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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范審批權限.裝機在2.5萬千瓦(含2.5萬千瓦)以上的項目上報省發改委核準;裝機在2.5萬千瓦以下的項目由市發改委核準;主河道上的項目逐級上報國家發改委核準;凡未納入流域規劃的項目核準機關不得核準。
二、簡化審批程序。根據《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精神,水電項目實行核準制,項目單位僅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發改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等程序。由市發改委核準的項目,由項目所在縣(區)發改部門對申請報告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后報市發改委核準。
三、水電項目核準文件的有效期限。項目核準文件的有效期為2年,自核準之日起計算,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滿30日前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準機關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逾期未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或未批準延期的,原項目核準文件自行失效。
四、制止長期占有項目不開發。項目經核準后,企業因不可抗拒的因素無法在規定的時段內完成相應工作時,可向核準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獲得批準后可適當延期。沒有在規定的時段內完成相應工作又未提交書面延期申請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無償收回開發權,并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擇優選擇新業主。
各縣(區)要按照此規定對目前尚未開工的電站項目進行清理,對業主的開發實力進行考察。認為無實力開發的,應收回項目開發權;認為有實力開發的,要以書面形式通知限時完成相應階段工作;到時未完成的,應當收回項目開發權。
為了使更多的投資者獲得開發機會,一個業主原則上不得同時占有兩個以上電站項目。業主確有實力繼續開發的,可在第一個電站完成80%的工程量之后,申報下一個項目。
五、已核準的水電項目的調整。已經核準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報告。原項目核準機關應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六、鼓勵開發權有償出讓。為合理、有效配置資源,避免資源浪費,已形成競爭市場的縣(區)可參照采礦權、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辦法,對電站開發權有償出讓,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縣(區)根據實際制定。出讓開發權獲得的收益上繳縣級財政,實行市、縣分成。
七、水電建設項目更換法人時要獲得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合資、合作項目在實施中,因原業主的投入未能達到控股或其他原因需更換法人時,必須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然后辦理新的工商注冊登記。
八、禁止倒賣項目批文或將無償獲得的開發權折價入股。無償獲得電站開發權的業主無實力繼續開發時,應當將項目交縣(區)人民政府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處置,在處置收益中合理補償原業主所做各項工作的支出,禁止私自倒賣、轉讓或將開發權折價入股。
推行開發權有償出讓制度后獲取的開發權允許作價入股與投資者合作。
九、推行水電建設項目資本金制度。申報水電站項目的業主,自有資金要達到項目總投資的20%以上(以銀行驗資后出據的證明材料為準),否則投資主管部門不予核準。
十,優化項目建設環境.征地中為保護失地農民的利益,征地補償費取高限;鼓勵農民以土地入股等形式參與電站開發、管理;鼓勵業主采取招工等方式解決失地農民的長久生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