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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地實施城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據省市的統一意見,對原有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試行意見和補充意見進行歸并和完善,制定統一的制度。
一、實施范圍和對象
(一)縣城城市總體規劃用地范圍內(公路環線內以及經濟開發區)整體和零星征用土地產生戶人均耕地面積不足畝的被征地農民。
辦理參保時,應提供縣國土資源局出具的征地情況證明和村二委出具的被征地農民公示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相關證明資料。
(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實際,對城區被征地農民的參保規定如下:
1、被征地時未達到就業年齡(周歲)或在校學生,給予辦理農轉非手續,不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可直接一次性領取征地安置費,當其到達就業年齡或學習畢業后,即作為城鎮新生勞動力。
2、被征地時,周歲以上至周歲的人員必須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周歲至周歲、周歲以上的人員,可以自愿選擇是否參保。
3、根據省、市文件的要求,對參保時已經是勞動年齡段以上的人員及在勞動年齡段以內但一次性參保繳費后不再繼續繳費的人員,直接實行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生活補助,納入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生活補助管理范圍;對參保時是勞動年齡段以內,且一次性參保繳費后繼續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繳費的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范圍。
二、基金籌集和待遇標準
(一)城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和基本生活補助基金的籌集。
1、參保對象均應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并一次性繳納基本生活保障費。
年月至年月底參保人員的繳費標準為元。
村級集體和個人按全額繳納基本生活保障費確實有困難的,可暫降低繳費標準,享受相應的基本生活補助。繳費標準暫設三個檔次,分別為元、元、元。
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費按每人元統籌,是否參加由行政村自主決定。
以后繳費標準每二年調整一次,調整幅度要根據縣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和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來確定,調整標準基本上按-元一個檔次上調,保障待遇標準相應上調。調整時間為調整當年的月日。
2、城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費按照個人、集體雙方共同負擔的原則籌集。個人負擔部分根據各村集體資產狀況應在繳費總額的%以上。
3、政府每年從土地出讓金或財政預算中劃出萬元,建立國有資產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儲備基金。
(二)領取城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補助金的條件和待遇標準。
1、領取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補助金的條件:男年滿周歲,女年滿周歲且一次性繳費的城區被征地農民。
2、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可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從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補助金待遇。
3、參保時已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補助金待遇標準:一次性繳費為元的每月領取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為226元;一次性繳費分別為元、元、元的每月領取的基本生活補助金分別為元、元、元。
4、參保以后到達年齡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其享受的待遇標準,應在一次性繳費總數上加上利息部分,再計算待遇。利息按一年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結算。
三、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補助金待遇調整
(一)所有納入基本生活保障管理范圍的村和參保對象,基本生活保障金調整按縣政府規定標準統一調整。月發放標準原則上每二年調整一次,調整標準為—元,調整時間為調整當年的月日。首次調整時間為年月日。
隨著以后社會經濟發展,對納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員,如果其基本生活保障金低于縣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按略高于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標準享受,具體標準經測算后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確定。
(二)對納入基本生活補助管理范圍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補助金同步進行調整,調整標準參照基本生活保障金調整標準按不同的繳費標準作相應調整。
四、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與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銜接
已辦理“農轉非”手續、且未到達企業職工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的被征地人員,在辦理被征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參保手續后,可按城鎮職工或自由職業者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將原繳納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費折算成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對在辦理被征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參保手續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將繳納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費折算成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一)原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愿按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被征地農民,其一次性繳納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費可按下列折記繳費年限辦法自行選擇:
1、按統一制度標準折記。按一次性繳費當年的城鎮自由職業者標準年遞增%折記。年月至年月底期間一次性繳費為元的按元/月的可折記年個月,按元/月的可折記年個月(從年月起)。年月日以后一次性繳費的折記標準按其參保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折記;
2、按雙低標準折記。年月至年月底期間一次性繳費為元的按元/月的可折記年,其基本養老金按雙低標準享受。年月日以后一次性繳費的可按其參保時縣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雙低繳費標準折記,但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其繳費年限必須滿年。
(二)一次性繳費折記的繳費年限原則上由參保時往前計算。其中,對年滿周歲的人員,繳費年限往前算至周歲不足折記年限的,可以往后預繳并計算繳費年限。
在預繳期內就業的人員,可以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繳費,個人帳戶可重復記帳,但不計算繳費年限。
一次性繳費期滿后就業的應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繳費的,繳費年限可以同一次性繳費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從事個體經營或自由職業者,一次性繳費期滿后應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可以與一次性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城區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個人帳戶的建立和管理,按國家統一制度規定執行。
(三)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按浙勞險〔〕號《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和勞社老〔〕號《關于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實施辦法的通知》文件規定的“新人”辦法計發,即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二部分組成。
1、按統一制度標準折記并繼續繳費的人員,其月基本養老金按下式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退休(中斷繳費)時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個人帳戶儲存額÷;
2、按雙低標準折記并繼續繳費的人員,按不同的標準繳費享受不同的養老金待遇。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退休(中斷繳費)時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指數+個人帳戶儲存額÷。
一次性繳費后若按統一制度繼續繳費滿年的,平均繳費指數可為。
五、相關政策處理
(一)參軍人員、“兩勞”人員按戶口所在村的繳費標準提取后,也一次性繳納到縣社會保險統籌辦公室代為保管,待其返回后,按有關規定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二)城區被征地農民參保后,在到達領取保障(補助)待遇年齡之前,戶口遷往縣外、出國定居、被錄用為機關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軍隊軍官或死亡的,其一次繳納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費的全部和利息一次性退給本人或法定繼承人。利息按一年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結算。
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區被征地農民到外地就業的,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可以按國發〔〕號文件規定轉移。
(三)城區被征地農民領取保障待遇后死亡的,其領取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總額不足其土地征用時一次性繳納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費的,余額部分由法定繼承人或遺囑指定受益人繼承。
已經參加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統籌的,按參保時繳納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統籌費發給。沒有參加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費統籌的不發給。
(四)被征地農民中原已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職工遺屬生活補助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對象,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后,其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得重復享受。
(五)已按有關規定享受其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農民,按不重復享受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由本人選擇享受其中的一種。
(六)已享受基本生活補助的人員以后個人有能力按縣政府規定的基本生活保障繳費標準補足費用,可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同標準繳費人員相同的待遇。
(七)未達到領取基本生活保障(補助)金年齡的被征地農民,以后要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把一次性繳納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費折算成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標準以要求折算當年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折算。
六、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
(一)城區被征地農民醫療保障
被征地農民可以參加農村合作醫療。被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范圍的城區被征地農民,在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可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二)城區被征地農民就業安置
1、切實提高被征地農民的綜合素質,轉變就業觀念,多渠道收集企業用工信息、舉辦勞動力就業交流會,增加被征地農民的就業機會,促其向第二、三產業轉移。
2、加強城區被征地農民的職業技能培訓,凡有就業意向的人員,可向縣職業培訓中心和所在鄉鎮提出申請,可免費參加一次職業技能培訓。
(三)被征地農民未到達領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年齡之前,生活困難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城鎮低保。
七、村級集體資產配套處置
(一)鎮各村應按龍鎮委〔〕號《鎮有關加強村級集體資產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規定,制定出本村村級集體資產配套處置辦法,明確村級集體資產出資比例或數額;明確土地征用時間不論先后,村級集體資產為被征地農民繳納基本生活保障費的一致性。村級集體資產薄弱的行政村,村級集體資產出資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土地補償金的標準。其他鄉鎮可參照鎮的做法出臺指導性意見。
(二)同一個行政村的農民不論被征地時間先后,村級集體資產出資標準應執行同一標準。如果以后被征地的農民按以后的新標準繳費,差額部分應由個人出。個人出資有困難的,也可以降低標準繳費,享受同標準繳費人員同樣的保障待遇。
八、業務經辦和基金管理
(一)縣社會保險統籌辦公室要為每位參保的城區被征地農民建立個人檔案。做好這些人員的繳費記錄、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基本生活保障(補助)金、養老金調整等工作。檔案保管費、管理服務費按每人元標準列入征地成本。
(二)城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建帳,專款專用。要建立健全基金監督管理和保值增值機制,勞動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基金安全運營并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九、本意見由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由所在鄉鎮組織實施。
十、本意見從發文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城區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同時廢止,統一按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