工業園區和舊城改造等)各類新建民用建筑項目,都必須按規定依法同步修建人防工程;超過規定比例修建的地下室項目及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應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經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批準,可按6B級標準修建。確因地質、結構、施工等原因不能或不宜修建的,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足額繳納易地建設費。
認定同步修建人防工程的條件為: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人防工程施工合同和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現場勘察認定證明。
二、統一規劃、分期建設的住宅小區、組團等民用建筑開發項目,其應配建的人防工程不能同步修建的,建設單位須經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批準,按市人民政府、警備區政發[]187號文件規定足額繳納易地建設費。
對本文下發之前已按規定規劃設計的人防工程,未與地面建筑同步修建而至今仍未開工的,應按有關規定足額繳納易地建設費。
建設單位在該住宅小區、組團等民用建筑地塊后期建設中,應按規定建設未同步修建的人防工程。如此,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可將建設單位先期繳納的易地建設費分階段返還。具體程序如下:
1、建設單位憑人防工程施工圖批準文件、施工合同和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現場勘察認定的證明,向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提出返還易地建設費書面申請,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審核后返還總額的40%;
2、人防工程主體封頂,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確認后,返還總額的40%。
3、人防工程竣工后,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憑建設單位人防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材料返還剩余款,即總額的20%。
【摘要】本文針對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結合理論實踐,在簡要闡述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意義的基礎上,分析了開發利用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的途徑。得出合理開發利用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既能充分發揮戰用結合的功能,還能帶來良好經濟效益的結論,以供參考。
【關鍵詞】人防工程;城市地下空間;“雙軌制”;開發利用
引言
近年來,我國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城市建筑規模越來越大,但也產生了很多新問題。比如:城市人口超飽和、交通堵塞、建筑空間擁擠等,嚴重影響著城市居民的生活質量。基于此,很多城市開始大力發展和利用地下空間,如:人防工程、地下商場等。也逐漸認識到發展利用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人防工程的主要目的是在戰時保護居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是城市地下空間的主要組成部分,如何有效協調和利用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是目前很多城市發展面臨的主要課題。基于此,本文結合理論實踐,對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做了如下分析:1開發利用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的意義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是我國軍事形勢下的主要發展舉措。合理開發和利用,既能大幅度提升城市的防護能力,又能抵御自然災害和人為災害的能力。人防工程就有“戰平”兩用的特性,具有極強的抗危害能力,可防止軍事武器對人們造成的傷害和危害,是戰時保護人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主要工程。通過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則可以為城市創造更大的經濟價值。合理開發地下空間,可有效減少城市道路用地,緩減交通堵塞。除此之外,城市地下空間還具有恒溫、遮光、防噪等功能,合理開發利用可為城市居民提供一個購物、娛樂等環境,并提升城市就業率,對社會和諧穩定發展也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2目前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中存在的問題
2.1缺乏立體開發利用觀念我國目前還屬于發展中國家,雖然近年來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國際地位不斷提升,但城市發展速度和經濟發展水平和美國、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而且我國人口眾多,在城市化進程不斷加速的背景下,大量農村人口涌入城市,使得城市建設結構愈發復雜。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起步比較晚,各項制度體系還不夠完善,缺乏必要的理論和實踐支持,發展至今在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中仍然沒有一套可以借鑒參考的經驗和啟示[1]。此外,城市規劃建設步伐不斷加快,很多城市為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把發展重點放在地面基礎設施建設和完善上,而忽略了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的本質,不重視實際作用,經常發生私搭亂建的現象,導致我國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事業一直難以取得重大突破性成果,這一點也是目前限制我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效率的主要原因之一。
2.2“雙軌制”問題依然存在人防工程是國家建設的重中之重,長期一直由國家專業部門負責督促建設,但在實際建設中,國家人防辦和城市民防局以及城市規劃建設部門,對城市整體規劃建設并沒有統一意見。使得城市建設發展和人防工程難以實現統一融合。導致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各項工作難以順利開展,比如:目前很多城市人防工程分布比較散,而且施工難度大、質量要求高、投資建設費用大、回報周期長等。導致很多城市政府部門沒有足夠的精力和資金來開展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而且目前我國很多城市的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間都存在環境條件差、使用效率低、工程質量不達標的問題,使得很多人防工程徒有其名,但并無實際意義[2]。主要原因是很多施工單位認為在和平年代不會發生戰爭,開展人防工程建設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應付任務,在施工材料選擇和施工管理中并沒有投入足夠的資金和精力。城市地下空間建筑質量不達標,是導致很多城市軌道交通、乘換車樞紐等基礎設施比較少的主要原因。此外,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缺乏城市文化和經濟功能,嚴重抑制了城市社會經濟的整體發展。
3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的途徑
為鞏固深化人防工程建設管理規范年活動成果,進一步提高人防工程質量,推進人防工程開發利用,不斷提高人防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按照省人防辦在全省開展“人防工程質量效益年”活動方案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開展人防工程質量效益年活動的重要意義
人防工程是戰時掩蔽人員、物資,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場所,是實施人民防空最重要的物質基礎。質量是工程的生命,是工程建設的主題。特別是作為戰時避難場所的人防工程,其建設質量是人防防護工程體系建設的核心和靈魂,是發揮人民防空整體防護功能的基礎和保障,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危。效益是建設人防工程的目的,充分發揮人防工程效益是戰時應戰、急時應急、平時服務的根本要求。積極開展人防工程質量效益年活動,是提高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發揮人防工程“三個效益”的重要舉措,對提高人防工程建設的質量效益,加強人防工程建設與使用管理,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完善城市功能和服務改善民生,實現人防工程建設的科學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指導思想和目的
開展“人防工程質量效益年”活動,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貫徹落實第次全國人防會議和全省、全市人防會議精神為契機,以人防工程建設標準和規范為依據,重點摸清人防工程質量狀況和“三個效益”發揮情況,通過強化質量意識、落實質量標準、規范建設程序、完善監督機制、加強定額管理、搞好維護使用、深化開發利用等有效措施,解決人防工程建設質量與開發利用的長效機制,不斷提高人防工程建設質量和使用效益,切實推進人防工程建設的科學發展。
三、方法步驟和主要任務
時間安排:年5月10日-年1月15日。分五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5月10日至5月3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顧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設的地下工程。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防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防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財政、公安、國土資源、房管、物價、工商、稅務、市政公用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人防主管部門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人防工程建設是國防工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會公益事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防工程建設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并將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積納入城市建設考核指標體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規劃與建設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顧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設的地下工程。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防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防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財政、公安、國土資源、房管、物價、工商、稅務、市政公用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人防主管部門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人防工程建設是國防工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會公益事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防工程建設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并將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積納入城市建設考核指標體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規劃與建設
為推進全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促進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同步協調發展,增強城市整體防護能力,加快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4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原則、目標和重要意義
1.指導思想:人民防空建設是國防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方面,是現代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利國利民的社會公益事業,在國家安全和發展戰略全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人防工程建設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新時期軍事斗爭準備為牽引,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努力適應打贏高技術局部戰爭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深化改革,不斷提高人防工程建設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2.基本原則:堅持人防工程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堅持長遠建設與應急建設相結合;堅持統一規劃與分步實施相結合;堅持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與人防工程建設相結合;堅持國家建設與社會、集體、個體建設相結合;堅持“以建為主、以收促建”相結合;遵循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注重實效、著眼發展、穩步建設的原則。形成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建設同步協調發展的工作機制和政策體系,提高人防建設為社會發展服務的能力和水平,促進城市建設又好又快發展。
3.工作目標:從戰略高度出發,加大推進人防工程建設力度,快速增擴人防工程建設規模,在全市形成規模適當、布局合理、功能齊全、連接通暢、平戰結合的防護工程體系,為城市戰時防空、平時防災提供有效安全保障。
4.重要意義:加強人防工程建設是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保護現代化建設成果的戰略需要。是維護戰時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保證,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是促進經濟社會和城市建設全面、協調發展的現實需要。加快人防工程建設的開發利用,有利于優化城市資源配置,推動經濟可持續發展;有利于節約和集約使用土地資源,改善城市環境;有利于增強城市防護抗毀能力;有利于緩解城市交通壓力,是實現宜居型現代化城市又好又快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
二、組織領導和相關職責
5.各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防工程建設工作,把人防工程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政府工作目標,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人防工程建設專項規劃,由本級政府組織編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防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具體負責,作為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城市總體規劃同步修編、同步審批、同步實施。經批準的人防工程建設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融入城市建設,科學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4號)、《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108號令),以及蘭州軍區、西北五省區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153號)和《省人民政府省軍區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政[]2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含高新區、開發區、工業園區和大學城等)的規劃編制,開發建設、利用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融入城市建設是指人防重點城市規劃區內地表以下的空間建設,包括戰時具備防護能力的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和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兼顧防空要求的工程。
第四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融入城市建設必須貫徹“統一規劃、綜合開發、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戰備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結合,充分考慮城市的長遠發展和戰時防空需要。
第五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作為城市規劃委員會成員單位,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工作,會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共同抓好規劃的實施,保證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范有序。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監督執行城市地下空間、基礎設施建設兼顧防空要求的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負責地下防護空間的規劃、審批、建設和使用管理工作;負責單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工程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參與結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和兼顧防空要求工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工程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鼓勵、培育和發展多元化投資主體,采取合資、合作、股份制、獨資等多種投融資形式,加快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和兼顧人防工程建設步伐。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和兼顧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配套設施及附屬工程)屬國防工程和社會公益性建設項目,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