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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人才培養目標模糊抑制法律思維生長。改革開放三十余載,我國法學教育歷經恢復、壯大和高峰階段,速度驚人,規模龐大。但是,法學本科教育質量每況愈下,畢業生就業前景不容樂觀。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目標究竟為職業教育、精英教育抑或通才教育,學者莫衷一是。人才培養目標關系到教學內容、教學模式和教學手段等諸多方面。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目標究竟為職業教育、精英教育抑或通才教育,學者莫衷一是。中國5個層次的50所高校法學院系的網頁資料表明,80%為專業人才培養模式,18%為復合人才培養模式,2%是通識人才培養模式。人才培養目標混亂引起教育理念發生偏離。我國法學本科教育一直注重于法律知識傳授,輕視職業技能提高和法律思維訓練。這造成學生實踐能力偏弱,法律思維匱乏。
第二,教學方法單一擠壓類比的空間。長期以來,我國法學本科教育采用“填鴨式”教學方法,教學場所限于課堂教學,以教師為中心。教學過程中,教師照本宣科,主要講授各項法律制度的含義、特征、歷史沿革、性質、構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等,即便引入個別案例,也是加以點綴,以此驗證理論的正確性。學生則死記硬背,不求甚解,缺乏批判精神和創新能力。該教學方法重教師講授,輕學生思考,師生互動性差,學生厭學情緒濃厚。該模式的產生與我國繼受大陸法系歷史傳統息息相關。在“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審判原則指導下,法官運用司法三段論裁判案件,即以法律規范作為大前提,以具體的案件事實為小前提,進而推導出結論,形成法律裁決。從思維進程看,司法三段論其實由“一般”推出“個別”,屬于演繹推理。可見,該教學方法重演繹推理,輕類比推理,無視待決案件的復雜性,簡化大前提涵攝小前提的論證過程,引致理論和司法實踐嚴重脫節。
第三,課程設置不當阻礙類比的深化。教育部確定了法學學科16門主干課,并無獨立的法律思維訓練課程。一些法學院系為培養學生縝密的邏輯思維能力,專門開設了《法律邏輯學》。在教學內容上,該課程主流教材都套用形式邏輯的基本框架,主要講授邏輯基礎知識,輔之以邏輯知識在法律領域的運用。在師資配備上,任課老師多為邏輯學出身,授課內容偏重于邏輯知識,法律色彩淡,枯燥無味的符號公式讓學生望而卻步,無法達到訓練學生法律思維的預期目的。類比思維既可運用于部門法內部,也可運用于部門法之間。類比推理不僅發生在具體的法律部分之中,更別說只是在具體的法律內部,還發生在從一個法典到另一法典,從法律的這部分到法律的那部分之中。法律部門的細分雖然有助于推進學術研究的精細化,但過于細分的學科結構同時束縛教師的研究視野,限縮了教師知識面。有些任課老師雖具有部門法背景,因囿于學科壁壘或迫于課時壓力,無法游刃有余地實現跨學科的類比。
二、我國法學本科教育中類比思維的培養途徑
(一)重新審視法律思維的地位法典千條,法書萬卷,浩如煙海,錯綜復雜,在有限的教學時間內事無巨細地傳授所有的法律知識是當下法學本科教育無法企及的奢望。古人云:“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法律知識固然重要,法律思維亦不容小覷。法律思維是法律人根據法律規范進行觀察、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一種思維定勢。法學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使法律人能夠認識法律,具有法律思維、解決爭議的能力。[6]法律知識、法律思維和法律技能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共同勾勒出法學教育的三重面向。其中,法律知識是法律適用的根基,法律技能是法律知識的具體運用。法律思維作為運用法律知識的工具和方法,是連接抽象法律知識和具體法律技能的紐帶。重理論輕實踐歷來是我國法學教育一大弊病。近年來,法學院紛紛致力于提高法科學生的實踐能力,卻對學生法律思維的養成缺乏足夠關注。隨著我國社會經濟迅速發展,社會對法學人才需求呈現多元化,法律人才分類培養乃大勢所趨,提升法律思維能力是實現人才培養目標多元化必經之路和共通選擇。良好的法律思維品質有助于鞏固法律知識,強化法律技能。法律思維的養成并非一蹴而就,需要長期積累和專業訓練。法學院不僅應當傳道、授業、解惑,更要成為學生法律思維的訓練場。
(二)改進教學方法在大陸法系演繹審判模式下,只要前提為真,結論則成立。作為大前提的法律規范至關重要,理所當然成為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重中之重。故我國法律教育屬于知識導向型,教學任務不在于提供解決案件的技術,而在于知識傳授,教學方法也以系統講授為主,案例研討為輔,強調演繹推理。而英美法系實行判例法,與大陸法系迥然有別。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一項重要司法制度。作為判例的先例對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約束力,其后法院面對相同的問題時必須作出同樣判決。實際上,遵循先例是從個案到個案的推理過程,核心技術是類推。在判例學說下,推理主要是通過類比進行的,其基本要求是同樣案件同樣判決。英美法系國家主要采取案例教學,即以法院判例為教材,由學生課前先行分析,課上教師提問,學生討論。其屬于案例導向型,師生圍繞案例展開互動,突出學生主導地位,注重類比推理。總之,兩大法系法律傳統差異導致法學教育模式的分化。大陸法系的專業教育,如果不爬到體系的頂端,根本無法完成三段論的演繹思考訓練;英美法系的專業教育,訓練的卻是從議題本身,通過類推的思考去找答案,僅僅此一差別,就使得大陸法系專業教育不能不維持從抽象到具體的傳習方式。法律規范是抽象、應然的規范性陳述,案件事實是具體、實然的命題。應然的法律規范和實然的案件事實并非完全匹配。法律適用并非單純的邏輯演繹,亦融入了價值判斷。另外,司法三段論只能應付簡單案件,而不能解決疑難案件。在法之中,當為與存在既非同一亦非相異,而是類似地(對應地)聯系在一起———可以說,法的現實性本身是根基于一種類推,因此法律的認識一直是類推性的認識。法原本即帶有類推的性質。[9]據此,類推是連接規范與事實的思維中介和過程機制,所有法律適用都是在進行類推。法律的生命在于適用,法學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應引進英美法系案例教學法和診所式教學法。案例的選取和解讀折射出教師的素養和水準,選擇適當案例極其重要,不宜隨意杜撰或大幅刪減案件信息。最高人民法院自2011年起積極推進案例指導制,指導性案例具有引導性、示范性、典型性,為案例教學提供了絕佳的素材。
(三)優化課程設置目前,國內關于類比思維的課程主要有《法律邏輯學》和《法學方法論》。各高校對法學本科生課程設置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單獨開設《法律邏輯學》,如中國政法大學;二是單獨開設《法學方法論》,如湖北經濟學院;三是同時開設《法律邏輯學》和《法學方法論》,供學生選擇,且《法律邏輯學》在《法學方法論》之前開課,如山西大學。我國將來可以在法學本科階段單獨開設《法學方法論》,取代《法律邏輯學》。《法律邏輯學》囿于傳統邏輯的窠臼,主要包括概念、命題、推理和論證等章節。其中,推理分為演繹推理、歸納推理和類比推理。在演繹推理中,結論必然蘊涵于其前提之中,能捍衛制定法的權威性,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實現司法形式理性,備受重視。類比推理是從個別到個別,具有或然性,并非重點章節。隨著理論研究深入,學者普遍認為,法律適用不僅是從大、小前提導出結論的簡單推演,法官須對案件事實與法律上前提進行正當化論證。法律邏輯學只能保證邏輯有效性,卻無法檢驗論證過程的實質正當性。類推適用雖以類比推理為基礎的法律適用,不能完全等同于類比推理,必須借助法律論證、法律解釋等法律方法。法學作為一門人文社會科學,有其獨特的方法。法學方法論是為司法裁判者提供反映裁判活動中法律適用規律的方法,主要涵蓋法條的理論、案件事實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斷、法律解釋、法的續造、法學概念及其體系的形成。較之《法律邏輯學》,《法學方法論》更加貼近司法適用過程,更能提升學生法律思維能力。
作者:朱金東單位:淮陰師范學院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