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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提要:由于我國政府績效評估與發達國家的實踐相比,“還處在原始的手工業水平上”,存在的問題還相當突出。因此,本文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對我國政府績效評估模式和運行程序加以設計延伸,以達到縮小該領域內與發達國家之間差距的目的。
一、問題的提出
由于當前我國政府機構改革仍處于過渡時期,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行政管理體制雖然已初步建立,但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因此,處于探索階段的政府績效評估無論在理論還是實踐上都表現得很不成熟,與發達國家的實踐相比,我國的政府績效評估“還處在原始的手工業水平上”,具有“自發性”、“盲目性”、“隨意性”、“單向性”、“消極被動性”和“封閉神秘性”等特征,這些特征(問題)已經成為我國政府績效評估發展的障礙,如不及時解決,必將導致政府績效評估流于形式,甚至步入歧途。由此,本文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對我國的政府績效評估模式和運行程序加以設計延伸。
二、我國政府績效評估現狀
(一)我國政府績效評估的基礎。我國政府績效評估的基礎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由于價值觀念的限制,人們缺乏對政府實施監督的意識和行為,相應的,政府的責任意識與創新動力欠缺:政府有強烈的向西方國家學習的動力,但在急功近利的趕超心態支配下,往往忽視自身創新,而傾向于尋找普適性的方法與技術:強烈的人文化色彩使得中國人較少有制度意識,對于問題的分析也傾向于進行定性的界定;同時,在黨對政府、中央對地方政府的控制與影響方面,黨與中央分別借助于自己對于調整兩種關系的主動權的掌控,賦予兩種關系更多的期權特色。這樣的基礎限定了我國政府績效評估的發展方向與路徑,使其呈現出明顯的中國特色。
(二)我國政府績效評估存在的問題。與發達國家相比之下,我國政府績效評估存在如下問題:(1)有關政府績效評估研究的理論和實踐不足;(2)政府績效評估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度還不夠:(3)對政府績效評估的實際應用有誤區;(4)政府績效評估的體系不夠健全;(5)政府績效評估設計的內容和構架不夠科學。
三、我國政府績效評估模式和運行程序的設計延伸
(一)國外政府績效評估的先進經驗。發達國家政府績效管理與評估起步早,發展快,具有一些值得借鑒的做法與經驗:(1)注重完善政府績效管理與評估的法律體系;(2)注重評估機構的健全和評估方法的科學化;(3)將全面質量管理的理念融入績效管理,確立以質量為核心、以顧客為導向、以服務為目標的績效管理模式;(4)以公共支出評價為手段,注重政府績效審計。
(二)我國政府績效評估運行模式。根據評價主體的不同,政府卓越績效評價可分為三個評價模式:第一方評價:政府內部的自我評價:第二方評價:上級政府、公民對下級政府和提供公共服務的事務部門的評價;第三方評價:獨立的第三方專門評價機構對各級政府的評價。
(三)我國政府績效評估程序
1、我國政府績效評估制度化、法制化建設的一般化程序。第一,根據《憲法》、《立法法》制定《績效評估法》,從立法上確立績效評估的地位,保證績效評估成為政府公共管理的基本環節,促使政府開展評估工作。第二,根據《績效評估法》規范政府績效評估法律關系,從法律上樹立績效評估的權威性,確保評估機構享有在調查、評估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的權利;確保評估結果有效傳遞和反饋,有充分的可信度和透明度。第三,按照法制化原則健全評估制度和法規,主要是通過全國人大制定政府績效評估的相關制度,使我國政府績效評估納入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
2、我國政府績效評估具體程序設計。根據我國政府卓越績效評價運行模式:第一方評價、第二方評價、第三方評價的分類要求而設計的評價程序如下:
(1)第一方評價程序。首先,評價主體根據組織自身特征建立內部的組織卓越績效評價機構,遴選和確定評價人員,并需獲取評價機構和評價人員資格認證:其次,依據《政府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政府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的要求起草績效評估計劃,報請評估管理和監督委員會給予指導和監督;再次,根據績效評估計劃,分步驟實施評價程序,包括評價動員、評價信息的收集、評價值的計算與分析、評價結果的形成、撰寫評價報告;最后,根據評價結果分析,結合組織內部的激勵機制和用人機制落實責任,并診斷出組織的優勢和不足,識別組織的持續改進方向,為制定下一輪績效評估計劃和第二方、第三方評價提供借鑒。
(2)第二方評價程序。首先,評價主體(上級政府部門或公眾)根據《政府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政府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的要求起草績效評估計劃:其次,向同級政府績效管理和監督委員會提出評價申請,獲得評價人員資格認證和計劃批準后,方可對評價客體實施評價程序,并接受管理委員會的管理和監督委員會的監督:再次,持管理委員會同意評價的有效批文和批準后的績效評價計劃,組建評價機構,落實評價項目責任制,分步驟實施評價程序,包括向被評機構發出評價通知、收集有效評價信息、計算評價結果、對比績效標準分析和形成評價結論、撰寫評價報告、提出合理化建議,此過程需要評價監督委員會對其實施全過程或專項獨立審計,并確認其評估結果的有效性;最后,根據評價結果分析,結合事先確定的對下屬政府機關工作績效評價相關的激勵機制和用人機制相關條款落實獎懲責任,并幫助下屬政府機構診斷出其政府管理的優勢和不足,識別下屬政府機構的持續改進方向,并上報管理和監督委員會存檔,為制定下一輪績效評估計劃提供借鑒。
(3)第三方評價程序。首先,由獲得資格認證的第三方評價機構根據《政府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政府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的要求起草績效評估計劃;其次,向政府績效管理和監督委員會提出評價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對評價客體實施評價程序,并接受管理委員會的管理和監督委員會的監督;再次,持管理委員會同意評價的有效批文和批準后的績效評價計劃,實施評價項目管理責任制,分步驟實施評價程序,包括評估前的準備、向被評機構發出評價通知、收集有效評價信息、計算評價結果、對比績效標準分析和形成評價結論、撰寫評價報告,此過程需要評價監督委員會對其實施全程或專項獨立審計,并確認其評估結果的有效性:最后,根據評價結果分析,幫助被評機構診斷出其政府管理的優勢和不足,識別其持續改進方向,提出合理化建議,并上報管理和監督委員會存檔,為評價管理和監督委員會提供政府績效標準的修訂、政府管理政策制定的實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