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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區國有及國有控股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銷售管理工作,加強房屋銷售中的黨風廉政建設,深入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防止房屋銷售中違規違紀行為的發生,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1、新建商品房銷售,各開發企業需參考同期、同質、同類型、同地段的實際銷售價格,確定房屋銷售價格。房屋銷售后,三個月內報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下稱區國資辦)備案(見附表)。
2、存量房銷售,各單位需聘請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公司評估房屋的公開市場價值,作為確定房屋銷售價格的參考依據。房屋銷售后,三個月內報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備案。
3、各單位在銷售前,應當對定價原則、優惠政策及計算標準集體研究,確定后報區國資辦備案。銷售過程中如有調整,須在15日內報區國資辦備案。如遇特殊情況,需書面報區政府分管領導批準。
4、凡屬區國有及國有控股房地產企業投資的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等住宅、辦公、商鋪房地產銷售,適用本意見。
5、房屋銷售款,由各單位負責按合同規定及時收繳,并按照有關財務規定入賬。區國資辦對房屋銷售款收繳情況,要加強管理,定期進行檢查。
6、區國資辦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區監察、物價、財政、審計、住建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監督管理工作。區屬各單位應當主動接受區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7、對在房屋銷售過程中違反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精神的,視情節給予相關人員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8、國有參股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房地產銷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