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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權力缺乏監督和制約,必然產生濫用從而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必然產生絕對的腐敗。解決權力被濫用的有效途徑就是給權力以監督制約,只有在有效的監督制約之下運行的權力才是被信任的。檢察機關依據憲法和法律擔當著國家法律監督的職責,只有用完善的檢察監督介入司法活動的各個領域,才能樹立強有力的司法公信力。加強檢察機關監督機制建設,改革司法體制,不斷完善監督制約機制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
司法公信力;檢察監督;司法公正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樹立司法權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機關作為“定紛止爭”的國家機構,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根據權力監督制約理論,權力必須接受監督制約,只有在有效的監督制約之下運行的權力才是被信任的。法律監督是檢察制度的根本屬性,我國檢察機關依據憲法規定擔當著法律監督的職責,是唯一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加強檢察機關監督機制建設,改革司法體制,不斷完善監督制約機制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徑。
1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會的基石
司法作為重要的維護秩序和調解沖突的方式,社會公眾也一直對其寄予厚望。然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都發生了重大變化,社會整體系統的結構、功能、價值等領域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有些領域甚至出現了無需的狀態。在司法實踐中,由于訴訟的過分延遲、正義實現成本的過分高昂、個案裁判的不公等使得人們對司法產生懷疑,致使司法信仰嚴重滑坡。再加之人治思想在國人頭腦中的根深蒂固,人們在尋求糾紛解決方式時更多的不是運用司法手段。當人們對司法喪失信心,面對發生的糾紛、沖突各方會對司法退避三舍,轉而尋求其他解決方式,如自力救濟、越級上訪等,社會秩序自然會出現混亂。一段時間以來,有普通事件而引發的群體性輿情時間頻發,結果往往是把事件當事人或受害人引到法外處理、特殊處理。長期如此,國家基本司法制度可能被冷落,越來越邊緣化,最終喪失公信力,這就導致高昂的社會維穩成本難以下降。人們對公檢法機關能否依法辦案表示不信任,也就是司法公信力的缺失。那么,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呢?高效的司法機關固然重要,但軟實力,即要讓全體人民從內心感覺到、并認可國家的公正、權威、可信,才是關鍵的。我們知道權力之所以沒有公信,是因為它往往容易被濫用。而解決權力被濫用的有效途徑就是給權力以監督制約,只有在有效的監督制約之下運行的權力才是被信任的。檢察機關依據憲法和法律擔當著國家法律監督的職責,只有用完善的檢察監督介入司法活動的各個領域,才能樹立強有力的司法公信力。
2完善的檢察監督是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保障
司法公正是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為解決各類社會沖突而設計的法律理想和法律評價,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是當代中國司法的一個重要目標,也是司法公信力的必不可少的要素。從司法公信力邏輯淵源可以看出,人們之所以在糾紛發生后愿意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并自愿服從裁判,是因為相信司法能夠公正、及時、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尊嚴、利益和彼此形成的對司法的信仰,也反映出對司法的信任,所以對雙方都公正是產生司法公信力的必不可少的要素和核心。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行政訴訟實施法律監督,保障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不斷完善糾正違法和檢察建議的程序和制度,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措施。
2.1完善糾正違法的程序。所謂完善糾正違法的程序,就是根據司法實踐和檢察決定法律關系的特殊性,把糾正違法的程序加以具體化和規范化,明確監督者一方和被監督者一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并使違反法律義務者承擔相應的責任,以保證檢察監督的約束力和有效性。
2.2完善司法建議制度。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方式之一,是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一種重要法律形式。由于檢察建議不是法律規定的檢察機關的職權,因而它不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為了彌補這一缺陷,需要檢察建議這種活動形式得到國家的認可,賦予一定的法律效力。最好的解決方案,是在國家監督法律中加以規定,或者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加以補充規定。對于無正當理由而拒不接受檢察建議的,檢察機關可以發出警告,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根據檢察機關的警告,應當給予有關責任人員以批判教育或適當的紀律處分。對于因不接受檢察建議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在確定對有關人員的處分時,可以把拒不接受檢察建議作為處分的一個情節。
3改革司法體制,強化監督制約體制,促進司法公信力建設
從健全和完善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制度上講,就是要從法律上賦予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所必須的權能及其手段,增強發現和監督執法、司法中違法犯罪的能力,進一步強化法律監督職能,提高監督效力,有力地促使檢察機關在提高司法公信力建設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同時,檢察機關自身要牢固樹立“監督者必須接受監督”的觀念,進一步完善自身執法活動的監督制約體系,確保對執法辦案的每個環節進行有效監督制約。加強各業務部門之間的內部制約,加強上級院對下級院的領導與指導,加強業務部門執法辦案的自身監督,完善接受人大監督、人民監督員監督、輿論監督、人民群眾監督等外部監督制約機制,真正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贏得公信。
權力缺乏監督和制約,必然產生濫用從而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必然產生絕對的腐敗。這已成為一條真理,在司法領域亦然。從司法實踐看,司法活動中被監督對象排斥甚至拒絕監督的現象時有發生,有些被監督單位以竭力強調自身執法的權威性以及系統內監督的有效性等種種理由,搪塞、排斥或拒絕監督,這是我國當前社會政治制度建設中一種極不正常的現象。黨中央一直十分重視和強調把加強監督制約作為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的職能,保證司法部門的權力受到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在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中必須把加強監督制約、建立監督制約機制作為其中一項重要內容,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不僅不能受到削弱,而且要不斷地加以健全和完善,這是促進司法公信力建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權威的要求。
作者:王慶國 單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