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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列寧在領導蘇維埃政權建設過程中,高度重視反腐倡廉建設,對懲治和預防腐敗提出了一系列寶貴思想,在反腐倡廉的形勢判斷、主要內容、途徑方法等方面具有鮮明的特征,是黨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的寶貴精神財富。
[關鍵詞]
列寧;反腐倡廉;官僚主義;監督
十月革命的勝利,使俄國成為世界上第一個無產階級政黨執政的國家。為了鞏固蘇維埃政權,列寧親自領導了反腐敗和反官僚主義的斗爭,建立了黨和國家監察機構,大力開展廉政建設,并給予有力的理論指導,形成了自己的反腐倡廉思想。其思想不僅繼承了馬克思、恩格斯的廉政建設思想,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建立在俄國無產階級革命和建設的實踐基礎之上,又指導著俄國蘇維埃政權的廉政建設,帶有強烈的現實性和操作性。
一、形勢判斷:共產黨執政后要旗幟鮮明地反對腐敗
十月革命勝利初期,隨著俄共(布)在全國執政,比較嚴重的官僚主義和消極腐敗現象就很快出現在黨和政府中了。對此,列寧十分憤慨,甚至不無激憤地說:貪污受賄這種行為在我們這里處處可見。1921年l0月,他明確把“貪污受賄”列為當時每個黨員面對的三大敵人之一。他斷言:“只要有貪污受賄這種現象,只要有貪污受賄的可能,就談不上政治。”[1]因此,他把黨和蘇維埃政權反腐敗的斗爭看作“一場戰爭”,是共產主義和資本主義間的軍事較量。他主張必須堅決反對腐敗,懲治腐敗分子。1919年2月2日,《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消息報》第24號刊載了農民出身的紅軍戰士古洛夫的來信,2月14日列寧寫了回信,對農村中一些人的胡作非為,他發出這樣的決心:“蘇維埃政權已經槍斃了不少這類被揭發有貪污劣跡的公職人員,同這類壞蛋的斗爭必須進行到底。”[2]
二、主要內容:必須清除一切官僚主義
官僚主義是一種長期存在的、復雜的歷史現象。應該說,列寧直接使用“腐敗”這個概念較少,抨擊較多的則是“官僚主義”。他曾多次談到,“在我們這里官僚主義已經復活”,“我們的國家是帶有官僚主義弊病的工人國家”[3],“現在,整個工作上存在著不可容忍的疏忽大意和官僚主義”。他對當時俄國官僚主義者和官僚主義存在的普遍狀況給予了充分估計,認為官僚主義不僅存在于政權機關,也存在于黨的機關。1922年8月30日,在致阿•伊•李可夫的信中他甚至講:“在我們這里,官僚主義真是多極了!”[4]他把官僚制度和官僚主義弊病看成是黨和蘇維埃的敵人。1922年2月22日他致信格•雅•索柯里尼柯夫指出:“我們所有經濟機構的一切工作中最大的毛病就是官僚主義。共產黨員成了官僚主義者。如果說有什么東西會把我們毀掉的話,那就是這個。”[5],他在《論蘇維埃共和國所處的國際和國內形勢》中就指出“我們內部最可惡的敵人就是官僚主義者”,在反對官僚主義這方面不能有任何動搖。
[6]對官僚主義產生的原因,列寧作了具體分析。在這方面,其認識有一個變化過程。最初他把官僚主義當作舊社會的遺毒,認為是舊官僚機構的腐敗因素滲入到了新生的蘇維埃政權之中,隨后他又指出蘇維埃政權中的官僚主義,既與蘇維埃俄國經濟文化落后密切相關,也與蘇維埃俄國民主不發達、制度不健全密切相關。總的看,在列寧反腐倡廉思想里,他對官僚主義產生原因的認識,形成了一個系統的思維網絡。這個網絡由個人、政治體制和文化等三個層次構成。他認為個人膨脹的私欲、政治體制的弊端和文化心理的缺陷互相交織、互相作用,構成了官僚主義的主要根源。除了對官僚主義表達出強烈的厭惡和堅決的反對態度,列寧還主張通過定期檢查、精簡機構、建立責任制度等措施辦法同官僚主義和拖拉作風作斗爭。1922年2月27日,他就改革人民委員會、勞動國防委員會和小人民委員會的工作問題專門致信亞•德•瞿魯巴,告誡蘇維埃機關領導人不要忙于瑣事,指出要“通過對人的考核和對實際工作的檢查同腐敗的官僚主義和拖拉作風作斗爭;毫不留情地趕走多余的官員,壓縮編制,撤換不認真學習管理工作的共產黨員”[7]。同時,列寧對反官僚主義的長期性也有充分認識。1921年1月他在全俄礦工第二次代表大會俄共(布)黨團會議上所作報告中指出:“反對官僚主義的斗爭需要幾十年時間。這是一場最艱巨的斗爭,要是有人對你們說,只要采納反官僚主義的綱領,我們馬上就能擺脫官僚主義,那他準是一個愛說漂亮話的騙子。”[8]1921年5月16日,他在寫給索柯洛夫的信中進一步指出:在一個農民國家中同官僚主義作斗爭,需要很長的時間,要堅持不懈地進行;在俄國可以趕走沙皇、趕走地主、趕走資本家,卻無法徹底“趕走”官僚主義,而只能經過長期的頑強細致的工作,慢慢地減少它。從共產黨和社會主義國家反對官僚主義的歷史和反腐倡廉建設規律的角度看,列寧的認識無疑是十分深刻的。
三、方式手段:人民監督是反對腐敗和官僚主義的最有效手段
列寧認為,在無法完全實現直接民主、國家權力只能由少數代表行使的情況下,加強人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是防止和減少官僚主義與消極腐敗現象的根本途徑。因此,列寧十分重視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監督,認為它是防止社會公仆變為社會主人的可靠保證。列寧十分重視工農和非黨人士的作用。他對工人的道德品質和強大力量給予了高度肯定和充分信任。1918年5月20日,他在給彼得堡工人的電報草稿中寫道:“我們需要幾萬名精干、先進、忠實于社會主義的工人,他們決不會受賄行竊,而能組成一支鋼鐵般的力量去反對富農、投機商、奸商、受賄者、搗亂者——這就是我們所需要的。”5月22日,在給彼得格勒工人的信中就整頓國內糧食工作說:我們“需要先進工人到所有生產糧食和燃料的地區,到所有運輸和分配糧食和燃料的重要地區,去進行大規模的‘十字軍討伐’,以便加強工作,十倍地加強工作,以便幫助各地方蘇維埃政權機關實行計算和監督,以便用武力消滅投機活動、受賄和懶散現象。”[9]1919年1月17日,他在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莫斯科蘇維埃和全俄工會代表大會聯席會議上進一步指出:要“盡快在各地一切糧食機關中實行工人檢查制度,并把這一制度推廣到糧食人民委員部所屬各單位,以便同官僚主義和拖拉作風進行堅決斗爭”[10]。1919年3月19日,列寧在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會上指出:“只有當全體居民都參加管理工作時,才能把反官僚主義的斗爭進行到底,直到取得完全的勝利。”[11]由于糧食狀況惡化,1919年4月3日召開了莫斯科工人和紅軍代表蘇維埃非常會議,列寧在報告中指出,為加強糧食和運輸部門的工作,要“大力吸收覺悟的工人和農民參加交通人民委員部和國家監察部的工作,以改進工作,根除官僚主義、拖拉現象和文牘主義。”
[12]列寧在《俄共(布)中央政治局關于工人檢查問題的指示》、《對〈工農檢查院條例〉草案的意見和補充》等著作中多次談到了建立和加強社會主義監督機構的問題。他認為,隨著大規模建設的開展,必須建立起國家監督,應當吸收更多的工人和勞動農民來管理工業、管理整個國民經濟。列寧提出要“把全體勞動群眾,男子特別是婦女都吸收來參加工農檢查工作”[13]。1920年2月,列寧在布拉古舍—列福爾托沃區非黨代表會議上講話再次強調了工人、特別是非黨工人在加強監督工作方面的重要作用。他提出,“應當使工人進入一切國家機關,讓他們監督整個國家機構,而這應當由非黨工人去做”。在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會上,他又講到:“我們將盡一切可能從下面提拔工人以消除官僚主義”[14]。關于對待非黨工人的態度,1921年5月4日俄共(布)中央批準了經列寧修改的致各省委、縣委、各共產黨黨團和工會的信稿。信中指出:“非黨工人希望擔任蘇維埃和工會的負責職務。黨應當對此表示歡迎。黨必須能夠通過自己的支部和工會發現最優秀的和最堅定的非黨男女工人(以及農民),并將他們安排在適當的崗位上(其中包括工農檢查院)。這也是我們反官僚主義斗爭取得勝利的保證。”[15]列寧進一步闡述了掌握罷免權是人民行使監督權的最有效途徑。1917年11月,列寧在起草《罷免權法令草案》時指出,任何機關,即便由選舉產生,判斷它是否真正民主和確實代表人民意志,其標準只能是看它是否實行選舉,是否承認和保證選舉人對被選舉人的罷免權。列寧的這一思想認識,對社會主義國家反對腐敗和官僚主義具有極為重要的指導意義。
四、威懾力量:依法嚴厲懲治官僚主義者和腐敗分子
列寧認為,要防止和消除各種腐敗現象,就必須加強反腐立法,依法嚴厲懲處腐敗分子。1918年5月2日,莫斯科偵查委員會工作人員受賄和敲詐案由莫斯科革命法庭開庭審理,在案情屬實、本人供認不諱的情況下,法庭只判了相關人員半年監禁。判決后第三天,列寧得知相關情況,當天就寫了便條給司法人民委員德•伊•庫爾斯基,提出了他的想法,要求對此類人員進行嚴懲,提出:“必須雷厲風行地立即提出一項法令草案,規定對行賄受賄者(受賄、行賄、為行賄受賄拉線搭橋或有諸如此類行為者)應判處不少于10年的徒刑,外加強迫勞動10年。”
[16]列寧在領導蘇維埃政權建設的過程中,始終強調要對腐敗分子嚴懲不貸,對縱容腐敗分子的人和事毫不容忍,也力主嚴懲。當列寧知道到前述莫斯科革命法庭輕判受賄者一事后,非常生氣,立即致函俄共(布)中央,請求將開除審判案件黨員黨籍的問題列入會議議程。他在信中指出:“不槍斃這樣的受賄者,而判以輕得令人發笑的刑罰,這對共產黨員和革命者來說是可恥的行為。這樣的同志應該受到輿論的譴責,并且應該開除出黨”[17]。不僅如此,列寧還主張,在相同的情況下,對共產黨員的懲治應更加嚴厲。1921年6月,俄共(布)中央發表了關于黨的機關與司法偵查機關相互關系的通告信。其中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司法機關必須將待審的共產黨員交由黨委委托的人保釋;黨委必須在向它介紹案情后三天內就案件的實質作出結論。這在程序上使黨委直接介入了司法審判并預先決定審判結果。列寧對此明確指出,這些規定是有害的,并責成司法人民委員部按照黨員犯罪應加重判刑和“消除任何利用執政黨的地位得以從輕處理的可能性”的精神,全面修改通告信。1922年春,莫斯科蘇維埃中央房產局營私舞弊案案發。3月18日,列寧憤然擬就了《就懲處犯罪的共產黨員問題給俄共(布)中央政治局的信》,提出三項建議:一是給包庇違紀黨員的莫斯科市委以嚴重警告處分;二是向各省委重申,凡試圖對法庭施加影響以減輕黨員罪責的人,中央都將把他們開除出黨;三是通告司法人民委員部,法庭對共產黨員的懲處必須嚴于非黨員。列寧還特別強調:“執政黨竟庇護‘自己的’壞蛋!!真是可恥和荒唐到了極點”[18]。列寧懲治腐敗態度之嚴厲可見一斑。
作者:張用建 單位:西安政治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