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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中共市委《關于進一步加快中心鎮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中心鎮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權限的意見》文件精神,為增強中心鎮經濟社會管理職權,簡化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審批程序,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就擴大鄉鎮(街道)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權限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授權范圍
全縣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由縣人民政府委托建房對象戶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審核由縣國土資源局委托轄區國土資源所審核,審核后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
二、審批程序
(一)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申請、受理、審查按照縣國土資源局《關于貫徹落實縣政府加強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通知的若干意見》第三條第一款執行。
(二)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涉及使用農用地(未利用地)的,轄區國土資源所按季度統一匯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辦理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三)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審核、審批和備案。國土資源所對申請對象的家庭實際在冊人口、現有住房狀況、擬建地塊的地類、面積、規劃等情況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村民建房進行集體會審,會審通過后,由鄉鎮(街道)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分別簽署鄉鎮(街道)意見和縣政府審批意見,批準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審批同意后,由國土資源所及時報縣國土資源局統一編號,加蓋“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專用章”,審批表由鄉鎮(街道)和縣國土資源局各存一份備案。
三、資格審查
(一)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須嚴格執行“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缺房戶申請宅基地的,按易地建造住宅處置,必須先拆后批,注銷土地使用權證及相關產權證書,拆除老屋,宅基地收回村集體經濟組織。
(二)因政府性投資項目和其它重點工程涉及拆遷農村村民部分住宅另行安置的,根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拆除部分可另行安置,但必須按照縣政府相關拆遷安置政策,嚴格安置用地標準。
(三)子女分家析產,承分人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必須符合“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繼承除外),承分住宅與原有住宅相鄰可合并為一宅,且用地面積不超過限額標準的可視為一宅處理。
(四)縣城建成區農民社員宅基地審批嚴格執行《關于縣城建成區農民社員宅基地審批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
(五)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對象范圍、人口計算、面積標準等按照《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通知》、《關于貫徹落實縣政府加強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通知的若干意見》執行。
四、職責分工
(一)鄉鎮(街道)職責。一是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原則,建立健全審批制度。嚴格資格審查,規范審批流程,建立批前資格公示、集體會審、批后結果公示和批后監管等制度;二是合理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加強村莊建設規劃、相關專項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實現村莊建設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兩圖合一”;三是落實耕地保護責任。嚴格執行年度用地計劃和“占一補一、先補后占”政策,鄉鎮(街道)于每年下半年向國土部門提出本鄉鎮(街道)下一年度村民建房用地計劃,計劃下達后必須嚴格執行,不得突破;四是對轄區內國土資源管理和耕地保護負總責,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加強土地執法監察隊伍建設,落實土地執法人員、經費和裝備。加強土地執法動態巡查,及時制止和組織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開展土地聯合執法和綜合整治,有效遏制違法用地。
(二)國土部門職責。縣國土資源局定期組織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對鄉鎮(街道)的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國土資源所負責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審查、公示、組件、檔案移交和批后備案工作,對已批準的建房用地做到現場踏勘、破土挖基、竣工驗收“三到場”,督促建房戶按批準面積、批準位置、在有效期內建造。
五、責任追究
(一)未按時完成年度用地計劃任務,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造成批而未供、供而未用,浪費土地資源的,相應扣減所在地鄉鎮(街道)下一年度用地計劃指標。
(二)對具有下列情節的,由監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理辦法》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同時終止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委托審批。
1、未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或無土地利用計劃指標擅自批準用地的;
2、鄉鎮(街道)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不查處,隱瞞不報、壓案不查,轄區內發生土地違法違規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3、年度內本鄉鎮(街道)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超過10%的,或者雖未達到10%但造成惡劣影響及其他嚴重后果的。
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組織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國土資源國情、國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農村群眾依法用地、保護耕地的意識,努力構建節約集約用地與和諧穩定的農村社會。
平橋、白鶴、坦頭三個中心鎮自2010年12月15日開始執行,其他鄉鎮(街道)自2011年1月1日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