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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查所涉及的訴訟環節一般的刑事案件通常都要經歷立案、案件偵查、案件審查起訴、案件審判等訴訟環節,并且案件嫌疑人在被執法機關逮捕后大多數都被關押在看守所內。在訴訟過程中,證據的變化,直接關系到嫌疑人的羈押狀態和時間等問題[3]。
(二)審查部門的確定在我國的新刑法中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相關負責部門沒有進行明確規定,到底是偵查、公訴、監所還是新成立部門進行負責,存在很大爭議。從整體上來看,這項工作應該交由偵查部門進行負責,這樣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司法成本,并保證刑事案件偵查質量。
(三)審查的案件范圍檢察機關在進行相關羈押必要性審查過程中,審查范圍的確定是在全部和部分案件當中選擇,從立法角度來看,不應該對審查范圍進行限制,另外,相關法律法規并沒夠規定部分案件為檢察機關的審查范圍,如果事先對審查案件進行確定不僅缺乏邏輯性,更缺乏可行性,因此,審查案件范圍不應該事先確定[4]。
(四)審查期限審查期限指的是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時間,是即時還是定期審查,要對嫌疑人的羈押必要性進行及時審查,對于沒有必要羈押的嫌疑人不批準延長羈押或解除羈押。
(五)審查內容所謂的審查內容是指犯罪嫌疑人是否真的具有羈押的必要。主要是看犯罪嫌疑人在被釋放以后是否會阻礙訴訟的順利進行以及是否繼續做出危害社會的行為。
(六)審查方式審查方式主要有兩種,一個是書面審查,一個是聽證審查。聽證審查主要是構成一個相當于訴訟過程的三方結構,有利于證據與事實的搜尋與發現。書面審查比較簡便,審查效率高。可以有效避免書面審查中出現的各種弊端[5]。
(七)量化評估無論采取書面還是聽證的形式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這其中都存在一個評估問題。評估主要有兩種方法,分別是定性和量化。定性主要是裁判員在進行綜合分析過后,通過裁量權進行羈押決定,是一種簡單快捷的傳統評估方法,具有很強的主觀性;量化主要是通過許多積累資料進行審查,評價結果比較客觀,不依賴主觀判斷,比較容易讓人信服。
二、總結
隨著我國法制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國法制建設水平全面提高,檢察機關作為我國法制機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成為了檢察機關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對于羈押必要性審查研究日益增多,審查工作機制成為了研究中的重要課題,本次研究從檢察機關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機制理論和建立兩個方面進行了深入分析與研究,不足之處還望指正,希望可以為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機制研究貢獻綿薄之力。
作者:林俊和單位:江西省南昌市長堎地區人民檢察院