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縣政府信訪意見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信訪工作效率,維護信訪活動的正常秩序和社會穩定,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信訪條例》的規定,結合博野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信訪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縣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對全縣信訪工作負總責,各鄉鎮各部門主要領導為信訪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其他領導“一崗雙責”。
第三條信訪部門職責:
(一)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縣委、縣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對各鄉鎮、各部門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第四條各級各部門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和依法行政,嚴格、公正、文明接訪,及時排查化解信訪苗頭隱患。
第五條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章信訪苗頭排查
第六條加強信訪苗頭排查網絡建設。將鄉(鎮)包村干部、村兩委成員、縣直群眾工作站隊員全部納入信訪信息員管理,負責信訪苗頭隱患的經常性排查,
第七條各鄉鎮、縣直各部門每月15日、30日向縣信訪局上報信訪苗頭隱患排查情況專報,縣信訪局匯總后呈報有關縣領導。
第八條各鄉鎮、縣直各部門每月召開一次分析例會,研究決定復雜疑難信訪苗頭隱患的調處方案和穩控措施。分析例會要形成會議紀要,并報送縣信訪局。
第三章信訪接待工作
第九條每周二為縣級領導接待日。縣級黨政領導輪流到縣信訪局接待群眾來訪,由縣信訪局統一安排并提前通知。縣級領導要確保信訪接待日到崗接待,如遇特殊情況,可與其他領導進行調換,同時通知信訪局。
第十條信訪局負責做好縣級黨政領導信訪接待日的各項工作,維持好現場秩序,及時通知涉訪的單位和群眾工作站人員到場,對信訪人反映問題和接訪領導意見認真記錄,整理匯總,予以交辦。
第十一條各鄉鎮、縣直各部門每個工作日明確一名領導干部負責接待群眾來訪,做好接訪記錄備查。情況復雜、不能立即解決的問題,由單位主要領導按工作分工落實責任人,限期解決。
第十二條信訪人員到縣委、縣政府或市以上越級上訪,有關責任單位接到縣兩辦或縣信訪局通知后,立即趕到指定地點,將信訪人員勸返接回。不按要求到位接訪的,縣“兩辦”和信訪局要記錄在案,定期通報批評,因行動遲緩,造成嚴重影響的,要追究責任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十三條發生信訪人員圍堵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阻塞交通,舉打標語口號,散發宣傳品,沖擊會場,損害接待場所公私財物,影響黨政機關工作秩序,糾纏、侮辱、毆打、威脅各級領導和接待人員,攜帶危險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進入接待場所等情況時,經過接訪機關勸阻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對非法上訪、帶頭組織煽動鬧事、故意挑起事端人員,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置,并及時在媒體公布;對參與、組織、幕后指揮集體越級上訪的黨員干部,由監察機關依照黨紀政紀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下班時間和節假日的上訪,由兩辦負責報帶班縣級領導,由帶班縣級領導主持按程序處置。
第四章信訪事項處置
第十六條對所有排查出的信訪苗頭隱患,由縣信訪局統一匯總梳理,逐件落實“四明確”責任制。需縣級領導分包的信訪案件,報縣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經縣委主要領導審閱后,確定包案領導及責任單位。
第十七條縣級領導分包信訪案件的基本原則是按工作分工和分包聯系鄉鎮確定,當同一鄉鎮出現多個需縣級領導分包的信訪案件時,根據信訪事項的難易程度,按職務排位由高到低的順序依次分包。
第十八條全面推行“信訪”工作制度。鄉鎮、縣直部門選配1-**名專職信訪員,村(社區)、企事業單位按照人口規模選配**名專職信訪員。群眾反映的信訪請求和信訪事項,凡是能的,均由本轄區信訪員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逐級,主管部門對信訪員的信訪事項要優先受理,優先辦理答復。
第十九條堅持“首接負責”與“歸口辦理”相結合。職責范圍內的問題,首接負責,一包到底,確保問題徹底解決。職責范圍外的、尤其是已經明確分包領導和責任單位的問題,按照“歸口辦理”的原則,由分包領導和主管部門統一口徑、統一標準解決,嚴禁多頭答復,確保政策嚴肅性、處理科學性。
第二十條各鄉鎮、縣直各部門建立信訪工作臺帳。“一冊”:《信訪苗頭隱患登記冊》,對排查到的各類信訪苗頭隱患,按性質和輕重緩急進行梳理分類,詳細記入登記冊,做到一目了然,有底有數。“一檔”:信訪苗頭隱患檔案,對信訪苗頭隱患按照一案一檔的要求,建立檔案,將有關情況、調處工作情況以及回訪情況等集中歸檔管理。縣信訪局負責定期督導。
第二十一條重點信訪案件及領導批示信訪案件,由縣兩辦督查室和縣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調度督辦。
第五章獎勵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信訪部門將各鄉鎮、縣直各部門及群眾工作站信訪工作情況及時報縣委組織部備案,做為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縣委、縣政府對年度信訪工作先進的鄉鎮和部門予以通報表彰并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信訪工作責任追究以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信訪局《關于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和博野縣《維穩信訪百分量化考核制度》為主要依據,由縣信訪工作領導小組提出意見,報請縣委、縣政府領導同意后,縣兩辦、縣紀委、組織部、信訪局負責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