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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從歷朝歷代的文史典籍中,都能發現儒家思想對訟獄觀念的闡述。孔子的施政綱領中就有“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的表述,儒家思想中所向往的“合”、“和”為貴的理想深刻的影響了中國人的法律意識,無訴思想對當代中國的法治建設也有不可估量的影響。
關鍵詞:
無訟思想;法治建設;儒家思想
一、傳統文化中的“無訟”思想概述
(一)中國傳統文化中的訴訟觀念中國傳統文化主要是指封建社會的文化,在中華民族兩千多年的發展歷史中,各種思想交融,其中儒家思想深入其中。儒家文化不僅直接促使產生了封建法律制度,還固定了民眾的法律意識,繼而形成了中國傳統的訴訟觀念。我國的訴訟觀念根植于傳統法律文化中,其形成源于經濟、政治、文化、法律等諸多因素,中國傳統社會以禮立國,以禮施政、以禮立法,根本上決定了傳統訴訟觀念的歸屬。而孔子的“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更是詮釋了傳統的訴訟觀念———無訟。至此,“無訟”幾乎成了中國人民的共同理想。事實上,傳統訴訟觀念中除了“無訟”思想,還演化出了“息訟”“、厭訟”、“恥訟”等思想。無訟是中國傳統法律意識中最理想的狀態,是統治者所倡導的訴訟意識。在高度集權的專制統治下,統治者壓制訴訟以達到社會繁榮穩定的景象,并通過宣揚儒家倫理法律觀:“禮”“義”“仁”思想、重德恥法等,讓民眾逐步形成一種“恥訟”意識,即打官司是一件羞恥的事情,是道德敗壞的表現。無論是“厭訟”、“息訴”、還是“恥訟”,都是民眾所追求的“無訟”,構成了中國傳統的訴訟觀念。中國傳統訴訟觀念其實質是追求糾紛在表面形式上的消失,并非是在法治的基礎上使矛盾、糾紛得到公平、公正的解決。在社會主義法治化的進程中,傳統訴訟觀念制約了權利意識的伸張,束縛著法律意識的發展,進而影響法治建設。
(二)無訟思想的內涵“無訟”,從字面上理解可以分為兩個層面:一是人與人之間和諧相處,出現沖突和糾紛不是通過訴至官府,尋求法律的強制手段來解決,而是通過相互間的妥協與退讓而解決;二是通過道德教化等手段使人們無爭無訟,使得任何紛爭都能得到及時化解,甚至沒有形成訴訟的可能,做到禁之于未然。“無訟”思想注重和睦,盡量避免訴訟的發生,“無訟”秉承儒家思想,而“和”是儒家的精髓。訴訟則意味著對和諧的破壞,即只有達到無爭無訟才能實現天人合一。儒家思想的“以和為貴”、“以人為本”構成了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精神。這種儒家特有和諧觀、息訟止爭和追求無訟的主張對傳統社會有著深遠的影響。在傳統社會中,人們都是以家庭、家族為單位生活,即使發生糾紛也是內部矛盾,由家族內部人員調解。如果有人一發生糾紛就訴至官府,不但影響彼此的關系,而且勞民傷財,有時甚至會反目成仇。這樣必定會影響社會的穩定。
二、無訟思想在當代延續的必然性
(一)人情規范在社會中仍起著重要影響費孝通先生認為:傳統社會是一種“禮俗社會”、“人情社會”,人情在社會中起著不可忽視的規范作用。盡管社會主義法治化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中國數千年的傳統法律文化指導社會依靠人情來規范。“德”、“禮”、“義”仍是社會的主導思想、備受推崇。人們靠著德與禮來規范自己的行為,也以此評價別人的行為。法律雖然為社會提供了行為規范,但人們還是希望通過道德來教化、規制他人的行為。雖然道德與法律一起發揮著規范市場秩序和人們的行為的作用,但是道德調整的范圍較之法律調整的范圍仍是很寬泛的。人與人之間的相處仍是以人情為紐帶、道德為依托的。
(二)控制手段之間的相互排擠法律作為眾多社會控制手段中的一種,與其他控制手段一起發揮著協調社會的功能。眾多控制手段,互相配合的同時也會出現相互之間的排擠。政策對法律的調控空間排擠最大。從本質上講,法律、習慣都屬于制度的范圍,因而無論是法律還是不同的習慣,都可以使人們對于自己的交往與行為產生合理的預期,進而規范人們的行為。當代中國法治建設雖然取得一定成功,但是法律運用較少,加之人口眾多法律知識傳播較慢,基本常識比較缺乏,都使得傳統習慣較之法律有更大的存在和發展空間。并且習慣更具有靈活性,在國家強制力介入傷害交易雙方信賴基礎時習慣就成了首要選擇,其作用范圍更大。這種更為溫和的解決糾紛的方式更容易為大眾所接受,對于日后的交往產生的負面影響更少。所以說,習慣對法律調整空間的排擠為“無訟”思想的存在和發展留下了空間。
(三)訴訟的高成本的影響一旦訴訟即要面對高成本、高消耗。利益最大化是人們追求的目標,訴訟從心理層面到經濟層面都是一種巨大的消耗。人們害怕付出高成本卻沒有收獲,或者換來低回報而不愿訴訟,是人之常情。打官司有著嚴格的程序,復雜的手續,必要的訴訟成本。最重要的是,有些司法素質、工作效率不高,這無形中增加了訴訟的時間成本。而且即使得到判決,判決的執行也是經常要面對的問題。訴訟中經濟的支出也在所難免,比如請律師提供的費用,由此產生的誤工費等等。當事人還要面對社會心理成本的付出,被認為有失“體面”、傷害了信賴關系等都使得無訟成為首選。
三、無訟思想對法治建設的影響
(一)無訟思想對法治建設的積極影響“無訟”的前提是不爭,它體現了人們對和諧的向往與追求,這種和諧的思想在法治領域的體現就是“無訟”。所以,“無訟”是和諧社會在司法上的要求和反應。古代“無訟”社會“禮法互補”、“德主刑輔”的治理模式給我們現代社會最大的啟示就是德法并治,德治和法治并舉,綜合運用道德、法律和公序良俗以及輿論引導等各種方法來推動和諧社會的建設。另外“,無訟”思想推崇道德教化,有助于培養全體公民良好的道德規范,為以德治國培育良好的社會土壤,無訟思想有利于推進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結合。古代“無訟”思想下的調解手段是現代人民調解制度的淵源,這就要求我們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時,應該合理利用好人民調解制度,妥善解決人民內部糾紛,本著互諒互讓、公平合理的原則,自愿達成和履行調解協議,把雙方原有的良好關系繼續保持下來,不至于矛盾加劇、關系惡化,從而維護了社會的穩定,也節約了司法資源,為促進和諧社會做出了貢獻。
(二)無訟思想對法治建設的消極影響1“.無訟”法律文化妨礙人人平等法制觀念的認同。如上所述“,無訟”思想根植于儒家傳統文化中,君君、臣臣、子子,等級森嚴,高低貴賤有著嚴格的差別。“一般的社會秩序,不是靠法來維持,而是靠宗法、靠綱常、靠下層對上層的絕對服從。”這一點在今天的社會經濟建設中尤為顯著,市場交換主體事實上的不平等仍大量存在,嚴重制約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形成,“權力至上”等腐朽觀念嚴重損害執法、司法的公正。百姓不信任司法救濟,糾紛得不到解決,以至影響社會的穩定。法治社會要求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在法律面前一視同仁、人人平等,嚴格按照公正的司法程序協調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解決社會糾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2“.無訟”思想尊崇“道德至上”。“權利”的概念源于西方,是指受法律保護的個人利益,本身含有道德“正當”的意味。權利一語,“表達的是尊重個人,尊重他的尊嚴和價值,以及尊重他作為自主的道德行為者的地位。”而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道德至上”一直占據主導地位,在傳統思想中是沒有“個人權利”這個概念的。國家一個大家庭,個人是家里的一份子。每個人對國家都有著責任,人人都是兄弟姐妹都應該遵守“禮”的原則。一個道德高尚的人在與他人的利益沖突面前,是懂得禮讓和妥協的。在儒家思想教化下,法律的目的不是化解糾紛,維護公平正義、保護私有財產,而是抑制、消滅人的私欲,做到使民不爭。爭財成訟歷來為官府和輿論不容,甚至有言:“良民畏訟,莠民不畏訟;良民以訟為禍,莠民以訟為能……”。在一般人的觀念中,但凡是訴訟都是不可取的。“無訟”就是從思想上否定人的私欲,忽視人的權利訴求,并用嚴酷的刑罰加以威懾,這是導致民眾忽視權利意思的重要原因。正像美國漢學家費正清所說,中國古代“很少甚至沒有發展出民法保護公民;法律大部分是行政性和刑事的,是民眾避之唯恐不及的東西”。
四、中國傳統文化的無訟思想對法治建設的啟示
(一)法律不是萬能的,要重視道德教化法律不是萬能的,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需要道德的適當引導。當今,我國經濟飛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而犯罪率也在急劇上升,傳統文化中道德體系千瘡百孔,人情寡淡。法治建設急需解決這種現象。但現代司法體制治標不治本,收效甚微。有人似乎忘記了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不可能規范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相較之下,道德教化就可以做到這一點。“無訟”思想由傳統文化演變而來,強調人對其自身的約束,“克己復禮”。只有當法律與道德的精神相一致時,法律才有價值。只有在不背離道德的情況下,法律才能得到普遍的認同。以法律為主、道德為輔,可以彌補現代社會中法律與道德的緊張對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在法治建設的過程中,應當重視社會主義道德建設,提倡“無訟”思想中的核心理念即和諧理念,才能減少資源浪費和社會生活中的各種摩擦,盡早實現法制化。
(二)借鑒以調解主導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無訟”思想重視多渠道、多元地糾紛解決辦法,把調解作為解決民間糾紛,恢復人際關系和諧的重要手段。中國古代社會長期和諧穩定即反映了古人對和諧的追求,又有調解對解決民事糾紛的作業。所以調解制度在建設法治社會的過程中,仍有借鑒價值。第一,調解不需要進入司法程序,簡單并且行之有效。第二,法治建設固然要樹立“法律至上”觀念,但法律并不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唯一手段。加之我國歷史悠久,傳統習俗較多,法律不是糾紛解決的唯一辦法,調解就是最為簡單方便的糾紛解決方法。第三,中國是“熟人社會”,有時無法依靠法律一元手段處理糾紛。在復雜的人際關系中,人們必須關注周圍環境對自己的影響和評價,對簿公堂往往影響人際往來,并且在中國發展市場經濟的現階段,很多經濟交易糾紛尚不適宜采取法律手段解決。第四,雖然中國經濟正高速發展,國民素質有了大幅提高,但民眾對法律規范仍然缺乏必要的了解,對法律程序存在偏差,不愿拿起法律武器解決糾紛,維護正當權益。借鑒“無訟”文化解決糾紛,應當加強民間調解,司法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協同合作共同完成民事糾紛的調解。
(三)“和為貴”等觀念有利于法治建設的發展在我國的法治建設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即為和諧,和諧指的是以人為主體的社會和諧發展狀態,包括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的和諧這三個方面。事實上這與傳統法律文化中“以和為貴”的精神是一致的“,無訟”思想傳播了這種精神。在法治建設中對“無訟”思想進行客觀分析是大有幫助的。法律作為調控社會關系的一種基本手段,最終要解決的是人與人之間的矛盾或糾紛,以暴治暴的訴訟方式不能解決人們的思想觀念問題。而和平解決糾紛才可以融洽各種社會關系。因此,以傳統“無訟”思想的精華來扶正當前的文化無序和道德失范,調處糾紛,以緩和各種復雜的社會矛盾這是法治建設的當務之急。
五、結語
無訟觀念雖然產生于傳統社會,是中國傳統文化的一部分,但并非完全是糟粕而不能繼承。尤其是在當下中國,社會矛盾日益突出,法律規范尚未完全,法治文明仍在全面建設下,傳統的無訟觀念是可以發揮其應有的功能與價值的。在法治的視野下審視中國傳統文化中的無訟思想,繼承傳統文化中的有益成分,革除弊端、創新思路,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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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鄒德鵬 李佳 單位:銀川高新技術產業開發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