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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制度建設進展緩慢,究其原因,既有建立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制度的宏觀環境欠佳的外部因素,也有信用評級機構及評級機制自身的因素,主要體現在五大方面。
1.法律基礎明顯滯后。迄今為止,我國尚無個人信用方面的法律規范。目前《保險法》未對保險信用評級做任何規定。即使其他金融行業(比如證券業)有一些信用評級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但存在整體性差,針對性不強,缺少可操作性等問題,對信用評級機構的市場準入和退出、合規經營、不正當競爭等方面的管理政策法規仍是空白。法制建設的滯后造成:一是社會整體信用觀念不強;二是失信行為沒有得到相應的懲治,失信的成本遠低于失信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保險失信行為的發生。
2.缺乏統一權威信用評級機構和個人信用評級體系。一是評級時間不長。發達國家保險人信用風險管理是建立在先進的信息技術和科學的外部評級方法基礎之上的。而在我國,大多數保險機構對營銷員的內部信用品質評級體系建設起步只有兩三年,覆蓋全部評級作業的評級系統剛剛或者尚未成形。二是評級質量不高。保險業現有信用評級機構評級對象為保險公司,沒有將保險營銷員個人納入評級范圍。同時,與國際評級業相比,目前,我國保險業評級機構良莠不齊,其評級質量突出表現為評級結果影響力小、缺乏公信力、隨意性強、可比性差。三是評級標準不統一。保險業對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所采取的評估方法、評估標準很不統一,難以形成整個業內對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的完整判斷。
3.尚未設計出科學的權威性評級指標體系。一方面,科學的評級方法和完善的評級指標體系是保證評級結果準確性的重要基礎,但受各種因素限制,對評級方法和評級指標體系是否需要統一等問題,在理論界和實踐中都還存在不同意見。另一方面,我國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技術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我國的評級行業與國外同行百年歷史相比還是一個新生兒,面對我國加入WTO的挑戰,我們需要借鑒國外評級機構的先進經驗,積極深入地研究評級技術,創造出既符合國際慣例又適合我國國情的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體系。
4.信用評級人才較為缺乏。保險信用評級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職業和道德素質。職業素質要求評級人員掌握管理、會計、財務、審計、金融等知識,具有多元化的知識結構和較強的專業分析能力。道德素質要求評級人員具備誠實守信的基本素質,具有公正、獨立的立場和為客戶保守秘密的品質。人才缺乏是影響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發展的首要瓶頸因素。
5.缺乏客觀、可信的評級資料。一是信息種類少。保險營銷員現有公開信息主要集中在資格證、執業信息等極少數種類上,缺乏教2014年第11期中旬刊(總第570期)時代Time育背景、從業經歷、社會榮譽等信息。二是內容簡單,信息量偏少。三是披露的失信懲戒信息有限。部分省市雖然建立了營銷員黑名單制度,但是因為保險公司不愿意上報負面信息等原因,導致真正納入黑名單制度管理的營銷員不多,制度效果尚未顯現。
二、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制度總體框架
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信息傳播的制度它可以增加交易的透明度,輔助政府的監管職能。做好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工作需要保險監管機構、行業自律組織、保險公司發揮各自作用,形成合力。
1.保險監管機構———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制度的倡導者主要負責擬定、完善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相關規章制度、指導行業自律組織對評級結果進行監督和反饋等。
2.行業自律組織———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制度的執行者作為建立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體系的主體,主要負責制定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標準、等級,組織開展具體評價工作,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不斷完善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工作。
3.保險公司———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制度的重要參與者積極上傳真實、準確、完整的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加大對營銷員信用管理,主動配合做好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工作。建立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制度,應遵循如下原則:一是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二是動態情況與靜態數據相結合并保持穩定性;三是主觀觀念與客觀數據相結合。因此,結合保險營銷員已有誠信評價工作實際,我們建議:我國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制度可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統一標準設立,選擇業務發展、服務質量、合規展業、社會評價等指標組成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體系總體框架,并在保監會相關營銷員信息系統基礎上加以優化后設立應用平臺,各保險公司擁有相應賬戶權限,維護上傳營銷員個人保險信用信息,由各地保險中介協會或行業協會進行審核、管理,同時地方保監局負責監督執行。
三、完善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制度的對策建議
1.盡快完善保險業個人信用體系相關法律法規。如果法律上沒有依據,信用評級發展道路必然面臨重重險阻。應盡快制定和完善與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體系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及措施,為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提供法律依據,夯實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金融inanceNO.11,2014(CumulativetyNO.570)制度基礎。
2.加強評級方法的研究,設計科學的評級指標體系。一是借鑒國際經驗,選取營銷員銷售質量(如退保率、新單回訪等)與服務質量(如回執核銷、失效率等)等關鍵指標,進行量化評估,建立統一、規范、標準的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體系和科學的個人信用評級體系。二是在這一過程中,不斷改進評估方法,提高信用評級結果的準確性。
3.完善保險業征信機制和信息披露機制。一是建設完備的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數據庫一般應包括個人基本信息、教育信息、社會信息、信用信息、從業信息,并定期更新,動態管理。推動并指導行業自律組織對保險營銷員的執業信息進行分析歸類。適當擴大保險營銷員優良記錄的范圍。二是完善營銷員信用信息披露機制。
4.加強保險業信用評級人才建設。一是從長遠利益角度出發,注重吸引行業發展所需的人才,加大人力資本投資。二是完善和落實人才引進政策,引進急需的專業型、復合型、高層次人才,夯實信用評級人才隊伍。三是建立信用分析和評級管理人才資質認證、注冊和責任追究機制。通過信用評級自律組織對信用評級執業人員進行專業等級認證管理,流動性注冊管理,對評級項目的責任風險進行追究管理。
作者:徐波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