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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改革進入攻堅階段,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型期的深層次矛盾越來越突出,伴生的腐敗現象也越發成為人民群眾和社會關注的焦點。權力腐敗嚴重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也使黨和人民群眾的聯系越來越脆弱。腐敗問題已經對黨和國家、社會構成了潛在的威脅。
權力本身是一把“雙刃劍”,運用得好,可以利黨利國利民,造福社會;一旦失控,往往就會產生腐敗,遺患社會。腐敗直接危及和破壞法律的權威性和有效實施,也直接破壞了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更動搖著我國社會的政治基礎。要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必須要有一個穩定的社會政治環境,離開穩定的社會政治環境,一切都無從談起。因此,對腐敗及反腐敗對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腐敗是國家公務人員借職務之便獲取個人利益,從而使國家政治生活發生病態變化的過程。它是一種綜合的社會現象,其產生的原因是極其復雜的,它涉及到經濟的、政治的、思想的、文化的、倫理的等多方面因素。其中,法制監督機制不健全是導致腐敗的主要原因。基于此認識,本文試對腐敗的界定、腐敗的成因、反腐敗與法制監督的關系談一些拙見,并就依靠法制監督反腐敗進行了初步研究,提出依法治權,使權力運行法制化的對策措施:強化法制觀念,提高職業道德水平;健全法律體系,依法辦事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權力,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實施重點監督,促使領導成為表率;嚴格懲治腐敗,震懾腐敗犯罪分子;堅持“兩手抓”,深入持久反腐敗。
一、腐敗的界定
“腐敗”一詞原意指物質的一種化學運動狀態,即事物由初始的純粹狀態變質和腐爛,后來逐漸演變為泛指人類的道德行為或社會風氣的敗壞和墮落。在現代社會中,“腐敗”一般作為“權力腐敗”概念的簡稱,它特指權力的蛻變。有關權力腐敗概念的解說甚多,國外學者曾從各自研究的角度予以它不同的含義。雅科布·范·克拉夫倫認為,權力腐敗指將公共職務視為一種經營活動,繼而欲圖“尋求最大限度的擴大這個職位的收益”的行為。J·S內伊認為,腐敗指“因考慮(家庭、私人團體)金錢或地位上的好處,而偏離公共角色規范職責的行為”。盡管西方學者們對權力腐敗的界定有所區別,但其核心內容卻是相同的,即權力腐敗的主體是掌握權力的人,權力腐敗的目的是獲取個人利益,權力腐敗的手段是假公濟私。因此,概括的講,權力腐敗就是國家公務人員借職務之便獲取個人利益,從而使國家政治生活發生病態變化的過程。
腐敗行為以權力尋租、造租為主要內容。“尋租”是經濟主體為了壟斷性使用某種市場緊缺資源所尋求的政府庇護,目的是保證尋租者能按自己的意愿進行生產或防止他人的侵犯。我國目前仍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育的初級階段,行政權力對微觀經濟活動仍有一定的干預,“尋租”活動由此大量產生,從謀取“雙軌”價差、倒賣“批件”到時下證券市場、房地產等市場的“黑色”、“灰色”交易中,都存在大量的尋租活動。各種經濟主體為了在市場中獲勝,賺取巨額利潤,就千方百計地尋求權力干預,這樣就給權力者提供了廣闊的市場。通過他們權力的介入,使尋租者和權力雙方各得其所,“互惠互利”。造租就是利用手中的權力再造出一定的權力,使再造的權力可以直接投入到市場交易,以獲取更多的“租金”。如:為了部門和私人利益,人為地規定某種檢查、審批權。
腐敗的主要表現形式是以權謀私。無論發生在哪個層次、哪個領域、哪種手段的權力腐敗行為,最終都可以歸結為以權謀私的腐敗形式,這是我國權力腐敗的突出特征之一。腐敗者視手中的權力為資本,或進行權錢交易、貪污受賄、徇私枉法、以權承包、以權入股;或安插重用親信、任人唯親。它既破壞了平等競爭的市場經濟制度,也破壞了擇優選才的現代人事制度,從而必將造成市場經濟秩序的混亂和政府人員整體素質的降低。當前,我國腐敗的特點:(1)腐敗滲透面擴大,程度在加深。腐敗現象從一般的行政管理部門,蔓延到黨政機關、司法機關、組織人事等要害部門;腐敗現象從對生活資料的侵占,發展到對生產資料、生產要素的侵占,從資金的積累發展到私人資本的積累;腐敗行為從個人行為發展到了一種群體意識、團體形態。(2)腐敗形式有所發展,“公賄”現象顯現。由以往的隱蔽,向半公開、公開發展,并往往穿上“合法”的外衣,腐敗分子巧妙地利用現行人事、司法、貿易、銀行等制度中的弊端或漏洞,為其權力腐敗服務;作案手段從簡單化向智能化發展,即利用電腦等先進科技手段進行權力腐敗;腐敗類型從單一的權錢交易發展到復合的權錢、權色、權權交易;行賄主體從個人行為發展到用公款、公物集體行賄,法人犯罪猛增。(3)腐敗“前仆后繼”,勢頭令人擔憂。現狀是:一方面,隨著企業的轉型、改制及破產等,社會上出現了大批下崗工人,他們面對住房、醫療、子女入學所需巨額開支愁腸百轉,生活難以為繼。另一方面,一些官員利用自己掌握的公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巧取豪奪,瘋狂竊取公私資財,數額動輒以百萬、千萬、億元計!與此同時,處、廳、部、中央級高官腐敗行為不斷出現,徐其耀、徐國建、成克杰、胡長清等一長串的名字已經上了腐敗分子名錄;腐敗官員出現年輕化,從“59歲現象”已發展到“39歲現象”。
二、腐敗的成因
腐敗是一種綜合的社會現象,其產生的原因極其復雜,它涉及到經濟、政治、思想、文化、倫理等多方面因素。法國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文中曾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愛濫用權力,直到有限制的地方為止,權力失去監督必然導致腐敗。由于權力的這種特點,即使權力掌握在廉潔的人手中,也仍然會產生濫用的可能。
據筆者調查和分析,除了幾千年封建社會的歷史在黨內和社會生活中的殘余影響;對外開放,西方資本主義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乘隙而入;制度和機制不健全、不完善,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和薄弱環節,;一些地方對黨員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得不緊,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在部分黨員干部中滋長外,形成腐敗的主要原因是法制不健全、監督不有效。
1、監督制度滯后。我國現階段反腐敗斗爭,是在諸多社會矛盾相互交織的歷史條件下進行的。特別是在經濟體制轉換過程中,由于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管理體制、監督制約機制還不完善,行政行為、企業行為和市場行為還不能做到嚴密規范和有效約束,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的健全和完善需要一個過程,這就使腐敗的滋生蔓延有了客觀條件和可能性。在改革開放過程中,特別是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時期,我國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然而政府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難以提前預料,這就在客觀上影響了監督制約的及時性,增加了監督和制度建設的難度,使權力者有機可乘,鉆法律空子打政策擦邊球。
2、監督主體模糊。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中央和地方利益的不斷調整,人事管理、領導體制、經濟利益關系的不斷變化,使監督管理的主體也不斷的變化,這些變化使監督工作顯得被動,給實施有效的監督帶來很大困難。監督主體的混亂,使權力者產生僥幸心理,甚至是無所顧忌,導致了權力腐敗屢禁不止,花樣不斷翻新。
3、監督對象失衡。黨政機關內部的監督應當是普遍的,即針對所有掌權者,不能厚此薄彼,有所差異。在監督對象的均衡性基礎上才能形成有效監督。而我國黨政機關內部監督中卻存在嚴重失衡現象,往往是監督下級較多,監督上級較少;監督一般干部較多,監督領導干部較少,所有這些不可避免地影響監督的效果和權威。事實上,監督的重點應當放在那些掌握黨政大權、人權、財權的各級領導,主要矛頭指向那些搞權錢、權物、以權謀私的、給黨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后果的腐敗分子,這是符合事物發展辯證法的。
4、監督方式單一。從監督的主體來看,監督的方式有一般監督、專門監督和職能監督;從監督的內容來看,有對抽象行為的監督和對具體行為的監督;從實施時間上來看,有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從監督期限來看,有經常性監督、定期監督和不定期監督。但是從目前監督的實踐來看,監督方式過于單一,未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往往不重視事前、事中監督,案發后才進行糾錯和處理,不能防患于未然;在經常性、定期性和不定期監督中,往往不重視經常性監督,從而不能及時發現問題。另外,監督的形式雖然多樣,但并未形成整體合力,這不僅降低了監督的效能和權威,也給權力腐敗者以可乘之機。
5、監督法制不健全。監督機制應該是一整套的科學體系,需要法律作為后盾,失去法律支持的監督是盲目的,它不但難以遏制腐敗,而且還會降低監督的權威性,使權力腐敗現象不斷出現新形式。近幾年來,從中央到地方都制定了黨政機關內部監督方面的法規、政策和紀律。但是它們的一個根本弱點就是沒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具體來說,一是因適用地域上的差異和適用時效上的滯后性而顯露出本身的不確定性。二是一些具體制度規定上的抽象性和執行標準上的靈活性,削弱了本身的權威性。三是法規、制度上的單一性和非系統性、缺乏預見性,往往在問題成堆之后才提出防范措施。四是監督的法定程序和法律責任不夠明確,缺乏應有的力度。總之,眾多的法規是條塊分割的產物,先天存在的弱點是非系統性、不配套、可操作性差,尤其是對決策者的約束不大,致使一些規定形同虛設。除上述種種客觀原因外,我們工作中實際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也是一些腐敗現象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如,個別地區和部門把發展經濟與反對腐敗對立起來,抓反腐敗只停留在開會、發文件上,對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疏于教育、管理和監督;管理制度不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沒有落到實處;個別黨員同志“老好人”思想嚴重,少數領導干部怕得罪人,執紀執法偏寬、偏軟等等。
三、反腐敗與法制監督的關系
反腐敗要靠法制。這里的“法制”,不僅包括構成整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各個法律部門在內的靜態意義上的法律制度,而且指立法、執法、司法、法制監督、法制教育等整個活動過程,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16字方針。反腐敗要靠制度、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1、反腐敗要靠法制,是由法律的性質決定的。法是人民意志的體現,腐敗的本質是沒有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從而違背人民意志的行為。要從根本上解決腐敗問題,就必須保證權力按照人民的意志來行使,根本出路就在于提高社會主義民主的法制化水平,把《憲法》規定的公民各項民主權利,通過各種具體法律的形式加以保證。正如鄧小平同志所強調的,“要制訂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條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2、反腐敗要靠法制,是由法制的特點決定的。防止和克服封建主義思想影響,從源頭上解決腐敗問題,必須加強民主與法制建設。“制度問題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它既能從根本上規范人們的行為,防止和減少人們行為的隨意性,堵住產生腐敗現象的漏洞,有效減少腐敗滋生的條件,起到防范于前的作用;又能懲治腐敗,起到懲戒于后的作用。中國經歷了兩千余年的封建社會,封建思想殘余的影響至今猶存。當前,官本位、家長制、裙帶關系、人身依附、特權思想、等級觀念等舊的封建思想和觀念還在影響著我們的一些干部和群眾,這是滋生腐敗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腐敗的產生與封建主義思想影響有關,而克服封建傳統影響,必須加強法制。
3、反腐敗要靠法制,是由市場經濟屬性決定的。依靠法制反腐敗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市場經濟是規范化、法制化的經濟,它不僅要求市場經濟主體之間的經濟行為都必須依法進行,而且要求政府管理行為也必須法制化。這就決定了不管是市場主體還是其他管理部門都必須接受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市場經濟法制化的特點和依靠法制反腐敗是一致的。一方面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將為反腐敗創造更加有利的法制條件;另一方面,把反腐敗納入法制的軌道,在全社會各個方面,建立起嚴格的行為規范和有效的監督、懲戒機制,使任何權力的行使都有章可循,必將促進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更加完善,使反腐敗工作與經濟建設相輔相成,相互促進。
4、反腐敗要靠法制,是由黨的歷史經驗決定的。黨的歷史經驗也告訴我們,反腐敗必須在法制的軌道上進行。”同志一貫提倡要經常地對黨員和干部進行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教育、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教育和拒腐防變教育,他預言道:“可能有這樣一些共產黨人……經不起人們用糖衣裹著的炮彈的進攻,他們在糖彈面前要打敗仗”。([1]《選集》第4卷第1438頁)鄧小平同志指出:“不能采取過去搞政治運動的辦法,而要遵循社會主義法制的原則。”同志反復強調,要依靠發展民主、健全法制來預防和治理腐敗。黨的十四大提出:“廉政建設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的方略,反腐敗斗爭也要走依法治官的道路。十六大以來,我們黨進一步明確了教育是基礎,法制是保證,監督是關鍵,通過深化改革不斷鏟除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的基本思路。2003年12月31日《黨的監督條例(試行)》的頒布,是黨建工作的一座里程碑,標志著黨內監督工作從此進入了規范化、制度化的新階段。
健全的法制是遏制腐敗行為產生的震懾力和強制力。“國要有國法,黨要有黨規黨法。沒有黨規黨法,國法就很難保障。”國法與黨規黨法雖有不同,但它們相輔相成、協調發展。依靠法制,就是要運用法律來規范人們的行為,防止干部濫用權力,一旦有腐敗行為出現,就要運用法律手段進行制裁、懲處。法律不健全,制度有漏洞,壞人就會乘機橫行,好人也無法充分做好事。因此,規范、監督權力的運行,防止產生腐敗行為,最根本的還是要靠法制、靠制度。要建立健全一整套規范權力運行的法律體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用法律和制度規范、分解、監督、制約權力,防止權力的濫用。
四、反腐敗的對策思考
腐敗現象根源于剝削階級腐朽沒落的意識形態,它與我黨的性質和宗旨嚴重對立,對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具有嚴重的破壞性。如果聽任腐敗現象蔓延,我們黨和人民的政權就有可能被葬送。反腐敗斗爭是階級斗爭在一定范圍內的特殊表現形式,是資產階級與無產階級之間腐蝕與反腐蝕、和平演變與反和平演變的政治斗爭,是執政的中國共產黨為鞏固政權建設而迫切需要解決的政治任務。如何加強法制監督,標本兼治,從根本上解決腐敗的問題?對策是:
1、強化法制觀念,提高職業道德水平。
腐敗是從權力者思想腐敗開始的。腐敗的產生首先是思想的墮落,克服腐敗現象必須狠抓思想教育。這是從內因入手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基礎性工作,是從主觀因素上根治腐敗的重要舉措。當前,尤其要提高全體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的法律意識:(1)加強理論學習,樹立正確的世界觀。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帶頭學習宣傳貫徹四中全會精神,學習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學習中紀委關于黨政干部廉潔的各項規定,不斷提高發展和駕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能力,努力成為帶領群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堅強領導核心。(2)加強黨性修養,自覺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蝕。注重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和共產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增強黨員的政治信仰和理論修養,以黨風促民風,影響帶動機關作風建設,讓正氣壓倒邪氣,使共產黨員經受住金錢、物質、燈紅酒綠等不良社會風氣的考驗,從思想上筑起堅固的反腐長堤。(3)加強道德建設,提高權力主體職業道德水平。國家的一切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權力主體只是代行權力職能,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時刻把人民群眾的利益放在首位。因此,要樹立崇高的職業道德理想,并把它奉為職業活動的行動指南;要磨煉職業道德意志,用馬列主義武裝頭腦,辨別善惡,分清美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要養成職業道德習慣,把道德規范變成自己高度自覺的要求,使自身權力的行使完全符合社會的要求。(4)加強法制觀念,使權力的運行法制化。深入“四五”普法,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意識,依法辦事,而不能以權代法,以權壓法,甚至是領導者以言代法。要通過主觀世界的改造,消除權力者主觀腐敗動機,矯正“不滿足”、“攀比”、“僥幸”三個心理傾向,使權力主體對腐敗行為“不愿為”。(
2、健全法律體系,依法辦事依法行政。
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一是要把反腐敗斗爭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通過立法程序上升為法律,借助于國家的強制力,使之具有更大的權威性和穩定性。二是要隨著形勢發展及時制訂行為規范,供廣大黨員干部遵守。尤其要發揮黨內法規較之國家法律更加及時、靈活、針對性強的優勢,把國家法律不便做出規定的問題及時從黨內法規的角度提出嚴格的紀律要求。這樣做,既有利于監督約束黨員干部行為,也有利于保護黨員干部。
依法辦事是靠法制反腐敗的基礎環節。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如果不依法辦事,就容易違背人民意志,產生腐敗問題。這就要求國家的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在公務活動中都必須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隨著依法治國及“法制江蘇”建設進程的加快,國家機關特別是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逐步法定化,依法行政越來越成為政府管理工作的一項基本準則和要求。因此,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對廉政建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與此同時,要確保各項法律法規,尤其是有關黨風廉政建設方面法規制度的實施。現在有些腐敗問題和不正之風的發生,并不是沒有這方面的法規制度,而是不執行或不認真執行,使這些法規制度成了一紙空文。要依靠法制反腐敗,就必須保證各項法規、制度得到認真的貫徹執行。
3、依法治理權力,加強對權力的監督。
《憲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全國人大應逐步建立并完善修改、監督憲法制度;檢查監督法律實施情況制度;聽取、審議“一府兩院”工作報告制度;審查和批準政府計劃、預算制度;受理申訴、控告、檢舉制度;詢問和質詢制度;特定問題調查制度;罷免和撤職等八個具體監督制度,以約束權力、保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全面落實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目前,我國監督體制還存在著明顯的缺陷,因此要逐步改革監督體制上的缺陷,不斷擴大監督的范圍和力度,使權力運行過程中腐敗行為“不能為”。
(1)改革黨內監督,完善權力制衡機制。首先,我們黨作為執政黨,掌握著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權的領導權,全面領導國家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其中,黨的代表大會對黨的各級機關、各級領導干部和全體黨員的監督中擁有最高權威,但在實際生活中由于黨的代表大會五年召開一次,使其不能經常地發揮最高權力,因而黨的代表大會制度有待改革,建立健全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以取代“一次性會議”的制度,從而在黨內最高權力監督機構中形成經常性監督,以適應權力腐敗現象的隨時性和靈活性。其次,改革黨的紀檢監督體制,建立相對獨立、垂直領導的紀檢監督機構,確保紀檢機構按黨規黨法辦案的獨立性和自主性,這樣就可以解決我國黨內監督系統中,機構間不協調的問題,從而有效地進行權力監督,避免權力腐敗。
(2)完善人代會制度,重構人大監督制度。雖然人大最基本的職能和權力是立法權和監督權,但各級人大都沒有設立反貪的專門機構,也沒有人大監督方面的立法,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權力的監督,應把人大反腐敗監督機構的建設納入政治體制改革的軌道,調整和重新配置權力監督機構。具體地說,一是各級人大設立廉政監督委員會。世界上許多國家的議會都有專門的反腐敗職能機構,如眾議院的“道德委員會”,英國議會的“查弊專署”等。實踐證明,我國人大也有必要設立類似的機構,并制定人大反貪污監督法,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公務活動中的廉政情況進行監督,如開展反腐敗斗爭的執法檢查,糾正違法行為等。二是建立人大廉政監督專員制度。可嘗試建立人大廉政專員制度,作為整個人大監督體系的一個重要方面,有選擇地向部分地區、機關派出廉政監督專員,對其廉政情況實行直接的具有權威的監督。
(3)轉變政府職能,避免過多干預經濟生活。現代市場經濟是一種法制經濟,它要求通過經濟法規來規范、協調各種經濟行為和經濟關系,政府對國民經濟的管理主要是宏觀管理,大量的經濟活動主要通過市場機制來調節。要想消除權力腐敗產生的土壤和條件,當前一要實行政企分開,讓企業獨立于政府部門,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主體,使企業能依法抑制不正常的行政權力壓力和干預。二要合理確定政府干預經濟生活的內容,范圍和程度。要盡量減少行政權力過分干預市場運行,尤其要杜絕領導干部個人介入市場交易過程,從而有效防止權力尋租、造租現象的發生。三要建立和健全公開辦事制度,增加政府干預經濟生活的透明度。政府工作凡是能公開的一律向公眾公開,對行政權力的關鍵環節,如土地、項目的審批等必須向社會公告,并將有可能影響領導干部廉潔的經濟決策納入聽證的軌道。
(4)依靠人民群眾,強化外部監督力度。深入開展反腐倡廉工作必須加強黨內監督、法律監督、行政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把專門監督與群眾監督有機結合起來,更好地保證群眾依法行使民主監督的權利。人民群眾是歷史的創造者,是建設現代化的主力軍,也是反腐敗的主體力量。依靠群眾是黨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讓人民群眾起來監督我們黨和政府,才不會“人亡政息”,才能使黨的干部永葆“公仆”本色。當然,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依靠人民群眾開展反腐敗斗爭,并不等于象過去那樣“搞群眾運動”。許多國家都規定了舉報措施和保護舉報人的制度,吸引公眾積極投身監督公職人員的活動中,我國在這方面也應加以完善。另外在原有基礎上應該完善政協、工會、婦聯等社會團體的批評、建議、控告和檢舉制度。輿論監督是社會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反腐敗斗爭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加快新聞立法,在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和維護穩定大局的前提下,擴大新聞依法監督的自主權。
4、實施重點監督,促使領導成為表率。
《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黨紀處分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們黨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嚴肅黨的紀律,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持黨的先進性,推動反腐倡廉工作深入開展,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重大舉措。因此,要從保持黨的純潔性和保持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從推進反腐倡廉工作再上新臺階的高度,不斷增強貫徹落實兩個《條例》的自覺性。加強黨內監督,重點是對領導干部的監督,這是實施黨內監督的關鍵環節。因此,對領導干部應堅持“三嚴”:(1)嚴格教育。這是增強人格力量的基礎性工作。首先,嚴格政治理論學習制度,提高理論水平;其次,強化“三個代表”的目標意識,鑄就實踐楷模;其三,注重“三講”的黨性鍛煉,增強政治素質。從而牢固樹立自警、自省、自控、自律的能力和拒腐防變的思想警戒線。(2)嚴格管理。這是日常監督最有效的方式。要把好“四關”:選拔前把好“入口關”,加大考廉力度;任職時把好“警示關”,明確廉政勤政要求;任期中把好“評議關”,進行定期與動態相結合的考核評審;任屆期滿把好“監審關”,接受組織的離任審計與干群的質詢等。(3)嚴格監督。這是促進黨員、干部嚴以律己必不可少的紀律措施。應做到“三要”、“三實行”:要堅持集體領導制度,實行正確適度的“權力制衡”;要堅持雙重組織生活制度,實行群眾性的“行為制約”;要堅持執紀監督制度,實行拒腐防變的“專項制控”,從而保證黨員領導干部在履職過程中始終處于有效監督之下。
5、嚴格懲治腐敗,震懾腐敗犯罪分子。
近年來,從中央到地方,從部門到行業,都相繼制定和頒布了許多有關黨內監督方面的實體性條規,然而落實情況并不令人滿意,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紀不守的問題依然普遍存在。治理腐敗僅僅有法可依還是不夠的,一定要違法必糾,執法必嚴。鐵腕肅貪雖然不是治本之策,但卻是一條推進廉政建設的切實措施;嚴刑重典雖然不能根治權力腐敗,但它卻是震懾腐敗分子,防止以權謀私的有效途徑。因此,一要嚴肅“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黨員在黨章和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紀律,不管誰違法亂紀,都要由執法、執紀部門依紀查處,司法機關依法治罪,絕不能逍遙法外;二要加強執法執紀隊伍的建設,培養、選配好執法執紀人員,強化素質培訓,保證和提高執法執紀的質量和水平;三要對執法執紀者進行鐵面無私的監督,使紀檢監察機關真正行使好職責,充分發揮好作用,以保證各項紀律法規真正落到實處,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滋生腐敗的問題。此外,對打招呼、說情的人員也要有法規來制裁和處罰。
6、堅持“兩手抓”,深入持久反腐敗。
新時期執政黨開展反腐敗斗爭要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既要堅持黨的領導,又要從嚴治黨,堅決把腐敗分子清除出黨;既要圍繞中心,為推進改革和經濟發展服務,又要深入持久開展反腐敗斗爭。黨的領導地位是歷史的選擇,是中國人民的選擇,決不能因為黨內有個別意志薄弱者淪為腐敗分子,而否定黨的領導。應看到黨員和黨的干部絕大多數是好的,腐敗分子只是極少數,我們黨有力量、有能力清除黨內的腐敗分子,并同腐敗現象作堅決、徹底的斗爭。
“兩手抓”就是要處理好改革開放和反腐敗斗爭的關系。我們不能因為改革開放,西方資產階級糖衣炮彈的侵蝕,黨內存在著“和平演變”的危險,而重回閉關鎖國的老路上去。但又不能錯誤地認為,搞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初級階級“腐敗難免論”。在改革開放的全過程中都要堅持反腐敗斗爭,嚴懲腐敗分子。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指導方針是辯證唯物論“兩點論”在實際工作中的具體運用。鄧小平指出:“我們一手抓改革開放,一手抓懲治腐敗,這兩件事結合起來,對照起來,就可以使我們的政策更加明朗,更能獲得人心。”[2](
作為一名黨員干部,一名政法干警,我要加強黨性修養,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自重、自省、自警、自勵,規范行為,嚴于律己,自覺經受住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負面影響的考驗。要立足本職,文明服務,嚴格執法,并以解決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為重點,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監督。要履行黨員權利和義務,切實負起監督的職責,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堅決同腐敗行為作斗爭,為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建設“法治江蘇”,實現“兩個率先”的目標作出新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